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财产行为税 课件(共114张PPT)-《税法》同步教学(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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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财产行为税
内容提要: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在某一时点占有或可支配的财产为征税对象,以财产的价值或数量 为计税依据的一种税。消费税和所得税的计算具有流量的特征,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具有存 量特征。行为税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 2021年6月1日起,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全面实施。
【主要内容】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节 耕 地 占 用 税
第三节 房 产 税
第四节 契 税
第五节 土 地 增 值 税
第六节 车 辆 购 置 税
第七节 车 船 税
第八节 印 花 税
第九节 资 源 税
第十节 环 境 保 护 税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税的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 种税。我国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法规,是国务院于2006年12月30日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作出了部分修改,并于2013年12月7日起实施。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开征,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使用,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进行公平竞争;有利于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的关系、充实地方财源;有利于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一)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
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土地使用者的不同,分别确定如下: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拥有人为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为多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4)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单位包括国有企
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占用的城镇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 有的土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确认标准如下:
(1)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
(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
定的建制镇 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幅度差别税额,如表8-1所示。
土地所在地区 人口/人 税额幅度/元
大城市 50万以上 1.5~30
中等城市 20万~50万 1.2~24
小城市 20万以下 0.9~18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12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量标准为平方米。具体确定办法如下:
(1)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
定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或征地手续的,以证书或手续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3)尚未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或征地手续的,应以纳税人据实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待核发土地使用证后再做调整。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单位税额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一)税收优惠 以下项目免征土地征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但其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 城镇土
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企业创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 城镇
土地使用税。
(8)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9)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
50%税额幅度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
记机关签发 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
使用税。
(4)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
税。
(5)纳税人新征用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地一般结合当地情况,可分别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不同的纳税期 限征收。
(四)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应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属于纳税人住址变更、土地增减、使用权转移的,应于变更事项确定之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在每期计提土地使用税时,借记“税金及附加”,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分期缴纳土地使用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 镇土地使用税”,贷记“银行存款”。
第二节 耕地占用税
一、耕地占用税的概念
耕地占用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它具有一次性、特定性、限制性和开发性等特点。
我国现行耕地占用税的基本法规,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耕地占用税的开征,有利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
第二节 耕地占用税
二、纳税人、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一切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学校以及城市和农村的居民。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所占用的耕地。税法中所称的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二节 耕地占用税
三、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由于在计量耕地时一般用亩作为计量单位,应明确计量单位的换算关系: 1市亩=6666.67平方米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单位税额
第二节 耕地占用税
(三)税率
耕地占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幅度差别税额,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按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将税额分为四个档次(如表8-2所示)。
级别 人均耕地标准 税额幅度 计税单位
1 人均耕地标准不超过1亩的地方 10~50元 每平方米
2 人均耕地面积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方 8~40元 每平方米
3 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 6~30元 每平方米
4 人均耕地面积超过3亩的地方 5~25元 每平方米
第二节 耕地占用税
四、税收优惠
(1)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①军事设施占用耕地。②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2)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上述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3)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4)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5)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二节 耕地占用税
五、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占用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占用耕地的当日。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当向耕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节 耕地占用税
六、会计处理
对于耕地占用税,由于按照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算并一次性缴纳,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而直接计入有关项目的成本费用之中。如果发生土地“边批边建”等特殊情形,也可以借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耕地占用税”。
第三节 房产税
一、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以房产计税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具有以下特点:①征收对象是不动产;②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③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
我国现行房产税的基本规范,是国务院于1986年9月15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
对房产征税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对房产的管理,提高房产使用效率,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国家房产政策的调整,合理调节房产所有人和经营人的收入。此外,房产税税源稳定,易于控制管理,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第三节 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一)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房产税的纳税人包括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以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人;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以承典人为纳税人。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出典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当给他人(承典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产权。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以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人。
(4)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第三节 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房产税以坐落在特定地域范围内的房产为征税对象。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房产包括附属的设备,但不包括围墙、水塔、室外游泳池等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
第三节 房产税
