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增值税法与纳税申报 课件(共145张PPT)《税法与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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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法与纳税申报 课件(共145张PPT)《税法与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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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增值税法与纳税申报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当:
1.理解什么是增值税,什么是增值税计算的扣税法;
2.把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把握什么是视同销售;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某项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3.掌握划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目的、标准,并能够准确划分两类纳税人;
4.掌握增值税的税率,以及不同税率的适用范围;能够判断各种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适用的税率;
5.掌握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计算;
6.能够根据纳税人的购销业务,计算出该纳税人当期的应纳增值税额, 并能够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7.能够准确进行增值税出口退税的计算;
8.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章内容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第二节 增值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三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第五节 增值税出口货物退(免)税及操作
第六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一、增值税的含义
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增值额为课税对象,采用税款抵扣办法征收的一种税。
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增值税
1.从理论上讲,增值额相当于产品总价值c+v+m中的v+m部分
2.就对单个生产经营者而言,增值额是以其总收入金额扣减所购进商品及劳务所支付金额后的余额。
3.从商品生产、销售的全过程来看,不论一个商品经过多少个流转环节,其所经过的各个生产、流通环节产生的增值额之和,等于该商品进入最终消费环节之前的总价值。
二、增值税的优点
(一)实行增值税能够避免重复征税
(二)实行增值税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的及时与稳定
(三)有利于出口退税的干净、彻底与透明,从制度上促进对外贸易
第二节 增值税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一)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1.境内的含义
(1)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在境内;
(3)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销售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3.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4.进口货物
5.销售服务
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6.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7.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二)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内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进口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货物类型 用途 税务处理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 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投资;分配;无偿赠送 视同销售,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
购买的货物 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含交际应酬消费) 不视同销售,所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投资;分配;无偿赠送 视同销售,所涉及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规定可以抵扣
总结(4)-(8)项视同销售行为
2.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题·多选题】根据增值税规定,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的有( )。
A.将自产的办公桌用于财务部门办公使用
B.将外购的服装作为春节福利发给企业员工
C.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卷烟用于赠送客户
D.将新研发的玩具交付某商场代为销售
【答案】CD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的是( )。
A.将自产摩托车作为福利发给职工 
B.将自产钢材用于修建厂房
C.将自产机器设备用于生产服装  
D.将购进的轿车分配给股东
【答案】AD
界定 税务处理
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以从事货物生产、批零为主的纳税人:销售货物
否则:按照销售服务
兼营行为 多项行为涉及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税行为 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关键: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和从属性。 3.混合销售行为VS4.兼营行为
二、纳税人
(一)纳税人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两类纳税人的划分
企业类型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1.生产企业(含加工、修理修配企业) 年应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下 50万元以上
2.营改增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 500万元以上
3.其他企业 (流通企业) 年应税销售额80万元以下 80万元以上
4.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 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三、税率与征收率
(一)增值税税率
17%、11%、6%、0,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税率,将13%的税率并入11%的税率。
(一)增值税税率
17%基本税率 除13%税率外的货物、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1% 生活必需品、初级农产品等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含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6% 其他情形
零税率 除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
1.基本税率17%
(1)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除适用11%低税率外,适用17%税率;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7%;
(3)营改增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
2.11%的低税率
生活必需品类 (1)粮食、食用植物油(包括花椒油、橄榄油、核桃油、杏仁油、葡萄籽油和牡丹籽油,不包括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肉桂油、桉油、香茅油)
(2)鲜奶、符合国标规定的巴氏杀菌乳和灭菌乳(调制乳:17%)
(3)食用盐
(4)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和居民用煤炭制品等
2.11%的低税率
