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税收征纳法 课件(共95张PPT)-《税法学》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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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

(共95张PPT)
税法学
Legal Methods Tutorial
第五章
税收征纳法
第一节
目录
概述
税务管理制度
税款征收制度
第二节
第三节
content
第一节
概述
(五) 光学对中器视线不与竖轴旋转中心线重合
概述
第一节
一、税收征纳法的概念
在我国,形式意义上的税收征纳法主要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等为主构成的规范体系。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调整在税收征收及其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指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
一、税收征纳法的概念
概述
第一节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概述
第一节
由于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税收征管,因此,税务机关的征管行为大多受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调整。不过,我们并不能由此得出税务机关的征管行为全部由《税收征收管理法》调整的结论。因为,税务机关除征收各类税收以外,还负责征收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这些方面的征管行为目前也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而是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概述
第一节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主要内容
概述
第一节
从各章节的具体内容来看,该法主要是一部税收程序法,但也存在不少规范征纳主体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故也部分具有税收实体法的性质。
学理上,对税收法律关系性质的认识存在权力关系说和债权债务关系说的分歧,部分文献认为,权力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分别较多地体现于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之中。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主要内容
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税务管理制度
目录
content
税务登记也称纳税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制度是税收征纳制度中的基础性制度。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下边简要介绍该办法所规定的基本制度。
一、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管理制度
第二节
一、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管理制度
第二节
(一)税务登记主体和管理体制
税务管理制度
第二节
(一)税务登记主体和管理体制
税务管理制度
第二节
(一)税务登记主体和管理体制
税务管理制度
第二节
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领购发票等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
(一)税务登记主体和管理体制
税务管理制度
第二节
(二)设立登记
税务管理制度
第二节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在《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具体而言,其适用情形一般可分为6种:
(二)设立登记
税务管理制度
第二节
(二)设立登记
(二)设立登记
在进行上述设立登记时,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证件和资料。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二)设立登记
税务管理制度
第二节
为改善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效率,相关规定明确了税务机关的办理时限和释明义务。根据规定,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
(二)设立登记
税务管理制度
第二节
税务登记证件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地址、登记类型、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主营、兼营)、发证日期、证件有效期等。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发放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设立登记
税务管理制度
第二节
纳税人提交的有关变更登记的证件、资料齐全的,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日办理;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通知其补正。
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不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三)变更登记
税务管理制度
第二节
(四)停业、复业登记
税务管理制度
第二节
(四)停业、复业登记
税务管理制度
第二节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注销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五)注销登记
税务管理制度
第二节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境内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五)注销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六)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税务管理制度
第二节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外管证》等证件、资料。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前述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六)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七)非正常户处理
税务管理制度
第二节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换言之,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仍应依法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七)非正常户处理
(一)纳税申报主体
纳税申报的主体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三)纳税申报的期限
(四)纳税申报的方式
二、纳税申报管理
税务管理制度
第二节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依法向征税机关申报有关事项或信息的一种制度。由于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纳税申报是征税机关进行税收征管的重要基础,也是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法律义务。
二、纳税申报管理
纳税申报的主体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征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征税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一)纳税申报主体
税务管理制度
第二节
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以及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在一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该期限既包括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期限,也包括征税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期申报的,依法享有延期申报的申请权。
(三)纳税申报的期限
税务管理制度
第二节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征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扣缴义务人既可以直接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前述邮寄等方式。
各种申报方式中,直接申报是纳税人直接到征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是最主要、应用最普遍的方式。
(四)纳税申报的方式
账簿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地记录其各种经济业务的账册或簿籍。
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账簿、凭证管理是对税收征纳具有基础性意义,是税务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税款征收制度的重要基础。
三、账簿、凭证管理
税务管理制度
第二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三、账簿、凭证管理
税务管理制度
第二节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三、账簿、凭证管理
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除另有规定者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三、账簿、凭证管理
税务管理制度
第二节
(一)发票印制
(二)发票领购
(三)发票开具、保管
(四)发票检查
四、发票管理
税务管理制度
第二节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管理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税款征收的基础。在我国现有征管条件下,发票管理被赋予举足轻重的地位,“以票控税”“以票管税”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我国税收征纳领域的一大特色,近年来还在尝试利用区块链等技术加强发票管理。
四、发票管理
税务管理制度
第二节
在发票管理体制方面,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在发票印制方面,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一)发票印制
税务管理制度
第二节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原则上应在本地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一)发票印制
税务管理制度
第二节
发票的种类、联次和内容
发票的种类
发票按行业特点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分为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三种。
(一)发票印制
税务管理制度
第二节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税务管理制度
第二节
(二)发票领购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发票开具、保管
税务管理制度
第二节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
(三)发票开具、保管
税务管理制度
第二节
发票的保管
(1)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妥善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销毁。
