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税法主体及权义结构 课件(共36张PPT)-《税法学》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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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税法主体及权义结构 课件(共36张PPT)-《税法学》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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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6张PPT)
税法学
Legal Methods Tutorial
第四章
税法主体及权义结构
第一节

税法主体
税收债务的一般理论
征纳权义的具体内容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content
第一节
税法主体
税法主体
第一节
一、税法主体的析辨
税法主体非指与税法有关的一切主体,而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从理论上讲,征税主体是国家。国家享有征税权,征税权属于国家主权的一部分。在具体的征税活动中,国家授权有关的政府机关来分别行使征税权。税务机关与海关是具体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征税主体。
税务机关负责一般情形下的税收征管;海关负责特殊情形下的税收征管,具体负责征收关税、船舶吨税,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这四类。
税法主体
第一节
一、税法主体的析辨
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指根据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判断纳税人的标准为是否税法直接规定了其实体上的纳税义务,进而成为实体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税法主体
第一节
(一)征税主体与享有税权的主体
享有税权的主体,根据税权的分类,可以分为享有税收立法权的主体、税收收益权的主体与税收征管权的主体。
一般来讲,享有税收征管权的主体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税务机关与海关,为税法主体中的征税主体。
税法主体
第一节
(二)纳税人与相关义务主体
在税法上,还存在一些虽不负有纳税义务但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其他相关义务的义务主体,这些义务主体称为相关义务主体。
相关义务主体主要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代理人。
税法主体
第一节
(二)纳税人与相关义务主体
税收缴纳义务人,是指税收的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参与到税收法律关系中去,当纳税义务人不履行纳税义务时,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税务代理人有在受托范围内为纳税人办理相关税收事务的义务,其义务性质来源于民法中的委托合同,亦属于意定性质,与纳税人的义务性质不同。
税法主体
第一节
纳税人是指根据税法的构成要件具体承担纳税义务的人
负税人是指在经济上实际承担了税收负担的人
原因: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区别。
(三)纳税人与负税人
税法主体
第一节
责任债务人,是指对于他人在税收债务关系中的债务,负担清偿责任的主体。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办理扣缴税款,应付赔偿责任。税收担保人在债务人未履行税收债务时,应负担担保责任。
(四)纳税人与责任债务人
税法主体
第一节
(一)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二)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三)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
(四)单独纳税人与连带纳税人
(五)原生纳税人与衍生纳税人
二、税法主体的分类
税法主体
第一节
(一)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私法为税法提供了一个基础的法律关系。因此,在《民法典》中关于私法主体的三分——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也势必影响到纳税主体的分类,采取这样的分类也有助于理解税法与私法的结构与关系。
(二)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是在增值税法上对纳税主体的一种分类。
区分标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大小、会计核算健全程度、以及能否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
区分意义:不同的纳税人具有不同的税收法律地位以及不同的税收待遇。
税法主体
第一节
(三)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是在所得税法上对纳税主体的一种分类
区分意义:居民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而非居民纳税人承担的是有限纳税义务
(四)单独纳税人与连带纳税人
单独纳税人是指可以与其他主体的纳税义务相区分,因而只需独立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连带纳税人是指与其他主体共同承担连带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税法主体
第一节
(五)原生纳税人与衍生纳税人
