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财产税和行为税会计 课件(共102张PPT)-《税务会计》同步教学(电子工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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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财产税和行为税会计
第九章 财产税和行为税会计
房产税会计
契税会计
车船税会计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会计
车辆购置税会计
印花税会计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通过本章学习,要求了解各税种的基本要素及其会计核算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掌握应纳税额的计算、相应的会计核算方法、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熟悉纳税申报程序。
【能力目标】能准确计算生产企业的各税种应纳税额,熟练填制资源类各税种业务会计凭证并登记相关账簿,准确填制资源类各税种申报表并熟悉网上申报流程。
第一节 房产税会计
一、房产税概述
(一)征税范围
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具体规定如下:
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这主要是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因为农村的房屋,除农副业生产用房外,大部分是农民居住用房。对农村房屋不纳入房产税征税范围,有利于农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促进社会稳定。
一、 房产税概述
(二) 纳税人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其中: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三) 税率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由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形式,所以房产税的税率也有两种:一种是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 ~30%后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另一种是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人计征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一、 房产税概述
(四)税收优惠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这些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主要是指居民住房,不分面积多少,一律免征房产税。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照房产计税价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 ~ 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会计核算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值得注意的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人房产原值的地价。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信、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起,计算原值;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连接管起,计算原值。
自2006年1月1日起,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房产余值是房产的原值减除规定比例后的剩余价值。
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人,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租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要转移到承租方。这实际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根据财税[2009] 128号文件的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房产税。
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 ~ 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人计征。
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房。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 60%^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x [1 -(10% ~30%)] xl. 2%
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 ~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x [l -(10% ~30%)] xl.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2、从租计征。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所谓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如果是以劳务或者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的计算。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x (1 -扣除比例)x 1. 2%
如前所述,房产原值是“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减除一定比例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10% ~30%的减除比例;计征的适用税率为1.2%。
【例9-1】甲企业的经营用房原值为6 000万元,按照当地规定允许减除30%后按余值计税,适用税率为1.2%。请计算其应纳房产税税额。
应纳税额=6 000 x (1 -30% ) x 1. 2% =50.4 (万元)
2、从租计征的计算。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x 12% (或4% )
【例9-2】乙公司出租房屋5间,年租金收入为500 000元,适用税率为12%。请计算其应纳房产税税额。
应纳税额=500 000 x I2% =60 000 (元)
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增设“应交房产税”明细科目,以具体核算土地增值税的形象,计算和缴纳情况。
房产税计提的时候: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实际交纳的时候: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   
三、房产税的会计核算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超,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四、房产税的纳税申报
(二)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第二节 契税会计
一、契税概述
(一)征税范围
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一、契税概述
(二) 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税收行政管辖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三) 税率
契税实行3% 5%的幅度税率。实行幅度税率是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 ~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一、契税概述
(四)税收优惠
1、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此外,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自2000年11月29日起,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可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寒服的客观情况。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土本艮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免征契税。
2、契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特殊行为 具体情况 契税政策
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改造成公司的公司制改造中,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 免征
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占50%以上的新设公司,承受原国有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的 企业股权重组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 免征
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的 不征
股份合作制改造,承受原土地、房屋权属的 免征
特殊行为 具体情况 契税政策
企业合并 合并的企业承受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的 免征
企业分立 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 生方、新设方承受原土地、房屋权属的 不征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 被售企业法人注销,且买受人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承受所购企业土地的 减半征收
被售企业法人注销,且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 免征
特殊行为 具体情况 契税政策
企业注销、破产 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 免征
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 减半征收
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 免征
房屋的附属设施 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 征收契税
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动的 不征
特殊行为 具体情况 契税政策
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 不征
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的 征收契税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 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 免征
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 免征
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与原事业单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 减半征收
特殊行为 具体情况 契税政策
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 改制后的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契税减免税范围 按规定缴纳契税
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 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 征收
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 免征
无实质性权属转移的房地产交易 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的 不征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的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的 免征
特殊行为 具体情况 契税政策
房屋被征收的居民重置住房 ①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 ②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 免征
①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差价部分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缴纳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 征收
