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企业所得税 课件(共30张PPT)《税法实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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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企业所得税 课件(共30张PPT)《税法实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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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0张PPT)
PART 04
企业所得税
01 熟知企业所得税
02 应纳税额的计算
03纳税申报
目录
成2.22222.12功PPT四要2…素
扣缴义务人
征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二、扣缴义务人
(1)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税款中扣缴。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4.1.1 纳税义务人及征税范围
4.1.1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1
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2
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三、征税范围
(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1)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2)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3)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所在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确定。
4.1.1 纳税义务人及征税范围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分别为: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家具等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二、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三、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4.1.2 资产的税务处理
四、存货的税务处理
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不能使用后进先出法。
五、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而形成的资产。
(一)投资资产的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二)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方法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六、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
(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
(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4.1.2 资产的税务处理
4.1.3 特别纳税调整
1.转让定价方法管理
2.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3.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4.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5.资本弱化管理
6.一般反避税管理
4.1.4 税收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2.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3.加计扣除优惠
(1)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4.加速折旧优惠
5.减计收入
6.税额抵免优惠
7.创投企业优惠
8.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9.非居民企业优惠
10.免征与减征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技术转让所得
具体内容: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包括免税、关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
4.2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4.2.1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4.2.2 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4.2.1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4.2.1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的收入
三、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机构场所有联系的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4.2.1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支出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3.社会保险费
4.利息费用
5.借款费用
6.汇兑损失
7.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8.业务招待费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0.保险费
四、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扣除项目范围:
成本、费用、税金及
损失
4.2.1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1.劳动保护费
12.租赁费
13.公益性捐赠支出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16.资产损失
17.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8.电信企业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9.企业维简费支出
20.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金
四、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扣除项目范围:
成本、费用、税金及
损失
4.2.1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收滞纳金,指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比例附加征收的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规定的各种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不得扣除项目
六、亏损弥补
七、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且,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4.2.1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
二、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所得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
公式:
(一)直接计算法
公式:
(二)间接计算方法
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亏损弥补
一、企业所得税税
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其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5%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 。享受减半征收优惠,实际税率为1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为20%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为15%
4.2.2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二、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某企业年度会计资料如下: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取得财政拨款20万元,转让财产收入80万元,产品销售成本700万元,其他业务支出20万元,固定资产盘盈收入4万元,各项费用共计120万元,国库券利息收入6万元,营业外支出60万元(其中公益救济性捐赠50万元,支付税收罚款和滞纳金3万元,赞助性支出7万元),尚未弥补的前一年的亏损6万元。计算该企业应纳的所得税。
解析:
会计利润=1000+20+80+4+6-700-20-120-60=210(万元)
调整会计利润:
(1)财政拨款20万元,属于不征税收入;国库券利息收入6万元,属于免税收入。
(2)支付税收罚款和滞纳金3万元,赞助性支出7万元,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公益救济性捐赠50万元,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以在计算所得额时扣除。
(4)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扣除的限额:210×12%=25.2(万元),调增所得额:50-25.3=24.8(万元)。
(5)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10-20-6+3+7-6+24.8=212.8(万元)。
(6)应纳所得税=212.8×25%=53.2(万元)。
二、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核定征收办法,仅适用于账簿不全、核算不清、责令申报逾期仍不报、申报不正常的居民纳税人,具体分为定率(核定应税所得率)和定额(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方法。
(1)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税额公式:
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三、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实务操作】某私营企业,2018年2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016年度取得收入总额186万元,发生的直接成本150万元、其他费用30万元,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62万元,税款已入库。后经查,其成本、费用无误,但收入总额不准确。假定应税所得率为20%,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该企业还应补缴多少企业所得税。
解析:
  按成本费用推算税额=(150+30)÷(1-20%)×20%×25%=11.25(万元)
  应补缴所得税=11.25-1.62=9.63(万元)
四、境外所得抵免税额的计算
我国税法规定,对境外已纳税款实行限额扣除。抵免限额分国不分项,适用下列情况:
(一)对境外经营所得已纳税款的抵扣——(总分机构之间)直接抵免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二)对境外投资所得已纳税款的抵扣——(母子或母子孙机构之间)间接抵免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计算公式为:
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
所得额÷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四、境外所得抵免税额的计算
【实务操作4-17】某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17年取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60万元,境外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在境外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计算2017年度该企业汇总纳税时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解析:
  境外缴纳所得税的扣除限额=50×25%=12.5(万元)
  应补缴税额=12.5-10=2.5(万元)
  汇总纳税时实际应缴纳所得税税额=160×25%+2.5=42.5(万元)
五、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方法计算: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实务操作4-19】境外甲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2017年8月,甲企业向我国居民纳税人乙公司转让了一项配方,取得转让费1000万元,甲企业就该项转让费所得应向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  )万元。
解析: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特许权使用
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000×10%=100(万元)
学习子情境4.3
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少缴的所得税税款,应在下一年度内补缴;多预缴的所得税税款,可在下一年度抵缴。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一、纳税期限
(一)居民企业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非居民企业纳税地点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其纳税地点为所设的境内机构、场所所在地。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地点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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