5-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课件(共74张PPT) -《企业纳税会计》同步教学(电子工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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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课件(共74张PPT) -《企业纳税会计》同步教学(电子工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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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74张PPT)
项目五 企业所得税实务
5.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公式一(依概念、直接法、顺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公式二(实际中、间接法、倒调):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利润总额是指按会计准则核算计算的会计利润总额,数据可直接取自《利润表》。
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一、收入总额(1-10项)
  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
  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链接】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链接】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销售商品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链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链接】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5)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6)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链接】在计算增值税时,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金银首饰除外),应当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7)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链接】在计算增值税时,对于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8)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9)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链接】在计算增值税时,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10)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11)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
  (1)利息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解释1】“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均以“合同约定的日期” 确认收入的实现,但“接受捐赠收入”以“实际收到的日期” 确认收入的实现。
  【解释2】接受捐赠的货物,增值税视同购入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解释3】接受捐赠的货物,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账户,不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9.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做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解释】企业资产溢余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和其他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
  10.特殊收入的确认
  (1)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将自产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增值税视同销售,但是企业所得税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例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计税收入中
“其他收入”的有( )。
  A.固定资产盘盈收入
  B.固定资产出租收入
  C.罚款收入
  D.现金的溢余收入 
  
【答案】ACD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计税收入中“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回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B选项“固定资产出租收入” 属于租金收入,不属于“其他收入”。
【关联】:视同销售行为的有关账务处理
(1)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2)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
(3)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
(4)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例题】某水泥厂将自产水泥用于在建工程,成本价8000元,不含税售价10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9700
  贷:库存商品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所得税核算时,应计入收入10000元,同时转成本8000元体现,体现所得2000元
会计利润调整法时,应调增税所得2000元
例:企业将自产成本为90万元的产品用于公益性捐赠,对外销售价为100万元(不含税),纳税时则应按100万元计入销售(营业收入)。
借:营业外支出     107
  贷:库存商品            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因会计账务不确认收入,因此所得税核算时,应调增收入100万元,同时可结转成本90万元。
#会计利润调整法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2)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3)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链接】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不同方式下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确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商品的,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B.采用现金折扣方式销售商品的,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C.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按照扣除回购商品公允价值后的余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D.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的,按照扣除回收商品公允价值后的余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答案】B
  【解析】(1)选项A: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2)选项C: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3)选项D: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二、不征税收入(1-3)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解释1】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年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解释2】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三、免税收入(1-4项)
  【解释】(1)不征税收入属于“非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收益,是单位组织专门从事特定职责而取得的收入,理论上不应列为应税所得范畴;(2)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解释】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解释1】对来自上市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1)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征税;(2)持有股份12个月以上的,免税。
  【解释2】对来自所有非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收入,免税。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解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题·单选题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中,属于不征税收入范围的是( )。
 A.财政拨款 B.租金收入 C.产品销售收入 D.国债利息收入【答案】A
  【解析】(1)选项BC:属于征税收入;(2)选项D:属于免税收入。
【例题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各项中,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有( )。
  A.股权转让收入
  B.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C.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D.接受捐赠收入  
  