文化用品类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农业生产资料类 饲料、化肥、农机、农药、农膜。
农机:含密集型拷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卷帘机、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不含农机零部件
2.11%的低税率
(初级)农产品 (1)干姜、姜黄、动物骨粒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2)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免征增值税;
(3)麦芽、复合胶、人发、淀粉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其他 如二甲醚等
3.11%税率和6%税率的服务等
11%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含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6% 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
(二)征收率
1.一般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为3%。
2.纳税人发生的不动产租售行为,适用的征收率为5%,具体规定如下: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3)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三)特殊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分类 税务处理
销售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1)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7%或13%)×17%或13%
(2)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分类 税务处理
销售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销售旧货 (1)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3%)×2%
(2)只能开普票,不得专票
(1)可以放弃减税
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3%)×3%
(2)可以开专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分类 税务处理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放弃减税,可以代开专用发票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免增值税
【例题·单选题】某建筑公司系一般纳税人。2017年3月16日销售一辆运输用卡车,取得销售收入60000元,并享受了减税政策。该卡车为2013年5月购入,则该项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为( )。
A.0元 B.1153.85元
C.1165.05元 D.1200元
【答案】C
【解析】应纳增值税=60000/(1+3%)×2%
=1165.05(元)
【例题·单选题】某服装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3月该企业销售旧设备一台,取得含税收入70.2万元,该设备2010年购进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75万元,已抵扣进项税额。该企业销售此设备应纳增值税( )万元。
A.0 B.1.2 C.2.4 D.10.2
【答案】D
【解析】该销售行为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70.2/1.17×17%=10.2(万元)
【例题·单选题】某副食品商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3月销售副食品取得含税销售额66950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取得含税销售额17098元。该商店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
A.2282元 B.2291.96元
C.2448元 D.2477.88元
【答案】A
【解析】应缴纳的增值税=66950÷(1+3%)×3%+17098÷(1+3%)×2%=1950+332=2282(元)。
3.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四)营改增过程中,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有关规定
1.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4)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2.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或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4.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第三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
1.销项税额的概念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销售额
(1)如果销售额含税,应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业务案例2—12】某钢厂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9月销售钢材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0万元,增值税额85万元,销售钢材开具普通发票取得价税合计销售额23.4万元,另开具普通发票收取运输装卸费5.7万元(该项费用属于销售钢材的价外费用),该钢厂9月份增值税的销售额为:
  销售额=500+(23.4+5.7)÷(1+17%)=500+24.87=524.87(万元)
(2)销售额按人民币计算。
(3)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且没有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即:
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复合计税征收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一般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业务案例2—13】某白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将自产的未投放市场的白酒作为福利发给职工,该白酒无销售价,已知生产成本为20 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消费税税率为20%,该批白酒的消费税定额税为500元。则:
该批白酒的计税销售额=(20 000+20 000×10%+500)÷(1-20%)=28 125(元)
3.价外费用的税务处理
销售额中包括价外费用。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5)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业务案例2—14】2016年10月,华瑞重型电机公司以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给某机电设备公司发电机组1台,取得不含税售价30 000元,当月货物已发出。另向购买方收取装卸费2 400元。计算此笔业务应计的销项税额。
分析与处理:因为采取的是预收货款结算方式,货物已发出,应计算销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收取的装卸费为含增值税销售额,需要进行换算。
销项税额=(30 000+2 400÷1.17)×17% =5 448.72(元)
4. 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1)折扣折让方式
(2)以旧换新
(3)还本销售
(4)以物易物
(5)包装物押金
(1)折扣折让方式(1)
类型 税务处理 举例
折扣销售(商业折扣) 价格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否则,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产品不含税售价100元/件,购买10件以上8折优惠。一次销售10件,请计算其销项税额。
【答案】销项税额=100×10×80%×17%=136(元)
实物折扣: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处理 某企业采用买五送一的方式销售货物,单件产品不含税售价245元。计算销项税额。
【答案】销项税额=245×6×17%=249.9(元) 
(1)折扣折让方式(2)
类型 税务处理 举例
销售折扣(现金折扣) 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现金折扣额。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 销售价款500万元,购货方及时付款,给予5%的折扣,实收475万元。请计算销项税额?
