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财产税制 课件(共44张PPT)-《税法(第五版)》同步教学(高教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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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财产税制 课件(共44张PPT)-《税法(第五版)》同步教学(高教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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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财产税制
掌握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的应纳税额
本章学习目标
第一节 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第一节 房产税
一、房产税概述
(一)房产税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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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
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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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税概述
(二)房产税的特点
二、房产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包括
不包括
农村、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二、房产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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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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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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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二)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
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贮藏物资的场所。
按房产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减按4%
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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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产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四)房产税的征税税率
二、房产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五)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这些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
高校学生公寓
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免征房产税范围如下
三、房产税计算
(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
1.从价计征:按照房产计税价值征税
2.从租计征: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
三、房产税计算
(二)税额计算
1.从价计征的计算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 1.2%
实例
【例1】某公司于2020年初开始修建车间一座,10月1日该车间建成并投入使用,造价500万元,当地规定允许减除房产原值的扣除比例是30%,请计算其应纳的房产税。
三、房产税计算
(二)税额计算
解答
应纳房产税
=500×(1-30%)×1.2%÷12×3
=1.05(万元)
三、房产税计算
(二)税额计算
2.从租计征的计算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实例
【例2】 2020年1月1日某公司将价值120万元的自有房产一座出租给其他企业,年租金50万元。请计算其当年应纳房产税税额。
三、房产税计算
(二)税额计算
解答
应纳税额=50×12%
=6(万元)
四、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8.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四、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二)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三)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
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第二节 车船税
一、车船税概述
第二节 车船税
(一)车船税的概念
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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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财产税性质
具有单项财产税特点
实行分类、分级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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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船税概述
(二)车船税的特点
二、车船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车船税的征税范围
乘用车
商用车
其他车辆
摩托车
船舶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二、车船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二)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我国境内应税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二、车船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三)车船税的税目与税率
二、车船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三)车船税的税目与税率
二、车船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四)税收优惠
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税。
税收优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三、车船税计算
(一)车船税的计税依据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三、车船税计算
(二)税额计算
实例
【例3】某运输公司拥有客车15辆,核定的车船税税额为480元/辆。计算该公司当年应纳车船税。
应纳税额=15×480= 7 200(元)
解答
四、车船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二)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三)纳税申报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节 契税
第三节 契税
一、契税概述
契税,是指国家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按照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契税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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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财产转移税
由财产承受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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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税概述
(二)契税的特点
二、契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契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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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房屋买卖
房屋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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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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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二、契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二)契税的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税收行政管辖范围内。
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二、契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三)契税的税率
契税实行3% ~5%的幅度税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二、契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四)税收优惠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税收优惠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二、契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四)税收优惠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税收优惠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三、契税计算
(一)契税的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三、契税计算
(一)契税的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三、契税计算
(二)应纳税额计算
实例
【例4】居民甲有两套住房,将一套出售给居民乙,成交价格为300 000元(不含增值税);将另一套两室住房与居民丙交换成两处一室住房,并支付给居民丙换房差价款100 000元。试计算甲、乙、丙相关行为应缴纳的契税(假定税率为3%)。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三、契税计算
(二)应纳税额计算
解答
(1)甲应缴纳契税=100 000×3% =3 000(元)
(2)乙应缴纳契税=300 000×3% =9 000(元)
(3)丙不缴纳契税
四、契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二)纳税地点
契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纳税人发生契税纳税义务时,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房产税是以城镇范围内经营性的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其税率分别为1.2%和 12%。
车船税是以我国境内的车辆、船舶为征税对象,向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从量定额征收的一种税。
契税是以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其计税依据是不动产的价格,实行 3% ~5%的幅度比例税率。
本章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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