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法 课件(共45张PPT)-《税法学》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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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法 课件(共45张PPT)-《税法学》同步教学(高教版)

资源简介

(共45张PPT)
税法学
Taxation Law
第十章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节

纳税主体法律制度
纳税客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第四节

contents
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第四节
反避税法律制度
第五节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
第六节
概述
第一节
境外所得抵免制度
第七节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概述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1、分类所得税制
2、综合所得税制
3、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第一节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立法沿革
(一)改革开放之前的个人所得税制
(二)1980—1994: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探索
(三)1994—今: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一、居民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法律制度
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
(1)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人,即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在我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2)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我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
第二节
二、非居民纳税人
(一)非居民纳税人的范围
(二)所得来源境内的判断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三、特殊的个人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民法上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投资人和合伙人为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法律制度
第二节
四、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客体法律制度
个人所得税纳税客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一、个人所得的所得概述
(一)个人所得的类型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即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节
一、个人所得的所得概述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纳税客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减除标准与各项扣除
(一)费用减除与计算
1、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费用减除标准为每一纳税年度六万元其中收入额的计算,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2、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纳税客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减除标准与各项扣除
(一)费用减除与计算
2、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财产租赁所得
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4、财产转让所得
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
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无费用减除。
个人所得税纳税客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减除标准与各项扣除
(二)专项扣除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三)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四)其他扣除
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个人所得税纳税客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三、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人所得税纳税客体法律制度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第三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超额累进税率
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纳税客体法律制度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3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第三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超额累进税率
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纳税客体法律制度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30000元的部分 5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第三节
四、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纳税客体法律制度
(二)比例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三节
五、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问题
个人所得税纳税客体法律制度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范围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过渡政策
在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选择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的,直接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去对应相应税率。
税率的查找:需要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中进行。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查找并确定应当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计算:将全部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金额单独作为一次收入,按照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公式: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第四节
一、免税收入
(一)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
(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第四节
二、减税所得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第四节
三、公益性捐赠及扣除
(一)扣除标准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符合全额扣除的其他情形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第四节
三、公益性捐赠及扣除
(二)扣除办法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法律制度
第五节
一、概述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法律制度
第五节
二、相关案例
(一)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被征收个人所得税案
(二)海淀地税追征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境内公司股权案
(三)跨国情报交换引发高收入移民调,追缴税款3474万元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法律制度
第六节
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律制度
第六节
一、个人所得税的预扣制度
(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律制度
第六节
一、个人所得税的预扣制度
(二)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律制度
第六节
一、个人所得税的预扣制度
(三)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律制度
第六节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情形
根据税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律制度
第六节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二)汇算清缴
1、汇算清缴的适用情形
2、不适用汇算清缴的情形
3、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4、汇算清缴的办理
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律制度
第六节
三、纳税期限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律制度
第六节
三、纳税期限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律制度
第七节
境外所得的抵免制度
第七节
一、境外所得的判断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5)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境外所得的抵免制度
第七节
一、境外所得的判断
(7)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8)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9)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境外所得的抵免制度
第七节
二、境外所得的合并计算
(1)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2)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3)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境外所得的抵免制度
第七节
三、抵免限额
(1)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2)来源于一国(地区)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3)来源于一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该国(地区)的其他分类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4)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经营所得抵免限额+来源于该国(地区)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
境外所得的抵免制度
第七节
四、不允许抵免的境外税额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2)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5)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境外所得的抵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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