【答案】销项税额=500×17%=85(万元)
销售折让 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折让额  
(2)以旧换新——金银首饰例外
类型 税务处理
一般货物 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金银首饰 可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见例题
【例题·计算题】某首饰商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金项链2000条,新项链每条零售价0.25万元,旧项链每条作价0.22万元,每条项链取得差价款0.03万元。
【答案】
(1)应纳增值税
=2000×0.03÷(1+17%)×17%=8.72(万元)
(2)应纳消费税
=2000×0.03÷(1+17%)×5%=2.56(万元)
(3)还本销售
销售额就是货物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有销项,进项看情况
双方均作购销处理。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未取得相应票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例题】甲企业为机器设备生产企业,乙企业为钢材生产企业,现在甲企业将市场售价为50万元的机器设备换取乙企业售价为50万元的钢材。双方各自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案】
甲企业:销项税额——8.5万元;进项税额——8.5万元
乙企业:销项税额——8.5万元;进项税额——8.5万元
(5)包装物押金
具体类型 税务处理
一般货物(包括啤酒、黄酒) ①如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逾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因逾期(1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征税时注意:①逾期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需换算成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②税率为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
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 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例题·计算题】某饮料厂为一般纳税人。3月10日向某小卖部销售果汁饮料,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16500元;同时收取单独核算的包装物押金1000元,计算该饮料厂3月份应确认的销项税额。
【答案】
销项税额=16500÷(1+17%)×17%=2397.44(元)
【例题·计算题】某白酒厂为一般纳税人,4月10日向某小卖部销售白酒,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16500元;同时收取单独核算的包装物押金1000元,计算此业务酒厂4月份应确认的销项税额。
【答案】
销项税额
=(16500+1000)÷(1+17%)×17%=2542.74(元)
5.差额纳税的有关规定
一些购进项目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会造成纳税人税收负担增加;为推进营改增的顺利进行,规定差额纳税。
(1)建筑服务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业务案例2—15】荣达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荣达建筑公司为A公司的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含增值税总承包金额为9800万元,并将其中的装修工程分包给B公司,含增值税分包工程款为2000万元。荣达建筑公司对该项工程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请计算其应纳增值税。
分析与处理:
应纳增值税=(9800-2000)÷(1+3%)×3%=227.18(万元)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业务案例2—16】新月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新月公司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获得含增值税销售额12000万,为开发该房地产项目,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4000万元,本月该公司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20万元,请计算新月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
分析与处理:
新月公司销售自行开发产品,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11%,可以差额纳税。
新月公司销项税额=(12000-4000)÷(1+11%)×11%=792.79(万元)
新月公司应纳增值税=792.79-320=472.79(万元)
(3)销售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客运场站服务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旅游服务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业务案例2—17】天天旅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天天公司组织旅游团赴云南旅游,收取含增值税旅游费18万元,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共计12万元,取得普通发票,此外天天公司本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2万元。
分析与处理:
天天公司提供旅游服务,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税率6%,可以差额纳税。
天天公司销项税额=(180000-120000)÷(1+6%)×6%=3396.23(元)
天天公司应纳增值税=3396.22-2000=1396.23(元)
(6)物业服务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7)经纪代理服务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劳务派遣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依照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9)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0)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二)进项税额
1.进项税额的概念
进项税额是与销项税额对应的概念,一项销售业务中,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货方支付的进项税额。
2.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扣除方式 范围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核定扣除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以及各省规定的范围 可以采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方法计算
以票抵税 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如果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加计扣除2%的增值税额
计算抵扣 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买价(或金额)×11%
如果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买价(或金额)×13%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业务案例2—19】丰华公司2016年8月向美国一家公司支付200万元咨询费,系该美国公司对丰华公司的整体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诊断、咨询的费用,该美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请问丰华公司在支付该笔咨询费应如何进行增值税的处理?
