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的确定 课件(共18张PPT)-《税费计算与申报》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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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的确定 课件(共18张PPT)-《税费计算与申报》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18张PPT)
项目十五 个人所得税
计算与申报




任务一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理认知
任务二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
任务三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的确定
任务四 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判定
任务五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运用
任务六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任务七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及扣缴
【学习目标】
(1)能明确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原理,会界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会判断哪些业务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会选择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能充分运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2)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称为综合所得)的应纳税额,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额,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额,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额,偶然所得的应纳税额以及个人所得税几种特殊情况的应纳税额。
(3)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表,并能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思政目标】
(1)增强依法纳税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2)增强制度自信,激发爱国情怀。
(3)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工匠精神。
(4)深入理解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引导学生深入社会实践、关注现实问题,强化学生自觉纳税和依法纳税意识。
任务三 个人所得税
征税对象的确定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注 意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
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上述各项所得一般属于个人独立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或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也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将具有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报酬性质的稿酬所得单独列为一个独立的税目,不仅因为稿酬所得有着不完全等同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一般劳务报酬所得的特点,而且有利于单独制定征税办法,体现国家的优惠、照顾政策。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但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取得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九、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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