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十 车船税计算与申报 课件(共28张PPT)-《税费计算与申报》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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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十 车船税计算与申报 课件(共28张PPT)-《税费计算与申报》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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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8张PPT)
项目十 车船税
计算与申报




任务一 车船税的基本原理认知
任务二 车船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确定
任务三 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任务四 车船税的纳税申报
【学习目标】
(1)能明确车船税的基本原理,能判定哪些业务应缴纳车船税。
(2)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计算车船税。
(3)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填写“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表,并能进行车船税的纳税申报。
【思政目标】
(1)增强依法纳税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2)增强制度自信,激发爱国情怀。
(3)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工匠精神。
(4)深入理解车船税相关政策,引导学生深入社会实践、关注现实问题,培育理性开支、节约资源的职业素养。
任务一 车船税的
基本原理认知
一、车船税的含义
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车船税的发展
现行车船税法的基本规范,是2011年2月25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23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任务二 车船税纳税人
和征税范围的确定
一、车船税纳税人的确定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指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也属于车船税的纳税人。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二、车船税征税范围的确定
“车辆、船舶”是指依法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1)车辆:1)乘用车;2)商用车客车;3)商用货车;4)挂车;5)摩托车;6)其他车辆。
(2)船舶(包括机动船舶、游艇)。
三、车船税税目的确定
车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见表10-2)执行。
任务三 车船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车船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一)车船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1)乘用车、商用车客车、摩托车:以辆数为计
税依据;
(2)商用车货车、挂车、其他车辆:按整备质
量吨位数为计税依据;
(3)机动船舶:按净吨位数为计税依据;
(4)游艇:按艇身长度为计税依据。
(二)车船税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2)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的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可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3)乘用车以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载的排气量毫升数确定税额区间。
二、车船税税率的判定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1)
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2)
三、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运用
(一)法定减免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船舶。
(5)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6)各地根据法律授权,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基本都给予定期减免车船税的税收优惠。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特定减免
(1)
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
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四、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任务四 车船税
的纳税申报
一、车船税的纳税方式
(1)自行申报方式: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2)代收代缴方式: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由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
二、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
(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三、车船税的纳税期限
车船税是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但下列情形的纳税期限按规定执行:
(1)机动车辆在投保交强险时尚未缴纳当年度车船税的,应当在投保的同时向保险机构缴纳;
(2)新购置的机动车辆,应当在办理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的同时缴纳;
(3)新购置的船舶,应当在取得船舶登记证书的当月缴纳。其他应税船舶,应当在办理船舶年度检验之前缴纳;
(4)在申请车船转籍、转让交易、报废时尚未缴纳当年度车船税的,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之前缴纳;
(5)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又找回的,纳税人应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四、车船税的纳税地点
五、车船税的纳税申报实务
纳税人对车船税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当填报“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见表10-3)、“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见表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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