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章 所得税制筹划 课件(共139张PPT)-《税收筹划》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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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5章 所得税制筹划 课件(共139张PPT)-《税收筹划》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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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所得税制筹划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规定
第二节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一、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双重标准
实际操作: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
  二、纳税人组织形式的筹划
  (一)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的选择
  2012年张先生经营一家公司,年盈利20万元,请问以何种形式组建公司可得最大税收收益?(假定税后利润全部作为红利分给张先生)
  方案一:成立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所得税=20×25%=5(万元)
  个人所得税=(20-5)×20%=3(万元)
  税后收益=20-5-3=12(万元)
  方案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所得税=20×35%-1.475=5.525(万元)
  税后收益=20-5.525=14.475(万元)
  应选择方案二。
  注意公司企业虽然存在双重征税,税负重,但只承担有限责任,有利于公司扩张,而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虽具有纳税上的好处,但要承担无限责任。
  (二)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
  例如:金达企业为福寿酒厂分装和包装白酒,并负责把包装好的白酒配送到广东省,每瓶白酒可收取30元的价款。有关单件产品情况如下:分装和包装成本10元,物流配送成本8元,其他费用暂不考虑。金达企业所得税税率25%。
  方案一:该物流企业不设子公司。金达企业每瓶白酒应交所得税额=(30-10-8) ×25%=3(元)。
  方案二:该物流企业在广东省设小型微利物流配送子公司,所得税税率20%,母公司分装和包装白酒后,以每瓶白酒12元的售价卖给子公司,由子公司进行配送。母公司每瓶白酒应交所得税额=(12-10) ×25%=0.5(元);子公司每瓶白酒应交所得税额=(30-12-8) ×20%=2(元)。金达企业集团每瓶白酒应交所得税额=2+0.5=2.5(元)。
  通过比较可看出,当两个关联企业税率不同时,采用转让定价,可以使物流企业集团每瓶白酒节税0.5元。本例中,母公司转让价格后,仍保持20%(2/10,平均成本利润率)的利润率,达到同行业平均利润率水平,属于合理节税。
分公司 子公司
非独立核算、非法人 独立核算、法人
无独立经营权与决策权 有独立经营权与决策权
不能独立签署合同 能独立签署合同
设立程序简单、费用低、手续简单 设立程序复杂、费用高、手续繁杂
不能独立享受税收优惠 能独立享受税收优惠
不涉及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问题 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要缴纳预提所得税
合并纳税 独立纳税
第三节 收入确认的税收筹划
  一、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
 权责发生制:企业应当按照取得收入的权利和承担费用的责任来确认各项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 。
  收付实现制: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处理经济业务,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 。
  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技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技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准收付实现制)   5.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收付实现制)   6.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接近收付实现制,国税函[2010]79号 出台后,则为权责发生制)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接近收付实现制)   8.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收付实现制)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08]264号   9.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己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案例:某企业采购货物,从两个单位获取了违约金收入,A单位由于推迟供货支付违约金,B单位由于取消合同支付违约金。这两笔违约金在税收待遇上各有什么不同?
  该企业收取A单位的违约金属于返利或折让,要作进项税转出,同时涉及所得税问题。而收取B单位违约金只是一个营业外收入。(该企业与A单位存在购销关系,与B单位已无购销关系)
(二)合理调整收入入账时间的税收筹划
1、推迟销售收入实现
2、推迟分期收款销售
3、推迟长期工程收入实现
特别提示:注意会计与税法差异,增值税处理与所得税处理差异。比如收入确认,比如视同销售上的不同规定。税法教材P63与P236
关于预收账款:
销售方为购货方进行量身定制。销售方收款往往是三步曲:
1、购货方支付定金或预收款,比如10%的价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不需反映收入
2、生产完成,货发给对方,再收80%的价款,购货方进行调试和检验。(此时应确认收入交增值税并确认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3、最后支付剩余10%的价款。
第四节 费用核算的税收筹划
  一、工资薪金扣除项目税收筹划
  (一)工资薪金的合理、合法
1、规范的工资薪金制度
2、符合行业与地区水平
3、工资薪金相对固定且有序调整
4、已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工资薪金安排不以逃避税款为目的
6、国有性质企业工资薪金不得超过限定数额
  
  进一步的思考:
  企业员工同时也是企业股东,那么企业更愿意多发放工资替代发放股息,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均存在少交的可能。其关键在于工资水平不得超过当地同行业水平过多。
  因为发放股息涉及重复征税问题,而发放工资,一方面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一方面工资薪金按7级超额累进税率,可按月扣3500,并存在速算扣除数,个人所得税可能也会少交,因为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且无扣除。
  关于福利费
  税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可以税前扣除,可计入管理费用,就不用再占用福利费的比例了。
  计提职工福利在工资总额的14%以内部分可扣除,减少企业所得税,同时高福利单位,职工工资可低一些,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未来的改革方向是:
  1、降低福利费占职工总收入的比重
  2、市场化途径解决职工福利
  3、逐步将职工福利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可采取以下措施:
  (1)适当提高职工工资标准,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新企业所得税法取了消计税工资的规定,这对内资企业是一个较大的利好,但企业一定要注意合理性,注意同行的工资水平。否则,税务机关对不合理支出可进行纳税调整。
  (2)加大教育投入,增加职工教育、培训的机会,努力提高职工素质;(3)兼任企业董事或监事职务的内部职工,可将其报酬计入工资薪金;(4)持有本企业股票的内部职工,可将其应获股利改为以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形式予以发放。
  二、捐赠的筹划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做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1、认清捐赠对象和捐赠中介,即企业应通过税法规定的社会团体和机关实施捐赠。
  2、注意限额。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战略,决定公益性捐赠的额度,从节税角度考虑,一般不宜超过税前允许扣除的比例(年度利润总额的12%)。如果因为一些特殊原因,需要超过,也可以“先认捐、后支出”,即将超支部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安排到下一年度,力争税前扣除。
  3、如果是在年度中期捐赠,也可预估会计利润,然后按12%以内的部分捐赠。如果捐赠当年度亏损或者盈利不足于冲减捐赠额度,则该部分捐赠扣除额不能在税前扣除,会增加未来的企业所得税负担 。
  捐赠应该是通过政府部门或慈善机构来完成的,其支出如能取得相关票据,可以在税前直接列支,但存在的问题是,款项有可能被中途截留或抽取管理费,真正能到受灾群众手中的不知道会有多少。
  有时直接参与灾后重建,拿不到合法入帐的票据而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问题。现实中,有很多企业和个人,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不愿意通过政府部门或慈善机构,而采取直接捐赠方式,导致其公益善举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增加了捐赠企业的税收负担。
  因此,可以考虑自行建设,待房屋建好后再通过政府相关部门或慈善机构“定向捐赠”,中间有专人负责落实与监督,则有可能解决信息不透明所带来的其他问题,同时也可以解决税前入帐问题,降低企业税负,提高捐款的热情和积极性。
案例:某企业会计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这张原始凭证后附一张普通发票,记账凭证摘要里写道:捐赠一批羊毛毯给某敬老院。
  税务人员检查说:这是一个直接捐赠的行为。(以非货币性资产直接对外捐赠)
在增值税是视同销售行为,需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记销项税额。企业没有意识到赠送羊毛毯是购销行为,还要在购进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用来作进项抵扣。而且直接对外捐赠,作为营业外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具体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由此,该企业增值税按计提的销项税额计算,而且营业外支出又不得在税前扣除。无论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要交,税负加重。
  如果该企业在购进羊毛毯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与进项之差不会很高。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捐赠,则营业外支出只要在会计利润的12%以内则可以全额扣除。
相关链接:关于视同销售收入。
税法规定:企业以汇算清缴为界限,应计未计、应扣未扣的成本费用不可以补扣。因此造成企业许多视同销售未确认收入,隔年税务机关检查出来,视同销售收入被调增,而视同销售成本不让扣。
  三、利息费用的筹划
  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向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按税法代扣代缴营业税(5%)以及个税(20% )。
  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明确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国税函[2003]1114号)。此文件是基于旧所得税政策的文件,新所得税法实施后未明确废止,从制定意图看,新法实施后不应有重大的变化,应尊重利率可以适当浮动的现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号已明确国税函[2003]1114号已失效,)各地处理不一致,建议使用基准利率,避免风险。
  四、业务招待费的筹划(计提的基数是营业收入)
  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列支标准部分,应于税后开支。事实上,企业为顺利开展工作,业务招待费超支是正常的现象。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于申报前自行计算。若超过限额,企业应自行调整减除,将开支的招待费转移至其他科目税前扣除。例如企业赠送客户礼金、礼券等费用,可考虑以佣金费用列支,,达到节税效果。此外,企业还可以把招待费作为会议经费,通过“管理费用”科目在所得税前列支,同样可以达到以上效果。
  (一)临界点
  设销售收入为M,业务招待费为N,
  N×60%=M×5‰,N/M=8.3‰,
结论:
  1、业务招待费大于销售收入的8.3‰时,增加的业务招待费金额,将全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业务招待费小于销售收入的8.3‰时,增加的业务招待费,只调增业务招待费金额的40%。所以尽可能控制在销售收入的8.3‰以内,可以充分利用60%的限额。
  (二)业务招待费的转换
  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相互转换,以充分抵税。
  由于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按营业收入的15%来抵扣,可以充分利用这一限额。
  (三)通过设立销售公司分摊费用
  再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其原理是增加一道营业收入,整个利益集团利润总额不变。可以增加费用扣除。(见例7.9)
  五、存货计价的税收筹划
  1、价格变动因素
  2、税率变动因素
  一般情况下,增加前期成本扣除,前期少缴企业所得税,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如果前期有减免税优惠,则减少前期成本扣除,增加前期利润。
  存货计价方法的筹划
  例如:某企业2010年购进原材料三批(5月1万吨,价1000元/吨、7月2万吨,价1200元/吨;12月1万吨,价1400元/吨),本年领用材料为1万吨,加工后出售每吨2000元,支付其他费用每吨500元,适用税率为25%。   其一,采用先进先出法:   企业利润=2000-1000-500=500(万元)     应纳税额=500×25%=125(万元)
  其二,采用后进先出法:     企业利润=2000-1400-500=100(万元)     应纳税额=100×25%=25(万元)   其三,采用加权平均法:
  材料单价=(1000+2400+1400)÷4=1200(万元)     企业利润=2000-1200-500=300(万元)     应纳税额=300×25%=75(万元)
  从理论上说,采用后进先出法好(这种方法现已不采用)。因为它较好地接近当期的成本与当期的收入相配比,反映在当期销货成本中的是最近购入的商品,这样就按较早的购进价格来对应期末存货计价,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存货数额,如按当前的成本价计算,会与现实成本有一定差异。如果采用先进先出法,期末存货按接近于当前的成本价格的数额反映在负债表上,但却以较早的成本与当前的收入相配比,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就会形成虚增利润,多交所得税。
  六、固定资产税收筹划
  1、固定资产计价税收筹划
  税法强调“竣工结算”(形式重于实质),会计强调“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实质重于形式)利用“竣工结算”与“预定可使用状态”日的不同进行税收筹划。
  总折旧额是固定的,前期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期就要调减。为避免财务核算量增大,尽可能将两者日期统一。
