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法与纳税申报 课件(共219张PPT)《税法与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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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法与纳税申报 课件(共219张PPT)《税法与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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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法与纳税申报
【学习目标】
1. 了解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历史。
2. 能够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法律和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税率、征税对象。
3. 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4. 能够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5. 熟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预缴与汇算清缴以及纳税地点的相关规定。
【导 入 案 例】某 邮 电 企 业2016年 取 得 主 营 业 务 收 入2800万 元 , 其 他 业 务 收 入200万 元 。 当 年 营业 成 本2200万 元 ,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130万 元 , 其 他 业 务 成 本120万 元 , 财 务 费 用20万元 , 管 理 费 用200万 元 , 销 售 费 用300万 元 , 会 计 利 润 为30万 元 。 某 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审 查该 邮 电 企 业 账 目 , 得 到 如 下 信 息 :(1) 支 付 工 资 总 额230万 元 (税 务 机 关 认 定 该 企 业 支 付 的 工 资 属 于 合 理 的 工 资 薪 金 支出 , 可 以 全 额 在 税 前 扣 除 )。【导 入 案 例】(2) 向 工 会 组 织 拨 付 了4.6万 元 职 工 工 会 经 费 , 实 际 支 出 了25万 元 职 工 福 利 费 , 发生 了7.8万 元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3) 支 付 财 产 保 险 费 和 运 输 保 险 费 共 计15万 元 。(4) 管 理 费 用 中 支 付 业 务 招 待 费50万 元 。(5) 销 售 费 用 中 列 支 广 告 费300万 元 。(6) 营 业 外 支 出 中 , 通 过 中 国 减 灾 委 员 会 向 贫 困 地 区 捐 款5万 元 。【导 入 案 例】问 题 : 根 据 以 上 事 实 , 请 计 算 该 邮 电 企 业2016年 应 纳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一 、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概 念企 业 所 得 税 是 以 企 业 取 得 的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和 其 他 所 得 为 征 税 对 象 所 征 收 的 一 种 税 , 是政 府 参 与 企 业 利 润 分 配 的 重 要 手 段 , 也 是 纳 税 人 的 一 项 重 要 税 收 支 出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二 、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特 点(一 ) 计 税 依 据 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二 ) 计 征 比 较 复 杂(三 ) 体 现 量 能 负 担 原 则(四 ) 按 年 计 征 , 分 期 预 缴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法律规定一 、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人(一 ) 纳 税 人 的 基 本 规 定现 行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实 行 法 人 所 得 税 制 , 以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企 业 和 其 他 取 得收 入 的 组 织 ” 为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人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法律规定(二 ) 居 民 企 业 和 非 居 民 企 业 的 划 分1.居 民 企 业(1) 登 记 注 册 地 标 准 。 依 法 在 中 国 境 内 成 立 的 企 业 , 包 括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在中 国 境 内 成 立 的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以 及 其 他 取 得 收 入 的 组 织 , 属 于 居 民 企 业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法律规定(二 ) 居 民 企 业 和 非 居 民 企 业 的 划 分1.居 民 企 业(2)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标 准 。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是 指 对 企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 人 员 、 账 务 、 财 产 等实 施 实 质 性 全 面 管 理 和 控 制 的 机 构 。 虽 然 未 在 中 国 注 册 登 记 , 但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有 实 际 管 理机 构 , 也 属 于 居 民 企 业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法律规定2. 非 居 民 企 业非 居 民 企 业 是 指 依 照 外 国 (地 区 ) 法 律 成 立 且 实 际 管 理 机 构 不 在 中 国 境 内 , 但 在 中 国境 内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的 , 或 者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 但 有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所 得 的企 业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法律规定(三 ) 居 民 企 业 和 非 居 民 企 业 的 纳 税 义 务1.居 民 企 业承 担无限 纳 税 义 务2.非 居 民 企 业承 担有 限纳 税 义 务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法律规定(四 ) 所 得 来 源 地 的 确 定 原 则(1) 销 售 货 物 所 得 , 按 照交 易 活 动 发 生 地确 定 。(2) 提 供 劳 务 所 得 , 按 照劳 务 发 生 地确 定 。(3) 转 让 不 动 产 所 得 按照 不 动 产 所 在 地确 定 , 转 让 动 产 所 得 按 照转 让 动 产 的 企 业 或 者机 构 、 场 所 所 在 地确 定 , 转 让 权 益 性 投 资 资 产 所 得 按照 被 投 资 企 业 所 在 地确 定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法律规定(4)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所 得 ,按 照 分 配 所 得 的 企 业 所 在 地确 定 。(5) 利 息 所 得 、 租 金 所 得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按 照 负 担 、 支 付 所 得 的 企 业 或 者 机构 、 场 所 所 在 地 确 定, 或 者 按 照 负 担 、 支 付 所 得 的 个 人 的 住 所 地 确 定 。(6) 其 他 所 得 , 由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法律规定【业 务 案 例5-1】 美 国 某 公 司2010年 对 中 国 某 企 业 进 行 投 资 , 拥 有 该 中 国 企 业36%的 股 份 。2013年2月 , 该 美 国 公 司 将 其 股 份 转 让 给 一 家 英 国 公 司 , 请 问 其 转 让 所 得 是 否需 要 向 中 国 政 府 缴 纳 所 得 税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法律规定答 案 解 析 :根 据 现 行 税 法 的 规 定 , 转 让 权 益 性 投 资 资 产 所 得 按 照 被 投 资 企 业 所 在 地 确定 其 所 得 来 源 地 , 因 此 该 项 权 益 性 投 资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属 于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 , 应 该 向中 国 政 府 缴 纳 所 得 税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法律规定二 、 征 税 对 象企 业 所 得 税 的 征 税 对 象 是 企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和 其 他 所 得 , 包 括 销 售 货 物 所 得 、 提 供劳 务 所 得 、 转 让 财 产 所 得 、 股 息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所 得 、 利 息 所 得 、 租 金 所 得 、 特 许 权 使用 费 所 得 、 接 受 捐 赠 所 得 和 其 他 所 得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法律规定三 、 税 率(一 ) 法 定 税 率居 民 企 业 适 用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定 税 率 为25%。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法律规定(二 ) 优 惠 税 率1.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优 惠 税 率为 鼓 励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的 发 展 , 对 其 实 行20%的 照 顾 性 税 率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法律规定所 谓 小 型 微 利 企 业 , 是指 从 事 国 家 非 限 制 和 禁 止 行 业 , 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企 业 :(1)工 业 企 业,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30万 元, 从 业 人 数 不 超 过100人, 资 产 总额 不 超 过3000万 元。(2)其 他 企 业, 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不 超 过30万 元, 从 业 人 数 不 超 过80人, 资 产 总 额不 超1000万 元。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法律规定【业 务 案 例5-2】某 工 业 企 业 从 业 人 数 为95人 , 资 产 总 额 为2800万 元 。2013年 该企 业 亏 损 (这 里 所 说 的 亏 损 指 的 是 税 法 中 的 亏 损 , 而 非 会 计 中 的 亏 损 )25万 元 ,2014年该 企 业 弥 补 亏 损 前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45万 元 。 该 企 业 适 用 的 税 率 是 多 少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法律规定答 案 解 析 :该 企 业 可 以 先 用2014年 的45万 元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弥 补 上 一 年 度 的25万 元亏 损 , 用 弥 补 亏 损 之 后 的 数 额20万 元 确 定 适 用 税 率 。 由 于 该 工 业 企 业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20万 元 , 从 业 人 数 为95人 , 未 超 过100人 , 资 产 总 额 为28000万 元 , 未 超3000万 元 ,所 以 其 适 用 税 率 为20%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法律规定2.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的 税 率对 于 国 家 需 要 重 点 扶 持 的高 新 技 术 企 业, 减 按15%的 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法律规定(三 ) 预 提 所 得 税 税 率预 提 所 得 税 是 指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的 , 或 者 虽 设 立 机 构 、 场所 , 但 取 得 的 所 得 与 其 所 设 机 构 、 场 所 没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 应 当 就 其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所 得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法 规 定 预 提 所 得 税 税 率 为20%。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收 入 总 额 - 不 征 税 收 入- 免 税 收 入 - 扣 除 额-允 许 弥 补 的以 前 年 度 亏 损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一 、 收 入(一 ) 收 入 总 额 的 范 围企 业 所 得 税 中 的 收 入 总 额 是 指 企 业 以 货 币 形 式 和 非 货 币 形 式 从 各 种 来 源 取 得 的 收 入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二 ) 不 征 税 收 入 和 免 税 收 入1.