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企业所得税法 课件(共34张PPT)-《税法学》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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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企业所得税法 课件(共34张PPT)-《税法学》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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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4张PPT)
税法学
Taxation Law
第八章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节

纳税主体法律制度
纳税客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第四节

contents
特别纳税调整制度
第四节
涉外所得税制度
第五节
程序法律制度
第六节
概述
第一节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概述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一、起步阶段:1978年-20世纪80年代初期
立法背景: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并公布实施(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真实意义上的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于1982年1月1日起实施。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二、初步建立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期-90年代初期
立法背景:1984年颁布了大中型企业施行的《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1985年4月1日,根据不同行业集体企业税负设计的差异,国务院颁布《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旨在统一集体企业所得税;1988年4月,我国《宪法》肯定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国务院于6月8日颁布《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开始对私营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
三、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期-2007年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概述
立法背景: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从而形成了按经济性质设置的企业所得税体系。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合并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颁布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试行。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7月1日起施行。
第一节
四、深化改革阶段:2008年-今
立法背景: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合并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通过了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并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五、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演进总结
第一、二阶段为被动适应阶段,主要体现为通过摸索、开征税种,初步建立税制的雏形。
第三阶段为破旧立新阶段,主要体现为税法的统一,税制的简化。一方面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各自领域内统一,另一方面所得税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配的法治化框架也初步建议和逐渐完善。
第四阶段则是税制改革的深化阶段,主要体现为税制的合理调整与完善。国家对收入分配的调整也趋于制度深化层面和多层次的分配调整;一方面表现为“结构性减税”,另一方面税法的民主、科学性也不断得到提升。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法律制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一、纳税主体的统一
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统一经历了三个阶段:
1、内资企业以所有制区分不同所得税纳税主体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制度→
2、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独立的所得税法律制度→
3、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节
二、法人标准的确定
1、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2、2007年企业所得税法——
1)第1条第2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第50条第2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当汇总计算并交纳企业所得税”
3)第52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三、营利性标准的确定和所得的可税性
★ 可税性理论:经济上的可税性和法律上的可税性
2007年企业所得税立法将纳税主体冠之以“企业”,正是考虑到无论企业采取何种法律组织形式,其经济实质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体”。
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法律制度
第二节
四、居民标准的确定
(一)居民企业
形式标准: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
实质标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非居民企业
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法律制度
第二节
五、小微企业的范围扩大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纳税客体法律制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客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一、课税除外概念的提出
2007年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在我国法律上确立了“不征税收入”概念。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节
二、征税对象的确定与扣除标准的确定
(一)税前扣除的法律结构
(二)税前扣除凭证
(三)禁止扣除项目
(四)小结
企业所得税纳税客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三、税收优惠制度
(一)概述
(二)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
1、公益性社会组织的资格
2、公益性捐赠的扣除凭证
3、新冠疫情下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
企业所得税纳税客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四、缓解股利的经济性双重征税的考量
我国的立场:古典制立场,并以法人实在说为前提
但规定了相应的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纳税客体法律制度
第四节
特别纳税调整法律制度
第四节
一、概述
1991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1991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章进行了细化
2001年《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转让定价条款
2007年企业所得税立法再到2009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国立法主导型反避税法律体系的建成。
特别纳税调整法律制度
第四节
二、转让定价规则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合理方法主要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如市场法。
此外企业可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协议,此为预约定价。
特别纳税调整法律制度
第四节
三、受控外国公司规则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法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如何理解: “控制”、 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法定税率水平?
中国居民股东当期CFC所得的计算
特别纳税调整法律制度
第四节
四、资本弱化规则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何理解: “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
资本弱化的标准:固定比例与独立交易原则相结合(综合标准)
特别纳税调整法律制度
第四节
五、一般反避税规则
(1)滥用税收优惠;
(2)滥用税收协定;
(3)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4)利用避税港避税;
(5)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特别纳税调整法律制度
第五节
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五节
一、税收抵免制度
(一)直接抵免
(二)间接抵免
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五节
二、与税收协定的协调统一
(一)收入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差异
(二)其他重要概念界定的疏漏
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六节
企业所得税程序法律制度
第六节
一、法人标准下的征管模式
关于企业集团是否可以合并纳税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在这个问题上保留了灵活规定,第 52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程序法律制度
第六节
二、居民标准下的纳税地点
依照外国法律登记注册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由境内的实际管理机构负责汇总申报纳税
企业所得税程序法律制度
第六节
三、预约定价制度中征纳关系的新发展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实施条例第113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税收契约理念对税收征管领域的渗透
企业所得税程序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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