  在实务操作中,财会人员应尽可能通过巧妙安排,减少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减少财务核算工作量。
3、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1)一般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
(2)当企业处于免税期,可以少提折旧,将折旧费推迟扣除,以便在后期获得更大的抵税效应。
(3)当企业尚未弥补亏损,应在当年少提折旧,增加税前利润,尽可能弥补亏损,将折旧费推迟扣除,以获得更大的抵税效应。
  例如:某企业从事国家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企业拥有固定资产设备300万元,折旧年限为5年,净残值率为5%,假设企业在不考虑折旧的情况下,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
  方案一:采用平均年限折旧法。
  第一年:折旧额=300× (1-5%) ÷5=57(万元),应纳所得税额=(600-57) ×25%=135.75(万元);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均为137.75万元。
  方案二:采用年数总和法。第一年:折旧额=300× (1-5%) ×5/15=95(万元),应纳所得税额=(600-95) ×25%=126.25(万元);第二年:折旧额=300× (1-5%) ×4/15=76(万元),应纳所得税额=(600-76)×25%=131(万元);第三年:折旧额=300×(1-5%)×3/15=57(万元),应纳所得税额=(600-57)×25%=135.75(万元);第四年:折旧额=300×(1-5%)×2/15=38(万元),应纳所得税额=(600一38)×25%=140.5(万元);第五年:折旧额=300×(1-5%)×1/15=19(万元),应纳所得税额=(600-19)×25%=145.25(万元)。
  方案三: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第一年:折旧额=300×2/5=12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600-120)×25%=120(万元);第二年:折旧额=(300-120)×2/5=72〔万元),应纳所得税额=(600-72)×25%=132(万元);第三年:折旧额=(300-120-72)×2/5=43.2(万元),应纳所得税额=(600-43.2)×25%=139.2(万元);第四年:折旧额=(300-120-72-43.2-300×5%) ÷2=24.9(万元),应纳所得税额=(600-24.9)×25%=143.775(万元);第五年与第四年应纳所得税额相同,均为143.775(万元)。
  通过以上三个方案比较可看出,一般情况下,企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固定资产的前期折旧额最大,应纳所得税最少。企业延期纳税实质上是为企业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但是,如果企业处于税收优惠期(三免三减半),固定资产折旧的抵税作用会全部或部分地被减免优惠所抵消,这时企业应采用平均年限折旧法。
第五节 税收优惠的税收筹划
  一、将所得尽量安排在享受定期减免税期间
  1、万事开头难,如果预计初期利润较少,推迟取得第一笔收入
  2、一旦取得第一笔收入,尽量将后期收入提前,增加前期利润
  企业可以根据税法规定结合自身具体情况,选择国家鼓励发展的投资项目,在获得更多收益的同时减轻自身税收负担。如可以选择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农、林、牧、渔业项目进行投资“。三免三减半”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保、节能节水项目都是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投资此类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时,应尽量控制收入的取得时间。
  二、利用税率优惠进行税收筹划
  1、高新技术企业税率筹划
  国发〔2007〕4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小型微利企业税率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比一般法定税率降低了5个百分点。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按照便于征管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税〔2015〕34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筹划
  问:亏损企业是否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亏损企业可以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发布日期:2010年12月06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四、投资抵免的筹划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实施条例第一百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2008年度取得技术转让收入1000万,技术转让成本300万元,相关税费60万元,其技术转让所得为640万元,其中:500万元为免税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40万元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个人所得税筹划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定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与特点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与税率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第三节 工薪所得的税收筹划
  一、避免取得应税所得
  问题一:“单位给员工配发制服也要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无论表现为实物还是有价证券,都应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发放实物的公司代扣代缴。   
  配发给公司普通员工的制服,员工只拥有制服的使用权,离职前必须归还;而配发给经理及以上级别员工的制服,员工离职后不需要归还。
 筹划方法:即使是发给经理,也在原始凭证中注明,制服所有权归企业,离职前归还。
  企业为职工发放工作服应作为劳动保护费,在“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科目核算。工作服是为安全生产服务的,属企业所有,个人有使用权无所有权,因为不需要确认为个人所得。如果企业以劳动保护费为名,给职工个人发高档服装,应当计入工资总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问题二:
  单位发放给职工的夏季高温费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单位列支的夏季高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单位给职工发放的的夏季高温补贴应并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因此,职工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税收规定扣除。
  二、工资薪金福利化筹划
  在现实生活中,个人所得的工资、薪金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用于与工作相关的支出,或者有一部分个人支出可以由所在单位支付,如交通费、午餐费、医疗费。个人的收入中用于这些方面支付的部分,只是从个人手中流通了一次,实质上是名义收入。而个人的这部分支付是已经交纳了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收入,也就是说,个人的这些支付是收入纳税后的支付。因此,其支付的数额如果换算为税前的数额,是高于实际支付的数额的。如果企业领导人将这些名义收入从个人领取的工资、薪金中扣除,以企业的名义对个人的这些费用进行支付,这样,虽然名义上个人的工资、薪金减少了,但个人的实际收入并没减少甚至有所增加,而且因此可以降低所适用的税率,减轻税负。