原生纳税义务人,是指根据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衍生纳税义务人,是指因存在法定的事由或要件,而负有代替原生义务人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第二节
税收债务的一般理论
税收债务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一、税收债务概述
1.公法性;
2.法定性;
3.优先性;
4.强行性
5.特殊救济性
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存在“权力关系说”与“债务关系说”之分野。
税收债务的性质:
第二节
一、税收债务概述
税收债务的分类:
1.可分纳税义务与连带纳税义务
2.抽象纳税义务与具体纳税义务
3.原生纳税义务与衍生纳税义务
税收债务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
二、税收债务的发生
1.税收核定说认为,税收债务的发生以行政机关核定税收的行为为必要条件,无此条件,纵使税收构成要件已经满足,也不会发生税收债务。
2.构成要件实现说认为,税收债务的发生以税法规定的构成要件的满足为必要条件,至于税务机关的税收核定行为对于税收债务的发生不起决定性作用,而仅仅具有一种确认与宣示作用而已。
3.学说检讨;
税收债务的一般理论
(一)税收债务发生的条件
第二节
二、税收债务的发生
1.税收债务的构成要件一般被概括为五种。即税收主体、税收客体、归属、税基以及税率。
2.税收构成要件的逻辑顺序是先确定需要征税的税收客体,通过法定的计算程序使之成为具体的课税标准,亦即税基,然后根据税收客体的归属关系确定税收主体,最后再对税基适用法定的税率,就能计算出应纳税额。
税收债务的一般理论
(二)构成要件的内容与逻辑顺序
第二节
二、税收债务的发生
税收债务的发生时间并不是一个单独的构成要件,而是从时间角度对税收客体的补充规定,也是确定税基的时间维度。与其说是税收债务的发生时间,不如说是确定税基的时间。因此,不能孤立地看待税收债务的发生时间,而是应该将其与税收客体与税基联系起来看。
税收债务的一般理论
(三)税收债务的发生时间
第二节
税收债务的一般理论
三、税收债务的变更
1.税收债权人的变更
(1)征税主体的变更
因税收法定原则,主体变更均需法律明确规定。
(2)法定代位权
税法所规定代位之法定事由,自基于税收征收与管理之考量,因有其正当性,此不同于私法之代位求偿。
(一)主体变更
2.税收债务人的变更
(1)个别继受
个别继受是指通过法律行为的方式来达到债权债务继受的目的,此项继受需要法律的认可。
个别继受包括权利之让与与债务之承担。
(2)概括继受
概括继受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纳税人将债权债务一并继受下来。
第二节
税收债务的一般理论
三、税收债务的变更
1.清偿期的提前
我国实证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与第44条。
比较法:德国《税收通则》第221条、日本《国税通则法》第38条第1款。
(一)内容变更
2.清偿期的延展
我国实证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
比较法:德国《租税通则》第222条、第231条以及第234条。
第二节
(一)税收债务的履行
税收债务因纳税人的履行而消灭。履行方式以金钱履行为原则,以实物抵缴为例外。
(二)税收债务的免除与抛弃
税收债务的免除是指以法律规定或行政处分的方式来消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税收债务的抛弃是指纳税人对于在税法上之权利,可自由处分,以使其消灭之情形。
四、税收债务的消灭
税收债务的一般理论
(三)税收债务的抵销
我国台湾地区“税捐稽征法”第29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退之税捐,税捐稽征机关应抵缴其积欠。并与抵缴后,立即通知该纳税义务人。”
(四)税收追征期届满
税收征收期届满,税收债务归于消灭。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规定了此项制度。
第三节
征纳权义的具体内容
征纳权义的具体内容
第三节
税务机关与海关是代表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具体负责征税事项的政府机关,其享有征税权力,这是一种性质。税务机关与海关的另一重地位为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其享有法律关系中的债权,这是另一种性质。这两种性质要区分理解。
一、征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征税主体的权利
征纳权义的具体内容
第三节
一、征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征税主体权利
1.税款征收权——税款征收权主要包括税款核定权与税款入库权两个方面。为保障上述两项主要权利方面的实现,征税主体还享有这两项权利实现过程中的其余的保障性、附随性的权利,如税负调整权、税收保全权、税款追补权等。
2.税务管理权——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权、账簿凭证管理权和纳税申报管理权等权利。主要目的是对税款征收前后的一系列实体或程序事实进行管理,为保障税款的顺利有序征收而服务。
3.税务稽查权——税务稽查权主要包括税务稽核权与税务检查权两个方面。税务稽查制度是对纳税申报制度实行的有利监督。
征纳权义的具体内容
第三节
一、征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征税主体权利
4.获取信息权——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指征税主体有权要求纳税人提供一切与征税事项的必要信息;另一方面也是指征税主体有权从其他部门获得与纳税人有关的纳税信息。
5.强制执行权——纳税人逾期不缴纳税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缴纳的,征税机关可以依法行使其强制执行权,采取保障税款入库的强制执行措施。
6.违法处罚权——对于纳税主体违反税法的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征税机关可以行使其违法处罚权对违法主体施以处罚。
征纳权义的具体内容
第三节
