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消费税 课件(共35张PPT)-《中国税收》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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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消费税 课件(共35张PPT)-《中国税收》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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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5张PPT)
中国税收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一、 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第三章 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特点
      
   (一)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
   (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三)税率、税额具有差别性
(四)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五)税负具有转嫁性
   
第二节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目税率
一、征税范围
(一)消费税的类型
按其选择征税范围的宽窄,一般分为三种类型:
1.有限型消费税
征税品目一般在10-15种之间。我国目前的消费税就属于有限型的。
2.中间型消费税
征税品目一般在15-30种之间。
3. 延伸型消费税
其征税范围比前两种类型更宽。
(二) 征税范围的确定
包括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其球具、高档手表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摩托车、小轿车、游艇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航空煤油、石脑油等。
第五类: 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等。
 二、消费税的纳税人
(一)一般规定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具体包括:
1. 生产销售(包括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以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生产者直接纳税。
2.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以委托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缴消费税。
3.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以进口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海关代征。
(二)特殊规定
1. 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从事商业零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
2. 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以受托方为纳税人。
3. 消费者个人携带、邮寄进境的金银首饰,以消费者个人为纳税人。经营单位进口的金银首饰,在进口时不缴纳消费税,待其在国内零售时再纳税。
4. 从2009年5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凡是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的,以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纳税人,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三、消费税的税目
(1)烟
(2)酒及酒精
(3)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 (7)汽车轮胎
(8) 摩托车
(9)小汽车
(10) 高尔夫球及球具   (11)高档手表
(12)游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
【课堂讨论】
除上述14个税目的应税消费品外,你认为哪些消费品还应纳入征税范围?依据是什么?
  四、消费税的税率
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1)对黄酒、啤酒和成品油这3个税目采用定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2)其余的税目在税率设计上采用产品差别比例税率;
(3)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详见教材:消费税目税率(税额)表。
第三节 消费税的计算
一、纳税环节
(一)生产环节 (二)委托加工环节
(三)进口环节
(四)批发环节
(五)零售环节

  二、计税依据
按照现行消费税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
(一)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比例税率
(二)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三)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算
在从价定率计征办法下,应纳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适用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算
在从量定额计征办法下,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其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
按税法规定,卷烟和白酒采用既从价又从量的复合计征办法计算消费税。其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例应用】某汽车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月对外销售自产小轿车500辆(气缸容量为1. 6升,下同),每辆销售价格为150 000元(不含税),价外代收有关基金117 0 00元;以自产的50辆小轿车向某出租汽车公司进行投资,按双方协议,每辆汽车折价款为120 000元,该型号小轿车上月最高销售价格为128 000元(不含税);计算该厂当月应纳的消费税。
解:
销售小轿车应纳消费税额=[500×150 000+117 000÷(1+17%)]×5%=3755000(元)
对外投资应纳消费税额=50×128 000×5%=320 000(元)
 2.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税法规定,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中间产品不征消费税,仅对最终产品征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计税依据的确定及税额计算
从价定率计征办法:
①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或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①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②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计税依据的确定及税额计算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①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②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三)进口环节应税消费税的计算
1.进口一般货物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海关审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实例应用】某公司某月从国外进口一批实木地板,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180万元。该批地板的进口关税税率为15%,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计算该批地板应纳的消费税。
解:
组成计税价格=180×(1+15%)÷(1-5%)=217.89(万元)
应纳的消费税=217.89×5%=10.89(万元)
 2.进口卷烟应纳税额的计算
(1)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万支)0.003元/支。
(2)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一)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 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 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 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当期收回到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 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五、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纳税环节
1. 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零售销售金银首饰的(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
(2)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2. 自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由生产、进口环节征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二)计税依据的确定及税额计算
金银首饰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改在零售环节计征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其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实例应用】 某金银首饰商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零售金银首饰585000元,随同金银首饰销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盒11700元;接受消费者委托加工金项链20条,收到黄金价值48000元,同时收到加工费9000元,当月加工完成后交还委托人;计算该商店当月应纳的消费税。
解:零售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额=(585000+11700)÷(1+17%)×5%=25500(元)
受托加工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额=(48000+9000)÷(1-5%)×5%=3000(元)
该店当月应纳消费税总额=25500+3000=28500(元)
第四节 消费税的减免税和出口退(免)税
一、消费税的减免税
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替代污染排放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推进汽车工业技术进步,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汽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计算公式为:
减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税额×减征比例
应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税额-减征税额
【资料链接】
按财税[2000]26号文件的规定,对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规定要求的小汽车准予按应纳税额减征30%消费税。低污染排放限值是指相当于欧盟指令94/12/EC、96/69/EC排放标准(简称“欧洲Ⅱ标准”)。
 二、消费税的出口退(免)税
(一)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范围
1.出口免税并退税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3.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二)出口退税率的确定
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注意:当出口的货物是应税消费品时,其退还增值税要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其退还消费税则按该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
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应将出口的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依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其计算退税的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工厂销售额×适用税率
注意: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依照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
其计算退税的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四)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退(免)税后的管理
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第五节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四)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三)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四)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六)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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