三、合理利用全年一次性奖金
四、所得性质的税收筹划
(一)劳务报酬转化为工资
(二)工资转化为劳务报酬(稿酬)
注意:教材中有关劳务报酬有28种之多,属于一次性取得收入的,以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个人提供多种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的服务的,可以就每一项收入减除相应费用扣除标准。
  因此,如果能作分次或分项的处理,则可增加扣除。
  例如,某纳税人某月给几家公司提供劳务,同时取得多项收入:给某设计院设计了一套工程图纸,获得设计费2万元;给某外资企业当了10天兼职翻译,获得1.5万元的翻译报酬;给某民营企业提供技术帮助,获得该公司的3万元报酬。如果该纳税人不懂税法,将各项所得加总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则应纳税所得额=(20000+15000+30000)元×(1-20%)=52000元,应纳税额=52000元×40%-7000元=13800元。
  如果分项计算,可节省大量税款,计算如下:设计费应纳税额=20000元×(1-20%)×20%=3200元;翻译费应纳税额=15000元×(1-20%)×20%=2400元;技术服务费应纳税额=30000元×(1-20%)×30%-2000=5200元。总共应纳税额=(3200+2400+5200)元=10800元,稍稍安排一下就可以少缴3000元税款。
   (三)股息转化为工资
注意:在企业所得税中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扣除。
  在实践中,有企业为投资者买车、买房,其实是分配股息红利。此处会计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贷:应付股利等
支付股利时:
  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时,如果将本企业的汽车、房子免费提供给受雇职工则分录为:
计提房屋折旧及相关费用时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累计折旧
  五、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税收筹划
  例如:税法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些费用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里有纳税筹划的空间,特别是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当员工个人购房、修缮房屋或者员工退休时,已经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要退还本人,退还以前存放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还有存款利息,由于员工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在个人应税所得额中扣除,所以,实际是将个人的一部分应税收入转化为可以免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政策链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号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四节 其他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一、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1、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临时离境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在华居住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累计不超过90日)
  2、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将会承担较轻的税负。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90日或183日以内 非居民 征税 免税 不征税 不征税
90日(或183日)—1年 非居民 征税 征税 不征税
不征税
1-5年 居民 征税 征税 征税 免税
5年以上 居民 征税 征税 征税 征税
  外国技术人员工资的筹划   我国某企业从外国引进一大型设备,购买合同上规定:由外方派技术人员来指导调试,直到机组正常运行。外方在中国期间的食宿、交通统一由中方安排,不领取任何报酬。在安装调试期间,外方采取分批向中国派出技术人员的方法,每批人员在中国居住时间均控制在90日之内。这样,这些外国技术人员在中国无需纳税。   这是利用居所转移避税的典型例子。表面上,外方人员在中国没有获得报酬。其实在中方支付的设备款项中已包含了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外方人员从其外国雇主领取的报酬实际上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汤姆为避免成为任何一国的居民,便根据各国在居民身份判定方面的标准不同来避税。A国规定在该国居住满1年的为该国居民,B国规定在该国居住满半年的为该国居民,C国规定在该国居住满半年为该国居民。汤姆就选择在A国居住7个月,B国居住3个月,C国居住2个月,从而避免三国居民身份的认定,不负担各该国的税负(境外所得的情形下)。   可见,由于对自然人居民身份判定的标准不同,在同样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里,其居住时间长短规定不一。有的人可以通过多国间旅行,甚至长期居住在船上或游艇上的方式,来避免纳税,从而成为"税收难民"。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里,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简称“90天规则”,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牢牢把握这个尺度就会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而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筹划技巧:一次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超过90日,则是非居民纳税人,在境外的所得就不用纳税了。
  二、劳务报酬所得税收筹划
  (一)增加支付次数筹划法
  (二)费用转移筹划法
  三、稿酬所得税收筹划法
  (一)合理分摊稿酬
  (二)增加前期写作费用
  (三)利用发表场合不同筹划
  四、财产租赁筹划
  财产租赁收入扣除费用包括:税费+修缮费+法定扣除标准。税费要有完税凭证。修缮费以每月800元为限,未扣完的可无限期向以后月份结转扣除。法定扣除标准为800元或20%。  
  王某2009年7月份将市区内闲置的一处住房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租期为1年,每月租金2000元,房产原值7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减免比例为30%,可提供实际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的完税证(假定其他税费不计)。7月份漏雨修缮费用为1000元。则7、8两月各纳个人所得税多少?
  7月租金应纳税=[2000×(1-3% × 50%-4%)-800-800]×10%=29(元)
  8月租金应纳税= [2000×(1-3% × 50% -4%)-200-800]×10%=89(元)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允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允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王某2009年7月份将市区内闲置的一处住房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租期为1年,每月租金2000元,房产原值7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减免比例为30%,可提供实际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的完税证(假定其他税费不计)。7月份漏雨修缮费用为1000元。则7、8两月各纳个人所得税多少?
