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34张PPT)税法学Legal Methods Tutorial第六章税收救济法第一节录税收行政复议税收行政诉讼税款征收制度第二节第三节目content第二节税收行政诉讼税收行政诉讼,也称为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主体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税收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被诉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活动。顾名思义,税收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一般制度。税收行政诉讼第二节一、税收行政诉讼的概念?(1)其前提是税收行政争议。(2)法院居于主导地位在诉讼中。(3)主要审查税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4)只解决特定范围内的税收行政争议。(5)当事人具有恒定性。税收行政诉讼第二节税收行政诉讼的特征?(1)解纷功能。税收是征纳双方博弈的范畴,税收领域的征纳矛盾是普遍存在的,与此相关,税收行政诉讼的直接功能是定分止争。(2)救济功能。在税法上,税收相对人往往处于不平等关系中的相对弱势一方,权利易受侵犯,税收行政诉讼须充分保障救济此类权利。(3)监督功能。监督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是税收行政诉讼的重要职能。税收行政诉讼的功能税收行政诉讼第二节二、税收行政诉讼的原则?税收行政诉讼第二节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共性原则?税收行政诉讼第二节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共性原则?税收行政诉讼第二节1.合法性审查原则。合法性审查的重点包括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正当程序等。合法性审查的依据是税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2.司法有限变更原则。法院在审理税收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应对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行政决定秉持基本的尊重态度,只在有限范围或某些条件下直接改变该税收行政决定。3.司法最终裁决原则。这主要是相对于行政裁决而言的。即,当事人将税收行政纠纷提交行政裁决或司法裁决,则司法裁决具有终局性。特异性原则?税收行政诉讼第二节《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税收行政诉讼第二节税收行政复议与税收行政诉讼行政行为是否为征税行为税收行政诉讼第二节四、税收行政诉讼的管辖税收行政诉讼第二节一般地域管辖通常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特殊地域管辖主要包括四种情况。(1)经复议案件的管辖。(2)跨区管辖案件。(3)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案件的管辖。(4)不动产相关案件的专属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所受理案件不属自己管辖,而将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某下一级人民法院管辖某一案件。管辖转移,是指管辖权在上下级法院之间依法转移的制度,理论上包括从下往上的上移管辖权和从上往下的下放管辖权两种。裁定管辖税收行政诉讼第二节税收行政诉讼起诉,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主体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其权益的诉讼行为。(1)起诉形式要件以书面为原则,辅之以口头起诉形式五、税收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税收行政诉讼第二节起诉税收行政诉讼的启动程序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要求,原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的条件?税收行政诉讼第二节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征税行为起诉依据《行政诉讼法》,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就其他税收行政行为起诉2、考虑税收行政行为的性质?税收行政诉讼第二节受理是指原告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并决定立案审理的法律行为。在税收行政诉讼中,只有原告的起诉和法院的受理两相结合,才意味着诉讼的开始。(2)受理?税收行政诉讼第二节税收行政诉讼案件的开庭审理程序主要包括:开庭前的准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判等环节。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六、税收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一)审理?税收行政诉讼第二节(1)税收行政行为的权源审查。法院审查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是否存在越权、滥用职权、行政失职等情形。(2)税收行政行为的适法性审查。法院审查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方面的依据,税务机关是否正确、合法地适用了相关法律、法规。(3)税收行政行为的程序正当性审查。法院审查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遵循法定方式、期限、步骤等,如应当听证的没有听证则有违程序正义。(4)税收行政纠纷的案件事实审查。行政诉讼审理要达到“事实清楚”的标准,因此,法院对案涉纠纷的事实、证据等进行查明认定,尤其重点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和合法性以及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等。税收行政案件法院审查的重点?税收行政诉讼第二节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以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税收行政纠纷进行审理后作出结论性判定的法律行为。(二)判决?税收行政诉讼第二节确认判决是法院对行政行为有无合法性或效力作出确认的判决。确认判决可分为肯定性确认判决和否定性确认判决。肯定性确认判决即法院判决被诉税收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经审查,被诉税收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确认其合法、有效。否定性确认判决即法院判决被诉税收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税收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1. 确认判决?税收行政诉讼第二节其中一种是确认违法。《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否定性判决又可分为两类:?税收行政诉讼第二节另一种是确认无效。《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诉税收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税收行政诉讼第二节撤销判决是法院全部撤销或部分撤销被诉税收行政行为的判决,也意味着对被告行为的全部或部分否定。撤销判决主要包括三种:全部撤销、部分撤销、判决撤销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 撤销判决?税收行政诉讼第二节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的规定,被诉税收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6)明显不当的。税收行政诉讼第二节履行判决是法院要求被告作出此前应当作出而未作的行政行为的判决,即履行其未完成的义务的判决。履行判决也可分为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和履行给付义务判决。作出履行判决应具有相应的前提,一是该义务或该行政行为仍有履行或作出的必要,二是被告仍然具有履行该义务或作出该义务的能力。3.履行判决?税收行政诉讼第二节法院履行判决的内容主要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内容两个方面,以确保被告按时保质履行义务。关于履行期限,《行政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在税法领域,该期限应由法院根据被诉行政行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不过,一般来说,其上限也可比照《行政诉讼法》第47条的2个月上限。该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税收行政诉讼第二节关于履行内容,《行政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了履行法定职责判决,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从理论上说,法院可根据情况决定被告履行内容的不同,如笼统要求被告履行义务,或原则性地规定履行义务的指导意见,或明确规定履行的具体内容和方式等。在税法领域,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专业性较强,履行内容如何确定,需要在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进行妥当协调。税收行政诉讼第二节变更判决是法院直接改变被诉税收行政行为的判决。一般来说,法院不直接改变被诉税收行政行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作变更判决。《行政诉讼法》第77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4、 变更判决?税收行政诉讼第二节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对于前述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情形,也并非必须作出变更判决,法院仍可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采用撤销判决等其他方式来处理。税收行政诉讼第二节驳回判决也称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指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从而作出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判决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定判决,反过来,也是对被告作为或不作为在不同程度上的肯定判决。《行政诉讼法》第69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税收行政诉讼第二节5、 驳回判决?谢 谢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