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17张PPT)项目二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办税业务22-21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3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计算公式中的“当期”,是个重要的时间限定,只有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才是法定的当期销项税额和当期进项税额。一、销项税额的时间规定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以下几种: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发生应税行为,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货物、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4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56.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除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及销售代销货物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或者是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7.纳税人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8.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69.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论是否收取款项或提供服务,如果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先开具发票,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例:某试点纳税人出租一辆小轿车,租金5000元/月,一次性预收了对方一年的租金共60000元,则应在收到60000元租金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并按60000元确认收入。而不能将60000元租金采取按月分摊确认收入的方法,也不能在该业务完成后再确认收入。10.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7二、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8三、增值税纳税期限: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910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纳税人无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填报纳税申报表,并于次月1日至15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11四、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销售地或应税劳务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12(4)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5)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6)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132-22 附加税费的计算14一、附加税费的征税范围、纳税主体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二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主要目的是筹集城镇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资金。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扶持教育事业发展,计征用于教育的政府性基金,是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费用。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教育事业,还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具有附加税费性质,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二税”税额,本身并没有类似于其他税种的特定、独立的征税对象。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纳税(费)主体是指负有缴纳“二税”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缴纳“二税”中的一种,就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但计税时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5二、城市建设维护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税的其他地区,其计算公式为:应纳城市建设维护税税额=实际缴纳增值、消费税税额之和×适用税率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的税率执行。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16三、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征收比率根据有关规定,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2%。17四、附加税费的征免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应当与“两税”同时缴纳,其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也与“两税”相同。但要注意如下几点:1.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2.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3.对“二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二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4.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