  7月租金应纳税=[2000×(1-3% × 50%-4%)-800-800]×10%=29(元)
  8月租金应纳税= [2000×(1-3% × 50% -4%)-200-800]×10%=89(元)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纳税筹划提示如下:
  房屋修缮时间的安排
  出租房产转自用之前进行修缮,并在自用之前,完成必要的修缮工作,能够节约税收。这是因为修缮费用可以扣除,虽然每次仅能800元为限,但可以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李某继承祖业,获得房产一处。由于此房产面积较大,李某一家并不能完全利用,因此李某决定将剩余的房子出租,这样也可以获得一笔租金收入。2008年3月,李某将空闲房子租给了他人,租期为9个月。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李某的房屋出租收入(每月不足4000元)减去应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及其他相关费用后,核定李某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800元,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80元。李某已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第一个月的个人所得税。但没过几天,李某便发现房屋年久失修,虽然问题不大,但要长期居住,必须进行全面维修。维修费用大约为5800元,工期10天左右。
  可选方案:
  方案一:李某考虑到目前房屋已租出,既然暂时不影响居住,就等到合同到期后再找维修队进行维修,到时正好用租金收入支付修理费。
  方案二:现在就动工维修,4月底以前房屋就可修好。按照税法条文规定,在今后将近8个月的纳税期限内,这笔费用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全部扣除完毕,这样可以节省一笔可观的税款支出。
  方案一: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800×10%=280元,9个月总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80×9=2520元
  方案二:租赁期的第二个月至第八个月,每月应纳税所得额=2800-800=2000元,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10%=200元,在房屋租期的第二个月至第八个月内,累计扣除房屋维修费5600元,剩余的维修费200元可以从房屋租赁期的最后一个月中扣除,即最后一个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6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60元。9个月的租赁期中,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80+200×7+260=1940元。(节税580)
  问:残疾人取得房屋租赁收入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项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于减征照顾的范围。因此,残疾人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五、特许权使用费筹划
  六、财产转让所得的筹划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纳税筹划提示如下:
  1、个人转让股票免交个人所得税  
  2、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一对夫妻婚前各拥有一套住房, 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而结婚后, 该对夫妻拥有两套住房, 转让住房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一些房产中介已向顾客推荐通过假离婚, 将欲出售的住房划归一方, 形成只有一套唯一住房的事实, 以规避个人所得税。如果有多套住房要出售, 则可通过多次离婚和复婚方式规避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精神,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个人财产,对其取得所得按以下规定征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7]38号
  按照38号文的规定,拍卖所得个人所得税可以采用增值部分和核定征收率两种方法计算。这两种计税方法得出的应缴税额往往会有很大的不同。李先生2000年以200000元购得一件文物,如今这件文物的价格已经升到了500000元。如果按照前一种税率计算李先生的个税,则应缴税为(500000-200000-500000×10%)×20%=50000(元)(佣金按10%计算),而如果按照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则应缴税额为500000×3%=15000(元),两者之间相差35000元(50000-15000)。
  而对于原值较高、升值不多的拍品,用增值部分计算个人所得税得出的税额显然要更划算一些。张先生的一件藏品是不久之前刚从拍卖行拍得的,当时拍得价为500000元,但由于现在急于使用资金,想快点将它脱手变现。按照他的心理价位,这件藏品只要能够达到600000元他就准备脱手(假设佣金10%)。如果按照3%征收率来计算,张先生应缴个税为600000×3%=18000(元),而如果按照增值部分缴纳个税,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00000-500000-600000×10%)×20%=8000(元),可以节税10000元(18000-8000)。
  两年前买了一幅画,用了1万元,两年后的今天,在某拍卖公司再将作品拍出,拍5万元,扣除佣金实得4.5万元,如何交纳所得税?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收入,适用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即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减除20%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另一部分指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例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缴纳税款。计算方法为:(50000-10000-5000)×20%=7000元。
  《通知》的实施对拍卖行、藏家、画家的影响哪个更大一些。
  比较而言,对画家的影响较大一些。因为《通知》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800元(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下)或者20%(转让收入额4000元以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此可以这样理解,某画家通过拍卖行将自己的作品拍出价为10万元人民币,那么该画家应纳税额为16000元:(100000-100000×20%)×20%=16000元。但如果是某藏家通过拍卖行将画家的作品拍卖了10万元人民币,假定该藏家没有有效凭证证明该作品原值和合理费用的,那么该藏家应纳税额为3000元:100000×3%=3000元。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对画家的影响更大一些,对藏家的影响更小一些。短期来看可能对画家直接送拍的积极性会造成一些影响。部分画家也会增加私下交易比率,但毕竟画家直接委托拍卖的比例并不是很大,因之,对拍卖行的整体影响亦不会很大。
  实行核定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是有法律依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据此,深圳市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明确为:普通住房为1%,非普通住房为1.5%(拍卖房为3%)。而拍卖房的核定征收率之所以确定为3%,是因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明文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偶然所得筹划
  财税[2007]34号
  一、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税务机关或其指定的有奖发票兑奖机构,是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依法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为股东(投资者)配车的筹划:
 我公司是四川省成都市某区的一家内资加工公司。今年初,公司给总经理(同时也是本公司的个人控股股东)配置了一辆宝马轿车(发票抬头是个人名义),车价为140万元;同时公司亦给其他非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约定工作满6年,现在配置的5辆雅阁轿车(发票抬头是个人名义)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每辆车价为24万元。公司会计把上述汽车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同时计提折旧。  
 5月8日,区国税、地税局稽查局联合对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了此问题。稽查局人员认为公司应将“固定资产”中上述车辆调出,同时冲减相应的折旧费用;另外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总经理所得车辆按“利息、股息和红利”代扣个人所得税28万元。其他非股东雇员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入外购车辆当月补缴个人所得税。
