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税收救济法 1税收行政复议 课件(共67张PPT)-《税法学》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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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税收救济法 1税收行政复议 课件(共67张PPT)-《税法学》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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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学
Legal Methods Tutorial
第六章
税收救济法
第一节

税收行政复议
税收行政诉讼
税款征收制度
第二节
第三节

content
第一节
税收行政复议
(五) 光学对中器视线不与竖轴旋转中心线重合
税收行政复议是纳税人等相关主体通过行政系统解决税收纠纷的主要方式,在有的国家由征税机关受理复议事项,有的国家则由征税机关以外的独立的复议委员会来受理复议事项。
我国税收行政复议由征税机关负责受理。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第一节 税收行政复议
(五) 光学对中器视线不与竖轴旋转中心线重合
在我国税法上,税收行政复议制度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涉税主体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收行政行为,依法向税收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制度。
税收行政复议制度是保护纳税人和相关涉税主体合法权益、防范和纠正税务机关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确保依法治税的重要制度。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五) 光学对中器视线不与竖轴旋转中心线重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根据税法领域的特点,税收行政复议原则主要包括如下七项:
1.我国税法规定,税收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2.税收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一、税收行政复议原则
3.税收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税收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5.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6.税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资料、接受询问、调解、听证等提供专门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7.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录音、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传真、复印等设备,保障办案交通工具和相应经费。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税务机关应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机关,并与征收、管理、稽查等职能相分离。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二、税收行政复议机关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起草行政复议决定。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二、税收行政复议机关
(4)处理或者转送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5)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相关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6)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7)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8)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项。
(9)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
(10)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归档工作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11)其他与行政复议工作有关的事项。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从税收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来看,则主要是两类,一类是具体行政行为,一类是可附带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三、税收行政复议范围
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一)具体行政行为
5.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二)可附带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上述规定不包括规章。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复议管辖关系复议的公正、效率,也体现了税务机关内部的监督,一般采用上级复议规则。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如下管辖规则: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四、税收行政复议管辖
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3.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4.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2
1
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8条的规定予以转送。
3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一)申请人
(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前述情况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2)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五、税收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4)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5)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6)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7)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二)被申请人
(1)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2)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3)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4)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5)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6)需要注意的是,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一)申请期限
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六、税收行政复议申请请人
(2)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5)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申请人收到税务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3)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申请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4)此外,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税务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税务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1)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税务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税收行政复议条件可分为两种类型。
1.申请人对征税行为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即学界所说的“复议前置”。
申请人按照前述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此即学界所说的“清税前置”或“先税后议”。这样,“清税前置”“复议前置”就构成了征税纠纷解决方面的“双重前置”。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二)申请条件

前述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査,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2.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申请人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对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核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复议事项。
1.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被申请人的名称;(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三)申请方式

2.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上述规定事项就由行政复议机构来完成。在此情况下,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1)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2)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3)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5)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6)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33条和第34条规定的条件。
(7)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8)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七、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1
2
3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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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税法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以延长以后的时间为行政复议期满时间。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对不予受理的救济

1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停止执行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4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2.复议不停止执行原则

(一)申请主体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二)申请证据类别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八、税收行政复议证据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审查相关证据。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合法性:(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真实性: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行政复议参加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关联性:证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证明关系;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影响证据关联性的其他因素。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三)审查的“三性”

1、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和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和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不 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复制品;
6、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7、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8、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此外,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后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四)排除以下非法证据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搜集证据。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査阅、复制和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査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阻挠。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査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五)证据收集方式

(一)税务行政复议审查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到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 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九、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3、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和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5、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本规则第 15 条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 30 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 7 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60 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6、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 30 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 7 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1、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审查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2、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税务机关)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提示:但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受前述限制。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3、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4、申请人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5、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日。
6、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7)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8)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9)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7、复议中止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5)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以后,发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依照前述复议中止规定中的(1)、(2)、(3)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8、复议终止

税务人员在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9、复议回避

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1)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同时,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十、税收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一)税收行政复议调解

调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2)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3)遵循客观、公正和合理原则;(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调解:(1)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2)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3)提出调解方案;(4)达成调解协议;(5)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税收行政复议
第一节
调解的程序与要求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不生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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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调解书的内容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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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二)税收行政复议和解

各级税务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
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系统督促、指导。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检查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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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十一、税收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和其他下级税务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
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报告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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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交行政复议、应诉、赔偿统计表和分析报告,及时将重大行政复议决定报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行政复议案件资料立卷归档。行政复议案卷应当按照行政复议申请分别装订立卷,一案一卷,统一编号,做到目录清晰、资料齐全、分类规范、装订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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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定期总结行政复议工作。对行政复议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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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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