【答案】C
【解析】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四、准予扣除项目
1.准予扣除项目的基本范围
(1)成本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税金
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低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 损失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例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有( )。
  A.关税
  B.土地增值税
  C.城镇土地使用税
  D.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金的种类,以上四种都可以扣除。
(5) 其他支出
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一些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1) 借款利息支出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具体如下: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例6-1】某企业2017年的利润总额是100万元,财务费用是30万元,其中向非金融机构借款200万元,利率是8%,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是5%,计算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法规定,税前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200×5%=10(万元) 所以纳税调增 200×8%-10=6(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6=106(万元)
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6×25%=26.5(万元)
(2) 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3)社会保险费
(1)企业依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解释】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链接】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三项经费
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解释】三项经费中只有“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例题】某企业2017年末,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是200万元,发生的福利费是30万元,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是4万元,发生时分别计入成本费用中,计算可以税前扣除的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解析: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福利费是:200×14%=28(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是:200×2.5%=5(万元),所以税前可以扣除的福利费是28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是4万元(小于税法规定的标准,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5)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提示】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出租财产租金收入、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即包括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会计上不确认收入而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扣除最高限额 实际发生额×60%;不超过销售(营业)
收入×5‰
业务招待费实际扣除数额
   扣除最高限额与实际发生数额的60%孰低原则。
【例如】纳税人销售收入2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扣除最高限额2000×5‰=10万元。分两种情况:
(1)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发生40万元:40×60%=24万元;税前可扣除10万元
(2)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发生15万元:15×60%=9万元;税前可扣除9万元
【例题】某企业2017年末,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80万元,当年的销售(营业)收入是7 000万元。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1 500万元,计算可以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解析: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80×60%=48(万元),同时不能超过7 000×5‰=35(万元),因此税前扣除35万元。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7 000×15%=1 050(万元)。
(6)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解释】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链接1】1.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2.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
扣除最高限额 销售(营业)收入×1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实际扣除数额
   扣除最高限额与实际发生数额孰低原则。
【例如】纳税人销售收入2000万元,广告费发生扣除最高限额2000×15%=300万元。
(1)广告费发生200万元:税前可扣除200万元
(2)广告费发生350万元:税前可扣除300万元
超标准处理 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练习题】某企业2016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800万元,该企业当年可在税前列支的广告费是多少.
解析:2016年扣除限额=4000×15%=600,本年只能扣600
如2017年实际发生广告费200万元,销售收入4000万元,则
2017年扣除限额=4000×15%=600,本年实际发生200万可以扣除,上年未扣完的部分本年可补扣200万元
【计算题】某制药厂2017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转让技术使用权收入200万元,广告费支出600万元,业务宣传费40万元,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整所得是多少?
【解析】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3000+200)×15%=48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际发生额=600+40=640万元,超标准640-480=160万元
调整所得就是160万元。
(7) 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解释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解释2】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解释3】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捐赠项目 税前扣除方法 要点
公益性捐赠 限额比例扣除
   ① 限额比例: 12%;
② 限额标准:年度利润总额×12%;
③ 扣除方法:扣除限额与实际发生额中的较小者;
④超标准的公益性捐赠,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非公益性捐赠 不得扣除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应作纳税调整
【例题】某企业2017年末,各项收入总额是600万元,各项成本、费用、支出是450万元,其中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地区捐款为20万元,计算税前可以扣除的捐赠额。
【解析】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是:
(600-450) ×12%=18(万元)
纳税调增20-18=2(万元)
(8)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9)租赁费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①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②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0)其他可以扣除项目
①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③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1)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①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②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③有关资产的费用。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④资产损失。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⑤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⑥总机构分摊的费用。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⑦汇兑损失。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⑧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等。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五、不得扣除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2.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有赔偿部分不得扣除。