那么,一是公司是否应从固定资产中调出上述车辆并冲回已计提折旧?二是对股东的车辆问题是否该按利息红利股息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无税收优惠,对雇员的车辆是否该按“工资薪金”一次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公司给雇员配车的问题,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代扣代缴问题,下面分别讲述。   首先,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这要区分股东雇员与非股东雇员。
(一)公司为股东性质的雇员配车(发票抬头为个人)相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支付消费性支出的处理问题: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从上述条文中可明显看出:贵公司为总经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5]1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二)公司为非股东雇员配车的企业所得税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规定:“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车辆,车辆发票均填写雇员姓名,并商定该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该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个人取得实物所得应在取得实物的当月,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非股东雇员的配车应计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在具体的会计处理上,购车时,可先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按规定年限分月按雇员的工作岗位进行分配,借记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贵公司不能对该汽车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另外从汽车的所有权角度看,因发票抬头为个人,汽车的所有权不属于公司,并且汽车不属于贵公司融资租赁固定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综合上述观点可以看出:贵公司为雇员个人配备车辆,无论是否为股东雇员,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其次,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股东雇员的个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非股东雇员的个税问题。   根据前文国税发[1995]115号规定,非股东雇员的配车应计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此处要说明的是:因为个人所得税法(对此项所得的处理)未区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故上述适用于外资企业雇员的个税政策同样要适用于内资企业。   据此,贵公司可以按5年期限,每月按4000元的标准(5年24万元)并入员工的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贵公司想达到不缴个税同时可以计提折旧的目的,应该在外购车辆时在发票抬头上注明公司的名字。在5年折旧期满后,个人按残值率(5%)购买即可。
  八、合理利用捐赠抵减的筹划
  捐赠扣除的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只要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就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筹划思路: 1、纳税人打算对外捐多少,应当取决于本期取得的收入,如果本期应纳税收入较多,则可以多捐,反之,若本期取得的应税收入少,则可先捐一部分,剩余捐赠可安排在下期捐赠。(分次捐)
2、如果纳税人本期取得收入属于不同的应税项目,那么,允许扣除多少捐赠支出决定于纳税人对捐赠来源如何进行划分。(分项捐)
季女士2012年1月份取得工资收入6600元。另外,季女士还取得福利彩票中奖收入20000元,季女士在中奖当时当即从中奖收入中拿出8000元捐赠给民政部门,并取得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季女士应纳个人所得税: 工薪所得=(6600-3500)×10%-105=205(元) 偶然所得捐赠扣除限额=20000 × 30%=6000 (元) 偶然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6000) × 20%=2800 (元) 如果季女士在中奖时,从中奖收入中拿出6000元捐赠给民政部门,另外从本月工资收入中拿出2000元捐赠给民政部门,并分别取得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那么季女士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工薪所得扣除限额=(6600-3500) × 30%=930 (元) 工资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6600-3500-930) × 10%-105=112 (元) 偶然所得仍然为2800元 少负担所得税93元(205-112)
国税发[2006]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规定:
个人取得的收入中,哪些所得可以不计入12万元以上年所得?
答:在计算12万元以上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小王是某公司(非上市公司)的技术骨干并拥有公司的股份。2012年小王的收入及税款缴纳情况如下: 1、全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82400元,其中每月固定工资收入为12200元,年终奖为36000元。每月的基本“三费一金”为2520元,每月扣缴个人所得税681元,年终奖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元。 2、取得公司股权分红20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4000元。 3、银行储蓄存款账户孳生利息收入1200元,免税。 4、购买国债,取得利息收入2000元。 5、购买企业债券,取得利息收入1500元,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 6、出售家庭非唯一住房(原值700000元),取得转让收入860000元,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23400元及其他税费43000元。 7、出租自有商铺给某公司,每月租金35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500元,及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200元。 8、在上交所转让A股股票盈利60000元。 9、持有某上市公司A股股票,取得股息3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300元。 10、发明一项专利,让渡给某公司使用,取得收入40000元,扣缴个人所得税6400元。 11、一次购买体育彩票,中奖9000元。
提问:小王取得的上述收入应如何计算年所得和应纳税额?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辅导精神,就小王的各项所得及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1、年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计算。同时,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不包含在年所得之内,由于小王缴付的“三费一金”均在税法规定的允许扣除的额度内,因此,在计算年所得时,可以全额剔除。 年工资薪金所得=(12200-2520)×12+36000=152160元。 (2)各个月份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工资收入-个人缴付“三费一金”-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200-2520-3500)×20%-555=6180×20%-555=681元。 (3)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税率-速算扣除数=36000×10%-105=3495元。(注:36000÷12=3000,所以适用10%税率) (4)全年工资薪金应纳税款为681×12+3495=11667元。 小王单位月扣缴税款正确;年终奖仅扣3000元,所以小王在申报时应补缴税款3495-3000=495元。
2、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算: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第2、3、4、5、9项所得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中第4项国债利息所得属于免税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不包含在年所得范围内。 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000+1200+1500+3000=25700元。 (2)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20000+1500)×20%+3000×50%×20%=4600元。 小王取得的第5项企业债券利息收入1500元,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在申报时应补缴税款300元。
