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税收与税法概述 课件(共46张PPT)-《税法》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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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收与税法概述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税收的基本知识、税法的概念与分类、构成要素和我国现行税法构成体系。要求了解税收的基本法律内容,理解、运用税法的有关规定,掌握税率的计算。
【主要内容】
第一节 税收基本知识
第二节 税法的概念与分类
第三节 税法构成要素
第四节 我国现行税法构成体系
第一节 税收基本知识
一、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税收含义的四方面:
(一)税收的目的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通常要行使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经济、优化资源配置等职能,以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在此,税收作为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主要手段,其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二)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
尽管国家的活动属于社会公共需要,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每一个市场活动的主体都是受益者,按照“受益者付费”的原则,企业和个人都应该自觉纳税才对。为了解决“免费搭车”问题,国家对那些不自愿纳税的行为,必须采取强制手段,而强制手段最具约束力的方式,就是征税时确定法律标准和法定程序。
(三)从价值构成来看,税收的征收对象是社会产品,主要是国民收入
社会产品,通常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所创造的社会财富的总和,应该包括有形的产品和无形的服务。社会产品因满足不同的需要而被划分为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因而,税收作为公共产品的一部分,当然也只能是源于社会产品。
社会产品的价值构成通常用C+V+M来表示。税收作为社会产品的一部分,从价值构成来看,主要是参与国民收入中的剩余产品价值的分配。因为在社会产品的价值中,C作为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生产资料价值,经过初次分配,成为社会简单再生产的补偿,已经回到再生产过程之中,一般情况下不可能成为税收的分配对象;V作为补偿劳动消耗的价值,如果仅作为生活的基本保障,也不能构成税收的征收对象,只有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劳动者除了满足自身基本需求外,还有部分用于储蓄或自我积累时,税收才能作为调节收入结构的手段参与分配;而M作为社会剩余产品价值,是新价值中的主要构成,它的分配和使用,既影响微观经济的发展,又直接影响宏观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规模、速度和方向,是税收分配的主要对象。
(四)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最主要的形式
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很多,除了税收收入以外,还有公债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税收是伴随着国家产生而产生的,属于最古老的财政收入方式。目前,世界各国的税收收入一般占全部财政收入的80%以上。因此,从古至今,税收都是财政收入最主要的形式。
二、税收的形式特征
税收作为国家最主要的财政收入形式,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征,这三个特征通常被称为税收“三性”。
(一)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征税时,通过法律加以约定,并依照法律强制征收。税收的强制性,是由税收的无偿性决定的。
(二)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纳税人的部分财富即变为国家所有,成为财政收入,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也不向纳税人直接支付任何报酬。
(三)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在征税之前,就以法律的形式预先规定了每个税种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等,以便征收机关和纳税人共同遵守。
三、税收的本质、职能与作用
(一)税收的本质:税收作为一个特殊的分配范畴,其本质体现为以国家为主体对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的分配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税收的特殊性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二)税收的职能:1.收入分配职能;2.资源配置职能;3.经济调控职能
(三)税收的作用:1.保证财政收入,筹集建设资金;2.调节企业利润,促进公平竞争;3.调节个人收入,促进公平分配;4.监管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5.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对外交往.
四、税收的分类
税收的分类,是从不同角度将税收结构分解为不同的类别,以便从不同角度分析税种构成、每个税种的地位和作用。
(一)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特定行为目的税
按照征税对象划分,可以将税收划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资源税、财产税和特定行为目的税。该内容将在本章第四节中详细介绍。
(二)价内税和价外税
按照税收与价格之间的关系,税收划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
1.价内税
价内税是指税金包含在价格之中,构成价格的一部分的税种,其计税依据为含税价格,如我国目前征收的消费税等。
2.价外税
价外税,是指税金不包含在价格中,而是价格之外的附加部分的税种,其计税依据为不含税价格,如我国目前征收的增值税等。
(三)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按照税收的管理与使用权限划分,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
中央税,是指收入划归中央并由中央政府管理的税种,如我国目前征收的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和关税等。
2.地方税
地方税,是指管理权和收入支配权划归地方政府的税种,如我国目前征收的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收入归中央和地方共同享有的税种,如我国目前征收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四)直接税和间接税
按照税收征收与负担的对象划分,税收划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
1.直接税
直接税,是指税收负担不能或不易转嫁他人的税种。直接税的纳税人同时为负税人,如我国目前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2.间接税
间接税,是指税收负担可以通过商品或劳务的供求转嫁给他人的税种。间接税的纳税人不一定是负税人,如我国目前征收的增值税等。
(五)从价税和从量税
按照税收的计量形式,可以将税收划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1.从价税
从价税,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价值量为标准征收的税种,如我国目前征收的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
2.从量税
从量税,是指按征税对象的重量、容积、体积、面积等为标准征收的税种,如我国目前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
除以上几种分类以外,还有其他分类方法。例如,按预算收入口径和征收管理机关不同,税收可以分为工商税、关税等;按税收与社会再生产的联系,税收可以分为对生产环节的课税、对流通环节的课税、对分配环节的课税、对消费环节的课税;按税收收入的形态,税收可以分为实物税和货币税;按税收收入的用途,税收可以分为一般税和特定税;按税种的法定期限,税收可以分为经常税和临时税;按纳税人的国籍,税收可以分为国内税和涉外税等。
第二节 税法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所形成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它的表现形式有法律、条例、决定、命令、公告等。
税法是指税收法律,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制度,它是税收制度的主要构成,是税收制度的核心。
