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税收征收管理 课件(共71张PPT)-《税法》同步教学(高教版)

资源下载
  1. 二一教育资源

2 税收征收管理 课件(共71张PPT)-《税法》同步教学(高教版)

资源简介

(共71张PPT)
第二章 税收征收管理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企业所得税的概念、特点、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基本法律规定,应纳税额的计算,资产的税务处理,特别纳税调整,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法等。要求了解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法律内容,理解、运用收入总额和准予扣除项目调整的有关规定,掌握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主要内容】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第二节 税务基础管理
第三节 税款征收
第四节 税务检查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有关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律、国家权力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有关税收征管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的税收条约等。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可见,该条明确界定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税收的征收机关有税务、海关、财政等部门,税务机关征收各种工商税收,海关征收关税。《税收征收管理法》只适用于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海关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主要内容
税收制度管理的内容实际上就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进行确认,其基本内容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
(一)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也称税收基础管理,是为了保证税款的顺利征收所做的一些基础性工作,是税款征收的前提。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及纳税申报管理。
(二)税款征纳
税款征纳,是指税款入库的过程。从征税机关的角度来看,是征税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的过程;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的过程。
(三)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等方面所进行的管理。严格来说,发票属于凭证,所以发票管理本应包含在税务管理中的账簿、凭证管理内容之中。
(四)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为了减少税款的流失,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的情况所进行的检查和监督。
(五)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正确履行义务、发生违法行为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六)税收争议的解决
税收争议的解决,是作为征管方的税务机关在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相对人在税款征收过程中所发生的一些争议予以解决的方式。针对不同情形可采取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当税务机关的行为不当,给纳税相对人造成损失时,纳税相对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予以赔偿。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
由于《税收征收管理法》适用于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因此,《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包括税务行政主体即税务机关,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一)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总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上述规定既明确了税收征收管理的行政主体,也明确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
(二)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三)有关单位和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这说明,包括地方人民政府在内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同样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必须遵守《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四、《税收征收管理法》权利和义务的设定
(一)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税务基础管理
税务管理也称税收基础管理,是整个税收征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征纳的基础和前提。税务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建立税务联系的开始。
税务登记也包括三类,即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为以下两类: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2.其他发生纳税义务的各类组织和单位;3.“多证合一”模式下开业税务登记的基本要求
(二)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重要变化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变更登记手续。
1.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及时间要求。
2.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
3. 按照“一照一码”制度办理变更的基本规定。
(三)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则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需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
1.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2.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间要求
3.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方法
4.按照“一证一码”进行注销清税的规定
二、账簿和凭证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一)对账簿、凭证设置的管理
根据《征管法》第十九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所有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二)账簿、凭证的使用和保管
账簿、凭证必须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使用和保管。其中,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通常为10年)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税务会计的决定权
一般来说,企业会计是税务会计的重要基础,但当两者存在冲突时,应当依据税务会计的制度和方法来确定税基,即税务会计具有最终的决定权,因为它是由税法加以确定的。有鉴于此,与上述的账簿、凭证管理相一致,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上述制度或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后者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后,纳税人按期向征税机关申报与纳税有关的各类事项的一种制度。纳税申报是连接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重要纽带,是建立税收征纳关系的重要环节。
(一)纳税申报的主体
纳税申报的主体,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依法已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2)按规定不需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3)扣缴义务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申报的内容,主要在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体现,也有部分内容是在纳税申报表附报的财务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中体现。
(三)纳税申报的期限
申报期限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另一种是税务机关按照规律、行政法规的原则规定,结合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及其所应缴纳的税种等相关问题予以确定的。两种期限具有同等的效力。
(四)纳税申报的延期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如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财务会计处理上有特殊情况等)。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书面延期申请;经过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五)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经过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如委托他人代理)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第三节 税款征收
一、征纳主体
税款征收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中心环节,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征税机关依法将税款征收入库的最重要的阶段。在税款征收制度中,包含税收程序法中的一些重要制度,它们对于保障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征纳主体
征纳主体,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是应纳税款征收中相对应的两个重要的主体,相互之间互享权利,互尽义务。由于征税机关的税款征收活动与纳税人的税款缴纳活动密不可分,因此必须从征纳双方的角度分别规定征纳主体各自的资格、权利、义务等,从而形成征纳主体制度。
二、税务管辖
税务管辖也称征收管辖,是对征税主体的税款征收权的进一步具体化。税务管辖从纳税主体的角度来说是一个纳税地点的问题。在税务管辖中,最为重要的是地域管辖,此类管辖最为普遍,是税务管辖的基本形式。
三、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在组织税款入库的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的征收方法或征收形式。目前,我国的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包括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委托代征、邮寄纳税和其他方式。
四、税收的延期与追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上述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05%的滞纳金。
(一)税收的延期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二)税款的追征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五、税收减免与退税
(一)减免税
减免税制度,是指对减免税的申请、审批和执行的全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制度。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报批手续的减免税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二)退税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的某些行为将导致税款难以保证的情况下,于规定的纳税期之前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保证税款按期、足额征收入库。
(一)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二)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及责任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税款,税务机关应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即税务机关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税票后24小时内填写解除通知书,解除保全措施。
七、税收强制执行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不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或者当事人不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追缴手段。税收强制执行是保障税收安全,维护国家税法尊严的重要措施。
(一)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
