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消费税法 课件(共18张PPT)-《税法学》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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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8张PPT)
税法学
Taxation Law
第十一章
消费税法
第一节

消费税法概述
消费税法的基本要素
第二节
第四节

contents
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
第三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第四节
第四节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第五节
第一节
消费税法概述
(一)1994年 正式建立消费税制度
(二)消费税法征税范围的调整及改革趋势
一、中国消费税法的历史沿革及重大事项
(一)1994年 正式建立消费税制度
1993年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之前,我国实行多种形式的地方财政包干制。其时,地方财政的自给能力和经济实力都是历史上最高的,因此,这段时间地方经济投资蓬勃增长,故而这一时期中国经济出现了严重的泡沫现象、高通货膨胀率和潜在的金融风险,中央政府为此实施了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双紧政策,但并非为以往的强势双紧政策,而是实施了“软着陆”宏观调控措施。 “软着陆”财政调控政策包括三部分:
第一,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所谓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是指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范围的基础上,主要按税收来划分各级政府的预算收入,各级政府预算相对独立,负有明确的平衡责任,各级政府间的财力差别通过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或上一级地方政府向下一级地方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调节。
1993实施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中心目标是中央政府收紧财权、收拢财力。同时,通过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将中央财政收入与地方财政收入来源的分开,期望能够基本保障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彼此之间财力。
第二,建设新税制结构。1993年新建立的税制结构首先由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费、农牧业税、契税、遗产或赠予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20个税种。其中消费税是为了保障中央财政收入而新设的税种。
第三,为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调动两个积级性,中央政府新设了地方税收征管机构以配合分税制的实施。
(二)消费税法征税范围的调整及改革趋势
1.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2.2006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务院颁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第一,新增税目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其分别适用税率10%、20%、10%、5%、5%。第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第三,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第四,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第五,调整汽车轮胎税率。第六,调整白酒税率。
3. 2008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4.2008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5. 2009年 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
6. 2014年11月25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第一,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第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第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第四、取消酒精消费税。
7. 2014年11月28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8.2015年1月26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将电池和涂料列入消费税税目。
9. 2015年5月7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二、消费税法概述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它可通过税负转嫁的方式,让所有税负由最终消费者承担。
在税收理论中,根据应税消费品的范围大小划分,消费税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
所谓一般消费税是以筹集财政资金为目的,针对所有的消费品进行征税的消费税类型。在一般消费税类型下,为了降低居民日常生活用品消费的税收负担,或日常生活用品消费额占纳税人消费总额重大比例的纳税人(收入较少或税收负担能力低的群体)的税收负担,政府在制定消费税法时会给出表列不征税消费品。
所谓特别消费是指以宏观调控为目的,针对部分消费品进行征税的消费税类型。在特别消费税类型下,政府出于不同的调控目的,会选择不同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消费税税目。
政府宏观调控目标一般为:高档消费品或奢侈品、环节污染品、高能源消耗品、不可再生品、对居民身体健康不利的消费品以及高利润消费品。
我国现行消费税法属于特别消费税,选择的课税消费品有三种类型:对居民生活有害的烟酒;汽车等高能耗消费品;高档手表、游艇等高档消费品和奢侈品;用以保护环境的实木地板、一次性筷子等消费品。
三、消费税分类及其特点
1.消费税分类
消费税被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两种,所谓一般消费税是指政府针对所有消费品征税的类型,,在此基础上,政府会对某些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尤其是用于保障低收入者正常生活的商品,如粮食、食用油、水等实施表列不征税,以此将这些商品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
特别消费税是指政府针对指定消费品进行征税的类型。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所以说,我国消费税属于特别消费税。
2.消费税特点
(1)消费税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消费税以税法规定的特定产品为征税对象。即国家可以根据宏观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的要求,有目的地、有重点地选择一些消费品征收消费税,以适当地限制某些特殊消费品的消费需求,故可称为消费税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2)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以实现不同调节目标;
(3)消费税是价内税,是价格的组成部分;
(4)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以及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征税;
第二节 消费税法的基本要素
一、征税范围和价值取向
消费税的价值取向在立法时被设计为宏观调控,调控的方向如下:
第一类:促进资源合理利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资源的合理利用越来越重要,所以,对一些过度消费会深刻影响社会经济运行的物品应该予以限制使用或保护。从经济工具方面考虑,通过税收加大被保护物品的价格是政府最常用也比较有效的方法。具有这种功能的消费品主要消耗不可再生品的消费品,如成品油、消耗汽油或柴油的汽车、摩托车等。
第二类:调节收入分配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企业间和居民间的收入分配差距逐渐加大。收入分配差距扩大不但不利于经济发展,更重要地是会引起社会矛盾。这一点我国近十多年的社会矛盾已经给予了证明。这些矛盾深刻破坏了社会秩序;加大了社会运行成本;提高了财政相应地财政支出,如公检法的支出。具有这些功能的消费品主要为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金银首饰、高档化妆品、高档轿车、高档手表、高尔夫用具、游艇等。
第三类:保护环境
随着经济发展,各类生产企业对环境的破坏也越来越严重,如空气污染、水污染、森林和草地的破坏和消失等等。故,通过法律形式和经济形式保护生态和环境就成为政府的责任内容。有这种功能的消费品为一次性使用的木筷、实木地板、电池、涂料等。
除过上述价值取向外,我国消费税也具有为中央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责。
二、纳税人和代征代缴义务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代征代缴义务人是指虽不承担纳税义务,但受税务机关委托,按国家税法规定完成代征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代收代缴义务人依照有关规定,在向纳税人收取商品或劳务收入时,有义务代收代缴其应纳税款人。
税法规定代征代缴义务人,是税务机关为了加强税收的源泉控制、便利群众纳税、简化征税手续、减少税款流失。对不便直接征收,而有关单位又能控制的税源,采取委托代征的方法。
三、税目、税率
1.一般规定
消费税的税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比例税率,另一种是定额税率,即单位税额。除这两种税率单独实施外,我国消费税法还设计了复合税率,即比例税率加定额税率。
