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八 其他税种纳税实务(下)_2 课件(共29张PPT)-《企业纳税实务(第四版)》同步教学(高教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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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八 其他税种纳税实务(下)_2 课件(共29张PPT)-《企业纳税实务(第四版)》同步教学(高教社)

资源简介

(共29张PPT)
企业纳税实务(第四版)
项目八 其他税种
纳税实务(下)
【素养提升】
任务二 契税纳税实务
【情境引例】
一、契税的认知
(一)契税纳税人的确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知识准备与业务操作】
(二)契税征税范围的确定
契税的征税范围如下: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情境引例解析】
【情境辨析8-3】
【情境辨析8-3】
二、契税的计算
(一)契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1.契税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
2.契税计税依据的若干具体情形
【情境辨析8-4】
【情境辨析8-4】
(二)契税税率的判定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幅度税率。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三)契税优惠政策的运用
1.契税的免税政策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的,免征契税。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7)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8)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9)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情形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上述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的契税优惠政策
(1)企业改制。
(2)事业单位改制。
(3)公司合并。
(4)公司分立。
(5)企业破产。
(6)资产划转。
(7)债权转股权。
(8)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9)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四)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情境实例8-2】
三、契税的纳税申报
(一)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实务释疑】
(四)契税的纳税申报实务
纳税人对契税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当填报“契税税源明细表”(见表8-3)、“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见表7-4)。
【情境实战8-3——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纳税申报】
【情境实战8-3——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纳税申报】
【情境实战8-3——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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