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九 入境检验检疫资质办理 课件(共62张PPT)-《报关与报检实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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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九 入境检验检疫资质办理 课件(共62张PPT)-《报关与报检实务》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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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62张PPT)
项目九 入境检验检疫资质办理
工作任务:办理出境检验检疫资质
2021年12月,浙江金苑进出口有限公司计划从澳大利亚进口一批冷冻去骨牛肉。为使该批货物能顺利进口通关,张林须完成以下任务:
[任务1]查询入境冷冻去骨牛肉企业和产品资质管理规定。
[任务2]办理相关企业和产品资质。
[任务3]准备检验检疫所需的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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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精讲
境外生产企业、出口商资质办理
为了保障进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进口商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出口商在获得备案(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获准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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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生产企业、出口商资质办理
进口商品 监管制度
食品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水生动物 境外养殖和包装企业注册登记
粮食 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
非食用动物产品 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
动物遗传物质 国外生产单位检疫注册登记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棉花 境外供货企业登记
栽培介质 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中药材 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施注册登记
植物繁殖材料 国外植物繁殖材料种植场(圃)检疫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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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生产企业、出口商资质办理
对跨境电商直购进口商品及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商品,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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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收货人、进口商资质办理
进口商品的国内收货人、进口商在获得备案(注册)后,方可进口相应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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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收货人、进口商资质办理
进口商品 监管制度
食品 收货人备案
水生动物 收货人备案
动物遗传物质 使用单位备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进口企业备案
植物繁殖材料 引种单位或代理进口单位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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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一、审批范围
1. 动物及动物产品
①活动物
②动物遗传物质
③食用性动物产品
④非食用性动物产品
⑤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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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一、审批范围
2. 植物及植物产品
(1)果蔬类
(2)烟草类
(3)粮谷类
(4)豆类
(5)薯类
(6)饲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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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一、审批范围
3. 植物栽培介质
适用于进境的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种或几种混合的具有贮存养分、保持水分、透气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的人工或天然固体物质组成的栽培介质,如苔藓、岩棉、蛭石等,不包括陶瓷土粉和植物生长营养液(不含动物成分或未经加工的植物成分和有毒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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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二、审批办理程序
1. 审批时限
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办妥。对于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海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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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二、审批办理程序
2. 申请及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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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二、审批办理程序
2. 申请及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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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二、审批办理程序
2. 申请及审核
申请单位在系统中完成“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电子申请表”相关信息的录入,提交给直属海关,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直属海关提交书面材料。
初审机构受理申请后,按规定对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必要时对进境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审查合格后,将初审意见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根据规定进行复审,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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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二、审批办理程序
3. 发证
直属海关对准予许可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分为3个月或者一次有效。除对活动物签发的外,检疫许可证不得跨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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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二、审批办理程序
3. 发证
海关总署已将部分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终审权限,授权给具备条件和资质的直属海关,被授权的直属海关具有本关区辖区相关授权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终审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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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
三、特许审批序
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1)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2)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3)动物尸体;
(4)土壤。
因科学研究、教学等特殊原因,须从国外引进以上禁止进境物的,引进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外,引进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还须向初审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审批通过后,海关总署或其授权的直属海关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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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简称“3C认证”),是指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见表9-4)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检测和审核。凡列入目录中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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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
一、主管机构
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管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在指定的工作范围内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展认证工作,为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海关对进口《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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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
一、主管机构
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及其指定业务范围可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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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
二、认证规定
1. 申请人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目录中产品的认证申请。申请人也可委托在国家认监委注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请机构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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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
二、认证规定
2. 申请资料
(1)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书、必要的技术文件和样品;
(2)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3)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的,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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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
二、认证规定
3. 认证程序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产品认证的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环节: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型式试验;
(3)工厂审查;
(4)抽样检测;
(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6)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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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
二、认证规定
4.自我声明评价方式
为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并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第三方认证的基础上增加了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适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根据不同类型的合格评定程序分为自我声明程序A和自我声明程序B:自我声明程序A由自选符合要求的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生产者(制造商)组织对其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自查并出具自查报告;自我声明程序B由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应业务范围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型式试验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生产者(制造商)组织对其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自查并出具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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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
二、认证规定
4.自我声明评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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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
二、认证规定
4.自我声明评价方式
生产者(制造商)按要求完成自我评价,并在事先注册的国家认监委“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信息报送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报送完成后,系统根据报送信息自动生成“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生产者(制造商)、授权代表(适用时)指定的签字人签署后上传系统,完成自我声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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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
三、认证证书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是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符合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并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证明文件。为便于监管,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
其具体内容包括申请人、制造商、产品名称及型号或者系列名称、产品的生产者及生产或者加工场所、认证模式、认证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则、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发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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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分为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认证标志椭圆形长短轴外直径比例为8∶6.3。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获得认证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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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
五、无须或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范围
序号 无须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