二、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进行税收分配活动过程中,通过税收法律规范予以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国税收法律关系中,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职能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其中,税务机关是最重要、最基本的主体;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的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虽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但权利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权利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的客体。例如,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消费税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应税消费品等。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权利主体在征纳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该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组成部分,也是税法的灵魂。它规定权利主体可以有什么作为,不可以有什么作为,若违反了这些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税法的分类
(一)税收法律、税收法规和税收规章
按照税收法律效力不同,税法分为税收法律、税收法规和税收规章。
(二)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按照税收的职能作用不同,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三)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法
按照主权国家享有的税收管辖权不同,税法分为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法。
第三节 税法构成要素
税法构成要素,是指所有税收法律中都应具备的一些共同要素。主要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税收优惠、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违章处理等。
一、纳税人
纳税人,也叫纳税主体,是指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包括一切应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一)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1.法人
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能独立行使法定权利并承担法定义务的社会组织。
2.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在法律上能独立享有法定权利并承担法律义务的公民。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为了维护税法的统一和完整,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从事了应税行为的组织,也应作为纳税人管理的范畴。
(二)负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在此,按照税负是否能够转嫁,应注意区分与纳税人相关的两个概念:一是负税人,二是扣缴义务人。
1.负税人
负税人,是指税款的最终实际负担者。负税人不能等同于纳税人,当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是由自己负担时,纳税人同时是负税人;当纳税人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他人时,纳税人就不是负税人。每个公民基本上都是负税人,但不一定都是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缴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或个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有义务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应缴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或个人。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也叫课税对象,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1.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是指税法规定应税内容的具体区间,是征税对象的具体范围,体现了征税的广度。例如,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的交通运输业,具体的征税范围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2.税目
税目,是指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例如,现行的消费税设置了烟、酒、高档化妆品等15个税目。税目解决了征税对象确定后如何界定范围的问题。确定税目的方法通常有两种,即概括法和列举法。概括法适用于种类繁杂、界限不清的征税对象,列举法适用于税源大、界限清楚的征税对象。必要时,概括法和列举法可以结合使用。
三、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量之间的法定比例,体现征税的深度。
我国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形式。
(一)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的税率。
比例税率又可细分以下五种。
(1)统一比例税率,如现行的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
(2)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如现行的消费税。
(3)行业差别比例税率,如2016年5月1日以前曾开征的营业税。
(4)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如2006年以前曾经开征过的农业税。
(5)幅度差别比例税率,如现行的资源税采用的就是不同的税目适用不同幅度的比例税率,而契税则为3%至5%的幅度比例税率。
(二)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将征税对象按数额(或计税依据)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根据不同的等级规定由低到高的相应税率。累进税率可以直接、明显地调节纳税人的收入,具有适应性强、灵活性大等特点。
累进税率根据需要又可细分为以下四种。
1.全额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按绝对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规定相应的税率,将计税依据的全部数额都按照相对应级数的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如表1-1所示)。
累进税率根据需要又可细分为以下四种。
1.全额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按绝对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规定相应的税率,将计税依据的全部数额都按照相对应级数的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如表1-1所示)。
表1-1 综合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36 000元的 3
2 超过36 000元至144 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44 000元至300 000元的部分 20
…… …… ……
2.超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按绝对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规定相应的税率,税率依次提高,将每个等级的计税依据数额与其税率相对应,分段计算各级税额,然后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总的应纳税额(如表1-2所示)。
应纳税额=征税对象全额×该级数适用税率﹣该级数速算扣除数
本级速算扣除数=本级计税依据下限×(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
表1-2 综合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 000元的 3 0
2 超过36 000元至144 000元的部分 10 2 520
3 超过144 000元至300 000元的部分 20 16 920
…… …… …… ……
3.全率累进税率
全率累进税率,是指把征税对象的相对数额(或相对比率)划分为若干级数,对每个级数规定相应的税率,纳税人的全部征税对象都按照相应级次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4.超率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是指把征税对象按相对数额(或相对比率)划分为若干级数,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数额每超过一个级数的,对超过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按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征税数额。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可以是重量、数量、面积、体积等自然单位,也可以是专门规定的复合单位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计算国家征税或纳税人纳税的依据,是征税对象数量的表现。一般情况下,计税依据是根据征税对象的名称来确定的