(三)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2)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包括镇人民政府所 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 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节 房产税
(四)房产税的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根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两种:
(1)依据房产余值计税的,税率为1.2%。
(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
自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第三节 房产税
三、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对不同用途的应税房屋,根据不同的计税依据和税率,采用从价计征。计税办法 分为按房产的计税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1、对自用的房屋,以房屋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房屋计税余值,是指按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扣除比例由房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①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②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信、电缆导线;③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起,计算原值;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连接管起,计算原值。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调整原来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纳税人未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对没有房产原值,应由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的价值核定。
第三节 房产税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得的报酬,包括货币、实物等收入,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如果是以劳务或者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如果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科学合理的办法核定其应纳税款。
3、投资联营以及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
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区别对待。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 润分红,共担风险的,以房产的余值为计税依据缴纳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质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融资租赁房屋的,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因此在缴纳房产 税时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节 房产税
(二)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房产税计税依据的不同,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两种:一是从价计征的计算; 二是从租计征的计算。
(1)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
应纳房产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原值扣除率)×1.2%
(2)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房产税额=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12%(或4%)
第三节 房产税
四、房产税的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一)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税。这些单位的出租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税。这些单位所属的附属工厂、 商店、招待所等,不属单位公务、业务的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 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济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实行自 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税,不包括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不包括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6)纳税人确实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税或者免征房产税。
(7)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税额幅度减征房产税。
第三节 房产税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计征房产税。
(2)自建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日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对于在验 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应从出租、出借的当月起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4)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6)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第三节 房产税
(三)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各地 一般按季或半年预征。
(四)房产税的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第三节 房产税
五、房产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为了核算应缴纳的房产税,可设置“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账户。该账户贷方反映计算应缴纳的房产税税额;借方反映实际已缴纳数;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多缴数。由于房产税按年计征,分期缴纳,当企业计算出应缴房产税后,应借记 “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账户;实际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 费——应交房产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第四节 契税
一、契税的概念
契税,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而产权承受人征收 的一种税。它具有以下特点:①在转让环节征收;②按次课征;③由受让方缴纳。
我国现行契税的基本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于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契税的征收,有利于加强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管理,调节纳税人的收入分配,增加财政收入。
第四节 契税
二、纳税人、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承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契税以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为征税对象,具体征税范围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予、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四节 契税
3.房屋买卖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应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以实物交换房屋。经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以房抵债和实物交换房屋,均视同房屋买卖,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以自有房产作股投资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除外)。这种交易业务属房屋产权转移,应根据国家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方按契税税率计算缴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例如,甲某购买乙某的房产,不论其目的是取得该房产的建筑材料或是翻建新房,实际构成房屋买卖。甲某应首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并按买价缴纳契税。
4.房屋赠予
房屋赠予,受赠者应照相关规定缴纳契税。
5.房屋交换
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在交换过程中双方交换价值相等的,免纳契税。价值不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6.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 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四节 契税
三、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权属承受人应支付的价格,一般是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予、房屋赠予,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为计税 依据。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第四节 契税
(5)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6)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①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②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③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7)个人无偿赠予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第四节 契税
(二)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第四节 契税
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
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规定期限内纳税。
(三)纳税地点
契税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纳税人发生契税纳税义务时,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四节 契税
(四)税款缴纳与退还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五)涉税信息管理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节 契税
六、税收优惠
(一)契税的法定免税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节 契税
(二)契税法授予省级人民政府减免的情形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上述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四节 契税
(三)契税优惠的特殊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按以下规定执行。该规定出台前,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尚未处理的,符合以下规定的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第四节 契税
(5)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7)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9)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第四节 契税