不 征 税 收 入(1)财 政 拨 款。(2) 依 法 收 取 并 纳 入 财 政 管 理 的 行 政 事 业 性 收 费 、 政 府 性 基 金 。(3)国 务 院规 定 的 其 他 不 征 税 收 入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2. 免 税 收 入(1)国 债 利 息 收 入。(2)地 方 债 利 息 收 入。(3) 符 合 条 件 的居 民 企 业之 间 的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2. 免 税 收 入(4)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从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与 该 机 构 、 场 所 有 实 际联 系 的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5) 符 合 条 件 的非 营 利 组 织的 收 入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三 ) 收 入 的 确 认1.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的 确 认企 业 销 售 商 品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的 , 应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1) 商 品 销 售 合 同 已 经 签 订 , 企 业 已 将 商 品 所 有 权 相 关 的 主 要 风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购 货 方 ;(2) 企 业 对 已 售 出 的 商 品 既 没 有 保 留 通 常 与 所 有 权 相 联 系 的 继 续管 理 权 , 也 没 有 实 施 有 效 控 制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三 ) 收 入 的 确 认1.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的 确 认企 业 销 售 商 品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的 , 应 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3)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4) 已 发 生 或 将 发 生 的销 售 方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核 算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符 合 上 述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 采 取 下 列 商 品 销 售 方 式 的 , 应 按 以 下 规 定 确 认 收 入 实 现 的时 间 :(1)以 分 期 收 款 方 式 销 售 货 物的 , 应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收 款 日 期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2)采 取 产 品 分 成 方 式取 得 收 入 的 , 以企 业 分 得 产 品 的 时 间确 认 收 入 的 实 现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3) 销 售 商 品 采用 托 收 承 付 方 式的 , 在办 妥 托 收 手 续时 确 认 收 入 。(4) 销 售 商 品 采 取预 收 款 方 式的 , 在发 出 商 品时 确 认 收 入 。(5) 销 售 商 品 需 要安 装 和 检 验的 , 在 购 买 方接 受 商 品 以 及 安 装 和 检 验 完 毕 时确 认 收入 。 如 果安 装 程 序 比 较 简 单, 可 在发 出 商 品 时确 认 收 入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6) 销 售 商 品 采 用支 付 手 续 费 方 式 委 托 代 销的 , 在收 到 代 销 清 单时 确 认 收 入 。(7) 采 用售 后 回 购 方 式销 售 商 品 的, 销 售 的 商 品 按 售 价 确 认 收 入, 回 购 的 商 品 作 为 购进 商 品 处 理 。(8) 采 用以 旧 换 新 方 式 销 售 商 品的 ,销 售 的 商 品 应 当 按 照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确 认收 入, 回 收 的 商 品 作 为 购 进 商 品 处 理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9) 企 业 为 促 进 商 品 销 售 而 在 商 品 价 格 上 给 予 的 价 格 扣 除 属 于商 业 折 扣。 商 品 销 售 涉及 商 业 折 扣 的 , 应 当按 照 扣 除 商 业 折 扣 后 的 金 额确 定 销 售 商 品 收 入 金 额 。(10) 企 业 以买 一 赠 一 等 方 式 组 合 销 售本 企 业 商 品 的 , 不 属 于 捐 赠 , 应 将 总 的 销 售 金额按 各 项 商 品 的 公 允 价 值 的 比 例 来 分 摊 确 认 各 项 商 品 的 销 售 收 入。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业 务 案 例5-3】某 商 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采 用 买 一 赠 一 的 方 式 销 售 手 机 , 规 定以 每 部1800元 (不 含 增 值 税 价 格 , 下 同 ) 购 买 手 机 的 客 户 可 获 赠 一 个 耳 机 , 手 机 正 常 销 售价 格1800元 , 耳 机 正 常 销 售 价 格200元 。 当 期 该 商 场 销 售 手 机100个 , 收 入180000元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要 求 :(1) 请 计 算 该 商 场 手 机 销 售 收 入 是 多 少 ?(2) 请 计 算 该 商 场 耳 机 销 售 收 入 是 多 少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答 案 解 析 :手 机 销 售 收 入 =180000× 1800 ÷(1800+200) =162000(元 )耳 机 销 售 收 入 =180000 × 200÷(1800+200) =180000(元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2.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的 确 认企 业 在 各 个 纳 税 期 末 ,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结 果 能 够 可 靠 估 计 的 , 应 采 用 完 工 进 度 (完 工百 分 比 ) 法 确 认 提 供 的 劳 务 收 入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下 列 提 供 劳 务 满 足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的 , 应 按 规 定 确 认 收 入 :(1) 安 装 费 。 应 根 据 安 装 完 工 进 度 确 认 收 入 。 安 装 工 作 是 商 品 销 售 附 带 条 件 的 , 安 装费 在 确 认 商 品 销 售 实 现 时 确 认 收 入 。(2) 宣 传 媒 介 的 收 费 。 应 在 相 关 的 广 告 或 商 业 行 为 出 现 于 公 众 面 前 时 确 认 收 入。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下 列 提 供 劳 务 满 足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的 , 应 按 规 定 确 认 收 入 :(3) 软 件 费 。 为 特 定 客 户 开 发 软 件 的 收 费 , 应 根 据 开 发 的 完 工 进 度 确 认 收 入 。(4) 服 务 费 。 包 含 在 商 品 售 价 内 可 区 分 的 服 务 费 , 在 提 供 服 务 的 期 间 分 期 确 认 收 入 。(5) 艺 术 表 演 、 招 待 宴 会 和 其 他 特 殊 活 动 的 收 费 。 在 相 关 活 动 发 生 时 确 认 收 入 。(6) 会 员 费 。 申 请 入 会 或 成 为 会 员 , 只 允 许 取 得 会 籍 , 所 有 其 他 服 务 或 商 品 都 要 另 行收 费 的 , 在 取 得 该 会 员 费 时 确 认 收 入 。 申 请 入 会 或 成 为 会 员 后 , 会 员 在 会 员 期 内 不 再 付 费就 可 得 到 各 种 服 务 或 商 品 , 或 者 以 低 于 非 会 员 的 价 格 销 售 商 品 或 提 供 服 务 的 , 该 会 员 费 应在 整 个 受 益 期 内 分 期 确 认 收 入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7) 特 许 权 费 。 应 当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特 许 权 使 用 人 应 付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的 日 期 确 认 收 入的 实 现 ; 属 于 提 供 设 备 和 其 他 有 形 资 产 的 特 许 权 费 , 在 交 付 资 产 或 转 移 资 产 所 有 权 时 确 认收 入 ; 属 于 提 供 初 始 及 后 续 服 务 的 特 许 权 费 , 在 提 供 服 务 时 确 认 收 入 。(8) 劳 务 费 。 长 期 为 客 户 提 供 重 复 的 劳 务 收 取 的 劳 务 费 , 在 相 关 劳 务 活 动 发 生 时 确 认收 入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业 务 案 例5-4】 2016年3月 , 某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稽 查 分 局 在 对 该 市 一 家 钢 铁 厂 进 行2015年 度 所 得 税 缴 纳 情 况 检 查 时 , 发 现 该 钢 铁 厂 存 在 大 量 预 收 钢 材 款 的 业 务 。 经 核 查 有关 销 售 合 同 , 稽 查 人 员 发 现 多 数 合 同 已 经 实 现 , 又 经 对 购 货 方 企 业 询 问 , 合 同 单 位 已 经 收到 发 出 的 货 物 , 但 是 该 钢 铁 厂 未 结 转 收 入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业 务 案 例5-4】另 外 , 经 审 核 , “主 营 业 务 成 本 ” 账 户 中 的 单位 成 本 远 高 于 “库 存 商 品 ” 账 户 中 的 单 位 成 本 。 由 此 税 务 机 关 初 步 认 定 该 钢 铁 厂 已 结 转“预 收 账 款 ” 账 户 中 的 销 售 成 本 。 后 经 对 企 业 财 务 人 员 询 , 发 现 该 企 业 利 用 “预 收 账 款 ”账 户 进 行 利 润 截 留 的 事 实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分 析 与 处 理 :该 企 业 挂 账 的 销 售 收 入=925600(元)应 补 缴 增 值 税= 925600 ÷1.17× 17%=134488.89(元)调 增 利 润= 925600-134488.89 =791111.11(元)补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款= 791111.11 × 25%=97777.78, 并 处 以 偷 税 额 两 倍 的 罚 款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二 、 扣 除(1) 权 责 发 生 制 原 则(2) 配 比 原 则(3) 确 定 性 原 则(4) 相 关 性 原 则(5) 合 理 性 原 则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业 务 案 例5-5】 温 州 市 某 工 艺 品 有 限 公 司 是 一 家 从 事 生 产 销 售 柳 、 竹 、 藤 制 品 的中 外 合 资 企 业 , 于2008年8月 领 取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为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 注 册 资 本为20万 美 元 。 该 公 司2013年 度 共 实 现 销 售 收 入21137601.43元 , 其 中 内 销 收 入1898111.63元 , 外 销 收 入19239489.80元 。2013年 度 利 润 总 额154980.18元 , 应 纳 税所 得 额154980.18元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税 务 局 稽 查 分 局 对 该 工 艺 品 有 限 公 司21013年1— 12月 生 产经 营 期 间 的 纳 税 情 况 进 行 专 项 检 查 , 发 现 该 企 业 账 面 固 定 资 产 只 有 两 辆 小 汽 车 , 而 支 出 的汽 油 、 柴 油 费 用 较 多 , 明 显 不 匹 配 ; 同 时 在 与 企 业 法 人 闲 聊 时 了 解 到 该 公 司 在 上 海 还 办 有一 个 企 业 , 长 期 为 该 公 司 加 工 产 品 , 没 有 开 具 加 工 费 发 票 , 只 是 由 公 司 支 付 工 资 。 经 账 面核 实 、 企 业 询 问 、 政 策 宣 传 , 企 业 不 得 不 承 认 多 支 出 成 本 挤 占 利 润 , 从 而 达 到 少 缴 税 的 目的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主 要 违 法 事 实 如 下 :(1) 以 白 条 形 式 列 支 费 用197699.45元 。(2) 该 企 业 以 汽 油 、 柴 油 发 票 抵 运 费 (未 作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金 抵 扣 ), 金 额 为73863.68元 。(3) 支 付 非 本 单 位 开 支81553元 。以 上 合 计 调 增 应 纳 税 所 得 额353116.13元 。