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50张PPT)中国税收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概述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为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二、土地增值税的特点(一)以土地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二)征税面比较广(三)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四)实行超率累进税率第八章 土地增值税、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三、土地增值税的作用(一)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二)抑制土地炒买炒卖行为(三)规范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 四、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人和税率 (一)征税对象 有偿转让房地产。 1.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建造房屋出售; ---存量房地产买卖(转让旧房) ---房地产用于抵债、交换、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等,视同销售。 2.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情况 1.房地产继承; 2.房地产赠与; ①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②通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向公益事业捐赠。 3.房地产出让;4.房地产出租; 5.房地产抵押。 3.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①2008.11.1起,个人转让住房(普通非普通);个人互换自有住房; ②房地产投资联营; ③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④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率未超过20%; ⑤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⑥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的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纳税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及其附着物(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三)税率级数 增值率 税率 扣除率1 50%以下 30% 02 50%-100% 40% 5%3 100%-200% 50% 15%4 200%以上 60% 35%五、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步:计算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第二步:计算增值率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级增值额×本级税率)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 (一)收入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包括: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按国家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如过户手续费)。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耕地占用税)、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 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不是据实扣除,而是按下列方法计算扣除: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照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额。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5.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20%的扣除 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转让旧房的,应按评估价格、地价款及转让税金作为扣除项目。对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在计征地地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 【例】2009年,南宁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新建商品房一幢,取得销售收入10000万元,已知该公司支付与商品房相关的地价款为1000万元,开发成本为3000万元,银行借款利息500万元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该商品房所在地政府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请计算该公司销售商品房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如果上述利息支出不能分摊,应如何计算?) 【例】某企业转让一栋90年代建造的旧厂房,销售收入500万元,当时购买土地支出20万元,房屋造价100万元,如果按现行的材料、人工费市场价计算,建造同样的房屋需400万元,该厂房经评估为七成新。该企业如何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六、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和征收管理(一)减免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征收管理 1.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1)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然后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2)房地产开发公司因经常发生转让房地产行为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可按月或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 (3)纳税人在全部项目竣工结算前预售房地产,可根据其转让收入预征,待办理决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制定。 2.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第二节 资源税 一、资源税概述资源税是对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二、资源税的特点(一)对特定资源产品征税,征税范围小(二)征税目的主要在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三)实行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两种方式 三、资源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人和税率 (一)征税对象 目前,我国列入征税范围的资源仅限于矿产品和盐。具体包括七项: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包括宝石、玉石、金刚石、大理石、花岗石、石灰石、石膏、石棉、石墨、石英砂、膨润土、云母等。 5.黑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铁矿石、锰矿石、铬矿石。 6.有色金属矿原矿。包括铜矿石、铅锌矿石、铝土矿石、钨矿石、锡矿石、锑矿石、铝矿石、镍矿石、黄金矿石、钒矿石等。 7.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二)纳税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包括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 (三)税率 自2011年11月1日起,资源税对原油、天然气采用比例税率从价征收;对其他应税产品采用定额税率从量定额征收。 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税 目 税 率一、原油 销售额的5%-10%二、天然气 销售额的5%-10%三、煤炭 焦煤 每吨8-20元其他煤炭 每吨0.3-5元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2-30元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矿 每吨0.4-60元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0.4-30元七、盐 固体盐 每吨10-60元液体盐 每吨2-10元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由财政部在条例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确定(具体见《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基本规定 1.从价计征: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计征: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二)特殊规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如不能准确提供移送使用数量的,以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具体规定如下: (1)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3.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销售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五、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货款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 纳税人以1个月为纳税期限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纳税地点 1.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地。 2.如果纳税人在省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省税务机关决定。 3.如果纳税人跨省开采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在城镇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一)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二)征税范围有所限定(三)实行地区差别幅度税额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人和税率 (一)征税对象 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有、集体土地。但不包括农村的土地。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人民政府划定。 (二)纳税义务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规定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出租的土地,由出租方纳税)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自2007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适用税率 地区 每平米年税额大城市 1.5-30元中等城市 1.2-24元小城市 0.9-18元县城、镇、工矿区 0.6-12元具体税额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等级制定。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税额 土地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确定的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作调整。 【例1】某商场位于城市一级地段,其土地使用证记载占用土地的面积为6000平方米;该商场的一分店坐落于三级地段,占地4000平方米;一座仓库位于市郊五级地段,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自办托儿所位于三级地段,占地2500平方米。(一级地段年税额10元/平方米;三级6元/平方米;五级4元/平方米) 【例2】甲企业为商业企业,在我市一类区(土地税税额标准为24元/㎡)购买一写字间用于办公,购买写字间的建筑面积为160㎡,经向大楼的开发单位了解,整栋大楼的建筑面积为3200㎡,大楼的占地面积为2000㎡。则甲企业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多少元? (一类区土地税额标准为10元/㎡ )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一)法定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但生产、经营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等。但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应照章纳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但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土地,应照章纳税。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照章征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企业内的广场、道路、绿化占地,不能免税。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其他免税土地 1.个人所有的住房及院落用地。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3.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4.民政福利工厂用地。5.经批准征用的耕地,从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后征收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从批准征用的次月起征收。6.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照章征税。 7.房企开发商品房用地,除经适房用地外,一律不得减免税。8.2013.1.1-2015.12.31,对专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其他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按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免税。9.林业系统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用地,免税;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比照公园免税;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暂免。其他生产经营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照章征税。 10.劳教劳改单位、监狱用地。11.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12.供热企业自用房屋和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13.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土地。14.人民银行机构自用的土地。15.廉租房、经适房用地。16.对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减免,按各省地税局规定执行。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自建新房:建成次月起 2.购置新房:交付使用次月起 3.购置旧房:签发房产证次月起4.出租房产:出租次月起(二)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人民政府确定。 (三)纳税地点 土地所在地。 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 一、耕地占用税概述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耕地占用税的特点(一)具有资源税与特定行为税的双重属性(二)采用地区差别税率(三)在占用环节一次性征收 三、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人和税率(一)征税范围 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 (二)纳税人 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 (三)税率 人均耕地(以县为单位) 税额标准1亩以下 10-50元/㎡1亩-2亩 8-40元/㎡2亩-3亩 6-30元/㎡3亩以上 5-25元/㎡各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 四、减免税下列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1.部队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五、征收管理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