其他 国务院批准债转股企业,债转股后新设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 免征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政策性划拨中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不征
企业改制重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拨的 不征
二、契税的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决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也就是说,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为了避免偷、逃税款,税法规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6、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计税依据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7、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8、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当计税依据确定以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x税率
【例9-3】居民A有两套住房,将一套出售给居民B,成交价格为1 000 000元;将另一套两室住房与居民C交换成两处一室住房,并支付给C换房差价款200 000元。试计算A、B、C相关行为应缴纳的契税(假定税率为4%)。
A应缴纳契税=200000 x4% =8000 (元)
B应缴纳契税= 1000000 x4% =40000 (元)
C不缴纳契税。
企业取得的房屋可直接使用的,在取得时按应纳的契税税额外负担,先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如果取得的房屋需修建后再使用,则应纳契税并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待修建完工后再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一)企业受赠房屋并能直接使用的,账务处理为:
1、企业在接受捐赠时
借: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
应交税金-应交契税
2、实际缴纳契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契税
贷:银行存款
三、契税的会计核算
(二)企业承典取得房屋且不能直接使用的,会计分录为:
1、在取得房屋产权时
借: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金-应交契税
银行存款
2、实际缴纳契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契税
贷:银行存款
3、房屋修建完工后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三)企业购买房屋且房屋能直接使用的,账务处理为:
1、在买入楼房时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金-应交契税
银行存款
2、实际缴纳契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契税
贷:银行存款
(四)交换房屋时,如果双方价格相当,可免征契税。如果价格不相当,其超过部分按买契的税率纳税。国有企业相互间转移国有房产,免纳契税。公司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时,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之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四、契税的纳税申报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第三节 车船税会计
一、车船税概述
(一)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车辆、船舶,是指:
1、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都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 纳税人
所谓车船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应缴纳的一种税。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三)税目、税率
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定额税率,也称固定税额,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定额税率计算简便,适宜从量计征的税种。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车船税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四)税收优惠
1、法定减免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对适用新能源的车辆,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包括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按照同类车辆适用税额减半征税。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2、特定减免
(1)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纳税人按照纳税地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 x应纳税月份数
应纳税月份数= 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二、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代收代缴
二、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代收代缴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车船税。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例9 -4】宏远运输公司拥有货运汽车10辆(货车整备质量全部为10吨);乘人大客车20辆;小客车10辆。计算该公司应纳车船税。
(注:载货汽车每吨年税额80元,乘人大客车每辆年税额800元,小客车每辆年税额700 元)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 10 x10 x80 = 8 000 (元)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20 x800 + 10 x700 =23 000 (元)
全年应纳车船税额=8 000 + 23 000 = 31 000 (元)
企业交纳的车船税,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应交纳车船税税额,借方反映企业已经缴纳的车船税税额。余额在贷方表示企业应交而未交的车船税。
1、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应交纳的车船税税额: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2、按规定,车船税按年征收,分期交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企业在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
三、车船税的会计核算
(一)纳税期限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二)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四、车船税的纳税申报
(三)纳税申报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自上次检验后各年度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登记,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3、海事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在办理船舶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对未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且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予登记,不予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4、对于依法不需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5、纳税人在首次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或者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应当提供购车发票及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等与纳税相关的信息及其相应凭证。
6、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四) 其他管理规定
第四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会计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与缴纳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点:(1)税款专款专用。所征税款要求保证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2)属于一种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随“三税”同时征收,其本身没有特定的课税对象,其征管方法也完全比照“三税”的有关规定办理。(3)根据城镇规模设计不同的比例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城镇的规模及其资金需要设计税率。(4)征收范围较广。
(一)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比较广。具体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二) 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自2010年I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
(三)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指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之间的比率。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除特殊规定外,即:
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其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1 %的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当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是,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四)税收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但因城市维护建设税又具附加税性质,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应发生税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收减免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可同时退库。
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退(返)还。
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 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三税”,也就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大小是由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决定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x适用税率
【例9-5】某市区一家企业2015年3月实际缴纳增值税300 000元,缴纳消费税400 000元,缴纳营业税200 000元,计算该企业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x适用税率=(300 000 + 400 000 + 200 000) x7% =900 000 x7% =63 000 (元)
企业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进行核算。
(1)计算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用银行存款上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核算
(一)纳税环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环节,是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环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环节,实际就是纳税人缴纳“三税”的环节。纳税人只要发生“三税”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分别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
