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关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课件(共24张PPT) -《税法实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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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关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课件(共24张PPT) -《税法实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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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4张PPT)
第四章
关税实务
重点、难点
重点
重点、难点
第二节
关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重点
税收优惠
重点
难点
关税征收的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货物
物品
货物是指贸易性的进出口商品
物品是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一.征税对象
二.关税的纳税人
具体情况
纳税人
进口货物
收货人
出口货物
发货人
进出境物品 所有人和推定所有人
(持有人、收件人等)
三.关税税率(http://hs./portal/qgdata/item_menu.html)
我国关税的税率体现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所谓海关进出口税则,是指一个国家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公布实施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进出口税则以税率表为主体,通常还包括实施税则的法令、使用税则的有关说明和附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 《进出口税则》)是我国海关凭以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也是我国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一)税则归类
税则归类,就是按照税则的规定,将每项具体进出口商品按其特性在税则中找出其最适合的某一个税号,即 “对号入座”,以便确定其适用的税率,计算关税税负。税则归类错误会导致关税的计算错误,导致关税的多征或少征,影响关税作用的发挥。
《进出口税则》是确定商品归类、适用税率的法律文件。现行税则是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结合我国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情况而编排的。全部应税商品共分为21大类,分为97章,每章商品又被细分为若干商品项数,我国2021年版进出口税则税目总数为8 580个。
为便于记忆和使用,这些商品项数分别被一个8位数字组成的代码表示,称为税则号列。每个税则号列后还要对商品进行基本描述,以及列出该税则号列商品适用的税率。
(二)关税税率——进口关税税率
(1)最惠国税率。
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方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2)协定税率。
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
(3)特惠税率。
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目前对原产于孟加拉的18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即曼谷协定特惠税率)。
目前,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和孟加拉三个曼谷协定成员的739个税目进口商品实行协定税率(即曼谷协定税率)。
(4)普通税率。
普通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适用最惠国税率。
(5)配额税率。
关税配额制度是国际通行的惯例,这是一种在一定数量内进口实行低关税,超过规定数量就实行高关税的办法。
(6)暂定税率。
关税暂定税率是在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进口优惠税率和出口税率的基础上,对进口的某些重要的工农业生产原材料和机电产品关键部件(但只限于从与中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出口的部分资源性产品实施的更为优惠的关税税率。
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税率、期限,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海关总署公布。
原产地规定:
全部产地标准
实质加工标准
适用于多个国家参与
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
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
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
质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
如从美国进口电子原配件到日本,日本组装成电器比如冰箱,那么日本就是原产地国家。
(二)关税税率——出口关税税率
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即出口关税税率。国家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进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
(二)关税税率——特别关税税率
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征收特别关税的货物、适用国别、税率、期限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海关总署负责实施。
四.税率的适用
(1)暂定税率优先于最惠国税率实施;
(2)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不适用进口关税暂定税率。
(1)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适用最惠国税率。
(2)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国别(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
(3)对于原产地是香港、澳门和台关税区的进境货物和我国大陆生产货物经批准复进口需征税的,按最惠国税率征收关税。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对于退税和补税,一般按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计算。
税率适用条件
税率适用的
特殊规定
税率适用的时间
五.关税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是指海关规定的对进出口货物计征关税时使用的价格。 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
(1)进口货物:以进口货物运达我国输入地点货物起卸前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也就是CIF价格;
(2)出口货物:以出口商将货物运至出口港装货以前所有的费用作为计价基础的价格,即离岸价格,也就是FOB价格。
但只有当进出口商申报的价格被海关接受后才能成为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
完税价格
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装卸前的组成价格
成交价格
(1)正常情况下,进口货物采用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海关估价
(2)对于价格不符合成交条件或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进口货物,由海关估价确定。
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
货价
运费
保险费等其他费用


出口国
进口国
途中
货价
出口税和离岸前相关费用
运输费、保险费、离岸后到岸前相关费用
+
+
=
离岸价格FOB
到岸价格CIF
进口货物的
完税价格
1、以成交价为基础的完税价格的确定
成交价格
海关估价
2、进口货物海关估价的方法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
1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2
国际市场价格方法
3
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方法
4
其他合理的方法
5
综合考虑可能调整的项目 不计入完税价格的因素
(1)买方负担、支付的中介佣金、经纪费 (1)向自己采购代理人支付的购货佣金和劳务费用
(2)买方负担的包装、容器的费用 (2)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安装、运输费用
(3)买方付出的其他经济利益 (3)进口关税和进口海关代征的国内税
(4)与进口货物有关的且构成进口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 (4)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5)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3、调整项目的因素
【导入案例解析】
深圳某机电进出口企业从德国进口设备一台,以离岸价格成交,成交价格折合人民币520万元,其中包括买方向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3万元,但不包括向卖方支付的佣金4万元、使用该货物而向境外支付的商标使用费10万元,另支付运抵广州港的运费35万元,保险费8万元,支付广州港至本企业的陆运费5万元。
问题:支付的买方佣金、卖方佣金、商标使用费、陆运费是否计入完税价格计征关税?
解析:该案例中,支付的买方佣3万元、支付广州港至本企业的陆运费5万元不应计入完税价格;而支付的卖方佣金4万元、商标使用费10万元、运费35万元、保险费8万元,均应计入完税价格,即:
关税完税价格=520-3+4+10+35+8=574(万元)
4、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02
01
03
06
05
04
1.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2.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6. 转让出售的减免税货物
4.准予暂时进口的货物
3.以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5.留购的进口货样等
货价
运费
出口货物的
完税价格
保险费
及其他
运抵我国输出地点装卸前的组成价格
成交价格
正常情况下,出口货物采用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海关估价
对于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出口货物,由海关估价确定。
5、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次使用下列方法估定:
1.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海关估价
6、完税价格中运费、保险费的确定
海运进口的算至运抵境内的卸货口岸;陆运进口的算至运抵关境的第一口岸或目的口岸;空运进口的算至进入境内的第一口岸或目的口岸。无法确定实际运保费的,按照同期同行业运费率计算运费,按照(货价+运费)的3‰计算保险费,将计算出的运保费并入完税价格。
①一般进口
邮运进口的按邮费视同;境外口岸成交的依货价1%计算;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不另行计入运费。
②其他方式进口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不包括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保费。
③出口货物的
(一)法定减免税:
1.关税税额在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征关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征关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征关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免征关税;
六.税收优惠
特定减免:
科教用品
残疾人专用品
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进口设备
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
临时减免税
临时减免税是指以上法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 《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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