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五 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_ 1课件(共58张PPT)-《企业纳税实务(第四版)》同步教学(高教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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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五 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_ 1课件(共58张PPT)-《企业纳税实务(第四版)》同步教学(高教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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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58张PPT)
企业纳税实务(第四版)
项目五 企业所得税
纳税实务
【素养提升】
【情景认知】
初学关税纳税实务的李丽到公司见习
学生李丽:刘主管您好!我已经学习了消费税纳税实务,在学习了增值税纳税实务后感觉比较容易,接下来我们准备学习关税纳税实务,您能具体介绍一下关税纳税实务的典型工作任务吗?
【情景认知】
财务科刘主管:好的,李丽。企业所得税也是我国的一大税种,地位非常重要,你应当重点学好。系统学习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首先要对企业所得税有一个大体了解,包括学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确定、税率的判定以及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运用;其次要学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包括学会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确定的基本方法、收入总额的确定、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确定、准予扣除的项目的确定、不得扣除的项目的确定和亏损弥补;接着要学会资产的税务处理;然后要学会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之后要学会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包括学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最后还要学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其中,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申报是重点,准予扣除的项目的确定、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是难点。
总之,企业所得税的内容比较多,在学好增值税、消费税的基础上,学起来相对来说不是非常难。
学生李丽:好的,谢谢刘主管,我会好好学的。
任务一 企业所得税的认知
【情境引例】
【知识准备与业务操作】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直接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1.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情境辨析5-1】
【情境辨析5-1】
(二)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1)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指定扣缴义务人。
(3)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4)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的确定
(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判定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比例税率简便易行,透明度高,不会因征税而改变不同企业之间收入的分配比例,有利于促进效率的提升。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现行规定如下:
(1)基本税率为25%。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低税率为20%。
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但实际征税时减按10%的税率征收。
【情境答疑】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世界各国相比是偏高还是偏低?
【情境辨析5-2】
【情境辨析5-2】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运用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主要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一)免税与减税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包括“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从事农、 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包括免征和减征两部分。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③中药材的种植;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⑤牲畜、家禽的饲养等;⑥林产品的采集;⑦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⑧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
(二)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情境引例解析】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自2022年1月1日起,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的征管问题规定如下:
【情境实例5-1】
(五)加计扣除优惠
(1)研究开发费用(简称“研发费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 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实务答疑】
我公司研发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可否加计扣除
【实务答疑】
【实务答疑】
【实务答疑】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六)创业投资企业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七)加速折旧优惠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采用以上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是指: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八)减计收入优惠
(1)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九)税额抵免优惠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情境辨析5-3】
【情境辨析5-3】
(十)民族自治地方企业优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但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
1.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
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优惠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
3.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优惠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其他事项
(1)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3)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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