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财产、资源税法与纳税申报 课件(共106张PPT)《税法与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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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财产、资源税法与纳税申报 课件(共106张PPT)《税法与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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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06张PPT)
第七章 财产、资源税法与纳税申报
主要内容
第一节 资源税法与纳税申报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与纳税申报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法与纳税申报
第四节 房产税法与纳税申报
第五节 契税法与纳税申报
第六节 车船税法与纳税申报
【学习目标】
各税种的征税范围
应纳税额的计算
各税种的纳税申报
第一节 
资源税法与纳税申报
一、确定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扣缴义务人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税目、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6〕53号
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21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
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有7大类,在7个税目下面又往往设有若干个子目。现行资源税的税目及子目主要是根据资源税应税产品和纳税人开采资源的行业特点设置的。其具体税目、税率见教材224页表7—1。
1.纳税人适用税率的具体规定
(1) 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
(2) 对税目、税率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目和适用税率,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2. 扣缴义务人适用税率的具体规定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未税资源税应税产品,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金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一般规定
从价定率方式下的计税依据——销售额
(1)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2)包含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收费。
注意:重点把握价外费用的所含范围及税法规定的例外情况。(P227)
2. 煤炭资源税计税销售额
(1)销售额包括原煤计税销售额和洗选煤计税销售额。
洗选煤计税销售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
注意:折算率的具体计算(P228)
(2)计税销售额的扣减
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纳税人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伴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的扣减,凡取得相应凭据的,允许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予以扣减。。扣减的凭据包括有关发票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其他凭据。
(3)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3. 特殊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
注意:视同销售行为的判定(P229)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或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支付金额(不含增值税)×比例税率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三、纳税申报及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缴纳税款的期限。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三)纳税地点
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四)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申报资源税时应填写《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与纳税申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指定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二、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注意:减免税的具体规定(P237~238)
三、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年应纳税额的规定如下:
大城市为1.5~30元。
中等城市为1.2~24元。
小城市为0.9~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12元。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适用单位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单位税额
【业务案例7—4】(P239)某商场坐落在该市繁华地段,企业土地使用证书上记载的占用土地面积为12 000平方米,经确定属于一等地段;该商场另设两个统一核算的分店,均坐落在市区的三等地段,共占地2 000平方米;一座仓库位于市郊,属于五等地段,占地面积为1 200平方米;另外,该商场自办的托儿所占地面积1 500平方米,属于三等地段。适用税率为:一等地段年税额为24元/平方米;三等地段年税额为11元/平方米;五等地段年税额为4元/平方米。
要求:计算该商场全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
答案解析:
  商场占地应纳税额=12 000×24=288 000(元)
  分店占地应纳税额=2 000×11=22 000(元)
  仓库占地应纳税额=1 200×4=4 800(元)
商场自办托儿所按税法的规定免税,则:
  全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288 000+22 000+4 800=314 800(元)
三、纳税申报及缴纳
(一)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结合当地情况,一般分别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不同的期限缴纳。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市(县)管辖范围内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其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三)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依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 信息 名称 纳税人分类 单位□ 个人□ 登记注册类型 * 所属行业 *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 护照□ 其他□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申报纳税信息 土地编号 宗地的地号 土地等级 税额 标准 土地 总面积 所属期起 所属期止 本期应纳 税额 本期 减免税额 本期 已缴税额 本期应补(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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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以下由纳税人填写: 纳税人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身份证号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法与纳税申报
学习思路:
增值额
收入
扣除项目
地价+成本+开发费用+税金+加计扣除
土地
土地+建筑物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一)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这里所说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二)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这里所说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这里所说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问题:请根据征税范围的规定,判断下列行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屋交换
房屋抵押
例:(多选题)下列各种情形,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有( )。
A.继承房地产
B.房地产的评估增值
C.房地产公司的代建房行为
D.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的商品房用于职工福利
E.企业将自有房产等价交换其他企业土地使用权
【答案】ABC
三、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为: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级数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不超过50%的部分 30 0