2013年 度 应 纳 税 所 得 额508096.31元 ,应 纳 所 得 税27024.08元 , 已 缴38745.05元 , 应 补 缴88279.03元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分 析 与 处 理 :根 据《税 收 征 管 法》第 六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 对 该 企 业 的 行 为 追 缴 其 所 偷 企业 所 得 税88279.03元 , 并 处50% 罚 款 ; 同 时 根 据《税 收 征 管 法》第 三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加 收滞 纳 金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二 ) 扣 除 的 内 容成 本2. 费 用3. 税 金4. 损 失5. 其 他 支 出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三 ) 部 分 准 予 扣 除 的 项 目 及 标 准1. 工 资 薪 金 支 出(1) 企 业 发 生 的合 理的 工 资 、 薪 金 支 出 准 予 据 实 扣 除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税 务 机 关 在 对 工 资 薪 金 进 行 合 理 性 确认 时 , 可 按 以 下 原 则 掌 握 :① 企 业 制 订 了 较 为 规 范 的 员 工 工 资 薪 金 制 度 ;② 企 业 所 制 订 的 工 资 薪 金 制 度 符 合 行 业 及 地 区 水 平 ;③ 企 业 在 一 定 时 期 所 发 放 的 工 资 薪 金 是 相 对 固 定 的 , 工 资 薪 金 的 调 整 是 有 序 进 行 的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税 务 机 关 在 对 工 资 薪 金 进 行 合 理 性 确认 时 , 可 按 以 下 原 则 掌 握 :④ 企 业 对 实 际 发 放 的 工 资 薪 金 , 已 依 法 履 行 了 代 扣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义 务 ;⑤ 有 关 工 资 薪 金 的 安 排 , 不 以 减 少 或 逃 避 税 款 为 目 的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2) 企 业 因 雇 用 季 节 工 、 临 时 工 、 实 习 生 、 返 聘 离 退 休 人 员 以 及 接 受 外 部 劳 务 派 遣 用工 所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 应 区 分 为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和 职 工 福 利 费 支 出 , 并 按《企 业 所 得 税 法》的 规 定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前 扣 除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2. 职 工 福 利 费 、 职 工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1) 企 业 发 生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支 出 ,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14%的 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2) 企 业 拨 缴 的 职 工 工 会 经 费 支 出 , 不 超 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2%的 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3)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 企 业 发 生 的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支 出 , 不 超过 工 资 薪 金 总 额2.5%的 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 超 过 部 分 , 准 予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扣 除。 由于 超 过 部 分 的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准 予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扣 除。经 认 定 的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高 新 技 术 企 业发 生 的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支 出 , 不 超 过 工 资薪 金 总 额8%的 部 分 , 准 予 在 计 算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超 过 部 分 , 准 予 在 以后 年 度 结 转 扣 除。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3. 基 本 社 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1) 企 业按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规 定的 范 围 和 标 准 为 职 工 缴 纳 的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 、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费 、 失 业 保 险 费 、 工 伤 保 险 费 、 生 育 保 险 费等 基 本 社 会 保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 准 予 扣 除 。(2) 企 业 为 投 资 者 或 者 职 工 支 付 的补 充 养 老 保 险 费、补 充 医 疗 保 险费 ,分 别在 不 超 过工 资 薪 金 总 额5%的 范 围 内 , 准 予 扣 除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3) 除 企 业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为特 殊 工 种 职 工 支 付 的 人 身 安 全 保 险 费和 国 务 院 财 政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可 以 扣 除的 其 他 商 业 保 险 费 外 , 企 业 为 投 资 者 或 者 职 工 支 付 的 商 业 保 险费 , 不 得 扣 除 。(4) 企 业 参 加财 产 保 险, 按 照 规 定 缴 纳 的 保 险 费 ,准 予 扣 除。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4. 借 款 费 用借 款 费 用 是 纳 税 人 为 经 营 活 动 的 需 要 承 担 的 、 与 借 入 资 金 相 关 的 利 息 费 用 。(1)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 企 业 为 购 置 、 建 造 和 生 产 固 定 资 产 、 无 形 资 产 和 经 过12月 以上的 建 造 才 能 达 到 预 定 可 销 售 状 态 的 存 货 而 发 生 的 借 款 , 以 及 在 有 关 资 产 购 建 期 间 发 生 的借 款 费 用 , 应 作 为 资 本 性 支 出 计 入 有 关 资 产 的 成 本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2) 不 需 要 资 本 化 的 借 款 费 用 。 非 金 融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 期 间 , 向 金 融 企 业 借 款 的 利 息支 出 和 经 批 准 发 行 债 券 的 利 息 支 出 , 准 予 扣 除 ;向 非 金 融 企 业借 款 的 利 息 支 出, 不 高 于 按照 金 融 企 业 同 期 同 类 贷 款 利 率 计 算的 数 额 的 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3) 汇 兑 损 失 。企 业 在 货 币 交 易 中 , 以 及 纳 税 年 度 终 了 将 人 民 币 以 外 的 货 币 性 资 产 、负 债 按 照 期 末 即 期 人 民 币 汇 率 中 间 价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时 产 生 的 汇 兑 损 失 ,除 已 经 计 入 资 产 成本 以 及 与 向 所 有 者 进 行 利 润 分 配 相 关 的 部 分 外, 准 予 扣 除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5. 业 务 招 待 费纳 税 人 发 生 的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支 出 , 按 照 发 生 额 的60%扣 除 , 但最 高不 得 超 过 当 年销 售 (营 业 ) 收 入 的5‰。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企 业 在筹 建 期 间, 发 生 的 与 筹 建 活 动 有 关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支 出 , 可 按实 际 发 生 额 的60%计 入 企 业 筹 办 费 ,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在 税 前 扣 除 。对 从 事股 权 投 资 业 务 的 企 业(包 括 集 团 公 司 总 部 、 创 业 投 资 企 业 等 ), 其从 被 投 资 企业 所 分 配 的 股 息 、 红 利 以 及 股 权 转 让 收 入, 可 以 按 规 定 的 比 例 计 算 业 务 招 待 费 扣 除 限 额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业 务 案 例5-7】某 企 业2016年 的 销 售 收 入 为6000万 元 , 实 际 支 出 的 业 务 招 待 费为35万 元 。要 求 : 计 算 允 许 税 前 扣 除 的 业 务 招 待 费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答 案 解 析 :6000×60%=21(万 元 )税 前 扣 除 限 额 =6000× 5‰=30(万 元 )纳 税 调 增=35-14=21(万 元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业 务 案 例5-8】某 企 业2016年 的 销 售 收 入 为6000万 元 , 实 际 支 出 的 业 务 招 待 费为80万 元 。要 求 : 计 算 允 许 税 前 扣 除 的 业 务 招 待 费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答 案 解 析 :80×60%=48(万 元 )税 前 扣 除 限 额 =6000× 5‰=30(万 元 )。纳 税 调 增=80-30=50(万 元 )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6.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企 业 每 一 纳 税 年 度 发 生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 除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部 门 另 有 规 定 外 , 不 超 过 当 年销 售 (营 业 ) 收 入15%的 部 分 , 准 予 扣 除 ;超 过 部 分 , 准予 在 以 后 纳 税 年 度 结 转 扣 除。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7. 公 益 性 捐 赠公 益 性 捐 赠 是 指 企 业通 过 公 益 性 社 会 团 体 或 者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部 门, 用 于《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益 事 业 捐 赠 法》规 定 的公 益 事 业的 捐 赠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7. 公 益 性 捐 赠纳 税 人 当 期 实 际 发 生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支 出 在 年 度 利 润 总 额12%以 内 (含 ) 的 , 准 予 扣除 。 其 中 , 年 度 利 润 总 额 是 指 企 业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计 算 的 年 度 会 计 利 润 。纳税 人 向 受 赠 人 的直 接 捐 赠 不 允 许 扣 除。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8. 专 项 资 金企 业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提 取 的 用 于 环 境 保 护 、 生 态 恢 复 等 方 面 的 专 项 资金 , 准 予 扣 除 ; 上 述 专 项 资 金 提 取 后 改 变 用 途 的 , 不 得 扣 除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9. 保 险 费 用企 业 参 加财 产 保 险, 按 照 规 定 缴 纳 的 保 险 费 ,准 予 扣 除。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10. 固 定 资 产 租 赁 费企 业 根 据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需 要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支 付 的 租 赁 费 , 按 照 以 下 方 法 扣 除 :(1) 以经 营 租 赁 方 式租 入 固 定 资 产 发 生 的 租 赁 费 支 出, 按 照 租 赁 期 限 平 均 扣 除。(2) 以融 资 租 赁 方 式租 入 固 定 资 产 发 生 的 租 赁 费 支 出 , 按 照 规 定 构 成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产 价 值 的 部 分 应 当 提 取 折 旧 费 用 ,分 期 扣 除。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11. 劳 动 保 护 支 出企 业 发 生 的 合 理 的 劳 动 保 护 支 出 , 准 予 扣 除 。企 业 根 据 员 工 的 工 作 性 质 和 特 点 , 由 企 业 统 一 制 作 并 要 求 员 工 工 作 时 统 一 着 装 所 发 生的 工 作 服 饰 费 用 , 可 以 作 为 企 业 合 理 的 支 出 给 予 税 前 扣 除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12. 