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3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的确定 课件(共42张PPT)-《税费计算与申报》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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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的确定 课件(共42张PPT)-《税费计算与申报》同步教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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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2张PPT)
项目十四 企业所得税
计算与申报




任务一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理认知
任务二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
任务三 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的确定
任务四 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判定
任务五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运用
任务六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任务七 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任务八 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计算
任务九 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
任务十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学习目标】
(1)能明确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理,会界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会判断哪些业务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会选择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能充分运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能确定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确定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确定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确定企业所得税准予扣除的项目,确定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的项目,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进行亏损弥补。
(3)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对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存货和投资资产的涉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4)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计算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额,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计算境外所得的抵扣税额。
(5)会判断哪些业务可能被税务机关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能明确税务机关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方法和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征收的方法,会计算因特别纳税调整而加收的利息,识记追溯时限。
(6)能确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能根据相关业务资料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表,并能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学习目标】
(1)增强依法纳税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2)增强制度自信,激发爱国情怀。
(3)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工匠精神。
(4)深入理解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引导学生深入社会实践、关注现实问题,强化学生重视科研创新、支持我国农业发展的思想。
【思政目标】
任务三 企业所得税
征税对象的确定
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任务四 企业所得税
税率的判定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
基本
税率
25%
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机构、场所有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低税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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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但实际征税时适用10%的税率。
任务五 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运用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
企业所得税
税收优惠
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一、免税与减税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包括“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包括免征和减征两部分。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等;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照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上述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自2022年1月1日起,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的征管问题规定如下:
(1)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5)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6)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7)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五、加计扣除优惠
(一)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六、创业投资企业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
甲企业2021年1月1日向乙企业(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100万元,股权持有到2022年12月31日。甲企业2022年度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万元。
七、加速折旧优惠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采用以上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是指: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八、减计收入优惠
(1)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社区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十、民族自治地方企业优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注意
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但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非居民企业优惠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类非居民企业取得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十二、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
(一)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优惠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
(三)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
(四)债券利息减免税的优惠
十三、西部大开发的优惠
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十四、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优惠
十五、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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