七、契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和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应计入所取得土地使用权和 房屋的成本。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对于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若是有偿取得的,一般应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相应地,为取得该项土地使用权而缴纳的契税,也应当计入无形资产价值。
第五节 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的概念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以下简称 转让房地产)并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现行土地增值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颁布,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1995年1月财政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的开征,有利于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行业的调控力度,抑制土地炒买炒 卖、获取暴利的投机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第五节 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房地产并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无论是单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还是将房屋产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只要取得收入,均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
2.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转让
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地上的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节 土地增值税
(三)税率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如表8-3所示。
级数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列 税率(%) 速算扣除系/(%)
1 未超过50%(含)的部分 30 0
2 超过50%,未超过100%(含)的部分 40 5
3 超过100%,未超过200%(含)部分 50 15
4 超过200%的部分 60 35
第五节 土地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增值额为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第五节 土地增值税
(一)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具体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1)货币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现金、银行存款、支票、银行本票、汇票等各种信用票据和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货币收入一般较易确定。
(2)实物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收入。例如,钢材、水泥等建材,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实物收入的价值不太容易确定,一般要对这些实物形态的财产进行评估,折合成货币收入。
(3)其他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而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商誉。这种类型的收入比较少见,其价值需要进行专门的评估。
第五节 土地增值税
(二)准予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 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1)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①如果是以协议、拍卖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则地价款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②如果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 权,则地价款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③如果是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则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等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第五节 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开发费用
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按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分摊。因此,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不按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而按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扣除。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是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
利息支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比内的扣除比例
其中,利息支出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也不允许扣除。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 )×10%以内的扣除比例
第五节 土地增值税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而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在“营改增”全面推行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因为已经列入管理费用之中,故在此不允许重复扣除。但是,自2016年5月1日全面推行“营改增”之后计入管理费用的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和房产税,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也应准予一并扣除。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0.05%贴花)允许在此项目中扣除。
第五节 土地增值税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两项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三)评估价格的确定
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这种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1)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
(2)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3)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4)转让房地产的价格明显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节 土地增值税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系数)
第五节 土地增值税
五、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一)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土地增值税的减免优惠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可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有关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3)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第五节 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三)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这里所称的“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第五节 土地增值税
五、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为了核算企业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情况,企业应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土地增 值税”明细账户进行核算。同时,企业负担的土地增值税额,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在“税金及 附加”“其他业务成本”“固定资产清理”等账户中列支。
第六节 车辆增值税
一、车辆购置税的概念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购置应税车辆支付的价款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车辆购置税的基本规范,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车辆购置税的收入专用于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建设和支持地方道路建设。
第六节 车辆增值税
二、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统称应税车辆)。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第六节 车辆增值税
三、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以应税车辆为课税对象,实行从价定率、价外征收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税车辆的价格(即计税价格)为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
(2)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第六节 车辆增值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式中,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4)纳税人以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
(二)税率
车辆购置税按10%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
第六节 车辆增值税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为从价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第六节 车辆增值税
四、税收优惠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税。
(6)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税。
(7)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生用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8)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9)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0)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新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1)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第六节 车辆增值税
五、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具体规定如下: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购买之日,即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的开具日期。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二)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经征收过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第六节 车辆增值税
六、会计处理
