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任务四 房产税纳税实务( 税收要素认知) 课件(共18张PPT)-《税法与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学习任务四 房产税纳税实务( 税收要素认知) 课件(共18张PPT)-《税法与纳税实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18张PPT)
学习任务四 房产税纳税实务
税收要素认知
目录
基本税制要素
01
税收优惠
02
掌握房产税的纳税人;
掌握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掌握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掌握房产税的税率;
掌握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提高法律意识和税法遵从;
提高制度自信和民族自豪感。
知识目标
技能目标
思政元素
教学目标
能正确确定房产税的纳税人;
能准确判断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能准确确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能正确区分房产税的适用税率;
目录
基本税制要素
01
税收优惠
02
1. 纳税人
征税范围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




产权归属 纳税人
产权归国家所有 经营管理单位
产权归集体(个人) 集体单位(个人)
产权出典的 承典人
产权未确定或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房产代管人(使用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产所在地的 房产代管人(使用人)
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的 使用人代为缴纳
2.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房屋
区域范围:县城、建制镇仅指人民政府所在地
房屋范围: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挡雨,可供人们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存储物资等
作为商品的房产




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屋来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 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 从建成之日的次月起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房屋的 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的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的 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的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商品房的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4. 税率及计税依据
使用状态 税率 计税依据
自用 1.2% 房产余值
出租 12% 租金收入




2-203:927000*(1-30%)=648900元
515000*(1-30%)=360500元
2-204:1000000*(1+3%)=1030000元
地下仓库:从价和从租两种情况
4. 税率及计税依据
地下建筑
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独立
非独立
566,500.00*(1-50%)*(1-30%)=198275元
4. 税率及计税依据
投资联营
固定收入,不担风险
参与分红,共担风险
从租计征
从价计征
目录
基本税制要素
01
税收优惠
02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3)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
非盈利组织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产
非盈利性卫生机构
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
必须是自用房产
非盈利用途
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
高校学生公寓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
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
特殊房屋
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
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房屋,大修期间免税
经有关部门鉴定
已经停用
个人住房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免税
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减按4%征税
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
阶段性优惠
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额度范围内减征房产税。




技能提升
根据房产税相关规定,下列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的有( )
A.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
B.公园内的照相馆用房
C.外商投资企业自用房产
D.市文工团办公用房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