消费税税率形式的选择,主要是根据课税对象情况来确定,对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计税简单的定额税率,如黄酒、啤酒、成品油等;对一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税价联动的比例税率,如烟、白酒、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从价比例税率。
一般情况下,对一种消费品只选择一种税率形式,但为了获得更多的消费税收入、获取更良好地调节作用,税法对部分获利能力强、保护生态或环境作用大的消费品如卷烟、白酒等消费品采用了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双重征收形式
税目 税率 生产(进口)环节 批发环节 零售环节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56%加0.003元/支 11%加0.005/支
(2)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
2.雪茄 36%
3.烟丝 30%
二、酒 1. 白酒 20%加0.5元/500克(毫升)
2.黄酒 240元/吨
3.啤酒
(1)甲类啤酒 250元/吨
(2)乙类啤酒 220元/吨
其他酒 10%
三、高档化妆品 15%
四、贵重饰品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52元/升
2.柴油 1.20元/升
3.航空煤油 1.20元/升
4.石脑油 1.52元/升
5.溶剂油 1.52元/升
6.润滑油 1.52元/升
7.燃料油 1.20元/升
七、摩托车
1. 气缸容量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3%
2. 气缸容量250毫升以上 10%
八、小汽车
1. 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3.超豪华小汽车(零售价大于或等于130万/辆) 按1、2子税目的规定征收 10%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高档手表 20%
十一、游艇 10%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三、实木地板 5%
十四、电池 4%
十五、涂料 4%
1 黄酒 1吨=962升
2 啤酒 1吨=988升
3 汽油1吨=1388升
4 柴油1吨=1176升
5 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6 石脑油 1吨=1385升
7 溶剂油 1吨=1282升
8 润滑油 1吨=1126升
9 燃料油 1吨=1015升
3.复合征收计算
现行消费税法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其基本公式如下: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适用税率+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案例: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所谓“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把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费应税消费品、非生产机构、管理部门、在建工程、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业福利、奖励等方面。具体分两种情况:
1) 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
按照纳税人生产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2) 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
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案例: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其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在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做销售处理,一律不能视同加工应税消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个体经营者除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对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再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零售价计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加工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消费税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金。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案例:
三、进口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消费税。消费税应纳税额分以下几种情况。
1.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数额
3. 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征收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如果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属于适用混合计征的产品,还应在上述组成计税价格的分子上再加上消费税定额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单位税额)÷(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案例: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税法规定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扣税范围: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9)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10)外购已税石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12)外购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
必须是同一税目,即购入该税目的已税商品,仍用于生产该税目的商品,可以抵扣。如购入该税目的已税商品,用于生产另一税目的商品,则不能扣税。(石脑油除外)
2.扣税计算: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
区别:增值税:购入就能抵扣进项税;消费税:先购入,领用时再扣减
公式: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适用税率或者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者数量
3.特别说明: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2. 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由于已在委托加工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为避免重复征税,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准予从应征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其已纳消费税税额,具体扣除范围如下: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8)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9)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10)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上述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已纳税额。
第四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国家对于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与已纳增值税出口货物一样,也给予退免税优惠。
1.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政策
(1)出口免税并退税
本政策适用于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或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注意:外贸企业只有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才可办理退税,外贸企业受其他企业(主要是指非生产性的商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不予退免税。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本政策适用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一句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这里所说的“免征消费税”是指对生产性企业按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是指因已免征生产环节消费税,该应税消费品出口时不含消费税,所以,也不须再办理退还消费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本政策适用于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具体是指一般商贸企业,这类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
2. 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率
