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一 纳税准备工作 课件(共16张PPT)-《纳税实务(第四版)》同步教学(高教社)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项目一 纳税准备工作 课件(共16张PPT)-《纳税实务(第四版)》同步教学(高教社)

资源简介

(共16张PPT)
模块一 税务登记与多证合一
项目一 纳税准备工作
一、税务登记与“五证合一”
2016年10月1日起,全国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
一、税务登记与“五证合一”
2017年10月1日前,在“五证合一”的基础上实现“多证合一”
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营业执照
统计
登记证
社会保险
登记证
税务
登记证
组织机构
代码证
刻章
许可证
开户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勤业备案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机构信用代码证
原产地证表
住房公积金登记证
一、税务登记与“五证合一”
2020年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开通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做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
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
一、税务登记与“五证合一”
“多证合一”后对原有税务登记体系的影响
开业
税务登记
变更
税务登记
停业复业
登记
外出经营
报验登记
注销
税务登记
税务信息
变更
跨区域涉税
事项报验
开具清税证明
基本维持不变
登记信息确认
二、 办理企业开办涉税事项
1.企业开办涉税事项的种类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办理:登记信息确认、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含税务UKey发放)、发票领用等6个事项,。
除上述事项之外,各地不得擅自增加其他事项作为企业开办事项。
二、办理企业开办涉税事项
2.办理企业开办涉税事项的程序
办理时间
企业开办、申领营业执照时
在领取营业执照以后、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
提交表单
Lorem ipsum dolor sit amet
办理流程
Lorem ipsum dolor sit amet
企业开办、申领营业执照时一并申请
领取营业执照以后、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单独申请
一表集成
《新办纳税人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
一套资料、一次提交、一次采集、一次办结
提交材料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一次性办结所申请事项
模块二 领购发票
项目一 纳税准备工作
一、发票的种类
发票种类
税控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非税控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定额发票等。
二、领购发票的流程
发票票种核定
提供:《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税控系统)
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增值税税控系统
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需要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办理
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UKey;《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票种核定通知)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发票领用
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领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还需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UKey
说明:对开办首次申领发票涉及相关事项,纳税人可通过一次填报和确认《新办纳税人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办理。
模块三 办理企业存续期间纳税事项
项目一 纳税准备工作
一、办理税务信息变更
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如果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应当根据该信息的管理归属部门来确定变更申请的经办机构和程序。
变更信息属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管理
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管理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税收机关根据接收到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的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
变更信息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管理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供有关变更材料。
如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
二、 办理停业、复业税务登记
1.停业税务登记
实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2.复业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三、 办理跨区域纳税事项报验手续
跨区域纳税
事项报告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A
跨区域纳税
事项信息反馈
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C
跨区域纳税
事项报验
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B
四 办理企业注销清税手续
已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五、开具清税证明
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最后一期申报纳税,并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
填写《清税申报表》,并提交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等
税务机关核查、检查无误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
领取清税证明
提出清税申请
清税前的清理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