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31张PPT)税法学Legal Methods Tutorial第三章税法要素第一节录税法要素概述实体要素程序要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目content第一节税法要素概述税法要素概述第一节一、税法要素的含义税法要素是指国家进行征税时依据的具体构成要素,是国家有效征税的条件,只有符合这些税法要素,国家才能征税。税法要素是各种单行税所具有的共同要素,是各种单行税所具备的共同特征,是其总称。税法要素概述第一节二、税法要素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税法要素进行不同的分类。例如实体要素和程序要素,以及广义要素和狭义要素。税法要素概述第一节(一)实体要素与程序要素实体要素是指税收实体法中规定的国家向纳税人征税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税法要素的核心内容。实体要素包括征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等基本要素,也包括税收优惠措施和税收重课措施等例外要素,即基本要素之外的辅助性要素。程序要素是指税收程序法规定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具体条件,各种单行税所具有的共同程序要素主要为纳税时间和纳税地点。税法要素概述第一节(二)广义要素与狭义要素广义要素是指国家征税需要具备的各种各样的条件,既包括税收实体法中规定的实体要素,也包括程序法中规定的程序要素。狭义要素是指纳税人实体纳税义务的构成要素,因此仅包括实体要素。实体要素的确立是最重要的,因为只有纳税义务的实体条件具备的时候,才需要确认程序要件是否成立,因此狭义要素是确定实体纳税义务是否成立的依据。税法要素概述第一节三、确定税法要素的意义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法要素法定以及税法要素明确。税法要素法定及明确是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方面,确定税法要素对于保障税收法定原则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一)税法要素与税收法定原则(二)税法要素与权利保护税法属于“分配法”,需要兼顾国家以及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并且在兼顾利益的时候应当努力做到合理和有效,税法要素对于保护国家以及相关主体的权利以及兼顾其利益具有重要作用。第二节实体要素实体要素第二节一、税法主体税法主体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共同税收权利义务的各方,税收法律关系是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税收征纳法律关系,因此税法主体主要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第二节(一)征税主体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国家应当是征税主体。一方面,课税权属于国家,国家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起主导作用,另一方面,在国际税收管辖权分配的税收关系中,国家也是具体的征税主体。实体要素第二节(二)纳税主体纳税主体,是根据法律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任何一个税种有关的法律,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确定纳税主体的问题。主体的排除适用也是纳税主体中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税法规定了某些主体可以被排除在税法适用范围之外,因为一些主体在经济意义、社会意义或政治意义上不应当称为纳税主体。实体要素第二节(三)税法主体的权利能力和纳税能力税法主体的权利能力来源于税法规定其具有参与税收法律关系的资格,征税主体的权利能力是相关税收行政执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的资格。仅有依法具有课税权的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具有征税主体的权利能力,能够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税收征收管理活动。对纳税主体来说,企业或事业单位是否具有税法主体的权利能力一般是看其是否有法人身份。实体要素第二节二、征税客体征税客体,又称课税对象,是指税法征收中的目的物,确定征税客体能够回答对什么进行征税这一问题。各个税种都有其自己的征税客体,这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依据之一,征税客体体现了该税种的征税范围,没有被列入征税客体就代表其不属于该税种的征税范围。实体要素(一)征税客体的含义第二节二、征税客体根据性质的不同,征税客体可以分为四类:第一,流转额,包括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第二,收益额,包括总收益额和纯收益额。第三,财产,指税法规定的相关财产,包括房屋和车船等。第四,税法规定的相关行为,例如屠宰行为。实体要素(二)征税客体的分类第二节二、征税客体第一,和政治有关的法律关系可能会将国家权力作为客体,例如政治选举,但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并不存在以国家权力为客体的情况。第二,在一些民事法律关系中,可能法人会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是税收法律关系只会以法人为税法主体,法人不会成为客体。第三,自然人也不会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自然人的财产可能会成为征税客体,并且自然人也会成为某些税法的计税依据。实体要素(三)征税客体的范围第二节二、征税客体征税客体的归属,是指将征税客体归属于具体的主体,将征税客体与纳税主体相联系,以确定纳税义务的具体内容。征税客体的归属实际上是将纳税主体与征税客体进行结合,征税客体的归属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税法要素有待确定,此外,并非所有税种法都需要规定征税客体的归属问题,它也不是所有税种法的共性,因此,征税客体的归属不属于税法的一般要素。但需要强调的是,征税客体的归属,对于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坚持税收公平原则以及防止纳税人偷逃税款都非常重要。