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行为税法与纳税申报 课件(共43张PPT)-《税法与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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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行为税法与纳税申报 课件(共43张PPT)-《税法与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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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3张PPT)
第八章 行为税法与纳税申报
主要内容
第一节 印花税法与纳税申报
第二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与纳税申报
第三节 教育费附加
第四节 地方教育附加
【学习目标】
印花税征税范围
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附加费与增值税的关系及计算
第一节 
印花税法与纳税申报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收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其兼有凭证税与行为税的性质。
一、征税范围
经济合同
产权转移数据
营业账簿
权利、许可证照
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一)经济合同
类 别 范 围
1.购销合同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经协商一致,明确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以经济业务活动作为内容的合同,通常称为经济合同。
2.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测试等合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类别 范 围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7.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以及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等。
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所签订的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合同。
10.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二)产权转移书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
例:(多选题)下列合同和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的有( )。
A.专利申请转让合同
B.商品房销售合同
C.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D.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E.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答案】BCDE
(三)营业账簿
1.资金账簿,是指记载“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账簿。
2.其他营业账簿:即除资金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各类日记账、明细账。
(四)权利、许可证照
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五)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二、纳税人
(一)立合同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二)立据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过程中双方的当事人。
(三)立账簿人
(四)领受人
(五)使用人
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六)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注意:同一凭证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所执的一份全额贴花。
三、税率(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1‰、0.5‰、0.3‰、0.05‰。
2.定额税率:5元/件
注意:如果一份合同载有一个或几个经济事项,可以同时适用一个或几个税率,应分别计算贴花。
四、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计征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类别 计税依据
购销合同(0.3‰) 合同记载的购销金额。
加工承揽合同(0.5‰) 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注意:
1.对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以总税额贴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就全部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例:某企业与甲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提供原材料100万元,甲公司另收取加工费10万元。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印花税( )元。
【解析】应纳税额=1000000×0.3‰+100000×0.5‰=350(元)
类别 计税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0.5‰) 收取的费用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0.3‰) 承包金额
财产租赁合同(1‰) 租赁金额(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仓储保管合同(1‰) 仓储保管费用
货物运输合同(0.5‰) 运费金额, 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借款合同(0.05‰) 借款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1‰) 保险费,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技术合同(0.3‰) 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
产权转移书据(0.5‰) 所载金额
权利、许可证照(5元/每件) 按件计税
范围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不包括: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金融许可证等
类别 计税依据
营业账薄(0.5‰或5元/每件) 资金账簿:“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
其他账簿:按件计税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5元/件
【业务案例8—3】(P281)某公司2016年1月开业经营,当月书立、领受印花税应税凭证情况如下:领受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技术专利证、土地使用证各一份;与其他企业订立转移专有技术使用权书据一份,所载金额为1 000 000元;订立商品销售合同一份,所载金额为2 500 000元;订立借款合同一份,所载金额为400 000元。此外,在企业营业账簿中,“实收资本”科目载有资金2 000 000元,其他账簿有6本。
要求:计算该企业1月份应纳印花税额。
【答案解析】
(1)权利、许可证照应纳税额=5×5=25(元)。
(2)产权转移书据应纳税额=1 000 000×0.000 5=500(元)。
(3)销售合同应纳税额=2 500 000×0.000 3=750(元)。
(4)借款合同应纳税额=400 000×0.000 05=20(元)。
(5)营业账簿中“实收资本”应纳税额=2 000 000×0.000 5=1 000(元)。
(6)其他营业账簿应纳税额=6×5=30(元)。
(7)应纳印花税总额=25+500+750+20+1 000+30=2 325(元)。
六、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即在凭证签订、书立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
如果合同是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即《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二)纳税方法
自行贴花方法。
汇贴或汇缴办法
委托代征的方法
(三)填制《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P284)
第二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与纳税申报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以下简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负有缴纳“两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分别规定为7%、5%、1%三个档次。具体规定是:
(1)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三)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大小是由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决定的,其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适用税率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申报与缴纳
1.纳税环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环节,实际就是纳税人缴纳“两税”的环节。纳税人只要发生“两税”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分别计算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纳税人缴纳“两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地点。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申报和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填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P290)
第三节 
教育费附加
(一)纳税范围
教育费附加是在“两税”基础上征收的一种专项资金,其征收范围很广。只要是缴纳了“两税”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均要缴纳教育费附加。
(二)纳税人
教育费附加的纳税人是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率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两税”税额的3%。
(四)计费依据
教育费附加是以各种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为计费依据,对“两税”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属于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为计费依据,应纳教育费附加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教育费附加额=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教育费附加率
【业务案例8—10】(P293)某企业2016年2月实际缴纳增值税60 000元,同时缴纳消费税90 000元,计算该企业应纳的教育费附加额。
应纳教育费附加额=(60 000+90 000)×3%=4 500(元)
(六)教育费附加的申报缴纳
1.缴纳义务发生时间
教育费附加本没有特定的征收对象,它是以“两税”为基础计征的一种附加。因此,教育费附加的缴纳时间也就是“两税”的缴纳时间。
2.缴纳地点
教育费附加是随同“两税”同时缴纳的,因此,凡缴纳“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申报“两税”的同时向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3.填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表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P293)
第四节 
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事业发展而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该收入主要用于各地方的教育经费的投入补充。自2011年7月1日起,国务院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费附加。
注意:对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具体学习,参照教育费附加学习即可,其内容非常近似,因此课件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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