企业购置应税车辆,按规定缴纳的车辆购置税,或企业购置的减免税车辆后改变用途,按规定应补交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等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第七节 车船税
一、车船税的概念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向拥有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所有或管理车 船的种类或吨位征收的一种税。车船税兼有财产税和行为税的性质,拥有单项财产税的特 点,实行分类、分级(项)定额税率。
我国现行车船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 法》)。该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经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车船税的开征,可以缓解发展交通运输业资金短缺的矛盾,提高车船的利用效率,调节 财富分配,体现社会公平。
第七节 车船税
二、车船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情况下,拥有车船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单位和个人是同一人,纳税人既是车船的所有人,又是车船的管理人。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不一致时,应由双方商定确认纳税人;未商定确认的,以车船管理人为纳税人。
上述规定中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七节 车船税
(二)车船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1.车船税的征税对象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 和船舶。
2.(1)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 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的汽车。
(2)商用车,是指除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货物的汽车,划分为 客车和货车。
(3)半挂牵引车,是指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
(4)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具有3个车轮的货车。
(5)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70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第七节 车船税
(6)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
(7)专用作业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
(8)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 计车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工程机械车。
(9)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或者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
(10)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其中,机动船舶是指用机器推进的船舶;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游艇是指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应当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
第七节 车船税
(三)车船税的税率
车船税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即对各类车辆分别规定一个最低到最高限度的年基准 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车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如表8-4所示。
税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 备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 挡)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60元至36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 挡)1.0升以上至1.6升(含) 每辆 300元至54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 挡)1.6升以上至2.0升(含) 每辆 360元至66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 挡)2.0升以上至2.5升(含) 每辆 660元至120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 挡)2.5升以上至3.0升(含) 每辆 1200元至240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 挡)3.0升以上至4.0升(含) 每辆 2400元至360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第七节 车船税
税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 备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 挡)4.0升以上 每辆 3600元至5400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商用车客车 每辆 480元至140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商用车货车 整备质量 16元/吨至120元/吨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 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 (货车税额的50%)元/吨
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计税单位 整备质量 16元/吨至120元/吨 不包括拖拉机
其他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车 整备质量 16元/吨至120元/吨 不包括拖拉机
摩托车 每辆 36元/吨至180元/吨
船舶 机动船舶 净吨位 3元/吨至6元/吨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 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游艇 艇身长度 600元/米至2000元/米
第七节 车船税
三、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乘用车、摩托车和商用车客车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二)商用车货车、挂车、其他车辆等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自重吨位数(车辆整备质量)×单位税额
车辆整备质量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整备质量不超过1吨的车辆,按照1吨计算。
(三)机动船舶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净吨位数×单位税额
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四)游艇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艇身长度×单位税额
第七节 车船税
四、车船税的征纳管理
(一)车船税的税收优惠
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 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第七节 车船税
(二)车船税的纳税期限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 载日期的当月。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车船税的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 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第七节 车船税
(四)车船税的扣缴与管理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 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 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各级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 的征收管理。
第七节 车船税
五、车船税的会计核算
企业应缴纳的车船税应直接计入“税金及附加”账户,并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 车船税”明细账户,该账户贷方反映计算的应缴数,借方反映实际已缴数;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借方余额为实际多缴数。

第八节 印花税
一、印花税的概念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其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法是调整印花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印花税执行的基本法律依据,是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节 印花税
二、印花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依照《印花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上述单位和个人,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按照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不同,可以分别确定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使用人和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第八节 印花税
(二)印花税的征税对象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为《印花税法》所规定的各种应税凭证以及证券交易行为。
应税凭证,是指《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证券交易的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第八节 印花税
(三)印花税的税目和税率
根据应税凭证性质的不同,印花税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具体税目、税率标准 见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如表8-5所示。
税目 范围 税率 纳税人 说明
1.购销合同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按购销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2.加工承揽合同 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5‰贴花 立合同人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费用0.5‰贴花 立合同人
4.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5.财产租赁合同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立合同人
6.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0.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第八节 印花税
税目 范围 税率 纳税人 说明
7.仓储保管合同 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费用1‰贴花 立合同人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额0.05‰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收取保险费1‰贴花 立合同人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技术合同 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按所记载金额0.3‰贴花 立合同人
11产权转移数据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按所记载金额0.5‰贴花 立据人
12.营业账簿 生产、经营用账册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立账簿人
13.权利、许可证照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按件贴花5元 领受人
第八节 印花税
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印花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1)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