实体要素(四)征税客体的归属第二节三、税率税率是应纳税额和计税基数之间的比例,它是计算纳税额的依据,代表课税深度,与国家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有关,因此它是税法要素的核心要素之一。实体要素(一)税率的含义第二节三、税率一种分类是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比例税率是指对于同一征税对象,不论计税依据的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进行征税,税额与计税依据成正比例。累进税率是指,针对同一征税对象,税率会随着计税依据数额的增大而增加,征税对象按照数额会被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适用从低到高的税率,累进税率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又被称为固定税额,是指按照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规定固定的税额,例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实体要素(二)税率的分类第二节三、税率另一种分类是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纳税人纳税时实际负担的税率与税法规定的税率可能不会完全一样,据此可以将税率分为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名义税率是法定税率,实际税率则是受到各种因素影响之下的实际执行的税率。实际执行的税率是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收计算的,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法定税率,这会产生纳税人的负担太重或太轻的后果,不能达到税法的预期。实体要素(二)税率的分类第二节四、征税主体的权力与义务1.征税权2.税务管理权3.税法解释权4.核税权5.委托代征权6.获得相关信息的权力实体要素(一)征税主体的权力(二)征税主体的义务1.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2.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3.保密的义务4.宣传和提供纳税咨询的义务5.秉公执法和提高服务质量的义务6.依法回避的义务第二节实体要素五、纳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1.知情权2.保密权3.陈述申辩权4.控告检举权5.延期纳税权6.延期纳税申报权7.委托代理权(一)纳税主体的权利1.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2.设置账簿和完善会计制度的义务3.纳税申报的义务4.不按期交税缴纳滞纳金的义务5.配合税务检查的义务(二)纳税主体的义务第三节程序要素程序要素第三节纳税时间也被称作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期限,纳税期限可以被分为纳税计算期和税款缴库期。纳税计算期表明计税频率,即纳税人应当多久缴纳一次税款,其可以被分为按次计算和按期计算,按次计算是指纳税人按照从事应当缴纳税收行为的次数缴纳税收,适用的频率较少,按期计算是指按照纳税人从事应税行为的一定期限缴纳税收,例如日、月、年等,适用范围较广。税款缴库期是指税款进入国库的期限,是纳税人实际缴税的期限,税款缴库期较为重要,因为其与实际履行纳税义务有关,也涉及国家是否能获得财政收入以实现国家职能。一、纳税时间程序要素第三节二、纳税地点纳税地点是纳税人根据税法进行纳税申报的具体地点,即纳税地点解决的问题是纳税人应向哪里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以及哪里的税务机关有管辖权。税法中明确规定纳税地点,有利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保障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权利,以实现国家调控经济以及保障税收公平,纳税地点对于实现这些目标都较为重要。税法中的纳税地点主要有机构所在地、经济活动发生地、财产所在地和报关地等。程序要素第三节三、纳税环节纳税环节是指征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过程中应当纳税的环节,每一个税种法都会规定该税种的纳税环节,即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和地点。根据纳税环节,征税制度可以被分为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前者是指一个税种在商品流通时只选择一个环节进行征税的制度,是一种纳税环节的形式,一次课征制中,被选择的纳税环节多为商品流通的必经环节以及税源集中的环节,以防止重复征税和保障税收收入,多次课征制是指在商品流通的过程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环节进行征税。程序要素第三节四、税收处罚程序(一)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于需要调查取证的税务处罚,适用一般程序,其具体步骤如下:首先,发现违反税法的行为并立案。其次,调查和取证。 《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第3条、第5条和第6条。再次,审理。 《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第3条和第8条最后,裁决。根据《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第11条程序要素第三节四、税收处罚程序(二)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税务处罚的简易程序中,执法人员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说明处罚理由,被处罚者有权口头申明意见,税务人员应当将税务处理决定书交付给被处罚人。部分需要税务机关领导批准的税务处罚,如果因时间紧急或其他情况未能及时申请批准,在税务处罚后应补办相关手续。程序要素第三节四、税收处罚程序(三)听证程序《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谢 谢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