2 超过50%至100%的部分 40 5
3 超过100%至200%的部分 50 15
4 超过200%的部分 60 35
四、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一)收入额的确定
应税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收入形式 金额确定
实物 市场价格
无形资产 评估价格
外汇 以取得收入当天或当月1日国家的市场汇价折算;当月以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外汇,也按实际收款日或收款当月1日国家的市场汇价算。
(二)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转让土地、新建房和旧房时所涉及的扣除项目存在区别。
1.对新建房转让涉及的扣除项目
新建房涉及的扣除项目:地价+成本+费用+税金+加计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地价)
地价=地价款+相关税费
①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不同获取方式下,地价款的确定:
②相关费用:登记费、过户手续费、契税。
获取方式 地价款
出让方式 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行政划拨 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转让方式 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前期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
公共配套设施费
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
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注意:房地产开发费用不是据实扣除,其扣除办法如下:
①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地价+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含)
全部房地产开发费用=可扣利息+(地价+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含)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支付的地价款为280万元,开发成本为520万元,利息支出100万元。则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数额是多少?(假设利息支出能够分摊并且由金融机构证明;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
【解析】房地产开发费用=100+(280+520)×5%=140(万元)
②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房地产开发费用=(地价+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含)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支付的地价款为280万元,开发成本为520万元,利息支出100万元。则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数额是多少?(假设利息支出不能够分摊或不能由金融机构证明;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10%)
【解析】房地产开发费用=0+(280+520)×10%=80(万元)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费
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5)其他扣除项目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地价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2.对旧房及建筑物转让涉及的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地价)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
(2)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发生的相关税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3)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①重置成本价:建造同样标准的新房及建筑物所需花费的成本费用。
②成新度折扣率:按旧房的新旧程度作一定比例的折扣
例:一幢房屋已使用近10年,建造时的造价为1000万元,按转让时的建材及人工费用计算,建同样的新房需花费4000万元,该房有六成新。请计算评估价格是多少?
【解析】
重置成本=4000万元
成新度折扣率=60%
评估价格为=4000×60%=2400万元
扣除项目计算总结:
转让项目的性质 扣除项目
1、只转让土地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相关税费
(2)转让环节缴纳的税费
转让项目 扣除项目
2、新建房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相关税费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转让环节缴纳的税费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3、存量房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相关税费(2)房屋和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费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速算扣除系数
例:2017年8月2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住宅一幢,总面积9.1万平方米,售价为2000元/平方米。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2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8800万元,利息支出为1000万元,其中40万元为银行罚息,利息也不能按项目分摊。注:相关税费1001万元。省级政府规定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10%。请计算该公司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解析】(1)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9.1×2000=18200(万元)
例:2017年8月2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住宅一幢,总面积9.1万平方米,售价为2000元/平方米。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2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8800万元,利息支出为1000万元,其中40万元为银行罚息,利息也不能按项目分摊。注:相关税费1001万元。省级政府规定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10%。请计算该公司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解析】(2)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①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2000万元
例:2017年8月2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住宅一幢,总面积9.1万平方米,售价为2000元/平方米。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2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8800万元,利息支出为1000万元,其中40万元为银行罚息,利息也不能按项目分摊。注:相关税费1001万元。省级政府规定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10%。请计算该公司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解析】(2)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②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为8800万元
例:2017年8月2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住宅一幢,总面积9.1万平方米,售价为2000元/平方米。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2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8800万元,利息支出为1000万元,其中40万元为银行罚息,利息也不能按项目分摊。注:相关税费1001万元。省级政府规定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10%。请计算该公司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解析】(2)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③费用:开发费用=(2000+8800)×10%=1080(万元)
例:2017年8月2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住宅一幢,总面积9.1万平方米,售价为2000元/平方米。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2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8800万元,利息支出为1000万元,其中40万元为银行罚息,利息也不能按项目分摊。注:相关税费1001万元。省级政府规定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10%。请计算该公司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解析】(2)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④税费:1001万元