总 机 构 管 理 费 用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机 构 、 场 所 , 就 其 中 国 境 外 总 机 构 发 生 的 与 该 机 构 、 场所 生 产 经 营 有 关 的 费 用 , 能 够 提 供 总 机 构 出 具 的 费 用 汇 集 范 围 、 定 额 、 分 配 依 据 和 方 法 等证 明 文 件 , 并 合 理 分 摊 的 , 准 予 扣 除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四 ) 不 得 扣 除 的 项 目(1) 向 投 资 者 支 付 的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款 项 。(2)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款 。(3) 税 收 滞 纳 金 。(4) 罚 金 、 罚 款 和 被 没 收 财 物 的 损 失 。(5) 超 标 的 捐 赠 支 出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四 ) 不 得 扣 除 的 项 目(6) 赞 助 支 出 。 不 得 扣 除 的 赞 助 支 出 是 指 企 业 发 生 的 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无 关 的 各 种 非 广告 性 质 的 支 出 。(7) 未 经 核 定 的 准 备 金 支 出 。 未 经 核 定 的 准 备 金 支 出 是 指 不 符 合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各 项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 风 险 准 备 等 准 备 金 支 出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四 ) 不 得 扣 除 的 项 目(8) 与 取 得 收 入 无 关 的 其 他 支 出 。(9) 企 业 之 间 支 付 的 管 理 费 、 企 业 内 营 业 机 构 之 间 支 付 的 租 金 和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 以 及非 银 行 企 业 内 营 业 机 构 之 间 支 付 的 利 息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三 、 亏 损 弥 补(一 ) 时 间 要 求企 业 纳 税 年 度 发 生 的 亏 损 准 予 向 以 后 年 度 结 转 , 用 以 后 年 度 的 所 得 弥 补 , 但 结 转 年 限最 长 不 得 超 过5年。5年 内 无 论 是 盈 利 还 是 亏 损 , 都 作 为 实 际 弥 补 期 限 计 算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二 ) 范 围 要 求企 业 在 汇 总 计 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时 , 其境 外 营 业 机 构 的 亏 损 不 得 抵 减 境 内 营 业 机 构 的盈 利, 企 业 境 外 业 务 之 间 的 盈 亏 可 以 互 相 弥 补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四 、 预 提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计 算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的 , 或 者 虽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 但 取 得 的 所 得与 其 所 设 机 构 、 场 所 没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 按 照 下 列 方 法 计 算 其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1)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和 利 息 、 租 金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 以 收 入 全 额 为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四 、 预 提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计 算(2)转 让 财 产 所 得, 以 收 入 全 额 减 除 财 产 净 值 后 的余 额为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净 值 是 指 企业 按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 扣 除 按 税 法 规 定 计 提 的 资 产 的 折 旧 、 摊 销 、 折 耗 、 坏 账 准 备 后 的余 额 。(3) 其 他 所 得 , 参 照 前 两 项 规 定 的 方 法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一 、 固 定 资 产 的 税 务 处 理(一 ) 固 定 资 产 的 范 围固 定 资 产 是 指 企 业 为 生 产 产 品 、 提 供 劳 务 、 出 租 或 者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的 , 使 用 时 间 超过12个 月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 包 括 房 屋 、 建 筑 物 、 机 器 、 机 械 、 运 输 工 具 , 以 及 其 他 与 生产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设 备 、 器 具 、 工 具 等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二 ) 固 定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1) 外 购 的 固 定 资 产 , 以 购 买 价 款 和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 以 及 直 接 归 属 于 使 该 资 产 达 到预 定 用 途 发 生 的 其 他 支 出 为 计 税 基 础 。(2) 自 行 建 造 的 固 定 资 产 , 以 竣 工 结 算 前 发 生 的 支 出 为 计 税 基 础 。(3) 融 资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 以 租 赁 合 同 约 定 的 付 款 总 额 和 承 租 人 在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过 程中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为 计 税 基 础 , 租 赁 合 同 未 约 定 付 款 总 额 的 , 以 该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承 租人 在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为 计 税 基 础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4) 盘 盈 的 固 定 资 产 , 以 同 类 固 定 资 产 的 重 置 完 全 价 值 为 计 税 基 础 。(5) 通 过 捐 赠 、 投 资 、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 债 务 重 组 取 得 的 固 定 资 产 , 按 该 资 产 的 公允 价 值 和 应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作 为 计 税 基 础 。(6) 改 建 的 固 定 资 产 , 除 已 足 额 提 取 折 旧 固 定 资 产 的 改 建 支 出 和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改 建支 出 以 外 , 以 改 建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改 建 支 出 增 加 计 税 基 础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三 ) 不 得 计 提 折 旧 的 固 定 资 产(1)房 屋 、 建 筑 物 以 外未 投 入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2) 以经 营 租 赁方 式租 入的 固 定 资 产 。(3) 以融 资 租 赁方 式租 出的 固 定 资 产 。(4) 已 足 额 提 取 折 旧 仍 继 续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5) 与 经 营 活 动 无 关 的 固 定 资 产 。(6) 单 独 估 价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入 账 的 土 地 。(7) 其 他 不 得 计 算 折 旧 扣 除 的 固 定 资 产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业 务 案 例5-10】 2016年3月 , 北 京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稽 查 分 局 对 该 市 一 大 型 房 地 产 企业2015年 所 得 税 缴 纳 情 况 进 行 稽 查 , 发 现 该 企 业2015年3月 以350万 元 的 价 格 获 得 一 块土 地 的 使 用 权 , 并 将 其 单 独 估 价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入 账 。 通 过 对 “累 计 折 旧 ” 与 “固 定 资 产 ”明 细 账 的 审 查 发 现 , 该 企 业2015年3— 12月 对 该 土 地 使 用 权 计 提 折 旧 , 共 计387600元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账 务 处 理 为 :借 : 管 理 费 用387600  贷 : 累 计 折 旧387600通 过 对 “累 计 折 旧 ” 与 “固 定 资 产 明 细 账 ” 这 两 个 账 户 的 审 查 还 发 现 , 该 企 业将 经 营 性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计 提 折 旧 共 计48760元 , 账 务 处 理 为 :借 : 制 造 费 用48760  贷 : 累 计 折 旧48760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分 析 与 处 理 :根 据 我 国《企 业 所 得 税 法》及 其 实 施 条 例 的 规 定 , 对 单 独 估 价 作 为 固 定资 产 入 账 的 土 地 及 以 经 营 租 赁 方 式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不 得 计 提 折 旧 。 该 企 业 违 反 税 法 规 定 ,对 单 独 估 价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入 账 的 土 地 、 经 营 租 赁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计 提 折 旧 , 增 加 当 期 的 制造 费 用 , 减 少 当 期 利 润 , 目 的 是 逃 避 所 得 税 的 缴 纳。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分 析 与 处 理 :补 缴 所 得税 款=[(387600+48760)× 25% ]=109090(元 )并 处 以 偷 税 款 两 倍 的 罚 款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四 )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方 法(1) 固 定 资 产 按 照 直 线 法 计 算 的 折 旧 , 准 予 扣 除 。(2) 企 业 应 当 自 固 定 资 产 投 入 使 用 月 份 的次 月起 计 算 折 旧 ; 停 止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 应当 自 停 止 使 用 月 份 的次 月起 停 止 计 算 折 旧 。(3)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固 定 资 产 的 性 质 和 使 用 情 况 , 合 理 确 定 固 定 资 产 的预 计 净 残 值。 固定 资 产 的 预 计 净 残 值 一 经 确 定 ,不 得 变 更。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五 ) 最 短 折 旧 年 限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房 屋 、 建 筑 物20年飞 机 、 火 车 、 轮 船 、 机 器 、 机 械 和 其 他 生 产 设 备10年与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器 具 、 工 具 、 家 具5年飞 机 、 火 车 、 轮 船 以 外 的 运 输 工 具4年电 子 设 备3年二 、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的 税 务 处 理(一 )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的 含 义生 物 资 产 是 指 与 农 业 生 产 相 关 的 有 生 命 的 (即 活 的 ) 动 物 和 植 物 。生 产 性 生 物包 括 经 济 林 、 薪 炭林 、 产 畜 和 役 畜 等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二 )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1) 外 购 的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 以 购 买 价 款 和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为 计 税 基 础 。(2) 通 过 捐 赠 、 投 资 、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 债 务 重 组 等 方 式 取 得 的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以 该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为 计 税 基 础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三 )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的 折 旧 方 法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按 照 直 线 法 计 算 的 折 旧 , 准 予 扣 除 。