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课件(共53张PPT)-《税费计算与申报》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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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课件(共53张PPT)-《税费计算与申报》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资源简介

(共53张PPT)
项目十四 企业所得税
计算与申报




任务一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理认知
任务二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
任务三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的确定
任务四 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判定
任务五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运用
任务六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任务七 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任务八 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计算
任务九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任务十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学习目标】
(1)能明确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理,会界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会判断哪些业务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会选择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能充分运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能确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确定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确定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确定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的项目,确定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的项目,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进行亏损弥补。
(3)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对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存货和投资资产的涉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4)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计算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额,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计算境外所得的抵扣税额。
(5)会判断哪些业务可能被税务机关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能明确税务机关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和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征收的方法,会计算因特别纳税调整而加收的利息,识记追溯时限。
(6)能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表,并能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学习目标】
(1)增强依法纳税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2)增强制度自信,激发爱国情怀。
(3)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工匠精神。
(4)深入理解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引导学生深入社会实践、关注现实问题,强化学生重视科研创新、支持我国农业发展的思想。
【思政目标】
任务六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确定的基本方法
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在实际过程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有两种方法。
(一)间接计算法
在间接计算法下,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加上或减去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的项目金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的金额;二是企业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金额。
(二)直接计算法
在直接计算法下,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二、收入总额的确定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货币形式
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非货币形式
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
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这些非货币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
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3.转让财产收入
它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它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
它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
它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它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它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9.其他收入
它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经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1)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3)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1)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3)企业发生第(2)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确定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注意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非营利组织其他免税收入。
四、准予扣除项目的确定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
权责
发生制
原则
合理性
原则
税前扣除
项目原则
确定性
原则
相关性原则
配比
原则
(二)准予扣除项目的基本范围
(1)税前扣除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4)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可按照实际发生额或者规定的标准扣除。
1)工资、薪金支出。
它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a.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b.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社会保险费。
a.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d.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利息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按下列规定扣除:
a.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b.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5)借款费用。
a.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b.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6)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外,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租赁费。
a.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
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b.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
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分期扣除。
11)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4)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7)党组织工作经费。
a.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b.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8)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五、不得扣除的项目的确定
六、亏损弥补 
  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税法规定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年度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100 10 -20 30 20 30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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