五、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为了实行某种政策,达到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免予征税或者减少征税的特殊规定。
(一)减税和免税的规定
减税,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对应纳税额只减少征收一部分。免税,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对应纳税额的全部免征。在实际工作中,减税和免税通常并称“税收减免”,税收减免主要有三种形式,即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
(二)起征点
起征点,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征税对象达到开始征税的数量界限。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三)免征额
免征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全部征税对象数额中预先确定一个免于征税的数额。即不论征税对象数额大小,首先将免征额部分扣除,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六、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纳税环节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划分为一次课征制、两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七、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是税收强制性和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
纳税期限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形式: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
(1)按期纳税包括税额计算期限和税款缴库期限。
(2)按次纳税是根据纳税行为的发生次数确定纳税期限。纳税人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八、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根据各个税种征税对象、纳税环节等不同,为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应该缴纳税款的具体地点。
九、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纳税人因违反税收法律的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是税收强制性的具体。
税收违法行为包括偷税、欠税、骗税、抗税、不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纳税资料和不配合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等。纳税人发生违法行为时,首先必须限期补缴税款、办理登记、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检查等,然后再视情节轻重加以处罚。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加收滞纳金、罚金、追究刑事责任等。纳税人对税务执行机关的处罚不服,在接受处罚措施的前提下,可以向税务执行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如对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除以上内容之外,有些专业书籍将总则、附则、征收机关等也作为税法构成要素,本书不再赘述。
第四节 我国现行税法构成体系
税制体系也叫税制结构,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框架构成。
我国现行的税法构成体系是在原有税制的基础上,经过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逐渐完善形成的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税制体系。该体系按其性质和作用,将税种大致分为五类,即对流转额的课税、对所得额的课税、对资源与环境的课税、对财产的课税和对特定行为目的的课税。
一、对流转额的课税
对流转额的课税,是指以纳税人的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商品流转额,是指在商品流转过程中所发生的货币金额。
流转税类主要在生产、流通、进口环节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它可以通过对税目、税率的设计,从经济利益上引导生产和消费,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稳定、可靠地获得。
二、对所得额的课税
对所得额的课税,是指以纳税人的各种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所得额包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税类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三、对资源与环境的课税
对资源与环境的课税,是指以纳税人开发、利用和占有的自然资源或环境污染物为征收对象的税种。
资源与环境税类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辅助税之一,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环境保护税等。
资源税类主要是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环境税主要体现为“谁受益谁付费”或“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强化纳税人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
四、对财产的课税
对财产的课税,是指以纳税人拥有、支配或使用的财产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财产税类也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辅助税种之一,包括房产税、契税、车船税等。
财产税类主要是对社会成员的财产收入水平发挥调节作用。
五、对特定行为目的的课税
对特定行为目的的课税,是指国家为达到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对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开征的税种。
特定行为目的税类包括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等。
特定行为目的税类在直接体现国家政策、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等方面有着较为突出的作用。
【例1-1】 某单位甲纳税人取得工资收入96 000元,扣除法定费用60 000元,应税所得为36000元;乙纳税人取得工资收入96 001元,扣除法定费用60 000元,应税所得为36 001元,按全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则根据概念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相应级数的计税依据×该级数适用税率;
甲纳税人应纳税额=36 000×3%=1 080(元);
乙纳税人应纳税额=36 001×10%=3 600.10(元)。
计算结果显示,乙纳税人只比甲多得1元收入,却要多交2520.10元的税,显然得不偿失
【例1-2】 某单位甲、乙纳税人工资收入和应税所得与例1-1相同,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则根据概念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各级数计税依据×该级数适用税率);
甲纳税人应纳税额=36 000×3%=1 080(元);
乙纳税人应纳税额=36 000×3%+1×10%=1 080.10(元)。
为了解决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复杂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采用速算扣除的方法,其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征税对象全额×该级数适用税率﹣该级数速算扣除数
【例1-3】 若根据例1-2,乙纳税人应税所得仍为36 001元,按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采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
应纳税额=36 001×10%﹣2 520=1 080.10(元)。
上述公式中的“速算扣除数”,是指预先按照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减去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税额,得出的差额。
速算扣除数也可以按以下公式求得:
本级速算扣除数=本级计税依据下限×(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
+上一级速算扣除数。
【例1-4】 假设乙纳税人应税所得额为36 001元时,根据例1-1和例1-2计算的结果,可以得知,两个应纳税额的差额是3 600.10﹣1 080.10=2 520(元),也就是第二级数的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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