一、征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征税主体义务
1.依法征税的义务——征税主体必须严格遵循税收法定原则,依法履行征税的义务
2.协力服务的义务——征税主体需要为纳税人提供必要的纳税宣传、信息资料以及接受咨询等服务。
3.保守秘密的义务——征税主体在征收税款的过程中获知的纳税人的信息、数据以及商业秘密,除应用于与征税相关的管理活动外,应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4.依法告知的义务——征税主体应依法催告和告知,对于应披露的事项,应依法告知,不得无故隐瞒。
征纳权义的具体内容
第三节
一、征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征税主体义务
参考判例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诉兰州市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18)甘7101行初125号
2018年3月5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起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区人民检察院诉称,第三人甘肃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有1716829.28元营业税一直未缴纳,被告税务局作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机关,应依法追缴恒基公司欠缴税款。区检察院曾于2017年4月7日向税务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追缴欠缴税款。但欠缴的税款仍未追回,区检察院认为该局怠于行使行政机关管理职责,国有资产仍处于流失状态,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市税务局作为税收主管机关,负有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定职责。责令被告税务局履行法定职责,在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将第三人欠缴的税款追缴到位。
第三节
二、纳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纳税主体的权利——理论归纳
征纳权义的具体内容
(1)返还请求权——对于溢缴税款,纳税人有退还请求权。
(2)税负从轻权——纳税人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最低税负,可以依法享有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亦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来达到节税的目的。
(3)获取信息权——和征税主体中的依法告知的义务相对应,纳税主体即享有通过征税主体而依法获取有关于征纳税事项的一切必要信息的权利。
第三节
二、纳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纳税主体的权利——理论归纳
征纳权义的具体内容
(4)信息保密权——与征税主体中的对信息保密的义务相对应,纳税主体则享有要求征税主体保护其信息安全的权利。
(5)接受服务权——与征税主体中的协力服务的义务相对应,纳税人享有征税主体提供服务,而自己接受服务的权利。
(6)赔偿救济权——纳税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征税主体的违法行为的损害,纳税主体可以请求征税主体进行赔偿。
第三节
二、纳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纳税主体的权利——现行规定
征纳权义的具体内容
一、知情权 八、税收优惠权
二、保密权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三、监督权 十、陈述与申辩权
四、选择权 十一、拒绝检查权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十二、税收救济权
六、申请延期缴纳权 十三、听证权
七、申请延期退税权 十四、索证权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纳税主体的一系列权利做出了规定,与上述理论概括相联系。包括以下十四项权利,限于篇幅,仅列举权利名称。
第三节
征纳权义的具体内容
(1)依法纳税的义务。依法纳税义务是纳税人最核心、最基本的义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的规定,及时充分的缴纳税款。
(2)接受管理的义务。纳税人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设置和使用会计账簿与凭证,依法使用发票。
(3)接受稽查的义务。纳税人有义务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核与税务检查,这与征税主体的权利是相对应的。
(4)提供信息的义务。在面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涉税信息时,纳税人有义务诚实的提供涉税信息,必要时接受税务检查。
(二)纳税主体的义务——理论归纳
二、纳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节
征纳权义的具体内容
(二)纳税主体的义务——现行规定
二、纳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登记义务 六、账证义务
二、备案义务 七、税控义务
三、申报义务 八、缴款义务
四、受检义务 九、信息义务
五、报告义务 十、其他义务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对纳税主体的义务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兹简要列举如下。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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