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二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办税业务-8 课件(共23张PPT)-《纳税实务(第四版)》同步教学(高教社)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项目二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办税业务-8 课件(共23张PPT)-《纳税实务(第四版)》同步教学(高教社)

资源简介

(共23张PPT)
项目二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办税业务
2
2-15 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确定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按照现行税收制度规定, 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从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1)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2)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是购买方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3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三)农产品进项税额;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五)过路、过桥费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
(六)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
4
二、进项税抵税条件
1.“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四流”一致。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2.用途确认。
现行制度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5
三、具体抵税办法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两种: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6
※改变用途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抵扣
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 + 适用税率) × 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7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我国目前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代征,纳税人从海关取得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8
(三)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存在如下5种情况:
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9
4.自农业生产者购进自产农产品以及自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农产品(不含享受批发零售环节免税政策的鲜活肉蛋产品和蔬菜),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5.核定扣除
目前,我国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各自扩大试点的农产品实行核定扣除。
6.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扣除率为10%。
10
(四)税收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税收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进行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1
 (五)过桥过路费的抵扣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规定:“2018年1月1日以后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可以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高速公路通行费:抵税率为3%;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抵税率为5%;
桥、闸通行费:抵税率为5%。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16
财政部监制:不能抵
高速公路:3%
大桥:5%
(六)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对应的税额
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暂时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七)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
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所以,此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22
谢谢大家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