分析与处理:
1.该美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提供咨询服务,属于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需要缴纳我国的增值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咨询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因此丰华公司在支付咨询费时需要扣缴增值税=200÷(1+6%)×6%=11.32(万元);
3. 丰华公司在扣缴增值税并代美国公司缴纳给税务机关时,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11.32万元可以抵扣。
3.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2016.5.1后)
分2年抵扣 一次性抵扣
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 按流动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
新建不动产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 未超过50%(不动产原值: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分期抵扣:60%——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40%——待抵扣进项税额,于第13个月抵扣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如何界定“当期”
(1)销项税额计入“当期”的时间界定。
1)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3)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商品的当天。
4)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除销售代销货物外,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5)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的当天。
6)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7)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8)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9)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0)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进项税额计入“当期”的时间界定。
注意认证查询期360天的规定(2017年7月1日修改)
2.计算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
由于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有些纳税人集中购货,逐步使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数额比较大,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很可能出现当期销项税额不足抵扣的情况,税法规定,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销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对于在购销活动中经常出现的销货退回或折让,税法规定了明确的处理办法: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4.增值税纳税人购进防伪税控系统和缴纳技术维护费全额抵减的规定
(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2)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上述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业务案例2—26】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2017年8月份的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甲产品给某大型商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另外,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甲产品的包装物租金5.85万元。
(2)销售乙产品,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29.25万元。
(3)将试制的一批应税新产品用于修缮本企业的办公楼,成本价为20万元,成本利润率为10%,该新产品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该办公楼原值为600万元。
(4)销售使用过的设备一台,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5.15万元。该设备系2008年1月购进。
(5)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的货款为60万元,进项税额为10.2万元。另外,支付购货的运输费用6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0.66万元。
(6)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支付收购价30万元,向货物运输公司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运费5万元,增值税5 500元。本月下旬将购进的20%的农产品用于本企业职工福利。
要求:以上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的规定,请按下列顺序计算该企业8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计算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
(2)计算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额。
(3)计算自用新产品的销项税额。
(4)计算销售使用过的设备应纳税额。
(5)计算外购货物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6)计算外购免税农产品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7)计算该企业8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答案解析:
(1)销售甲产品的货款和包装物租金都应该征收增值税,其中包装物租金为含增值税销售额,需要转换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计算纳税。
  销售甲产品的销项税额=80×17%+5.85÷(1+17%)×17%=14.45(万元)
(2)由于销售乙产品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因此其销售额为含增值税销售额,需要转换为不含增值税销售额计算纳税。
  销售乙产品的销项税额=29.25÷(1+17%)×17%=4.25(万元)
(3)随着营改增的深入进行,不动产已经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无需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自用新产品的销项税额=0(万元)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销售使用过的设备应纳税额=5.15÷(1+3%)×2%=0.1(万元)
(5)外购货物应抵扣的进项税额=10.2+0.66=10.86(万元)。
(6)由于外购免税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17%税率货物,因此可以按照13%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外购农产品用于职工福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外购免税农产品应抵扣的进项税额=(30×13%+0.55)×(1-20%)=3.56(万元)
(7)该企业8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4.45+4.25+0.1-10.86-3.56=4.38(万元)。
【业务案例2—27】某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份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以清包工方式为甲公司修建办公大楼,取得含增值税工程款7210万元,将内装饰业务分包给B公司,取得B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注明分包款1030万元。对于该项业务,建筑公司采用了简易计税方法。
(2)为修建甲公司的办公大楼,购买辅助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税款1.7万元。
(3)以包工包料方式为丙公司修建职工宿舍,取得含增值税工程款1110万元。
(4)为修建丙公司的职工宿舍,购买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税款17万元。
(5)购进建筑机械一台,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万元,增值税税款13.6万元。
(6)购进办公用品、辅助材料、水、电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为15万元。
