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认知 课件(共25张PPT)-《税费计算与申报》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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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认知 课件(共25张PPT)-《税费计算与申报》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25张PPT)
项目一 税收基础
任务一 税收认知
任务二 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认知
任务三 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认知
项目内容
【学习目标】
(1)能识记税收的含义、税收的特征、我国目前各行业的税收体系。
(2)能明确税收的起源与发展、税收的职能与作用、税收与税法的关系、税法的构成要素、税务机构的设置。
(3)能对税收进行分类、对税收征收管理范围进行划分、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进行划分。
【思政目标】
(1)增强依法纳税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2)增强文化自信,激发爱国情怀。
(3)深化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
(4)培养团队精神和协作精神。
【项目引例】
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的运用
纳税人张三某月应纳税所得额为6 000元。全额累进税率表和超额累进税率表分别见表1-2和表1-3。
表1-2 三级全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元) 税率(%)
1 5000以下(含) 10
2 5000(不含)~20000(含) 20
3 20000(不含)以上 30
表1-3 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元)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5000以下(含) 10 0
2 5000(不含)~20000(含) 20 500
3 20000(不含)以上 30 2500
【工作要求】
1.若采用全额累进税率,计算张三当月的应纳税额。
2.若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张三当月的应纳税额。
【项目引例解析】见本项目的任务二
任务二 税收制度的
构成要素认知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与税法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
二、税法的构成要素
(一)总则
总则主要包括税法的立法意图、立法依据、适用原则等。
(二)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又称纳税人、纳税主体,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我国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即征税主体;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即纳税主体。由于各具体税收法律关系不同,各税种的税法具体调整对象也不同,因此纳税主体(纳税人)也有所不同。
(三)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课税对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物或行为。征税对象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例如,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所得额;车船税的征税对象为车辆、船舶。
(四)税目
税目是各税种的具体征税项目,反映征税的具体范围,是对征税对象质的界定。税目体现征税的广度,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例如,我国的消费税设置了烟、酒、高档化妆品等15个税目。
(五)税率
税率是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纳税人负担的大小。税率体现征税的深度,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的税率形式:
(六)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的期限。
(七)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税法对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针对税收减免的鼓励或照顾措施。
税基式减免
税基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降低计税依据的方式来实现的减税免税。
税率式减免
税率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税率式减免涉及的概念包括重新确定较低的税率、选用其他较低的税率、零税率。
3. 税额式减免
税额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税额式减免涉及的概念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征率以及另定减征额等。
(八)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纳税人针对征税对象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九)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根据各个税种征税对象的纳税环节以及便于对税源进行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缴、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十)罚则
罚则又称法律责任,是对违反税法的行为所采取的处罚措施。
(十一)附则
附则主要规定某项税法的解释权和生效时间。
任务三 我国的
税收管理体制认知
一、我国税务机构的设置
中央政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正部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构设立税务局。
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
目前,我国税收分别由税务局、海关负责征收管理。
税务局主要负责下列税种及非税收入等的征收和管理: 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除外)、消费税(进口环节消费税除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环境保护税、出口退税(增值税、消费税)、非税收入和社会保险费等。
海关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关税、船舶吨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海关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划分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为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调整为中央收)等。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环境保护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
(1)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50%,地方政府分享50%。
(2)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3)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4)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5)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国铁路总公司(原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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