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资源税制度 课件(共19张PPT)-《中国税制》同步教学(高教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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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资源税制度 课件(共19张PPT)-《中国税制》同步教学(高教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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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9张PPT)
第四篇 资源税
《中国税制》
郝晓薇
haoxw@swufe.
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第九章 资源税制度
第一节  资源税概述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税目与税率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第九章
资源税制度
第一节 资源税概述
资源税是以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对在我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现行资源税计税方法主要为从价定率,少数应税资源可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方法中选择一种适用。
作用:
通过合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水平,减少或排除资源条件差异对企业盈利水平的影响,为企业之间开展平等竞争创造有利的外部条件。
征收资源税体现了国有自然资源有偿占用原理,有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开采、节约使用和有效配置自然资源,有利于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有利于筹集财政资金,随着资源税征税范围逐渐扩展,计税方式改为从价计税,其财政功能越来越强大,在为国家筹集财政资金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资源税制度沿革
我国资源制度由1984年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草案)》开始确立,规定从当年10月1日起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资源开征资源税。
1993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取代上述草案,并于2011年进行了修订,税率形式主要是定额税率。
从2014年开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发布了关于原油、天然气、稀土、钨、钼等资源税计税方法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的改革政策。
2016年5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对资源税从价计征、消除资源税费重叠、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等具体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2019年8月26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正式通过。该税法共17条,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其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确定。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税目与税率
1.资源税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2.资源税税目与税率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税目共包括五类: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和盐。
资源税的税率大部分是幅度税率,反映了“级差调节”的原则,针对不同的资源贮存状况、开采条件、资源优劣等客观差别而产生的资源级差收入,通过实施差别税率进行调节。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
能源矿产 原油 原矿 6%
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化合物 原矿 6%
煤 原矿或选矿 2%-10%
煤成(层)气 原矿 1%-2%
铀、钍 原矿 4%
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石煤 原矿或选矿 1%-4%
地热 原矿 1%-20%或1-30元/立方米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
金属矿产 黑色金属 铁、锰、铬、钒、钛 原矿或选矿 1%-9%
有色金属 铜、铅、锌、锡、镍、锑、镁钴、铋、汞 原矿或选矿 2%-10%
铝土矿 原矿或选矿 2%-9%
钨 选矿 6.5%
钼 选矿 8%
金、银 原矿或选矿 2%-6%
铂、钯、钌、锇、铱、铑 原矿或选矿 5%-10%
轻稀土 选矿 7%-12%
中重稀土 选矿 20%
铍、锂、锆、锶、铷、铯、铌、钽、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原矿或选矿 2%-10%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
非金属矿产 矿 物 类 高岭土 原矿或选矿 1%-6%
石灰岩 原矿 1%-6%或
1-10元/立方米
磷 原矿或选矿 3%-8%
石墨 原矿或选矿 3%-12%
萤石、硫铁矿、自然硫 原矿或选矿 1%-8%
天然石英砂、脉石粉、粉石英、水晶、工业用金刚石、冰洲石、蓝晶石、硅线石(矽线石)、长石、滑石、刚玉、菱镁矿、颜料矿物、天然碱、芒硝、钠硝石、明矾石、砷、硼、碘、溴、膨润土、硅藻土、陶瓷土、耐火粘土、铁矾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 原矿或选矿 1%-12%
叶蜡石、硅灰石、透辉石、珍珠岩、云母、沸石、重晶石、毒重石、方解石、蛭石、透闪石、工业用电气石、白垩、石棉、蓝石棉、红柱石、石榴子石、石膏 原矿或选矿 2%-12%
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 原矿或选矿 1%-5%或0.1-5元/吨(或立方米)
税目 征税对象 税率
非金属矿产 岩石类 大理石、花岗岩、白云岩、石英岩、砂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板岩、玄武岩、片麻岩、角闪岩、页岩、浮石、凝灰岩、黑曜岩、霞石正长岩、蛇纹岩、麦饭石、泥灰岩、含钾岩石、含钾砂页岩、天然油石、橄榄岩、松脂岩、粗面岩、辉长石、辉石岩、正长岩、火山灰、火山渣、泥炭 原矿或选矿 1%-10%
砂石 原矿或选矿 1%-5%或0.1-5元/吨(或立方米)
宝玉石类 宝石、玉石、宝石级金刚石、玛瑙、黄玉、碧玺 原矿或选矿 4%-20%
水气矿产 二氧化碳、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原矿 2%-5%
矿泉水 原矿 1%-20%或1-30元/立方米
盐 钠盐、钾盐、镁盐、锂盐 选矿 3%-15%
天然卤水 原矿 3%-15%或1-10元/立方米
海盐 2%-5%
第三节 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及相关规定执行。
原矿和精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量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确定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计税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包括应税产品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两部分。
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纳税人扣减的运杂费用明显偏高导致应税产品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纳税人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价格的,或者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计税价格: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4)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5)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计税销售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之外情形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连续加工应税产品的应纳税额
纳税人用已纳资源税的应税产品进一步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不再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生产应税产品之外情形的,应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未税产品和外购已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计税销售额时,准予扣减已单独核算的已税产品购进金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已税产品购进金额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第四节 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免征:
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减征:
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注意: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
例9-1:某低丰度油气田原油价格每吨6000元(不含增值税,下同),天然气每立方米2元。2020年2月,该油气田开采原油25万吨,当月销售20万吨,加热用2万吨,将3万吨原油赠送协作单位;开采天然气700万立方米,当月销售600万立方米,待售100万立方米。已知原油、天然气的资源税税率均为6%,计算该油气田当月应纳资源税。
解析: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免税;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减征20%。
该油气田当月应纳资源税=[(20+3)×6000×6% +600×2×6%] ×(1-20%)
= 8352 ×(1-20%) =6681.6 (万元)。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点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纳税期限
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资源税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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