要求:以上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的规定,请按下列顺序计算该企业8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计算以清包工方式为甲公司修建办公大楼的应纳税额。
(2)计算为甲公司修建办公大楼购进辅料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3)计算以包工包料方式为丙公司修建职工宿舍的销项税额。
(4)计算以包工包料方式为丙公司修建职工宿舍购进材料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5)计算购进建筑机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6)计算外购办公用品、辅助材料、水、电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7)计算该企业8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答案解析:
(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余额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为甲公司修建办公大楼的应纳税额=(7210-1030)÷(1+3%)×3%=180(万元)
(2)由于该建筑公司为甲公司修建办公大楼时适用了简易计税方法,因此购进的辅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以包工包料方式为丙公司修建职工宿舍不得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只能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11%,因此销项税额=1110÷(1+11%)×11%=110(万元)
(4)以包工包料方式为丙公司修建职工宿舍购进的材料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
(5)由于购进的建筑机械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因此其进项税额全额允许抵扣,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3.6万元。
(6)购进的办公用品、辅助材料、水、电等无法分清用于一般计税项目,还是简易计税项目,需要按销售额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般计税项目的销售额=1110÷(1+11%)=1000(万元)
简易计税项目的销售额=7210÷(1+3%)=7000(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15×7000÷(1000+7000)=13.125(万元)
(7)该企业8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80+110-17-13.6-(15-13.125)=257.525(万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业务案例2—28】某商业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9月发生如下业务:
(1)将8月份购进的服装销售给一家服装小店,取得含税销售额为3 200元,开具普通发票。
(2)购进洗衣粉,共付款12 000元。当月销售给消费者个人洗衣粉取得销售价款2 300元。
(3)销售给某一般纳税人仪器两台,获得不含税销售额12 300元,已由税务所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计算该小规模纳税人9月应纳增值税额。
答案解析:
应纳增值税额=[3 200÷(1+3%)+ 2 300÷(1+3%)+ 12 300]×3%=529.19(元)。
该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9月应该缴纳增值税529.19元,由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已经缴纳过369(12 300×3%)元的增值税,因此再补缴160.19元的增值税即可。
三、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1.如果进口货物不属于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应征消费税的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2.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则: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对于纳税人进口的采用复合征税方式征收消费税的卷烟、白酒,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1-消费税比例税率)
【业务案例2—29】东方进出口公司2016年9月进口化妆品一批,关税完税价格经海关核定为150 000元(人民币,下同),关税为30 000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
要求:计算进口这批化妆品应纳增值税。
答案解析:
(1)应纳消费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150 000+30 000)÷(1-30%)×30%=77 142.86(万元)。
(2)应纳增值税额=(150 000+30 000+77 142.86)×17%=43 714.29(元)
四、增值税的减免税
(一)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 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 000~20 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上述销售额,均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 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免税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各种初级产品),这里的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2)避孕药品、用具。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货物和设备。
(6)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这些物品是指除游艇、摩托车及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三)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中的免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
(四)其他减免税规定
1.软件产品和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增值税政策
(1)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税率征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革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革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良、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2.免征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税范围。
(2)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四节 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一、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增值税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增值税报缴税款的期限分别为:
(1)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纳税人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
二、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提供劳务、服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6)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三、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一)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案例
【业务案例2—31】某家具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立柜、沙发、餐桌椅三种系列家具,每套不含税售价分别为10 000元、5 000元、2 000元。同时承接加工定制业务,2017年8月外购项目如下(外购项目取得的专用发票均按要求进行了认证):
(1)从木材加工厂购进纤维板一批,专用发票注明价款800 000元,增值税136 000元,另支付运费8 880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 8 000元,增值税880元。
(2)直接从某国有林场购进原木一批,支付买价100 000元。另支付给某货物运输公司运费1 110元,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运费1 000元,增值税110元。
(3)从木材交易市场购进锯材一批,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 000元,增值税34 000元。