(2)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三)发票开具、保管
税务管理制度
第二节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在发票保管管理方面,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税务管理制度
第二节
(三)发票开具、保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如下检查: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调出发票查验;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四)发票检查
税务管理制度
第二节
纳税信用管理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
五、其他方面的管理
税务管理制度
第二节
纳税信用管理制度是调整征税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采集、评估、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制度。
在我国,目前纳税信用级别从高到低设定A、B、M、C、D五级,其中,纳税人存在比较严重的情形时可能会被直接判为D级。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纳税信用管理制度
税务管理制度
第二节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制度是调整检举人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制度。
目前,我国市(地、州、盟)以上税务局稽査局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各层级举报中心按层级分工明确,互相配合。
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网络检举途径,设立检举接待场所和检举箱。税务机关同时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制度
税务管理制度
第二节
实名检举人可以要求答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与查处结果。
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
税务管理制度
第二节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制度
第三节
税款征收制度
概念:税款征收制度是调整征税机关征收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的相关行为的制度。
税款征收制度
第三节
一、税款征收基本制度
一、税款征收基本制度
税款征收制度
第三节
征税主体
海关
税务机关
税务局
税务分局
税务所
稽查局
纳税主体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一) 征纳主体制度
税款征收制度
第三节
概念:税款征收方式是指征税主体在税款征收活动中所采取的征收方法和征收形式。
征收方式:
(二)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制度
第三节
税款征收方式
1.査账征收是指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收入或应税所得及应纳税额,并报送有关账册和资料,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济信息,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要求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济信息纳税人具备较为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会计信息质量较好,税法遵从度较高,能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采用原材料、产量、销售额等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查实,进而核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其中那些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账册不齐全,但其原材料、进销货等重要信息具有一定可控性的纳税人。
3.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对应税商品数量等事项进行实地查验,进而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不固定,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
4.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典型调查,根据具体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逐户确定营业额和所得额等相关涉税信息,按期核定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账册不全、难以查清真实收入的个体工商户。
税款征收制度
第三节
5.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按照规定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从支付款项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征收方式。
6.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按照规定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从收取款项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征收方式。
7.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代征少数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征收方式。可见,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税款征收制度
第三节
一般确定方式
正常征纳情形
申报确定方式(印花税从简)
特殊确定方式
异常征纳情形
税额核定方式、税额调整方式
德发案再审判决书
(三)税额确定制度
税款征收制度
第三节
(三)税额确定制度
税款征收制度
第三节
税额核定的方法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额和利润率核定
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三)税额确定制度
税款征收制度
第三节
(三)税额确定制度
税款征收制度
第三节
税额调整的方法
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调整,此种方法可称为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调整,此种方法可称为再销售价格法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调整,此种方式可称为成本加成法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调整,如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
(三)税额确定制度
税款征收制度
第三节
调整时间: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②经税务机关案头审计分析,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预计需调增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达50万元人民币的
①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累计达到或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
③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设在避税地的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
④纳税人在以前年度未按规定进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年度申报,或申报内容不实,或不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的
“特殊情况”
税款征收制度
第三节
征纳期限包括征税期限和纳税期限,前者是指征税机关依法行使征管权的期限,后者是指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期限。
1.纳税期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解释: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四)征纳期限制度
税款征收制度
第三节
2.延期纳税制度: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最长期限不纳税的,则应加收滞纳金。
税款征收制度
第三节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申请时间
申请材料
审批机关
审批结果
(四)征纳期限制度
税款征收制度
第三节
2.征税期限
补征期
解释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税款征收制度
第三节
追征期:
(四)征纳期限制度
税款征收制度
第三节
减税、免税应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的决定。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的权利,但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五)减免税制度
税款征收制度
第三节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五)减免税制度
税款征收制度
第三节
量能减免 or 调控减免
法定减免 or 酌定减免
核准类减免 or 备案类减免






概念:税款退还制度是指纳税人超过法定纳税义务限度或欠缺法律依据而缴纳税款,征税机关应予退还相应税款的制度。
(六)税款退还制度
税款征收制度
第三节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六)税款退还制度
税款征收制度
第三节
二、税款征收保障制度
1.概念:税务检查制度是征税机关依法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检验、核查的制度。当然,征税机关的税务检查权也应当有明确的法定范围和程序。
2.税务检查权限:
资料检查权
实地检查权
资料取得权
询问权
单证调查权
存款查询权
(一)税务检查制度
税款征收制度
第三节
概念
措施1
措施2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二)税收保全制度
税款征收制度
第三节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税收强制执行制度
税款征收制度
第三节
(四)欠税回收保障制度
税款征收制度
第三节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1.离境清税制度
税收之债VS 民事债权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税收之债VS公法之债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税收优先权制度
税款征收制度
第三节
纳税人向其他主体告知欠税情况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予以公告。
3.欠税告知制度
税款征收制度
第三节
3.欠税告知制度
税款征收制度
第三节
1992年《税收征收管理法》未规定,2001年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时引入。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民法的相关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述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需要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1
2
3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4
(五)纳税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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