与税收保全措施只适用于纳税人不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既包括纳税人,又包括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
(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范围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范围包括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税务机关对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都可以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但执行的程序和时限有所不同。与税收保全措施不同的是,强制执行措施无论是在征收管理阶段还是在检查阶段实施,都是对已超过纳税期的税款进行追缴,因此,都是税款与滞纳金一同执行。而对罚款的强制追缴必须等复议申请期和起诉期满后才能执行。
(三)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两种。
(1)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八、文书送达
文书送达制度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由征税机关向纳税主体传递相关信息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对于保护征纳双方的权利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在文书送达制度中,征税机关需送达的文书通常主要包括:纳税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催缴税款通知书;扣缴税款通知书;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扣押、查封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的财产清单;税务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其他税务文书。
税务文书的送达方式主要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其中,直接送达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其他送达方式是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采取的方式。
第四节 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概念
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的监督、审查活动。
税务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税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税务检查,有利于征税机关及时了解和发现纳税主体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从而及时纠正和处理税收违法行为,确保税收收入足额入库;有利于帮助纳税人严格依法纳税,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发现税收征管漏洞,维护税收秩序,促使税收征管制度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二、税务检查的职责
(一)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利:资料检查权、实地检查权、资料取得权、税情询问权、单证查核权、存款查核权。
(二)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义务:资料退还的义务、保守秘密的义务、持证检查的义务。
三、税务检查的形式和方法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税务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和税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
(一)税务检查的形式:重点检查、分类计划检查、集中性检查、临时性检查、专项检查。
(二)税务检查的方法:全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现场检查法、调账检查法、比较分析法、控制计算法、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外调法、盘存法、交叉稽核法。
第五节 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一般违法行为,其主要的制裁方式是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对于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严重违法行为,其主要的制裁方式则是罚款和其他刑事处罚。对于不同主体的不同违法行为,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制裁手段,从而使违法主体相应地承担了不同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主要有欠税、偷税、骗税、抗税以及其他违反税法的行为,具体包括:违反税务管理特定制度的行为;偷税行为;欠税行为;抗税行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一)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特定制度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税务管理制度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及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具体制度,违反这些具体制度规定,多属一般违法行为。
(二)纳税人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法律责任
1.偷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2.欠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3.抗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4.骗税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二、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如下责任。
(1)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法律责任
(1)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亦属偷税行为,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纳税人的偷税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同。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相关规定,可以认定属于逃避缴纳税款罪,按刑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三、税务人员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税务人员对其各类违法行为,应具体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偷税或者采取偷税性手段,致使所欠税款无法追缴以及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对税务人员予以刑事处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按照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有关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4)税务人员私分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必须责令退回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除依法撤销其擅自做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的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6)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给予行政处分。
四、其他主体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一)税务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税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为纳税主体的违法行为提供便利者的法律责任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可以处以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节 发票管理的基本业务
一、发票的印制与领购
(一)发票的印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二)发票的领购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二、发票的开具与保管
(一)发票的开具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三、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四、对违反发票管理的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4)拆本使用发票的。
(5)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6)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7)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8)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五、电子发票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强化了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基本功能,主要内容包括:
(1)税务总局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服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登录地址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2)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3)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事项,除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的高风险等情形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办结。
(4)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第七节 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
一、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当事人或者其他行政相对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处罚、强制执行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一种行政司法活动。
(一)复议范围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等。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颁发税务登记;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复议管辖
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税务机关做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复议申请
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四)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1)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2)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3)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5)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6)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33条和第34条规定的条件。
(7)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8)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其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税务行政案件,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范围
纳税人或者其他纳税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
税务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税务案件的职权分工。《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三条详细具体地规定了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和内容。这对税务行政诉讼当然也是适用的。
(四)税务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
(五)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期限
(1)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须依法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方可于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或不作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六)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