(4)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五金经营部购进辅助材料一批,取得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 850元。
(5)从装潢材料商店购进油漆一批,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 000元,增值税1 020元。
(6)从某机械厂购进木料加工机器2台,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5 000元,增值税4 250元。另支付给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运输公司运费412元,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运费400元,增值税12元。
(7)从商场购进非劳保夏令用品一批,发放给职工个人,取得专用发票,发票注明价款20 000元,增值税3 400元。
(8)收回上月委托某雕刻厂加工的家具装饰附件一批,并支付加工费,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4 000元,增值税680元。
(9)支付生产用水费10 000元,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300元;支付生产用电费30 000元,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5 100元。
(10)发生火灾,损失上月从林场购入的原木一批,账面价值9 000元;损失餐桌椅5套,成本价每套1 500元,外购项目(系上月外购锯材)占产品成本的比重为80%。
(11)支付职工出差期间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金额合计12000元,增值税额合计为720元。
(12)新建生产车间,为建造这个车间,本月购进一批建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税款1.7万元;支付给建筑公司一批工程款,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税款2.2万元。
(13)对原有厂房进行修缮修缮,购买装修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5万元,增值税税款4.25万元,该厂房原值为360万元。
(14)为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聘请了一家管理咨询公司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支付含增值税咨询费31.8万元,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咨询费30万元,增值税1.8万元。
该公司本月销售情况如下: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给家具商场(一般纳税人)立柜、沙发、餐桌椅各20套、50套、50套,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收取送货服务费用3 400元,开出普通发票。
(2)通过本厂非独立核算的家具专卖店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个人三种类型家具共40套,共收取货款256 000元,未开发票。
(3)采取分期收款方式为一家新开张的公司定制办公用品一批,不含税价款120 000元,货已发出,合同约定本月到期货款50 000元,但本月尚未收到货款,也未开出发票。
(4)委托某家具商场代销家具,本月底收到代销清单注明已售立柜、沙发、餐桌椅分别为3套、8套、5套,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已收,支付不含税代销手续费7 800元,取得受托方开具的手续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5)因质量问题,某家具商场上月所购的沙发、餐桌椅各2套要求退货,经协商给予5%的折让,收到带有编码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出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退还价款700元,增值税119元。
(6)提供原料为某学校加工课桌椅20套,每套价税合计351元,货已发出,开出普通发票。同类产品每套加工费为50元。
(7)为某公司加工制作办公桌椅40套,原料由委托方提供,每套加工费80元,货已发出,款项已收,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同类产品每套不含税售价400元。
(8)月初参加外省举办的一大型家具展销会,现场销售立柜8套,货已发出,款项已收;另收取18套立柜的预收款,本月已发出10套。本月共开出18套立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9)为一家筹建中的敬老院加工制作并通过民政局无偿捐赠家具一批,实际生产成本为20 000元,该批产品无同类产品售价。
(10)将自产的沙发5套用于本厂职工宿舍。
(11)月末将原来购入的外汇售出,含税售价85万元,该笔外汇系家具厂2017年1月买入,买入价为80万元,销售时未开具发票。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
答案解析:
1.当期进项税额的计算
(1)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且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且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业务编号 业务情形 税率或征收率 金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 从木材加工厂购进纤维板 17% 800 000 136 000
(1) 支付购进原木的运费 11% 8 000 880
(2) 支付从林场购进原木的运费 11% 1 000 110
(3) 从木材交易市场购进锯材 17% 200 000 34 000
(5) 从装潢材料商店购进油漆 17% 6 000 1 020
(6) 从某机械厂购进木料加工机器 17% 25 000 4 250
(6) 支付购进设备的运费 3% 400 12
(7) 购进非劳保夏令用品用于集体福利 17% 20 000 3 400
(8) 支付家具装饰附件的加工费 17% 4 000 680
(9) 支付生产用水费 3% 10 000 300
(9) 支付生产用电费 17% 30 000 5 100
(11) 支付职工住宿费 6% 12 000 720
(12) 新建车间购进建材 17% 100 000 17 000
(12) 新建车间支付工程款 11% 200 000 22 000
(13) 支付厂房装修材料款 17% 250 000 42 500
(14) 支付咨询费 6% 300 000 18 000
销售业务(4) 支付代销手续费 6% 7 800 468
合计 1 974 200 286 440
(2)外购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100 000×13%=13 000(元)。
(3)不动产在建工程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新建车间的进项税额应分期抵扣,取得扣税凭证当期可以抵扣60%,2017年8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7+2.2)×60%=2.34(万元),剩余的40%应该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抵扣,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之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金额处填写“300000”,“税额”处填写39000元;在第10行“(四)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税额”处填写23400元。
由于修缮厂房的支出未超过厂房原值的50%,所以无需分期抵扣,4.25万元的进项税额一次抵扣即可,无需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填写完上述信息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2行“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税额”处的数字是283840元。
(4)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在第(4)项业务中,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辅料,由于取得的是普通发票,而非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5)进项税额的转出的计算。
1)在第(7)项业务中,从商场购进非劳保夏令用品,由于该项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因此不能抵扣进项数额,但是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先认证或查询,记入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之后再进行转出,将该数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二、进项税额转出额”的第15行“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数字填写3400元。
2)该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以及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购入时已予抵扣,所以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9 000÷(1-13%)×13%+5×1 500×80%×17%=2 364.83(元)
对于纳税申报表填写的影响:将转出的进项税额2 364.83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二、进项税额转出额”第16行“非正常损失”“税额”处。
