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法基本原则 课件(共22张PPT)-《税法学》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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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税法基本原则 课件(共22张PPT)-《税法学》同步教学(高教版)

资源简介

(共22张PPT)
税法学
Taxation Law
第二章
税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税收法定原则
量能课税原则
第二节
第四节

contents
第一节
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
第一节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起源与发展
1215年《自由大宪章》
1689年《权利法案》
1767年,詹姆斯 斯图亚特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总结并提出了税收法定原则
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税收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内涵
(一)课税要件法定主义
课税要件,即通过其满足来使纳税义务得以成立的要件,以及税的课赋、征收的程序性规定,必须由法律进行规定。
第一,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得以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来对课税要件进行任何新的规定。
第二,凡违反法律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一律无效。
第三,税法解释中禁止类推的适用。
第四,税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
第五,禁止溯及课税。
税收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内涵
(二)课税要件明确主义
●当受法律或受法律的委任时,行政法规等才可以制定关于课税要件、税的课赋、征收程序方面的规定。但在这种情况下,其规定必须尽量做到意义准确明了。
●在税法中,原则上是不允许设定关于行政机关在税收实体方面的自由裁量的规定的。同时也要尽量回避使用那些不确定的概念(抽象的、多义的概念)。
税收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内涵
(二)课税要件明确主义
传统上,税收法定原则主要是一种形式法定,为了避免形式主义,有必要强调税收实质法定原则。所谓税收形式法定,即强调在外在形式上,税收应该法定,即名义上的税收法定。所谓税收实质法定,是指不仅仅在形式上应该做到税收法定,还要看税收的实质内容是否真正做到了法定,即实际上的税收法定。
税收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内涵
(三)合法性原则
√ 只要课税要件充足,则税务机关就没有减免税的自由,也没有不征税的自由,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税额进行征收。
√ 因此,不依据法律,则不允许减免和缓征税;也不允许纳税义务人同税务机关之间就纳税义务的内容和征收时期、方法等达成和解。
税收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内涵
(四)程序的保障原则
征税涉及到对纳税人财产的侵犯和剥夺,因此,税的开征和征收,必须以妥当的程序来行使,由此产生的争议,也应以公正的程序加以解决。这被称为程序的保障原则。
税收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
三、税收法定原则中的“法”——税收动态法定原则
(一)税收静态法定,强调一切税收要素都必须由最高立法机关的法律予以规定,不允许执法机关、地方立法机关予以任何变通,不给执法机关任何自由裁量权。
(二)税收动态法定,赋予地方立法机关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国家立法机关对基本的税收制度和基本框架做出立法的同时授权行政机关根据立法机关规定的上限和下限,根据经济运行的具体态势,通过变动税率杠杆或者开征、停征某种税收,调控经济运行,符合税收法定原则。
第二节
量能课税原则
量能课税原则
第二节
◇ 量能课税原则,又称量能负担原则,作为衡量税收负担是否公平、平等的原则,其最基本的要求是“税收安排必须遵循最小牺牲原则的同时,税收必须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平等征收。”
◇ 根据这一原则,税收的分配依据必须是负担能力,纳税能力不同者负担不同的税收。能力强者多负担,能力弱者少负担,无能力者不负担。
税法的基本知识
第二节
一、能者多税原则
涵义:税收应该按照公民的实际纳税能力进行征收,能力强者应多缴纳税收
无论是比例税率还是累计税率,均能体现能者多税原则。
依比例税率,收入越高,尽管税率不变,但缴纳的税额越多,这体现了能者多税原则。
累进税率更能体现能者多税原则,收入越高,税率加倍提高,所缴纳的税额也加倍提高
税法的基本知识
第二节
二、生存权保障原则
涵义:国家对个人生存权保障部分的所得不得课税,唯有超过个人生存所必需的所得方能课税
根据生存权保障原则,生存权保障以下不征所得税,而在个人“可有可无的享受”开始的地方,也就是征税开始的地方。
所谓生存权,是指国家应当保障的国民能“像人那样的生活”,并为生活贫困者和社会弱者在实际生活中提供生存保障的一项社会性权利。
税法的基本知识
第二节
二、生存权保障原则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也充分体现了生存权保障原则。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规定,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我国现行房产税对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即居民住房,免征房产税。
税法的基本知识
第二节
三、半数原则
涵义:对于该财产所累计施加的所有税负,不得超过其价值的一半。
税法的基本知识
第二节
四、实质课税原则
涵义:实质课税原则,又称经济观察法,一般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观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注意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要素,以求公平、合理、有效地进行课税
税法的基本知识
第二节
四、实质课税原则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税法的基本知识
第二节
四、实质课税原则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法的基本知识
第二节
四、实质课税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主要用来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确认课税对象归属问题。
2.解决对私法上无效行为的课税问题。
3.解决对违法收益课税的问题。
4.否认税收规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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