3.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4.企业所得税税款。
5.税收滞纳金。
6.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解释】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用。
7.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8.企业发生的非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9.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10.未经核定的准备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11.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例题】
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有( )
  A.缴纳罚金10万元
  B.直接赞助某学校8万元
  C.缴纳税收滞纳金4万元
  D.支付法院诉讼费1万元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根据规定,税收滞纳金、罚金不可以税前扣除;直接赞助某学校不是公益救济性捐赠也不可以扣除3.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税金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是( )。
  A.土地增值税
  B.增值税
  C.消费税
  D.营业税
【答案】B
【单选题】下列支出中,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据实扣除的是( )。
 A.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向银行借款的利息
 B.诉讼费用
 C.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费
 D.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答案】B
【解析】A选项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向银行借款的利息,属于资本化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C选项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已转为被投资方资产,投资方不得计提折旧费;D选项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有( )。
  A.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
  B.行政性罚款
  C.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D.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答案】BCD
扣除小结:三个表格
项目 扣除标准 超标准处理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 当年不得扣除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 当年不得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当年不得扣除;但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利息费用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当年不得扣除
捐赠项目 税前扣除方法 要点
公益性捐赠 限额比例扣除
   ① 限额比例: 12%;
② 限额标准:年度利润总额×12%;
③ 扣除方法:扣除限额与实际发生额中的较小者;
④超标准的公益性捐赠,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非公益性捐赠 不得扣除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应作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当年不得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l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当年不得扣除;但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当年不得扣除
六、亏损弥补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亏损弥补期应连续计算,不得间断,不论弥补亏损的5年中是否盈利或亏损
连续发生亏损,亏损弥补期应按每个年度分别计算,按先亏先补的顺序弥补,不能将每个亏损年度的亏损弥补期相加。
免税所得与不征税收入不能补亏
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税前弥补的亏损,应是按税法调整后的亏损非帐面亏损。即亏损是指企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解释】
例题
某公司2012年度至2017年度经营情况如下: 2012年度亏损500万、 2013年度亏损100万、 2014年度盈利200万、 2015年度亏损100万、 2016年度盈利100万、 2017年度盈利400万万、其中2013年被税务机关查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2015年从被合并企业转入亏损80万(税务局已经确认,剩余弥补期3年)。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如下:
七、税额扣除
(一)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该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为: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例题】某企业2016年境内所得100万元人民币,来自甲国经营所得(税前,下同)折人民币20万元、特许权所得折人民币5万元。甲国政府对其经营所得征税折人民币8万元,对其特许权征税折人民币1万元。
该企业2017年境内所得80万元,来自甲国特许权所得折人民币20万元,甲国政府对其征税4万元。计算2016、2017年境内应纳所得税。
解析:2016年境内外所得总额=100+20+5=125(万元)
所得税总额=125×25%=31.25(万元)
境外已纳税款扣除限额=31.25× (20+5)/125=6.25(万元)(即25× 25%)
实际已缴9万,超限额9-6.25=2.75(万元)结转下年(分国不分项)
2016年境内应纳所得税=31.25-6.25=25(万元)
2017年境内、外所得总额=80+20=100(万元)
所得税总额=100×25%=25(万元)
境外已纳税款扣除限额=25×20/100=5(万元)(即20× 25%)
实际已缴4万元
2017年境内应纳所得税=25-4-(5-4)=20(万元)(即5-4=1可抵08年2.75万结转下年里的1万)
(在甲国缴税余额2.75-1=1.75(万元)可以继续结转下年。)
【习题】某公司从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税后净收益32万元,分支机构所在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该国与我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分支机构在境外实际只按20%的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计算应补税额。
【答案】
  ① 可抵免税额的限额=32÷(1-20%)×25%=10(万元)
  ②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32÷(1-20%)×20%=8(万元)
  ③ 境外收益应补税额=10-8=2(万元)
【习题】  
某公司2016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100,适用25%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该企业分别在A、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在A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20%;在B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 两分支机构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2016和2017的企 业所得税.
要求:
该企业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
【答案】
(1)A国所得抵免限额=50×25%=12.5(万元)
  抵免限额大于已纳税额,应予抵免的税额是已纳税额10万元。
  (2)B国所得抵免限额=30×25%=7.5(万元)
  已纳税额大于抵免限额,应予抵免的税额是抵免限额即7.5万元
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100﹢50﹢30) ×25%-10-7.5=27.5万元
(二)特别纳税调整(了解)
1.关联方的定义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 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特别纳税调整(了解)
(1)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所谓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合理方法包括:
①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② 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③ 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④ 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⑤ 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⑥ 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3、预约定价安排(略)
4、关联业务报告与核定征收(略)
5、避税港与受控外国公司规则(略)
6、反资本弱化税制(略)
7、一般反避税规定(略)
8、特别纳税调整后的法律责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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