(二)纳税地点
1.一般规定: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建税的地点
2.特殊规定:代征代扣三税的;跨省开采油田;管道局输油;流动经营
(三)纳税期限
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三税”时同时缴纳的,所以其纳税期限分别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一)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及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増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教育费附加。
(二)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征比率
教育费附加计征比率曾几经变化。1986年开征时,规定为1%; 1990年5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规定为2%;按照1994年2月7日《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统一为2%。
五、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有关规定
(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教育费附加或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x征收比率(3%或 2% )
【例9-6】北京市区一家企业2015年3月实际缴纳增值税200 000元,缴纳消费税300 000元,缴纳营业税100 000元。计算该企业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x征收比率=(200 000 +300 000 +100 000) x3% =600 000 x3% =18 000 (元)应纳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x征收比率=(200 000 +300 000 +100 000) x2% =600 000 x2% =12 000 (元)
(四)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规定
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向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五)教育费附加的核算
在会计核算时,企业按规定计算出的教育费附加,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账户,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账户;实际上缴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第五节 车辆购置税会计
一、车辆购置税概述
(一)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作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其征税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二) 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三) 税率
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10%。
(四)税收优惠
1、车辆购置税减免税规定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情形
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车辆;
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的1辆自用小汽车。
(5)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6)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三轮农用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车辆购置税的退税
纳税人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但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前,需要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的,由纳税人申请,征收机构审查后办理退还车辆购置税手续。
二、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计税依据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
计税价格=(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相关链接】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征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与进口方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致。也可以用以下公式计算: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注意,如果进口车辆是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大卡车、大客车,则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简化为: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3.其他自用应税车辆
按购置该型号车辆的价格确认。不能取得购置价格的,则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相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确定。
4.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的确定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特殊情形的应税车辆 计税依据
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 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70%
【提示】此政策只适用于已交过车购税的已税车辆底盘发生更换的情况
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提示】(1)其中使用年限:国产车辆按10年计算;进口车辆按15年计算;(2)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 最低计税价格为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X税率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其计税价格由纳税人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和价外费用组成。还要注意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包括购买国产车、购买进口车。不论是购买国产车还是进口车,都需要注意需要并入计税价格的项目。
并入计税价格的项目 不并入计税价格的项目
(1)购买者随购买车辆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 (2)支付的车辆装饰费 (3)销售单位开展优质销售活动所开票收取的有关费用 (4)凡使用代收单位(受托方)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作代收单位价外收费,应并入计税价格中一并征税 (1)支付的控购费
(2)销售单位开给购买者的各种发票金额中包含的增值税税款
(3)凡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和收取代收手续费的款项(应按其他税收政策规定征税)
【例9-7】王某20 15年2月份从某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一辆小汽车供自己使用,支付了含增值税税款在内的款项106000元,另支付代收临时牌照费150元、代收保险费352元,支付购买工具件和零配件价款2035元,车辆装饰费250元。所支付的款项均由该汽车有限公司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有关票据。请计算王某应纳车辆购置税。
计税价格= (106000+150+352+2035+250) ÷(1+17%) =92980.34 (元)
应纳税额=92980.34x10% =9298.03 (元)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x税率
【例9-8】某外贸进出口公司20 xl年12月份,从国外进口 10辆宝马公司生产的某型号小轿车。该公司报关进口这批小轿车时,经报关地海关对有关报关资料的审查,确定关税完税价格为每辆185 000元人民币,海关按关税政策规定每辆征收了关税203 500元,并按消费税、增值税有关规定分别代征了每辆小轿车的进口消费税11 655元和増值税66 045元。由于联系业务需要,该公司将一辆小轿车留在本单位使用。根据以上资料,计算应纳车辆购置税。
计税依据= 185 000 +203 500 + 11 655 =400 155 (元)
应纳税额=400 155 x10% =40 015.5 (元)
3、其他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自产自用、受赠使用、获奖使用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凡不能取得该型车辆的购置价格,或者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
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x税率
【例9-9】某客车制造厂将自产的一辆某型号的客车,用于本厂后勤服务,该厂在办理车辆上牌落籍前,出具该车的发票,注明金额65 000元,并按此金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对该车同类型车辆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80 000元。计算该车应纳车辆购置税。
应纳税额=80 000x10% =8 000 (元)
4、特殊情形下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1)减税、免税条件消失车辆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减税、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
应纳税额=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x [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x 100% x税率
(2)未按规定纳税车辆应补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未按规定纳税的,应按现行政策规定的计税价格,区分情况分别确定征税。不能提供购车发票和有关购车证明资料的,检查地税务机关应按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如果纳税人回落籍地后提供的购车发票金额与支付的价外费用之和高于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落籍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对其差额计算补税。
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x税率
三、车辆购置税的会计核算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因此,购买车辆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会计分录为:
购买时
借: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辆购置税
贷:银行存款  
四、车辆购置税的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申报
主要知识点 核心规定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 一车一申报制
车辆购置税纳税环节 车辆购置税征税环节选择在使用环节(即最终消费环节)。具体而言,车辆购置税是在应税车辆上牌登记注册前的使用环节征收
车辆购置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车辆登记注册地是指车辆的上牌落籍地或落户地
主要知识点 核心规定
车辆购置税纳税期限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的缴税管理 车辆购置税缴纳税款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自报核缴;(2)集中征收缴纳;(3)代征、代扣、代收
车辆购置税的退税制度 1.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有两类情形可到车购办申请退税;2.退税款的计算:(1)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额退税。(2)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第六节 印花税会计
一、印花税概述
(一)征税范围
现行印花税只对《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正式列举的凭证分为五类,即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和经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凭证。