(2)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
(3)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4)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2.印花税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1)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2)计税依据按照第(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3)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第八节 印花税
(二)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印花税以应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和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的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照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
第八节 印花税
四、印花税的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征项目
根据税法规定,下列凭证可以免征印花税:
(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3)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4)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 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5)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6)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7)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8)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节 印花税
(二)临时减免征项目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意见》,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自2013年7月4日起予以免征。
(4)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应缴纳的印花税。
(5)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税额幅度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第八节 印花税
五、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一)印花税的征税方法
根据税额的大小、贴花次数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印花税分别采用以下三种纳税办法。
1.自行贴花办法
自行贴花办法一般适用于应税凭证较少或者贴花次数较少的纳税人。纳税人在纳税义务产生时,应当根据应纳税额的性质和适用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贴足印花税票并加以注销或画销。对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票或者抵用。
第八节 印花税
2.汇贴或汇缴办法
汇贴或汇缴办法,一般适用于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
汇贴就是一份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凭 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 总缴纳应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是一个月。
3.委托代征办法
委托代征办法是通过税务机关的委托,经由发放机关或者办理应税凭证的单位代为征 收印花税税款。例如,按照《印花税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发各类营业执照和商标注册证的同时,负责代售印花税票,征收印花税税款,并监督领受单位或个人贴花。
第八节 印花税
(二)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5日内 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三)印花税的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印花税应当在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并进行就地纳税。具体是指,在合同签订时、账簿启 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并且不便在国外贴花的,则应在将合同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纳税手续。
第八节 印花税
(四)印花税的违法责任
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的轻重予以处罚:
(1)在应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 销或者未划销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补缴或者少缴的税 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黏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②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 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1年。
(6)代售户对取得税款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或者违反合同将所领印花税票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或者未按规定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情况的,税务机关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取消其代售资格的处罚。
第八节 印花税
六、印花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缴纳的印花税是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的,以购买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办法 缴纳税款,因此不需要预计应缴纳税金数额,与税务部门不发生结算业务,不必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企业在购买印花税税票时,直接借记“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账户。对于上次购买印花税税票数额比较大的,为了均衡管理费用,在购买时可先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待将印花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时,再借记“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账户。
第九节 资源税
一、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开发应税资源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征收的一种税。它具有征税范围的限定性、征收方法的多样性和纳税环节的单一性等特点。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
资源税的开征,有利于合理调节资源的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有利于加强国有资源的管理、开发和使用;有利于为国家积累建设资金。
第九节 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也包括外资企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的企业应依法缴纳资源税。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订立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合同的,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合同期满后,依法缴纳资源税。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资源税法的原则,试点征收水资源税的,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人。
第九节 资源税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是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发的应税资源。具体范围包括:
(1)能源矿产。具体包括: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煤,煤成(层)气,铀、钍,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地热。
(2)金属矿产。具体包括:黑色金属,如铁、锰、铬、钒、钛;有色金属,如金、银、铜、铅、锌、锡。
(3)非金属矿产。具体包括:矿物类,如高岭土、石灰岩、磷、石墨、萤石、硫铁矿、自然硫、天然石英砂、脉石英、粉石英、水晶;岩石类,如大理岩、花岗岩、白云岩、石英岩、砂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板岩、玄武岩、片麻岩、角闪岩、页岩、砂石;宝玉石类,如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玛瑙、黄玉、碧玺。
(4)水气矿产。具体包括:气体类,如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水类,如矿泉水。
(5)盐。具体包括:钠盐、钾盐、镁盐、锂盐;天然卤水;海盐。
另外,根据税法规定,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第九节 资源税
三、资源税的税目和税率
资源税根据“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原则,实行比例税率为主、定额税率为辅的幅度征收办法,具体的税目、税率规定如表8-6所示。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
能源矿产 原油 原矿 6%
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 原矿 6%
煤 原矿或者选矿 2%~10%
煤成(层)气 原矿 1%~2%
铀、钍 原矿 4%
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 原矿或者选矿 1%~4%
地热 原矿 1%~20%或者每立方米 1~30元
黑色金属 铁、锰、铬、钒、钛 原矿或者选矿 1%~9%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
金属矿产 有色金属 铜、铅、锌、锡、镍、锑、镁、钴、铋、汞 原矿或者选矿 2%~10%
铝土矿 原矿或者选矿 2%~9%
钨 选矿 6.5%
钼 选矿 8%
金、银 原矿或者选矿 2%~6%
铂、钯、钌、锇、铱、铑 原矿或者选矿 5%~10%
轻稀土 选矿 7%~12%
中重稀土 选矿 20%
铍、锂、锆、锶、铷、铯、铌、钽、锗、 镓、铟、 铊,铪、铼、镉、硒、碲 原矿或者选矿 2%~10%
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 高岭土 原矿或者选矿 1%~6%
石灰岩 原矿或者选矿 1%~6%或者每吨(或者 每立方米1~10元
磷 原矿或者选矿 3%~8%
石墨 原矿或者选矿 3%~12%
萤石、硫铁矿、自然硫 原矿或者选矿 1%~8%
天然石英砂、脉石英、粉石英、水晶、工业 用金刚石、冰洲石、蓝晶石、硅线石(矽线 石)、长石、滑石、刚玉、菱镁矿、颜料矿 物、天然碱、芒硝、钠硝石、明矾石、砷、 硼、碘、溴、膨润土、硅藻土、陶瓷土、耐火 粘土、铁矾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 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 原矿或者选矿 1%~12%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
非金属矿产 矿物类 叶蜡石、硅灰石、透辉石、珍珠岩、云母、 沸石、重晶石、毒重石、方解石、蛭石、透 闪石、工业用电气石、白垩、石棉、蓝石 棉、红柱石、石榴子石、石膏 原矿或者选矿 2%~12%
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 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 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 岩、保温材料用粘土) 原矿或者选矿 1%~5%或者每吨(或者 每立方米)0.1~5元
岩石类 大理岩、花岗岩、白云岩、石英岩、砂岩、 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板岩、玄武岩、 片麻岩、角闪岩、页岩、浮石、凝灰岩、黑 曜岩、霞石正长岩、蛇纹岩、麦饭石、泥灰 岩、含钾岩石、含钾砂页岩、天然油石、橄 榄岩、松脂岩、粗面岩、辉长岩、辉石岩、 正长岩、火山灰、火山渣、泥炭 原矿或者选矿 1%~10%
砂石 原矿或者选矿 1%~5%或者每吨(或者 每立方米)0.1~5元
宝玉 石类 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玛瑙、黄玉、 碧玺 原矿或者选矿 4%~20%
