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33张PPT)第九章 附加税内容提要:附加税,正税的对称,指随正税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以正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主要内容】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节 教育费附加第三节 烟叶税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统称两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税。目前,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具有属于附加税、征收范围广、政策性强等特点,具有受益税的性质。法律依据我国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法律依据,是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开征,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的积极性,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在促进城市开发和改造,改善城镇企业和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等方面有着重大意义。一、纳税人、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一)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负有缴纳两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 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2016年5月1日后,所有纳税人均按照两税计税。(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税范围只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目前,农村地区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二、计税依据和税率(一)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1)计税依据中不包括非税款项。纳税人违反两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两税或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和罚款。(2)对进口产品由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3)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如果要免征或者减征两税,就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二)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适用不同档次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如下:(1)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建制镇的,税率为1%。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的,适用1%的税率。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是: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适用税率四、征收管理(一)税收优惠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具附加税性质,原则上不单独减免,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就相应发生了减免。(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计征,即随两税的减免而减免。(2)对于因减免而需进行两税退库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可以同时退库。但对于出口货物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退库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对个别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4)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的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退(返)还。 (5)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6)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7)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纳税环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环节,是指城市维护建设税规定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的具体环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环节与纳税人缴纳两税的环节一致,即纳税人只要发生两税的纳税义务,就要在同样的环节,分别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三)纳税期限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由纳税人在缴纳两税的同时缴纳,其纳税期限与两税纳税期限一致。纳税人缴纳两税的地点即该纳税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地点。(四)纳税地点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会计处理城市维护建设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核算。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时,应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期末贷余额反映企业应交而未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应按期申报纳税,并如实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式二份。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交延期申报表,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第二节 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现行的教育费附加政策,是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发布,同年7月1日起施行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0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教育附加进行了统一。教育费附加的开征,补充了地方财政收入,扩大了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对于提高全民兴教意识、规范教育收费标准,扭转乱收费、乱摊派的社会风气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一、教育费附加的缴费人和征收范围(一)教育费附加的缴费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缴纳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单位外,都是教育费附加的缴费人。但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征收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2016年5月1日后,所有纳税人均以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为计征依据。(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教育费附加的征税范围只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目前,农村地区不缴纳教育费附加。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和附加率(一)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相同,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二)教育费附加的附加率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2%。关于附加率的调整,由国务院根据具体情况委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调整三、教育费附加应缴费额的计算教育费附加的应缴费额大小由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决定,其计算公式是:应缴费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附加率四、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一)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优惠(1)对由于减免两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货物退还两税的,不再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2)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3)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4)自2021年4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5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45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环节和缴纳地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环节和缴纳地点,原则上与两税的规定一致。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均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缴纳。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三)教育费附加的资金管理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级银行要为同级教育部门设立教育费附加专户。 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留归当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使用,提出分配方案,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备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各地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际情况,适当提取一部分数额, 用于地区之间的调剂、平衡。五、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一)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处理教育费附加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核算。计提教育费附加时,应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缴纳教育费附加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本科目期末贷余额反映企业应交而未缴的教育费附加。(二)教育费附加的缴纳申报教育费附加缴费人应按期申报缴纳,并如实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具体操作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第三节 烟 叶 税烟叶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就其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现行烟叶税的基本规范,是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以下简称《烟叶税法》),该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烟叶税的开征,有利于国家对烟草行业进行宏观调控,调整国家的农业政策、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做好与消费税税收政策的衔接,填补了农林特产农业税取消之后,国家税收对烟叶市场进行调控的空白一、纳税人和征税对象(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二)征税对象烟叶税的征税对象是收购烟叶的单位所收购的烟叶,包括晾晒烟叶和烤烟叶。其中,晾晒烟叶,包括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晾晒烟叶和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叶。二、计税依据和税率(一)计税依据烟叶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计算公式为: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实际支付价款×(1+10%)(二)税率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烟叶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税率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四、征收管理(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收购烟叶的当日是指纳税人向烟叶销售者付讫收购烟叶款项或者开具收购烟叶凭据的当日。(二)纳税期限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三)纳税地点纳税人收购烟叶,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烟叶收购地的县级税务部门或者其所指定的税务分局、所。五、烟叶税的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一)烟叶税的会计处理烟叶税在烟叶收购过程中构成了烟草行业的材料成本,因此,正常情况下不设置与烟叶税相关的负债类账户。但是,如果某些特殊情况下需要先计算应该缴纳的烟叶税,后办理货款结算手续,也可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烟叶税”进行核算。(二)烟叶税的纳税申报烟叶税的纳税申报,需要按照规定,填制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具体操作同财产和行为税的申报。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