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二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办税业务-2 课件(共26张PPT)-《纳税实务(第四版)》同步教学(高教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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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办税业务-2 课件(共26张PPT)-《纳税实务(第四版)》同步教学(高教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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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6张PPT)
项目二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办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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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增值税征税的特殊范围
视同销售
混合销售
兼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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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
(1)视同销售货物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强调用于销售,需收款开票),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同一县市,主管税务机关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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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简易计税或免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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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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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指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
注意:不涉及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例如:企业销售产品的同时为客户提供送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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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按主业征税,如果发生混合销售,而主业税率较高,则适宜进行纳税筹划,分签合同,避免按高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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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企业主要从事货物生产,但同时也拥有运输资质。该企业销售了一批货物给客户,客户要求送货上门,并由客户承担运费。
分析:
如果企业与客户仅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则应作为混合销售处理,货物和运输费用均按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13%纳税;
但如果销售方将运输业务分立出来,单独设立专门的运输公司,由运输公司单独和客户签订运输合同,运输费用的适用税率就变成了9%,降低4个点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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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行为
(一)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具体办法如下: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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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某纳税人既有货物销售业务,又有运输业务,(两项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如果该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上述两项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则销售货物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提供运输服务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如果该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上述两项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则销售货物和提供运输服务均从高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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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这一规定是为了使纳税人能够准确核算和反映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将分别核算作为纳税人减免税的前置条件。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享受免税、减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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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二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办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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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增值税的不征项目和减免项目
不征和免征的区别:
不征和免征最终的结果都是企业没有因为这些项目而缴纳增值税,但不征和免征还是有很大的区别:
不征税项目: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项目;
非增值税征税范围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免征项目: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只是暂时免于征收,
国家随时可以恢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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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增值税征税范围
非经营活动不属于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如:
1.行政单位收取的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
5.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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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征税。
为了体现税收制度设计的完整性及堵塞征管漏洞,也为了体现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税收政策将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纳入征税范围,但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又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
(2)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主要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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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3)存款利息。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非金融企业之间、企业和个人之间借贷涉及的利息,不包括在不征税的范围之内。
(4)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5)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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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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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免税项目有很多,并且它们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和国家调控措施的变化而变化,我们仅对部分目前实施的政策加以解释。
1.免税货物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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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除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外,我国目前还对流通环节的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流通环节是指批发和零售环节。另外,简单加工,即: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等工序加工再出售的上述产品也免税。
其他农产品在流通环节照常征税,不享受免税政策。
※纳税人既销售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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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避孕药品和用具。从事避孕药品和用具的生产、批发和零售,都免征增值税。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但仅限于进口环节免征增值税。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除前述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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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免税服务等
目前,纳税人提供的教育、养老、医疗等40项服务项目,目前也享受免税政策,具体内容请大家遵照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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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起征点
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个人:
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 000 ~ 20 000 元(含本数);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 ~ 500 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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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45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45万元)的,自2021年4月1日起,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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