例:2017年8月2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住宅一幢,总面积9.1万平方米,售价为2000元/平方米。公司支付土地出让金2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8800万元,利息支出为1000万元,其中40万元为银行罚息,利息也不能按项目分摊。注:相关税费1001万元。省级政府规定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10%。请计算该公司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解析】(2)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
⑤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2000+8800)×20%=2160(万元)
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000+8800+1080+1001+2160 =15041(万元)
(3)增值额=18200-15041=3159(万元)
(4)增值率=3159÷15041×100%=21.00%
(5)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3159×30%-0=947.7(万元)
六、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一)纳税期限(P251)
(二)纳税地点(P251)
(三)纳税申报(P252)
第四节 
房产税法与纳税申报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注意:房产的判定
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贮藏物资的场所。但不包括构筑物: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菜窖等。
一、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区域: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
二、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或房屋支配者为纳税人。
序号 情形 纳税义务人
1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 经营管理单位
2 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 集体单位和个人
3 产权出典的 承典人
4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
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
5 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6 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房产 使用人代缴
下列情形下,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三、税率
从价计税:1.2%
从租计税:12%
特殊规定:
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
四、计税依据的确定
房产税计税依据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
(一)从价计征
1.计税依据:房产余值
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
扣除比例:10%~30%。
2.计税依据的确定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4)更换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3.从价计征的税率:1.2%
4.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征方式下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例:某企业的经营用房原值为5000万元,按照当地规定允许减除30%后余值计税,适用税率为1.2%。请计算其应纳房产税税额。
【解析】
应纳税额=5000×(1-30%)×1.2%=42(万元)
(二)从租计征
1.计税依据:房产租金
注意: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区别对待。
2.从租计征的税率:12%。
3.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租计征方式下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例:某公司出租房屋3间,年租金收入为30000元,适用税率为12%。请计算其应纳房产税税额。
【解析】应纳税额=30000×12%=3600(元)
五、纳税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
(二)纳税地点——房产所在地
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三)纳税申报(P261)
第五节 
契税法与纳税申报
契税是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征税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
(三)房屋买卖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以房抵债和实物交换房屋,均视同房屋买卖,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
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方按投资房产价值或买价缴纳契税。
注意: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征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纳契税
二、纳税人
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三、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
注意:个人购买住房适用税率的优惠政策
面积 购买唯一住房 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90㎡ 1% 1%
>90㎡ 1.5% 2%
四、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
交换价格不等时,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其计税依据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1)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各种补偿费和市政建设配套设施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①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②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2)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3)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4)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五、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例:居民甲有两套住房,将一套出售给居民乙,成交价格为20万元;将另一套两室住房与居民丙交换成两处一室住房,并支付给居民丙换房差价款6万元。试计算甲、乙、丙相关行为应缴纳的契税(假定税率为4%)
【解析】
甲应缴纳契税=60000×4%=2400(元)
乙应缴纳契税=200000×4%=8000(元)
丙不缴纳契税。
六、征收管理和纳税申报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契税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缴纳。
(三)纳税期限与申报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表7-16)(P268)。
第六节 
车船税法与纳税申报
一、征税对象及范围(车辆和船舶)
(一)依法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纳税人: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
三、税目、税额
车船税实行定额税率
排气量、整备质量(商用货车、挂车等)、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机动船舶)、艇身长度(游艇),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挂车按货车税额的50%计算
非机动驳船、拖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的50%计税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例:2017年年初,船舶公司拥有非机动驳船5艘,每艘净吨位3000吨;拖船3艘,每艘发动机功率4000千瓦。当地机动船舶的车船净吨位2001~10000吨的,年税额为5元/吨。该船舶公司2017年应缴纳车船税多少元?
【答案】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车船税。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车船税。所以,该船舶公司应缴纳的车船税=5×3000×5×50%+3×4000×0.67×5×50%=57600
(元)。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五、纳税申报及缴纳
(一)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二)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三)纳税申报
车船税的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要求,将现有车船的数量、种类、整备质量和用途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填报纳税申报表(表7—19)(P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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