3、年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算: (1)财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第6、8项为财产转让所得。 年财产转让所得=房屋出售收入+股票转让收入=(860000-700000-43000)+60000=117000+60000=177000元。 (2)年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款=住房转让应纳税额+股票转让应纳税额=117000×20%+0=23400元。 (注: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年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算: (1)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年财产租赁所得=3500×12=42000元。 (2)年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每月应纳税额×20%×12=(3500-200-800)×20%×12=500×12=6000元。
5、年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计算: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年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0000元。 (2)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税额=(收入额-减除费用)×20%=(40000-40000×20%)×20%=6400元。 6、年偶然所得的计算: (1)偶然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年偶然所得=9000元。 (2)根据财税字[1998]12号文规定,购买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偶然所得的应纳税额=0元。 综上所述,小王的年所得=152160+25700+177000+42000+40000+9000=445860元>12万元,故小王应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自行申报,并补缴相应的税款。
补充案例
失业人员从事服务业如何最大限度节税
  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从事货物销售月定额49019元才能用足政策
  例1:李某为市区失业人员,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现从事糖烟酒销售,是小规模纳税人。假定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月税收定额为49019元,个人所得税定率1%(假设地方政府规定地方教育附加视同教育费附加管理),李某应缴各项税(费)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49019×3%=1470.57(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470.57×7%=102.94(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470.57×3%=44.12(元)。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1470.57×2%=29.41(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49019×1%=490.19(元)。
  当月应缴各税合计=1470.57+102.94+44.12+29.41+490.19=2137.23(元)。
  当月免征各税合计=102.94+44.12+29.41+490.19=666.66(元)。
 从计算结果看,假设李某全年税收定额不变,年足额享受税收优惠8000元,但如果核定的税收定额高于49019元,则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顺序,依次扣减年减免仍为8000元;如核定的税收定额低于49019元,则享受税收优惠不足8000元。
  按照《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新的增值税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0000元。从上述案例看,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对从事货物销售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业户中的就业失业人员足额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不大。假设某业户为就业失业人员,税收定额低于20000元,则免征各项税收;如果税收定额在20000元至49019元,除了缴纳增值税外,可免征地方各项税收,但享受免征的额度低于8000元。
从事服务业原月定额8772元就能用足政策
  例2:王某为市区失业人员,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现从事洗浴服务项目。假定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月税收定额为8772元,个人所得税定率2%(地方教育附加规定同上),王某应缴各项税(费)计算如下:
  应纳营业税=8772×5%=438.6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38.60×7%=30.70(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438.60×3%=13.15(元)。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438.607×2%=8.77(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8772×2%=175.44(元)。
  当月免征各税合计=438.60+30.70+13.15+8.77+175.44=666.66(元)。
  但根据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新的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元至20000元。假设王某所在省规定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仍以王某为例,假设月定额为8772元至20000元,则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征,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75.44元至400元,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可享受减免,年享受减免税额在2105.28元至4800元。
  由上述案例可见,就业失业税收优惠政策应用在不同行业、不同纳税人身上,效果不一。如何用足就业失业税收优惠政策,使纳税人的税收成本最低、收益最大,值得思考。
  先看例1,李某月税收定额为49019元,名义税收负担率为应交各税合计÷税收定额=2137.23÷49019=4.36%,实际税收负担率为3%(增值税征收率)。按照毛利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如果毛利率为4.36%,则李某当月仅获取税收优惠的666.66元,根据(49019-销售成本)÷49019=4.36%,可推算出销售成本为46881.77元。也就是说,在税收定额高于49019元以上部分,享受的税收减免优惠只有666.66元,相应缴纳的增值税会随之增加;就业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月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须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才能实现,且货物销售的利润率较低,获利空间较小。
  再看例2,假设王某月税收定额达20000元以上,当月应缴营业税为1000元以上,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顺序减免,可从营业税中扣减666.66元,营业税超过666.66元以上部分及其他税费则需按规定缴纳。假设王某月税收定额低于20000元,可利用起征点政策免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亦可减免400元以下(个人所得税为20000×2%),且获利空间较大。
股票期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
  现行有效的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政策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依据以上相关规定,在股票期权实施的有效期内,可分为授予日、可行权日、行权日和出售日四个环节。
  1、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2、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行权日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行权日一般在可行权日之后。有的股票期权是一次性行权的,有的则是分批行权的(本文只做一次性行权分析)。行权日对激励对象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这里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例如:A上市公司2009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2010年1月1日授予张某10万份股票期权,授权价格为10元/股;每份股票期权授予后自授予日起3年内有效;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行权日之间的等待期为1年。
  2011年1月1日,经考核张某符合行权条件,2012年6月1日张某按10元/股购买10万股股票,当日该股收盘价格16元/股。2012年11月1日张某按18元/股转让10万股票。
  分析:授予日是2010年1月1日,可行权日是2011年1月1日,行权日是2012年6月1日,出售日是2012年11月1日。
  张某在2012年6月1日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6-10)×100000=600000(元)
  应纳税额=(600000÷12×30%-2755)×12=146940(元)
