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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资源税制
第七章 资源税制
掌握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会计算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
本章学习目标
第一节 资源税
一、资源税概述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概念
Page *
具有级差收入税的特点
具有受益税性质
1
2
二、资源税的特点
D
B
C
A
征税范围
纳税人
税率(税额)
税收优惠
二、资源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2.金属矿产
3.非金属矿产
1.能源矿产
4.水气矿产
5.盐类
二、资源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征税范围
纳税人
二、资源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二)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其中对地热、石灰岩、其他黏土、砂石、矿泉水和天然卤水6种应税资源采用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率,其他应税资源均采用比例税率。
二、资源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三)税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四)税收优惠
(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四)税收优惠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3)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4)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衰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15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20%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三、资源税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三、资源税的计算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4.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5.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三、资源税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2.销售数量
三、资源税的计算
(二)计税方法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资源税的计算
(二)计税方法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率。
三、资源税的计算
(二)计税方法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三、资源税的计算
(二)计税方法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三、资源税的计算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适用的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适用的定额税率
【例1】某石油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开采原油9 000吨,其中单月销售6 00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 500万元,同时还向购买方收取延期付款利息3.39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运费9万元、税额0.81万元。已知:原油的资源税税率为6%,试计算应纳的资源税税额。
三、资源税的计算
实例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解答>应纳资源税=[1 500+3.39÷(1+13%)]×6%
=90.18(万元)
1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3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2
(二)纳税期限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四、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概述
(一)概念
Page *
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
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
征税面比较广
2
3
1
(二)土地增值税特点
4
采用超率累进税率
实行按次征收
5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同于“出让”,国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征税;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的无偿转让。
二、土地增值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可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包括个体经营者。
不论法人与自然人,不论经济性质,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不论部门,只要有偿转让房地产,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土地增值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二)纳税人
二、土地增值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三)税率
级次 项目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比例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50%以下(含50%) 30% 0
2 超过50%~100% (含100%) 40% 5%
3 超过100%-200%以下(含200%) 50% 15%
4 200%以上 60% 35%
1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
2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房地产,免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
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税。
3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税。
4
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暂免征收 。
二、土地增值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四)税收优惠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或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或参照评估价格确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一)增值额的确定
增值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费用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1)新建房扣除
项目金额的确定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一)增值额的确定
(2)旧房及建筑物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A.按评估价格扣除
B.按购房发票金额计算扣除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一)增值额的确定
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的收入,减准予扣项目金后的余额。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房地产转让价格或扣除项目金额,致使增值额不准确,影响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缴纳,应依法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3.增值额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一)增值额的确定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的税率)
为了简便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一般可采用速算扣除法计算。速算扣除法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一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以上公式中的速算扣除系数与税率级相对应,分别为0、5%、15%和35%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
【例3】某房地产公司2021年6月转让高级公寓一栋,获得不含增值税收入7 500万元,获得购买方原准备盖楼的钢材2 100吨,每吨不含税价格2500元。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1 450万元,开发土地、建房及配套设施等支出2 110万元,支付开发费用480万元(其中:利息支出295万元,能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不超标准),支付转让环节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共计47万元。计算该公司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实例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收入额=7 500+2 100×0.25=8 025(万元)
开发费用可扣除额=295+(1 450+2 110)×5%=473(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1 450+2 110)×(1+20%)+473+47=4 792(万元)
增值额=8 025-4 792=3 233(万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的比例:3 233÷4 792=67.47%
该比例超过50%未超过100%,故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应纳税额=3 233×40%-4 792×5%=1 053.6(万元)
解答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4】某国有商业企业2021年8月利用库房空地进行住宅商品房开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2 840万元,缴纳相关费用160万元;住宅开发成本2 800万元,其中含装修费用6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300万元(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当年住宅全部销售完毕,取得销售不含增值税收入共计9 000万元;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50.5万元;缴纳印花税4.5万元。已知:该公司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10%。计算该企业销售住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实例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1)住宅销售收入额=9 000万元
(2)扣除项目金额: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2 840+160=3 000万元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为2 800万元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为:(3 000+2 800)×10%=580(万元)
④与转让房地产允许扣除的税金为: 50.5+4.5=55(万元)
转让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为:3 000+2 800+580+55=6 435(万元)
(3)计算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9 000-6 435=2 565(万元)
(4)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2 565÷6 435=39.86%
(5)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2 565×30%=769.5(万元)
解答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5】2021年5月,某企业将旧车间出售,取得含增值税收入105万元,采用简易计税办法缴纳了增值税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0.5万元。该车间账面原值30万元,已提折旧14万元,现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为80万元,有五成新。旧房占地原来是行政划拨的,转让时补交了土地出让金18万元。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不考虑印花税等其他税费)。
实例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1)销售收入=105÷(1+5%)=100(万元)
(2)扣除项目金额: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18万元
②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80×50%=40(万元)
③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费=0.5(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18+40+0.5=58.5(万元)
增值额=100-58.5=41.5(万元)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例=41.5÷58.5=70.94%
应纳税额=41.5×40%-58.5×5%=13.675(万元)
解答
四、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然后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1.纳税人是法人
转让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不一致的,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是自然人
转让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的,应在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不一致的,则应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二)纳税地点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一)概念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Page *
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2
3
1
(二) 城镇土地使用税特点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所有的土地。
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真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二)纳税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三)税率
级别 人口 每平方米税额(元)
大城市 50万元以上 1.5~30
中等城市 20万元~50万元 1.2~24
小城市 20万元以下 0.9~18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12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
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税收
优惠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四)税收优惠
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
计算公式为:
年度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单位税额
月(或季、半年)度应纳税额=年度应纳税额÷12(或4、2)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二)税额计算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例6】某公司与政府机关共同使用一栋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物,该建筑物占用土地面积2000平方米,建筑物面积10000平方米(公司与机关的占用比例为4:1),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计算该公司全年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实例
应纳税额=2000×4÷5×5
=50000(元)
解答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例7】某商业企业占用土地20 000平方米,其中企业办的学校自用地为3 000平方米,当地政府核定的土地使用税税额为3元/平方米,计算该企业应纳的土地使用税?
实例
应纳税额=(20 000-3 000)×3
=51 000(元)
解答
购置存量房
4
新征用的土地
1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2
购置新建商品房
3
出租、出借房产
5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般按月,季或半年征收一次。
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
(一)概念
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
一、耕地占用税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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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
兼具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性质
采用地区差别税率
2
3
1
(二)耕地占用税特点
二、耕地占用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占用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所谓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上述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耕地占用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二)征税范围
二、耕地占用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三)税率
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6~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5~25元。
三、耕地占用税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人均耕地面积
(二)税额计算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以每平方米土地为计税单位,按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三、耕地占用税的计算
【例8】某高尔夫球俱乐部经批准占用耕地50公顷(500 000平方米),用于建设高尔夫球场。当地政府规定的耕地占用税税额为5元/平方米,计算应纳的耕地占用税?
实例
应纳税额=500 000×5=2 500 000(元)
解答
四、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和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从价定率为主、从量定额为辅的办法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采用超率累进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耕地占用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占用的耕地面积按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
本章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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