水汽矿产 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原矿 2%~5%
矿泉水 原矿 1%~20%或者每立方米 1~30元
盐 钠盐、钾盐、镁盐、锂盐 选矿 3%~15%
天然卤水 原矿 3%~5%或者每吨(或者 每立方米)1~10元
海盐 2%~5%
第九节 资源税
四、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资源税采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征收办法,其计税依据一般为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资源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视同销售包括以下情形: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具体可以区分为:①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直接加工为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销售;②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后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的,视同原矿或者选矿销售。
(2)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应税产品销售。
(二)从价定率征收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定率征收方法下,资源税应纳税额根据应税资源的销售额和适用的比例税率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
1.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资源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
第九节 资源税
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下列项目: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运杂费用:①包含在应税资源销售收入中;②属于纳税人销售应税资源产品环节发生的运杂费用,具体是指运送应税资源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杂费用;③取得相关运杂费用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④分别核算运杂费用与计税销售额。
第九节 资源税
2.核定销售额的基本方法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资源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不具备合理的商业目的,有视同销售应税资源而无销售价格的,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应税资源计税价格:
(1)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应税资源的平均销售价格。
(2)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应税资源的平均销售价格。
(3)应税资源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式中,成本,是指应税资源的实际开采或生产成本;成本利润率根据权限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4)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
第九节 资源税
(三)从量定额征收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根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税额=收购未税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资源税计征方式的选择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九节 资源税
五、资源税的税收优惠
(一)国务院确定的减免政策
1.免征资源税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2.减征资源税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的资源税。低丰度油气田,包括陆上低丰度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陆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25万立方米的油田;陆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2.5亿立方米的气田;海上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60万立方米的油田;海上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开采储量丰度低于6亿立方米的气田。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的资源税。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在每立方米30克以上的天然气;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继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三百米的油气田。
第九节 资源税
(3)稠油、高凝油减征40%的资源税。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每秒50毫帕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每立方厘米0.92克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点高于40摄氏度的原油。
(4)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的资源税。衰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15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20%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减免政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资源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上述第(1)(2)项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
第九节 资源税
六、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一)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二)资源税的纳税期限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资源税的纳税地点
资源税实行就场(或就地)征收方式。
(1)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资源,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3)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生产的应税资源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资源,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实际销售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资源,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实际销售量、单位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
第九节 资源税
七、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进行资源税会计核算时,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核算,该科目是负债类科目,贷方核算企业依法应缴纳的资源税,借方核算企业已缴纳或允许抵扣的资源税,期末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期末应缴未缴的资源税额。
(一)销售应税资源税产品的会计处理
企业计算销售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时,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在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
(二)自产自用应税资源税产品的会计处理
企业计算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在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
第九节 资源税
(三)收购未税矿产品会计处理
对于有些企业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容易漏税等问题,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这些单位包括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及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这些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时,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等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外购天然卤水加工固体盐的会计处理
由于企业购入天然卤水后用于加工固体盐时,其购入天然卤水所包含的资源税允许抵扣固体盐应缴纳的资源税,购入液体盐按照允许抵扣资源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或“待抵扣税额——待抵扣资源税”科目;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加工成固体盐销售以后,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将销售固体盐应纳资源税抵扣天然卤水已纳资源税的差额上缴款项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十节 环境保护税
一、环境保护税的概念
环境保护税是对在我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税的基本法规,是2016年12月2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具有以下特点:①属于调节型税种;②是“费改税”产物,属于排污收费制度的转型;③属于综合型环境税;④属于直接排放税;⑤采取定额税率与幅度定额税率相结合;⑥采取税务、环保部门紧密配合征收方式;⑦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
环境保护税只对特定污染物征税,采取“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模式,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节 环境保护税
二、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征税对象与征税范围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是在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十节 环境保护税
三、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率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见表8-7)执行。
税目 计税单位 税额 备注
大气污染物 每污染当量 1.2元至12元
水污染物 每污染当量 1.4元至14元
固体废物 煤矸石 每吨 5元
尾矿 每吨 15元
危险废物 每吨 1000元
冶炼 渣、粉 煤 灰、炉 渣、其他固体废物 每吨 25元
噪声 工业噪声 超标1~3分贝 每月350元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 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 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 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 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 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 算应纳税额。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 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 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超标4~6分贝 每月700元 超标7~9分贝 每月1400元 超标10~12分贝 每月2800元 超标13~15分贝 每月5600元 超标16分贝以上 每月11200元 第十节 环境保护税
四、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应税大气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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