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税收征收管理 课件(共27张PPT)-《中国税收》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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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税收征收管理 课件(共27张PPT)-《中国税收》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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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
第十一章 税收征收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的对象和期限
1.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均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凡在我国境内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依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
第十一章 税收征收管理
二、税务登记的种类和主要内容
(一)开业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不从事生产经营,但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临时发生应税行为、只交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以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2)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开业税务登记的内容。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
(2)住所、经营地点;
(3)登记注册类型及所属主管单位;
(4)核算方式;
(5)行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
(6)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
(7)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
(8)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
(9)其他有关事项。
 
   (二)变更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要变化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
1.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果发生如下变化,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企业(单位)名称改变;(2)法人代表改变;
(3)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改变;(4)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5)住所或经营地点改变(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
(6)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改变;(7)增减注册资本;
(8)隶属关系改变;(9)生产经营期限改变;
(10)开户银行和账号改变;(11)生产经营权属改变;
(12)其他税务登记内容改变。
 
2.变更税务登记的时间。
按照《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注销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根本性变化,需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
1.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1)纳税人因经营期限届满而自动解散;
(2)企业由于改组、分立、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
(3)企业因资不抵债而破产或终止经营;
(4)纳税人住所、经营地点改变(主管税务机关改变);
(5)纳税人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经营;
(6)纳税人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形。  
2.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四)停业与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办理停业登记手续。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纳入正常管理。    
  三、开业税务登记的办理程序
(一)开业登记的申请
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认真填写《税务登记表》。
(二)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5)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6)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其他合法证件;
(7)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8)经营场所或住所证明。
(三)受理、审核  
(四)核发税务登记证
根据《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第二节 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
一、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依据税法规定,就有关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的制度。
(一)纳税申报的对象
纳税申报的对象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也应按期申报。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申报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各个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和《扣缴税款报告表》中。
(三)纳税申报的期限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按照法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四)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财务尚未处理完毕等原因,不能按期申报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五)纳税申报的方式
1.自行上门申报
2.邮寄申报
3.电子申报
4.代理申报
  
二、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原则
1.税务机关是唯一行政主体的原则
2.征收法定的原则
3.税款优先的原则
(二)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5.代扣代缴
6.代收代缴
7.委托代征   
   
   
 
(三)税款征收制度
1.加收滞纳金制度
2.延期纳税制度
3.减免税制度
4.核定征收制度
5.税收保全措施
6.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7.离境清税制度
8.税款的退还和追征
 
三、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主要内容
(二)税务检查的范围
(三)税务检查的方法和程序
 
   第三节 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的权利
(一)知情权。
(二)保密权。
(三)享受税收优惠权。
(四)陈述权和申辩权。
(五)税收法律救济权。
(六)税收监督权。
(七)委托税务代理权。
(八)听证权。
 
二、纳税人的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的义务;
(三)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四)财会制度备案义务;
(五)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六)按时申报义务;
(七)按时纳税义务;
(八)代扣、代收代缴义务;
(九)接受税务检查义务;
(十)提供涉税信息义务。
 
  三、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政责任
1.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行政责任
2.纳税人违反纳税申报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3.纳税人偷税的法律责任
4.纳税人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5.纳税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6.纳税人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违反税法的刑事责任
1.逃避缴纳税款罪
2.抗税罪
3.逃避追缴欠税罪
4.骗取出口退税罪
5.各种发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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