本月进项税额转出合计为5764.83元。
2.当期销项税额的计算
业务 编号 业务情形 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 未开发票 金额 税额 金额 税额 金额 税额
(1) 向家具商场销售家具 20×10 000+50× 5 000+50×2 000 =550 000 93 500 3 400÷1.17 =2 905.98 494.02
(2)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 256 000÷ (1+17%)= 218 803.42 37 196.58
(3)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定制办公用品 50 000 8 500
2.当期销项税额的计算
业务 编号 业务情形 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 未开发票 金额 税额 金额 税额 金额 税额
(4) 委托代销家具 3×10 000+8× 5 000+5× 2 000=80 000 13 600
(5) 退货 -700 -119
(6) 提供原料为学校加工课桌椅 351÷(1+17%) ×20=6 000 1 020
(7) 为某公司加工制作办公桌椅 40×80=3 200 544
业务 编号 业务情形 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 未开发票 金额 税额 金额 税额 金额 税额
(8) 销售立柜 18×10 000= 180 000 30 600
(9) 向敬老院捐赠家具 20 000×(1+ 10%)=22 000 3 740
(10) 将自产沙发用于职工宿舍 5×5 000=25 000 4 250
合计 812 500 138 125 8 905.98 1 514.02 315 803.42 53 686.58
3.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月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193 325.60+2830.19 -(283 840-5 764.83)=-81919.38(元)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业务案例2—32】鑫鑫公司是一家日用品零售商,为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8月鑫鑫公司销售、采购情况如下:
(1)购进洗衣粉、牙膏等日用品,共支出24 000元,取得了普通发票。
(2)本月利用税控器具开具普通发票48张,取得含增值税销售收入13 750元;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 000元;未开具发票的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10 000元。
(3)本月销售公司已经使用过的货架,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3 000元,已利用税控器具开具普通发票。该货架鑫鑫公司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原值6 500元,已经计提折旧1 500元。
(4)将本企业闲置的办公室出租,获得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30000元,已经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500元。
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已入库。
要求:请根据以上信息,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第五节 增值税出口货物退(免)税及操作
一、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政策
(一)出口免税并退税
(二)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三)不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及劳务
二、出口货物退税率
关于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读者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的网站(www.chinatax.)进行查询。
三、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
(一)免、抵、退税法
税法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的出口退税管理方式。
(二)免退税法
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及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第六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一般纳税人有以下所述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者。会计核算不健全者是指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2)非准确提供增值税资料者。非准确提供增值税资料者是指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以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3)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纳税人当月购买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一)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
增值税专用发票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时开具。
(二)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的,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应税项目。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3.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三)200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一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专用发票。
(四)从2016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五)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在逐渐扩大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三联,各联次的使用规定如下:
(1)第一联为发票联,购货方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2)第二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3)第三联为记账联,销货方做销售的记账凭证。
(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4)按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限的规定
(1)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3)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4)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6)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7)将货物分配给股东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四、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除购进免税农产品和自营进口货物外,购进的应税项目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
(1)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
(2)只取得记账联或抵扣联。
(二)未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1)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2)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3)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4)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
(5)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6)丢失专用发票。
(7)损(撕)毁专用发票。
(8)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
五、专用发票作废处理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六、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七、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二)关于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三)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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