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消费税实务 课件(共28张PPT)-《税法实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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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消费税实务 课件(共28张PPT)-《税法实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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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8张PPT)
PART 03
消费税实务
01 相关条例
03 纳税申报
04 出口退税
目录
02 应纳税额的计算
成2.22222.12功PPT四要2…素
纳税环节
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目
相关条例
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消费税以消费品为课税对象,在此情况下,税收随价格转嫁给消费者负担,消费者是间接的纳税人,实际的税负人。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并实行单一环节征收,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中,由于价款中已包含了消费税,因此不必再缴纳消费税。
我国消费税的特点:(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我国仅选择部分消费品征收消费税,消费税目前设置15个税目,征税范围是有限的。(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主要确定在生产、委托加工环节或进口环节(除个别消费品在零售环节)。(3)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对需要限制或控制的消费品,通常税负较重。(4)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既有从量定额的征收方法,又有从价定率的征收方法,还有复合征收方法。(5)税负具有转嫁性,消费者为税负的最终负担者。
3.1.1 消费税
一、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环节
消费税的征税环节有以下四个环节(一)生产环节
(二)委托加工环节
(三)进口环节
(四)零售环节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
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 消费税税目
1.烟
2.酒
3.高档化妆品
4.贵重首饰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
7.摩托车
3.1.3 消费税税目
8. 小汽车
9.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高档手表
11. 游艇
12.木制一次性筷子
13. 实木地板
14. 电池
15. 涂料
卷烟、白酒复合计税,采用了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双重征收形式。
啤酒、黄酒、成品油从量计税,
采用了定额税率形式。
小汽车等其他应税消费品
从价计税
采用比例税率形式。
四、消费税的税率
消费税应纳税税额的计算主要有从价计征、从量计征
和复合计征三种。
学习子情境3.2 应纳税额的计算
3.2.1消费税计税依据
一、从价计征
二、从量计征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消费税
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额和包装物的确定同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一致。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部上缴财政。
一、从价计征
我国消费税对黄酒、啤酒、成品油等实行定额税率,从量计征。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销售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
二、从量计征

三、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复合计税
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方法,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应税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标准包装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
(2)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3)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三、
3.2.2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进口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委托加工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出口退税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4
1
2
3
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分四个环节
1.从价定率
公式: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一、 生产销售环节(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红日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9月5日向某大型商场销售高档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万元,增值税额6.4万元;9月12日向某单位销售高档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4.64万元。计算该企业9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解析:
  高档化妆品的应税销售额=40+4.52÷(1+13%)=44(万元)
  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44×15%=6.6(万元)
1.从量定额
公式: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一、 生产销售环节(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大力炼油厂销售汽油40吨,溶剂油10吨,请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解析:
   应纳税额=40×1388×1.52+10×1282×1.52=103876.8(元)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
公式:应纳税额=应税消售额×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一、 生产销售环节(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2月份销售粮食白酒10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3000000元,计算该企业12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
解析:白酒适用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每500克0.5元
  应纳税额=100×2000×0.5+3000000×20%=700000(元)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
公式:应纳税额=应税消售额×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一、 生产销售环节(二)自产自用应纳税额的计算
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
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计税依据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如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从价定率计算办法计算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
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一、 生产销售环节(三)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扣除范围包括: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6)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7)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8)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9)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生产成品油。
×定额税率
计算公式:
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
(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一、 生产销售环节(三)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例】某鞭炮厂2018年10月购进鞭炮2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已认证。用其加工成焰火,当月销售焰火取得不含税收入70万元。已知月初库存外购鞭炮8万元,期末库存外购鞭炮3万元,计算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税额。
解析:
  销售焰火应纳税额=70×15%=10.5(万元)
  外购已税鞭炮允许扣除额=(8+20-3)×15%=3.75(万元)
  本月实际应纳消费税税额=10.5-3.75=6.75(万元)
  进项税额=20×16%=3.2(万元)
  销项税额=70×16%=11.2(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11.2-3.2=8(万元)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由海关代征;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
海关申报纳税;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二、 进口环节

(一)从价定率
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二)从量定额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公式:应纳税额=应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
(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三、 委托加工环节应纳税消费税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部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二)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对于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对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
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
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三、委托加工环节应纳税消费税的计算
(三)组成计税价格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与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基本一致,但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不同。
从价定率的公式:

复合计税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三、 委托加工环节应纳税消费税的计算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的处理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成品油。
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四、 消费税出口退税的计算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出口免税并退税。外贸企业只有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才可办理退税,外贸企业受其他企业(主要是非生产性的商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是不予退(免)税的。
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退税额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二)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免征消费税是指对生产性企业按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因已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该应税消费品出口时,已不含有消费税,所以无须再办理退还消费税。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指一般商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品专用缴款书确定。
 

学习子情境3.3
纳税申报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进口消费品应于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环节纳税,但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货款结算方式或行为发生时间分别确定。
(1)采取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收款方式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与增值税相同。
(2)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进口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5)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完全相同。
3.3纳税申报
三、纳税地点
(1)销售及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向纳税人核算地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申报纳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问题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3.3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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