2 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3 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4 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5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
6 其他应特殊用途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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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
五、无须或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范围
属于无须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无须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无须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对属于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书、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经批准获得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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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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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备案
一、主管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能效标识产品目录》,规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海关对进口能效标识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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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备案
二、能源标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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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备案
二、能源标识备案
能效标识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生产者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明复制件;进口商营业执照以及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复制件。
(2)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3)能效标识样本。
(4)产品基本配置清单等有关材料。
(5)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复制件。
(6)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有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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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备案
三、免于标注能效标识及备案的范围
进境的列入《能效标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标注能效标识及备案: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4)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5)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6)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7)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8)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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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效标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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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效标识备案
一、主管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水效标识产品目录》,确定适用的产品范围和依据的水效标准。海关对进口水效标识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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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效标识备案
二、用水标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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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效标识备案
二、用水标识备案
用水标识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生产者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明复制件,进口商营业执照以及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复制件;
(2)产品水效检验检测报告;
(3)水效标识样本;
(4)产品基本配置清单等有关材料;
(5)利用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提供其检验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验检测管理规范等,已经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及附件复制件;利用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件复制件;
(6)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有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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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效标识备案
三、免于加施用水标识及备案的范围
列入《水效标识产品目录》用水产品,如属于外国驻华使领馆自用、样品检测等特殊情况,可以免于加施水效标识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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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
一、适用范围
海关总署对检验检疫类别为M或R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实施备案管理,主要包括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接触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材质及其复合材质的容器、用具和餐具,不包括食品包装以及预期与食品接触的机械、电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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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
二、备案申请
食品接触产品进口商或者进口代理商可根据需要,持以下资料向海关申请备案:
(1)“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表”;
(2)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备案申请人出具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
(4)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材质说明,应明确主要成分的构成和化学名称。与食品直接接触部分的材质与产品其他部分材质不同的,应对与食品直接接触部分的材质单独进行说明;
(5)进口产品的品牌、型号、产地、照片、标签及说明书等资料;
(6)进口食品接触产品为新品种的,备案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
(7)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追溯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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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
三、审核与发证
海关收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申请人资格及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海关签发“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备案申请人将与申请内容一致、具有代表性的样品送具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并在取得检测报告后,及时将其提交海关审核。备案申请人资格、备案申请资料和产品检测报告均通过审核的,海关向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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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检验检疫单证
入境法定检验检疫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除报关随附单据外,还要向海关提交相关检验检疫单证。
海关出具的单证、国内其他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可通过系统联网或互联网查询的单证,申报时仅须提供单证名称和号码。
企业资质类单证统一纳入企业管理,申报时仅须提供资质名称和号码。
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出具的证明、声明类材料,如合格保证等,申报时仅须声明持有相关材料,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验核原件的,企业予以提供。
其他单证,应上传电子扫描件;多次使用的,只上传一次。
企业或其代理人应保证电子化单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上传单证扫描件格式应符合海关要求,并按规定保存相关纸质单证以备核验。
1. 单证种类与提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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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检验检疫单证
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口报关单整合申报” 界面中,先在“产品资质”栏目(只提供录号功能)选择入境检验检疫单证填报编号。
2. 单一窗口提交操作
知识精讲
入境检验检疫单证
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口报关单整合申报” 界面中,先在“产品资质”栏目(只提供录号功能)选择入境检验检疫单证填报编号。
2. 单一窗口提交操作
知识精讲
入境检验检疫单证
对需要上传单证电子扫描件的,在“随附单据”栏目选择对应单证类别后上传电子文本(注意:“报关单类型”栏目须先选择“M-通关无纸化”)。
2. 单一窗口提交操作
知识精讲
入境检验检疫单证
对需要上传单证电子扫描件的,在“随附单据”栏目选择对应单证类别后上传电子文本(注意:“报关单类型”栏目需先选择“M-通关无纸化”)。
2. 单一窗口提交操作
操作指导
任务操作
工作任务1
张林查询《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第249号令),其中规定:
  第十八条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公布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海关依法对需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进口食品实施检疫审批管理。食品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张林查询《关于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8号),其中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海关总署决定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事项和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冷冻去骨牛肉进口业务涉及的企业资质为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和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产品资质为肉类产品检疫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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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2
因浙江金苑进出口有限公司选择从澳大利亚进口冷冻去骨牛肉,张林在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中查询澳大利亚牛肉供货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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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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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2
张林在海关总署网站“热点”-“进出口食品”-“信息服务”—“业务信息”—“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信息”栏找到“进口肉类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从中查询澳大利亚牛肉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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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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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2
2022年1月初,浙江金苑进出口公司与澳大利亚YOLARNO PTY.LTD.达成一笔冷冻去骨牛肉的进口意向。YOLARNO PTY.LTD.既是在我国海关总署注册的澳大利亚牛肉生产企业(注册编号:218;生产方式:屠宰、分割、冷藏),又是在我国海关总署备案的牛肉出口商(备案号:03614001296)。
2022年1月7日,张林填写“检疫许可证申办企业备案表”。加盖公章后连同其中“企业资料”栏所列资料以及公司法人代表张明签署的“进口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一并提交给杭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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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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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2
2022年1月11日,张林登录“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系统”,在左侧导航栏中点击 “申报管理”下的 “录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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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2
2022年1月11日,张林登录“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系统”,在左侧导航栏中点击 “申报管理”下的 “录单”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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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2
张林在线填写完成进境检疫物信息、运输信息、境内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信息、境外生产加工单位信息,选择并上传随附单证,点击“提交”。
经过杭州海关初审以及海关总署审核批准,1月18日,杭州海关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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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3
张林2022年1月19日,浙江金苑进出口有限公司和澳大利亚YOLARNO PTY.LTD.正式签订冷冻去骨牛肉的购买合同。
2月15日,澳大利亚YOLARNO PTY.LTD.发来该批冷冻去骨牛肉的销售包装的英文标签样张和中文翻译件供确认。
2月30日,该批冷冻去骨牛肉从澳大利亚启运。3月15日,浙江金苑进出口有限公司收到信用证开证行转来的全套单据(发票、装箱单、提单、装运通知、原产地证书、澳大利亚官方兽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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