(二) 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 具体情况 注意问题
立合同人 指各类合同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应税凭证,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立据人 订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 立账簿人 设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领受人 领取或接受并持有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 使用人 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电子凭证签订人 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 (三) 税目
印花税的税目,指印花税法明确规定的应当纳税的项_目,它具体划定了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一般地说,列入税目的就要征税,未列入税目的就不征税。印花税共有13个税目,即:
1、购销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
11、产权转移书据。
12、营业账簿。
13、权利、许可证照。
(四)税率
税率档次 应用税目或项目
比例 税率 0.05‰ 借款合同
0.3‰ 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0.5‰ 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1‰ 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股权转让书据
5元定额税率 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
(五)税收优惠
对印花税的减免税优惠主要有:
1、对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2、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3、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4、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5、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6、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7、为贯彻落实《匿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意见》,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免征。
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计税依据
1、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记载的购销金额。
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人的金额。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
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经计算,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人),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仓储保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仓储保管费用。
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所载金额。
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资本公积,包括接受捐赠、法定财产重估增值、资本折算差额、资本溢价等。如果是实物捐赠,则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确定。
其他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二)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然后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人,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所以,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
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对有经营收人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于其所在地计算贴花。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件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应按新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计算应纳税额。这是因为印花税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尽管总承包合同已依法计税贴花,但新的分包或转包合同是一种新的凭证,又发生了新的纳税义务。
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即只对卖出方(或继承、赠与A股、B股股权的出让方)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买入方(受让方)不再征税。税率仍保持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必须明确的是,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9种。
合同或凭证 计税依据 税率
购销合同 购销金额 0.3‰
加工承揽合同(重要)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材料和加工费分别按照购销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贴花 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的加工合同,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受托方的加工费收入和提供的辅助材料金额之和,按加工承揽合同贴花 0.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收取的费用 0.5‰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金额 0.3‰
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金额,如果经计算,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1‰
合同或凭证 计税依据 税率
货物运输合同(重要) 运输费用,但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以及装卸费用和保险费用等 0.5‰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有具体规定 0.05‰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费收入 1‰
技术合同 合同所载金额,不包括研究开发经费 0.3‰
产权转移书据 所载金额 0.5‰
营业账簿 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 0.5‰
其他账簿按件计税 5元
权利许可证照 按件计税 5元
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
具体形式 计税方法
(1)一项信贷业务既签整体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 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依据计税贴花
(2)一项信贷业务只填开借据作为合同使用的 以借据所载金额为依据计税贴花
(3)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 该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 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期限及限额内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具体形式 计税方法
(4)借款方以财产做抵押,取得抵押贷款的合同 按借款合同贴花
(5)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 就双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规定计税贴花
(6)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融资租凭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7)银团借款 各方分别在所执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8)基建贷款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最后一年签订包含分合同的总借款合同 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份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或应税凭证件数)x适用税率
【例9-10】某企业某年2月开业,当年发生以下有关业务事项:领受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各1件;与其他企业订立转移专用技术使用权书据1份,所载金额100万元;订立产品购销合同1份,所载金额为200万元;订立借款合同1份,所载金额为400万元;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为800万元;其他营业账簿10本。试计算该企业当年应缴纳的印花税税额。
企业领受权利、许可证照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3x5 =15 (元)
企业订立产权转移书据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00 000 x0.5‰ = 500 (元)
企业订立购销合同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200 000 x0.3‰ = 600 (元)
企业订立借款合同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400 000 x0.05‰=200 (元)
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
应纳税额=800 000 x0.5‰=4 000 (元)
企业其他营业账簿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10x5 =50 (元)
当年企业应纳印花税税额
15 +500 +600 +200 +4 000+50 =5 365 (元)
三、印花税的会计核算
印花税不通过“应交税费”核算,通过管理费用直接进行核算。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四、印花税的纳税申报
(一) 纳税方法
印花税的纳税办法,根据税额大小、贴花次数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分别采用以下三种纳税办法:
1、自行贴花办法。
2、汇贴或汇缴办法。
3、委托代征办法
(二)纳税环节
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具体是指在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是在国外签订,并且不便在国外贴花的,应在将合同带入境时办理贴花纳税手续。
(三)纳税地点
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对于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等)上所签订合同应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对地方主办、不涉及省际关系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合同的印花税,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本章小结】
房产税重点内容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及开征区域;税收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税额计算的结合。
契税重点为契税的征税对象和契税的计算。还要熟悉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缴纳方法。
车船税作为小税种,税额的计算和征收管理、税收优惠都是学习重点。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自2010年12月1日起,也要交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要掌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混合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免抵要交。
车辆购置税的各类应税行为、计税依据、税额计算、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的特殊规定。
熟悉印花税的纳税人;着重掌握印花税的税目和税率、计税依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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