企 业 应 当 自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投 入 使 用 月 份 的次 月起 计 算 折 旧 ; 停 止 使 用 的 生 产 性 生 物资 产 , 应 当 自 停 止 使 用 月 份 的次 月起 停 止 计 算 折 旧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的 性 质 和 使 用 情 况 , 合 理 确 定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的预 计 净残 值。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的 预 计 净 残 值 一 经 确 定 ,不 得 变 更。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四 ) 最 短 折 旧 年 限林 木 类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最 短 折 旧 年 限 为10年; 畜 类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最 短 折 旧 年 限 为3年。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三 、 无 形 资 产 的 税 务 处 理(一 ) 无 形 资 产 的 范 围无 形 资 产 是 指 企 业 为 生 产 产 品 、 提 供 劳 务 、 出 租 或 者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的 、 没 有 实 物 形态 的 非 货 币 性 长 期 资 产 , 包 括 专 利 权 、 商 标 权 、 著 作 权 、 土 地 使 用 权 、 非 专 利 技 术 、 商誉 等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二 ) 无 形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1) 外 购 的 无 形 资 产 , 以 购 买 价 款 和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 以 及 直 接 归 属 于 使 该 资 产 达 到预 定 用 途 发 生 的 其 他 支 出 为 计 税 基 础 。(2) 自 行 开 发 的 无 形 资 产 , 按 开 发 过 程 中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后 至 达 到 预 定 用 途 前 发 生 的实 际 支 出 作 为 计 税 基 础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二 ) 无 形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3) 通 过 捐 赠 、 投 资 、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 债 务 重 组 等 方 式 取 得 的 无 形 资 产 , 以 该 资产 的公 允 价 值和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为 计 税 基 础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三 )不 得 摊 销的 无 形 资 产(1) 自 行 开 发 的 支 出 已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的 无 形 资 产 。 由 于 该 项 支 出 已 经 在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税 前 扣 除 原 则 明 确 规 定 , 企 业 实 际 发 生 的 成 本 、 费 用 、 税 金 、损 失 和 其 他 支 出 不 得 重 复 扣 除 , 因 此 该 项 无 形 资 产 不 得 计 算 摊 销 扣 除 。(2)自 创 商 誉。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三 ) 不 得 摊 销 的 无 形 资 产(3) 与 经 营 活 动 无 关 的 无 形 资 产 。(4) 其 他 不 得 计 算 摊 销 费 用 扣 除 的 无 形 资 产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四 ) 摊 销 方 法 和 年 限(1) 无 形 资 产 按 照直 线 法计 算 的 摊 销 费 用 , 准 予 扣 除 。(2) 无 形 资 产 的 摊 销 年 限不 得 少 于10年(3)外 购 商 誉的 支 出 , 在企 业 整 体 转 让 或 清 算 时 , 准 予 扣 除。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四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的 税 务 处 理(一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的 范 围(1) 已 足 额 提 取 折 旧 的 固 定 资 产 的 改 建 支 出 。(2)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改 建 支 出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四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的 税 务 处 理(一 )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的 范 围(3) 固 定 资 产 的 大 修 理 支 出 。 固 定 资 产 的 大 修 理 支 出 是 指同 时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 支 出 :1) 修 理 支 出 达 到 取 得 固 定 资 产 时 的 计 税 基 础50% 以 上。2) 修 理 后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年 限延 长2年 以 上。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二 ) 最 短 摊 销 年 限(1) 已 足 额 提 取 折 旧 的 固 定 资 产 的 改 建 支 出 按 照 固 定 资 产 预 计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分 期摊 销 。(2)租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改 建 支 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的 剩 余 租 赁 期 限 分 期 摊 销 。(3) 固 定 资 产的 大 修 理 支 出按 照 固 定 资 产尚 可 使 用 年 限分 期 摊 销 。(4) 其 他 应 当 作 为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的 支 出 , 自 支 出 发 生 月 份 的 次 月 起 分 期 摊 销 , 摊 销 年限 不 得 低 于3年。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五 、 存 货 的 税 务 处 理(一 ) 存 货 的 含 义存 货 是 指 企 业 持 有 以 备 出 售 的 产 品 或 者 商 品 、 处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产 品 以 及 在 生 产 或 者提 供 劳 务 过 程 中 耗 用 的 材 料 和 物 料 等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二 ) 存 货 的 计 税 基 础(1) 通 过 支 付 现 金 方 式 取 得 的 存 货 , 以 购 买 价 款 和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为 成 本 。(2) 通 过 支 付 现 金 以 外 的 方 式 取 得 的 存 货 , 以 该 存 货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支 付 的 相 关 税 费 为成 本 。(3)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收 获 的 农 产 品 , 以 产 出 或 者 采 收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材 料 费 、 人 工 费 和分 摊 的 间 接 费 用 等 必 要 支 出 为 成 本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三 ) 存 货 的 计 价 方 法企 业 使 用 或 者 销 售 的 存 货 的 成 本 计 算 方 法 , 可 以 在 先 进 先 出 法 、 加 权 平 均 法 、 个 别 计价 法 中 选 用 一 种 。 计 价 方 法 一 经 选 用 ,不 得 随 意 变 更。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六 、 投 资 资 产 的 税 务 处 理(一 ) 投 资 资 产 的 含 义投 资 资 产 是 指 企 业 对 外 进 行 权 益 性 投 资 和 债 权 性 投 资 形 成 的 资 产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二 ) 投 资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1) 通 过 支 付 现 金 方 式 取 得 的 投 资 资 产 , 以 购 买 价 款 为 成 本 。(2) 通 过 支 付 现 金 以 外 的 方 式 取 得 的 投 资 资 产 , 以 该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支 付 的 相 关 税费 为 成 本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三 ) 投 资 资 产 成 本 的 扣 除 方 法企 业对 外 投 资 期 间, 投 资 资 产 的 成 本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不 得 扣 除。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四 ) 投 资 企 业 撤 回 或 减 少 投 资 的 税 务 处 理自2011年7月1日 起 , 投 资 企 业 从 被 投 资 企 业 撤 回 或 减 少 投 资 , 其 取 得 的 资 产 中 ,相 当 于 初 始 出 资 的 部 分 , 应 确 认 为 投 资 收 回 ; 相 当 于 被 投 资 企 业 累 计 未 分 配 利 润 和 累 计 盈余 公 积 按 减 少 实 收 资 本 比 例 计 算 的 部 分 , 应 确 认 为 股 息 所 得 ; 其 余 部 分 确 认 为 投 资 资 产 转让 所 得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五 )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非 货 币 性 资 产 , 是 指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 应 收 账 款 、 应 收 票 据 以 及 准 备 持 有 至 到 期 的 债券 投 资 等 货 币 性 资 产 以 外 的 资 产 。(1) 企 业 以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应 对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进 行 评 估 并 按 评 估 后 的 公 允 价值 扣 除 计 税 基 础 后 的余 额, 计 算 确 认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五 )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理(2) 企 业 以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 应 于 投 资 协 议 生 效 并 办 理 股 权 登 记 手 续 时 , 确 认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转 让 收 入 的 实 现 。(3) 企 业 以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对 外 投 资 而 取 得 被 投 资 企 业 的 股 权 , 应 以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的 原计 税 成 本 为 计 税 基 础 , 加 上 每 年 确 认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 逐 年 进 行 调 整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4) 企 业 在 对 外 投 资5年 内 转 让 上 述 股 权 或 投 资 收 回 的 , 应 停 止 执 行 递 延 纳 税 政 策 ,并 就 递 延 期 内 尚 未 确 认 的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 在 转 让 股 权 或 投 资 收 回 当 年 的 企 业 所 得税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时 , 一 次 性 计 算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企 业 在 计 算 股 权 转 让 所 得 时 , 可 按 本 通知 第 三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将 股 权 的 计 税 基 础 一 次 调 整 到 位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企 业 在 对 外 投 资5年 内 注 销 的 , 应 停 止 执 行 递 延 纳 税 政 策 , 并 就 递 延 期 内 尚 未 确 认 的非 货 币 性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 在 注 销 当 年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年 度 汇 算 清 缴 时 , 一 次 性 计 算 缴 纳 企 业所 得 税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5)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 是 指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 应 收 账 款 、 应 收 票 据 以 及 准 备 持 有 至 到 期的 债 券 投 资 等 货 币 性 资 产 以 外 的 资 产 。