  2012年11月1日张某按18元/股转让10万股票时无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股票期权以行权日做为纳税义务日,而行权之后再转让无需纳税,这就为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留下空间。
  1、合理选择行权日进行个税筹划。
  股票期权的股票市价在行权有效期内是波动的,被激励对象可以在行权有效期内合理选择行权日,应尽可能选择在股票市价接近行权价的日期行权,从面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个人所得税节税的目的。
  假设上例中张某在2011年10月1日行权,当日该股收盘价格13.6元/股。张某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3.6-10)×100000=360000(元)
  应纳税额=(360000÷12×25%-1005)×12=77940(元)
  2012年11月1日张某按18元/股转让10万股票时无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张某通过将实际行权日由2012年6月1日提前到2011年10月1日,实现节税69000元(146940-77940)。
  2、合理运用会计政策进行个税筹划。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股票市价越接近行权价,行权时的个税额就会大幅降低。而公司业绩对公司股价会有很大影响,因此,运用合适的会计政策,造成公司预期账面利润下降,从而降低行权期内的股票市价,就可以达到降低个税的目的。被激励对象可以通过在行权后股价上涨时出让标的股票,实现最大限度的避税。
  总之,按照现行政策对股票期权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可以通过合理选择行权日、合理运用会计政策来进行税收筹划,主要思路是降低行权价与行权日股票市价之间的差额。
  时尚“宅人”个人所得税节税方法
  小李是一位名校大学毕业生,毕业后一直“宅”在家中,通过网络为客户提供广告设计。2010年7月份,小李应一家公司要求为其设计广告宣传语和不同主题的现场宣传策划。该公司与小李约定设计费用共计10000元,广告宣传语3000元,现场宣传策划7000元。期限为2010年7月1日至7月31日。那么小李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1-20%)×20%=1600(元)。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 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函[1994]89号)规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为小李为该公司分别设计广告宣传语、现场宣传策划,所以根据上述税法规定,小李可以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广告宣传语(3000-800)×20%=440(元)。现场宣传策划7000×(1-20%)×20%=1120(元)。两项共计1560元(440+1120),比两项费用一起缴纳,少缴纳税款40元(1600-1560)。
  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还可以看出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此小李可以在一个月内的收入次数上做些文章。假如小李与该公司约定设计期限为2010年7月15至8月15日,费用按天收取。
  在此种情况下,小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广告宣传语(3000-800)×20%=440(元)。由于当天现场宣传策划为连续性劳务,按照上述税法规定,可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7月份小李现场宣传策划劳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500-800)×20%=540(元)。8月份小李现场宣传策划劳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3500-800)×20%=540(元)。
  两项共计1520元(440+540+540)。比两项费用一起缴纳,少缴纳税款80元(1600-1520)。
  作为“宅人”,还经常会遇到在同一个月内,分别从不同地区取得劳务报酬的情况。假如小李2010年8月份,分别从A、B两地各取得22000元的设计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因此,“宅人”们遇到上述情况时,应该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分别进行申报缴纳。
  小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22000×(1-20%)×20%×2=7040(元)。
  如果小李对此笔收入合并申报,那么小李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2000×2×(1-20%)×30%-2000=8560(元)。
  二者相比,分开申报要节省税款1520元(8560-7040)。
  最后,需要提醒“宅人”们注意的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费用扣除的方法是定额扣除与比例扣除相结合,如果定额扣除大于比例扣除,则分别核算、分开申报可以节约税款,相反则不能。
  自由撰稿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自由撰稿人由于工作方式灵活收入较高,越来越成为一些文字工作者的优先选择。作为一名自由撰稿人,在从事自由撰稿并取得一定成绩后,通常会面临三种选择:一是受聘于报社或杂志社成为记者或者编辑。二是受雇于报社或杂志社,为指定版面或栏目创作非署名文章。三是继续保持自由者的身份,向报社或杂志社自由投稿。在实际当中因前两种选择比较有成就感,所以前两种选择会得到多数自由撰稿者的垂青。但是作为自由撰稿人往往最关心还是个人收益,如果从此方面考虑,那么继续保持自由撰稿人的身份将会得到最大的个人收益。这是因为作为自由撰稿人不可避免的会遇到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例如,王先生是一位长期从事自由撰稿的文字工作者。由于王先生的文章语言生动、独特,带浓厚的地方特色,因此很受读者的欢迎。王先生每月发稿在10篇左右,每篇大约2000字左右,每篇稿子的稿酬在300~1000元不等。平均每个月王先生的收入在10000元左右。
  由于王先生的文字比较受读者欢迎,当地一些报社、杂志社多次找到王先生,请求王先生加入报社、杂志社做记者或编辑,每月工资10000元。如果王先生不愿意也可受雇于报社或杂志社,为指定版面或栏目创作非署名文章。王先生每月向报社或杂志社提供10篇稿子,每篇大约2000字,报社或杂志社将每月给予王先生10000元的报酬。
 从王先生所面临的情况来看,王先生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应有三种情况:一是成为记者、编辑后,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与报社或杂志社达成合作协议后,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三是继续保持自由撰稿人身份,按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先生在成为记者或编辑后,按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3500)×20%-105=1195(元)。
  王先生与报社或杂志社达成创作协议后,每月从报社或杂志社取得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目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因为王先生是属于同一项目取得连续性收入,所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一次收入。王先生按劳务报酬所得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00×(1-20%)]×20%=1600(元)。
  王先生继续保持自由撰稿人身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收入为一次。在此王先生单篇稿件的稿酬按最高稿酬计算,每篇10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稿酬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后全额为应纳个人所得税余额。因此王先生按稿酬所得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最高为:(1000-800)×20%×(1-30%)×10=280(元)。
  通过以上对照可以看出,仅从个人收益来看王先生继续保持自由撰稿人的身份所获得的个人利益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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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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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演职人员取得报酬为不含税收入(指税后收入)的,分两种情况:(1)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作为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收入额低于336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20%)
  不含税收入额高于336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适用税率×(1-20%)]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向演职人员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应该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演职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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