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退税率(或单位税额)与其征收率相同,即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率能够做到征多少退多少,即彻底退税。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未分开核算或者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退税。
3.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国外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
适用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其退税额为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其中“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适用从量定额征收的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其应退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第五节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进口消费税于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环节纳税,但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货款计算方式或行为发生时间分别确定。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三)纳税地点
消费税纳税地点分为以下几种: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纳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除此之外,由受托方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所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四)纳税申报
消费税纳税人应该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应如实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如下:
本章小结
消费税是我国税法结构中重要的税种组成,它虽然承担着为中央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责任,但在立法设计时消费税法承担了重要宏观调控责任。立法初期消费税的价值取向是:第一,保护居民身体健康;第二,环境保护;第三,调节收入分配(抑制居民对奢侈品和高档商品的消费)。随着消费税法的执行,我国消费税法的征税范围多有变化,主要趋向是其征税范围越来越多,征收重点更多地偏向奢侈品和保护环境和不可再生资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我国目前的消费税征收范围为十五项消费品,最高税率为甲级卷烟,在生产环节、批发环节双环节征收;税率为复合税率,即比例税率加定额税率。
复习思考题
1.试分析消费税法的价值取向
2.试分析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3.分析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变化与变化趋势
4.消费税计算题(另附,我有)
5.综合案例(另附).
消费税法概述
第一节
一、中国消费税法的历史沿革及重大事项
第二节
消费税法的基本要素
消费税法的基本要素
第二节
一、征税范围和价值取向
二、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
三、税率与征收率
第一类:促进资源合理利用
第二类:调节收入分配
第三类:保护环境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
3.复合税率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生产(进口)环节 批发环节 零售环节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56%加0.003元/支 11%加0.005/支
(2)乙类卷烟 36%加0.003元/支
2.雪茄 36%
3.烟丝 30%
二、酒 1. 白酒 20%加0.5元/500克(毫升)
2.黄酒 240元/吨
3.啤酒
(1)甲类啤酒 250元/吨
(2)乙类啤酒 220元/吨
其他酒 10%
三、高档化妆品 15%
四、贵重饰品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52元/升
2.柴油 1.20元/升
3.航空煤油 1.20元/升
4.石脑油 1.52元/升
5.溶剂油 1.52元/升
6.润滑油 1.52元/升
7.燃料油 1.20元/升
七、摩托车
1. 气缸容量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3%
2. 气缸容量250毫升以上 10%
八、小汽车
1. 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3.超豪华小汽车(零售价大于或等于130万/辆) 按1、2子税目的规定征收 10%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高档手表 20%
十一、游艇 10%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三、实木地板 5%
十四、电池 4%
十五、涂料 4%
消费税法的基本要素
第二节
第三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
在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包括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一) 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算
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涉及三种计算方法:
1.从价定率计算
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税率。其基本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谓的价外费用是指在价格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从量定额计算
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
第三节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3.复合征收计算
现行消费税法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其基本公式如下: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适用税率+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外,凡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
第三节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税法规定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
第三节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进口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消费税。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第四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国家对于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与已纳增值税出口货物一样,也给予退免税优惠。
1.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政策
(1)出口免税并退税
本政策适用于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或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注意:外贸企业只有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才可办理退税,外贸企业受其他企业(主要是指非生产性的商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不予退免税。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第四节
2.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率
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退税率(或单位税额)与其征收率相同,即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率能够做到征多少退多少,即彻底退税。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未分开核算或者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退税。
3.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国外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
适用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其退税额为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其中“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适用从量定额征收的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其应退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第四节
第五节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第五节
二、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纳税地点
四、纳税申报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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