(6) 企 业 发 生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投 资 , 符 合《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企 业 重 组 业 务 企业 所 得 税 处 理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财 税〔 2009〕 59号 ) 等 文 件 规 定 的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条 件的 , 也 可 选 择 按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规 定 执 行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七 、 企 业 重 组 的 税 务 处 理1. 基 本 规 定企 业 重 组 , 是 指 企 业 在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以 外 发 生 的 法 律 结 构 或 经 济 结 构 重 大 改 变 的 交易 , 包 括 企 业 法 律 形 式 改 变 、 债 务 重 组 、 股 权 收 购 、 资 产 收 购 、 合 并 、 分 立 等 。 企 业 重 组的 税 务 处 理 区 分 不 同 条 件 分 别 适 用 一 般 性 税 务 处 理 规 定 和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规 定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2. 一 般 性 税 务 处 理 规 定除 符 合 国 务 院 财 政 、 税 务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适 用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规 定 的 外 , 企 业 重 组 适 用一 般 性 税 务 处 理规 定 , 应 当 在 交 易 发 生时 确 认 资 产 的 转 让 所 得 或 损 失,相 关 资 产 应 当 按 交易 价 格 重 新 确 认 计 税 基 础。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业 务 案 例5-13】 2016年8月 , 甲 公 司 与 乙 公 司 达 成 债 务 重 组 协 议 , 甲 公 司 以 一 批库 存 商 品 抵 偿 所 欠 乙 公 司 的 债 务180.8万 元 , 该 批 库 存 商 品 的 账 面 成 本 为120万 元 , 市 场不 含 税 销 售 价 为140万 元 。要 求 : 请 计 算 甲 公 司 该 项 重 组 业 务 应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多 少 万 元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分 析 与 处 理 :(1) 甲 公 司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140-120=20(万 元 )(2) 债 务 重 组 所 得 =180.8-140-140× 17% =17(万 元 )(3) 该 项 重 组 业 务 应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20+17)× 25% =9.25(万 元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3.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规 定企 业 重 组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适 用 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规 定 :(1) 具 有合 理 的 商 业 目 的,且 不 以 减 少 、 免 除 或 者 推 迟 缴 纳 税 款 为 主 要 目 的 ;(2) 被 收 购 、 合 并 或 分 立 部 分 的 资 产 或股 权 比 例 符 合 规 定 的 比 例 ;(3) 企 业 重 组 后 的 连 续12个 月内 不 改 变 重 组 资 产 原 来 的 实 质性 经 营 活 动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4) 重 组 交 易 对 价 中 涉 及 股 权 支 付 金 额 符 合 规 定 比 例 ;(5) 企 业 重 组 中 取 得股 权 支 付 的 原 主 要 股 东 , 在 重 组 后 连 续12个 月内 , 不 得 转 让 所 取 得 的 股 权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企 业 重 组 适 用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规 定 , 重 组 交 易 各 方 对 交 易 中股 权 支 付 部 分 暂 不 确 认 有关 资 产 的 转 让 所 得 或 损 失,非 股 权 支 付 部 分仍 应 在 交 易 当 期确 认 相 应 的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或 损失, 并调 整 相 应 资 产 的 计 税 基 础。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业 务 案 例5-14】甲 公 司 共 有 股 权1000万 股 , 为 了 将 来 有 更 好 的 发 展 ,2016年8月 将90% 的 股 权 让 乙 公 司 收 购 , 然 后 成 为 乙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 假 定 收 购 日 甲 公 司 每 股 资 产的 计 税 基 础 为8元 , 每 股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为10元 。 在 收 购 对 价 中 乙 公 司 以 股 权 形 式 支 付8100万 元 , 以 银 行 存 款 支 付900万 元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业 务 案 例5-14】要 求 :(1) 请 计 算 甲 公 司 取 得 非 股 权 支 付 额 对 应 的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多 少 万 元 ?(2) 请 计 算 甲 公 司 应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多 少 万 元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分 析 与 处 理 :非 股 权 支 付 额 对 应 的 资 产 转 让 所 得 =(10-8)× 1000× 90%×[900÷(8100+900)]=180(万 元 )应 缴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180× 25% =45(万 元 )第四节   资产的税务处理一 、 应 纳 税 额 的 计 算应 纳 税 额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适 用 税 率 - 减 免 税 额 - 抵 免 税 额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收 入 总 额 - 不 征 税 收 入- 免 税 收 入 - 扣 除 额-允 许 弥 补 的 以 前 年 度 亏 损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业 务 案 例5-15】 某 国 有 工 业 企 业2016年 初 申 报2015年 度 企 业 所 得 税 , 有 关 情 况 为 :2015年 产 品 销 售 收 入48000000元 , 减 除 成 本 、 费 用 、 税 金 后 , 利 润 总 额 为2805000元 。有 关 成 本 费 用 如 下 :(1) 从 其 他 企 业 借 入1000000元 资 金 , 本 年 度 支 付 该 项 借 款 利 息120000元 , 已 列支 , 同 期 同 类 银 行 贷 款 年 利 率 为8%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2) 职 工 总 数320人 , 全 年 实 际 发 放 工 资 总 额 为12000000元 , 已 列 支 , 经 审 查 , 属于 合 理 的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 职 工 工 会 经 费 、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 职 工 福 利 费 均 符 合 税 法 规 定 的 扣除 比 例 。(3)2015年 发 生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2400000元 , 以 前 年 度 尚 未 扣 除 的 广 告 费 为2200000元 。(4) 全 年 发 生 业 务 招 待 费250000元 , 已 列 支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5) 逾 期 缴 纳 税 款 , 被 处 以 税 收 滞 纳 金 和 罚 款30000元 , 已 列 支 。(6) 通 过 中 国 减 灾 委 员 会 向 遭 受 地 震 的 灾 区 捐 赠 款 项250000元 , 已 列 支 。(7) 本 年 度 取 得 国 债 利 息 收 入250000元 。(8) 从 联 营 企 业 获 得 税 后 投 资 收 益200000元 。要 求 : 根 据 上 述 资 料 , 依 税 法 规 定 分 项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 并 计 算 该 企 业 应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额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答 案 解 析 :(1) 借 款 利 息 支 出 。 拆 借 资 金 利 息 支 出 超 过 标 准 , 应 调 增 应 纳 税 所 得 额=120000-1000000× 8% =40000(元 )。(2) 由 于 工 资 薪 金 、 职 工 工 会 经 费 、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 职 工 福 利 费 均 符 合 税 法 规 定 , 允许 在 税 前 扣 除 , 所 以 无 须 调 整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答 案 解 析 :(3)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税 前 扣 除 限 额 =48000000× 15% =7200000(元 ), 因 此2015年 发 生 的2400000元 广 告 费 和 业 务 宣 传 费 可 以 在 税 前 扣 除 ,以 前 年 度 尚 未 扣 除 的2200000元 广 告 费 也 可 以 在2013年 扣 除 , 因 此 应 进 行 纳 税 调 减 , 减少2200000元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4) 超 过 业 务 招 待 费 列 支 标 准 , 应 调 增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业 务 招 待 费 发 生 额 的60% 为150000元 , 税 前 扣 除 限 额 =48000000× 5‰=240000(元 )。 由 于 业 务 招 待 费 发 生 额 的60% 小 于 当 年 销 售 收 入 的5‰, 因 此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按 照150000元 扣 除 , 实 际 支出 的 业 务 招 待 费250000元 和 税 前 扣 除 的 业 务 招 待 费150000元 之 间 的 差 额100000元 做纳 税 调 增 处 理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5) 缴 纳 的 税 收 滞 纳 金 和 罚 款 不 可 税 前 扣 除 , 应 调 增 应 纳 税 所 得 额30000元 。(6) 发 生 的 公 益 性 捐 赠 可 以 扣 除 。 公 益 性 捐 赠 扣 除 限 额 =2805000× 12% =336600(元 ), 由 于 实 际 的 捐 赠 支 出 低 于 扣 除 限 额 , 所 以 无 须 进 行 纳 税 调 整 。(7) 国 债 利 息 收 入 属 于 免 税 收 入 , 应 调 减 应 纳 税 所 得 额250000元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8) 从 联 营 企 业 取 得 的 税 后 投 资 收 益 为 免 税 收 入 , 应 调 减 应 纳 税 所 得 额200000元 。2015年 度 该 企 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2805000+40000-2200000+100000+30000-250000-200000=325000(元 )该 企 业2015年 度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325000× 25% =81250(元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二 、 税 收 抵 免税 收 抵 免 是 指 允 许 纳 税 人 从 其 某 种 合 乎 奖 励 规 定 的 支 出 中 , 以 一 定 比 率 从 其 应 纳 税 额中 扣 除 , 以 减 轻 其 税 负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 ) 境 外 所 得 已 纳 税 额 的 抵 免 范 围(1) 居 民 企 业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外 的 应 税 所 得 。(2) 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 取 得 发 生 在 中 国 境 外 但 与 该 机 构 、 场 所有 实 际 联 系 的 应 税 所 得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 ) 境 外 所 得 已 纳 税 额 的 抵 免 范 围(3) 居 民 企 业 从 其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控 制 的 外 国 企 业 分 得 的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外 的 股 息 、 红 利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 外 国 企 业 在 境 外 实 际 缴 纳 的 所 得 税 额 中 属 于 该 项 所 得 负 担 的 部 分 , 可以 作 为 该 居 民 企 业 的 可 抵 免 境 外 所 得 税 额 , 在 抵 免 限 额 内 抵 免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二 ) 抵 免 限 额 的 计 算境 外 所 得 税 额 的抵 免 限 额=中 国 境 内 、 境 外 所 得 按税 法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总 额×来 源 于 某 国 (地 区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中 国 境 内 、 境 外应 纳 税 所 得 总 额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业 务 案 例5-16】某 国 有 公 司2016年 度 境 内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2000万 元 , 其 在 A 、B 两 国 设 有 分 支 机 构 , A 国 分 支 机 构 当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600万 元 , 其 中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为500万 元 , 税 率 为40% ,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所 得 为100万 元 , 税 率 为20% ; B 国 分 支 机 构 当 年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400万 元 , 其 中 生 产 经 营 所 得 为250万 元 , 税 率 为30% , 租 赁 所 得 为150万 元 , 税 率 为10% 。要 求 : 请 计 算 该 公 司 境 内 、 境 外 所 得 汇 总 缴 纳 的 所 得 税 额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答 案 解 析 :(1) 公 司 境 内 、 境 外 所 得 应 纳 所 得 税 总 额= (2000+600+400)× 25% =750(万 元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答 案 解 析 :(2) A 国 分 支 机 构 在 境 外 已 纳 税 款 =500× 40% +100× 20% =220(万 元 )。来 源 于 A 国 所 得 税 款 抵 免 限 额 =750× 600÷ 3000=150(万 元 )。因 为 境 外 已 纳 税 款220万 元 大 于 抵 免 限 额150万 元 , 应 该 按 抵 免 限 额 抵 免 , 即 汇 总 纳税 时 抵 免150万 元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答 案 解 析 :(3) B 国 分 支 机 构 在 境 外 已 纳 税 款 =250× 30% +150× 10% =90(万 元 )。来 源 于 A 国 所 得 税 款 抵 免 限 额 =750× 400÷ 3000=100(万 元 )。因 为 境 外 已 纳 税 款90万 元 小 于 抵 免 限 额100万 元 , 应 该 按 境 外 实 际 缴 纳 税 款 抵 免 ,即 汇 总 纳 税 时 抵 免90万 元 。(4) 境 内 、 境 外 汇 总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750-150-90=510(万 元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三 、 核 定 征 收 所 得 税(一 ) 核 定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适 用 范 围纳 税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采 取 核 定 征 收 方 式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1) 依 照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可 以 不 设 账 簿 或 按 照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应 设 置 但 未设 置 账 簿 的 。(2) 只 能 准 确 核 算 收 入 总 额 或 收 入 总 额 能 够 查 实 , 但 其 成 本 费 用 支 出 不 能 准 确 核算 的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三 、 核 定 征 收 所 得 税(一 ) 核 定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适 用 范 围纳 税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采 取 核 定 征 收 方 式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3) 只 能 准 确 核 算 成 本 费 用 支 出 或 成 本 费 用 支 出 能 够 查 实 , 但 收 入 总 额 不 能 准 确 核算 的 。(4) 收 入 总 额 和 成 本 费 用 支 出 均 不 能 正 确 核 算 , 不 能 向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提 供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的 纳 税 资 料 , 并 难 以 查 实 的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三 、 核 定 征 收 所 得 税(一 ) 核 定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的 适 用 范 围纳 税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采 取 核 定 征 收 方 式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5) 账 目 设 置 和 核 算 虽 符 合 规 定 , 但 并 未 按 规 定 保 存 有 关 账 簿 、 凭 证 及 有 关 纳 税 资料 的 。(6) 发 生 纳 税 义 务 , 未 按 照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期 限 办 理 纳 税 申 报 , 经 税 务 机 关 责 令限 期 申 报 , 逾 期 仍 不 申 报 的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二 ) 核 定 征 收 的 办 法(1) 实 行 定 额 征 收 办 法 的 ,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要 对 纳 税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进 行 调 查 研 究 , 分 类排 队 , 认 真 测 算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 按 年 直 接 核 定 纳 税 人 的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 由 纳 税 人 按 规 定进 行 申 报 缴 纳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二 ) 核 定 征 收 的 办 法(2)实 行 核 定 应 纳 税 所 得 率 征 收 办 法 的 ,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应 纳 所 得 税 额 = 应 纳 税 所 得 额×适 用 税 率或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收 入 总 额×应 纳 税 所 得 率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成 本 费 用 支 出 额÷(1- 应 纳 税 所 得 率 )×应 纳 税 所 得 率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 、 免 税 收 入企 业 的 下 列 收 入 为 免 税 收 入 :(1) 国 债 利 息 收 入 。(2) 地 方 债 利 息 收 入。(3) 符 合 条 件 的 居 民 企 业 之 间 的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4)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的 非 居 民 企 业 从 居 民 企 业 取 得 与 该 机 构 、 场 所 有 实 际联 系 的 股 息 、 红 利 等 权 益 性 投 资 收 益 。第六节   税收优惠(5)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的 收 入 。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营 利 组 织 是 指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的组 织 :1) 依 法 履 行 非 营 利 组 织 登 记 手 续 。2) 从 事 公 益 性 或 者 非 营 利 性 活 动 。3) 取 得 的 收 入 除 用 于 与 该 组 织 有 关 的 、 合 理 的 支 出 外 , 全 部 用 于 登 记 核 定 或 者 章 程规 定 的 公 益 性 或 者 非 营 利 性 事 业 。第六节   税收优惠4) 财 产 及 其 孳 息 不 用 于 分 配 。5) 按 照 登 记 核 定 或 者 章 程 的 规 定 , 该 组 织 注 销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用 于 公 益 性 或 者 非 营利 性 目 的 , 或 者 由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转 赠 给 与 该 组 织 性 质 、 宗 旨 相 同 的 组 织 , 并 向 社 会公 告 。6) 投 入 人 对 投 入 该 组 织 的 财 产 不 保 留 或 者 不 享 有 任 何 财 产 权 利 。7) 工 作 人 员 工 资 福 利 开 支 控 制 在 规 定 的 比 例 内 , 不 变 相 分 配 该 组 织 的 财 产 。第六节   税收优惠二 、 免 征 、 减 征 企 业 所 得 税(一 ) 关 于 扶 持 农 、 林 、 牧 、 渔 业 发 展 的 税 收 优 惠1.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1) 蔬 菜 、 谷 物 、 薯 类 、 油 料 、 豆 类 、 棉 花 、 麻 类 、 糖 料 、 水 果 、 坚 果 的 种 植 。(2) 农 作 物 新 品 种 的 选 育 。(3) 中 药 材 的 种 植 。第六节   税收优惠免 征 企 业 所 得 税(4) 林 木 的 培 育 和 种 植 。(5) 牲 畜 、 家 禽 的 饲 养 。(6) 林 产 品 的 采 集 。(7) 灌 溉 、 农 产 品 初 加 工 、 兽 医 、 农 技 推 广 、 农 机 作 业 和 维 修 等 农 、 林 、 牧 、 渔 服 务业 项 目 。(8) 远 洋 捕 捞 。第六节   税收优惠2.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企 业 从 事 下 列 项 目 的 所 得 , 减 半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1) 花 卉 、 茶 以 及 其 他 饮 料 作 物 和 香 料 作 物 的 种 植 。(2) 海 水 养 殖 、 内 陆 养 殖 。企 业 从 事 国 家 限 制 和 禁 止 发 展 的 项 目 , 不 得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 。第六节   税收优惠(二 ) 关 于 鼓 励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税 收 优 惠企 业从 事 国 家 重 点 扶 持 的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项 目投 资 经 营 的 所 得 ,自 项 目 取 得 第 一 笔 生 产经 营 收 入 所 属 纳 税 年 度 起,第 一 年 至 第 三 年 免 征企 业 所 得 税 ,第 四 年 至 第 六 年 减 半征 收 企业 所 得 税———即 实 行 “三 免 三 减 半 ”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第六节   税收优惠(三 ) 关 于 支持 环 境 保 护 、 节 能 节 水的 税 收 优 惠企 业 从 事 符 合 条 件 的 环 境 保 护 、 节 能 节 水 项 目 的 所 得 , 自 项 目 取 得第 一 笔 生 产 经 营 收入 所 属 纳 税 年 度 起 , 第 一 年 至 第 三 年 免 征企 业 所 得 税 ,第 四 年 至 第 六 年 减 半 征收 企 业 所得 税 。第六节   税收优惠(四 ) 关 于 技 术 转 让 所 得 的 税 收 优 惠为 了 促 进 技 术 创 新 和 科 技 进 步 ,《企 业 所 得 税 法》规 定 , 在一 个 纳 税 年 度 内, 居 民 企业技 术 转 让 所 得不 超 过500万 元的 部 分 ,免 征企 业 所 得 税 ;超 过500万 元的 部 分 ,减 半征收 企 业 所 得 税 。第六节   税收优惠(五 ) 关 于 非 居 民 企 业 的 预 提 所 得 税 的 税 收 优 惠非 居 民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未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的 , 或 者 虽 设 立 机 构 、 场 所 但 取 得 的 所 得 与其 所 设 机 构 、 场 所 没 有 实 际 联 系 的 , 减 按10%税 率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1) 外 国 政 府 向 中 国 政 府 提 供 贷 款 取 得 的 利 息 所 得 。(2) 国 际 金 融 组 织 向 中 国 政 府 和 居 民 企 业 提 供 优 惠 贷 款 取 得 的 利 息 所 得 。(3)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其 他 所 得 。第六节   税收优惠三、优惠税率(一)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节   税收优惠(二)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节   税收优惠四、民族自治区税收优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第六节   税收优惠五、加计扣除政策(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第六节   税收优惠(二)特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第六节   税收优惠六、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第六节   税收优惠【业务案例5—18】某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在2015年1月1日向某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2000万元。2015年,该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2016年,该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税为1500万元。要求:说明该创业投资企业应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节   税收优惠答案解析:该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按其对该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其201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1500-2000×70%)×25%=25(万元)第六节   税收优惠七、加速折旧的规定(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或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第六节   税收优惠七、加速折旧的规定(2)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规定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第六节   税收优惠七、加速折旧的规定(3)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跟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第六节   税收优惠七、加速折旧的规定(4)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第六节   税收优惠七、加速折旧的规定(5)对六个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第六节   税收优惠七、加速折旧的规定(6)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7)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所规定折旧年限的60%。(8)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第六节   税收优惠【业务案例5—19】某市甲公司是一家主营电子设备专业制造企业,2016年3月18日公司购入两台新的仪器设备,专门用于研发新的电子设备。已知,其中一台设备的购入价格为60万人民币,另一台设备的购入价格为120万人民币。两台仪器税法规定的基本折旧年限为10年。假设设备无残值,甲公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要求:请计算甲公司2016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两台新的仪器设备的金额。第六节   税收优惠答案解析:(1)甲公司新购入的专门研发的单位价值60万元的仪器设备,其单位价值没有超过100万元,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第六节   税收优惠答案解析:(2)最短折旧年限=10×60%=6(年)每年折旧额=120万÷6=20(万元)2016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额=20÷12×9=15(万元)2016年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两台新的仪器设备的金额=60+15=75(万元)。第六节   税收优惠八、综合利用资源的税收优惠企业以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第六节   税收优惠九、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的税收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第六节   税收优惠
九、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的税收优惠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应为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第六节   税收优惠
【业务案例5—20】某企业于2016年购置并实际使用了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设备投资额为1000万元。2016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要求:说明该企业应该如何抵免应纳所得税。第六节   税收优惠答案解析:2016年应纳所得税额=600×25%=150(万元)可以抵免2016年所得税=100(万元)实际缴纳所得税=50(万元)第六节   税收优惠十、税收优惠的相关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第六节   税收优惠一、关联方交易(一)关联方的界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方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第七节 特别纳税调整(二)关联方转让定价的纳税调整(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2)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去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3)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第七节 特别纳税调整(二)关联方转让定价的纳税调整(4)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5)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第七节 特别纳税调整(三)成本分摊协议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第七节 特别纳税调整(四)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预约定价安排与关联方转让定价的纳税调整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而前者则是一种事前防范措施。第七节 特别纳税调整(五)提供资料的法律规定(1)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第七节 特别纳税调整(2)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1)参照同类或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一定比例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第七节 特别纳税调整二、防范受控外国企业避税(一)受控外国企业的标准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外国企业是指:(1)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的股份。第七节 特别纳税调整二、防范受控外国企业避税(一)受控外国企业的标准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外国企业是指:(2)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 (1)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第七节 特别纳税调整(二)防范受控外国企业避税的措施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 《企业所得税法》法定税率水平的国家 (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第七节 特别纳税调整三、防范资本弱化(一)资本弱化的含义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企业投资者为了达到避税或其他目的,在选择企业融资方式时,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负债的比重,以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融资。第七节 特别纳税调整(二)防范资本弱化的条款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方债资比例)第七节 特别纳税调整【业务案例5-21】某企业因向母公司借款2000万元按年利率6% (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支付利息120万元,母公司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且在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金额为800万元。要求:计算企业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的金额是多少?第七节 特别纳税调整答案解析:关联债资比例=(2000×12)÷(800×12)=2.5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120×(1-2÷2.5)=24(万元)第七节 特别纳税调整四、其他特别纳税调整措施(一)一般反避税条款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上述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和推迟缴纳税款等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第七节 特别纳税调整(二)补征税款、加收罚息的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对纳税人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施行以后的纳税事项进行调整,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补税期间,按日计算加收利息。企业在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决定之前补缴税款的,该提前补缴税款部分的利息计算截止日为提前补缴税款日。第七节 特别纳税调整【业务案例5-22】2015年1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查处广州顺发材料销售公司因与其关联方交易违背独立交易原则,而对其进行纳税特别调整,共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50万元。经查发现,该交易是广州顺发材料销售公司2013年3月发生的向其关联企业低价销售材料,严重违背独立交易原则。假设2013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年贷款基准利率为6%,经税务局督促,该公司于2015年5月31日上缴了应补缴的税款,但没有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提供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相关资料。第七节 特别纳税调整要求:计算广州顺发材料销售公司的加收利息是多少?第七节 特别纳税调整答案解析:广州顺发材料销售公司应补缴的50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款属于2013年度的税款,因此,计算利息的期限为从2014年6月1日到2015年5月31日,共12个月的时间。广州顺发材料销售公司加收的利息=500000×(6%+5%)=55000(元)。第七节 特别纳税调整一、源泉扣缴(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一、源泉扣缴(2)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非居民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3)对于上述两种情况下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4)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二、纳税地点(一)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其中,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三、纳税期限(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二)预缴方法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为了保证税款的均衡入库,采用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方式,具体由税务机关核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三)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四、货币计量依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五、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第一步,纳税人填写封面;第二步,纳税人需要根据企业的涉税业务,选择 “填报”或 “不填报”填写《表单选择表》;第三步,纳税人根据企业的基本情况填报 《企业基础信息表》;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五、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第四步,纳税人填写附表;第五步,纳税人根据附表填写 《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八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Thank Y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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