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简介 (共76张PPT)第1篇 中国税制概论第一节 税收、税法与税制的基本概念第二节 税收、税法与税制的基础理论第三节 中国税制体系的基本实践第一章中国税制总论1.1.1税收概念与特征(1)税收概念就主体而言,征税的主体是国家就目的而言,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公共需要就依据而言,国家的征税依据是政治权力就来源而言,税收来源于剩余价值1.1.1税收概念与特征(2)税收特征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向纳税人强制征税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税收时不支付对价给纳税人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明确了税收征纳要素税收具有的三个特征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1.1.2税法概念与特征(1)税法概念(2)税法特征:义务性、综合性1.1.3税制概念与特征(1)税制概念国家及其相关部门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由此所形成的税收分配、税收征纳、税收文化等的综合体系。(2)税制特征 层次性 结构性 价值性经济基础经济学工具手段法学上层建筑管理学1.1.4税收、税法与税制的关系一、税收基础理论(1)税收的产生一、税收基础理论(2)税收的分类一、税收基础理论(3)税收的职能税收职能是税收本质的外在表现,是税收本身所固有的职责和内在功能。概括地说,税收具有财政、经济与监督这三种职能。①财政职能——首要基本职能也称为财政收入职能,是指国家通过征纳税收取得财政收入。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公共管理部门维系自身生存发展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换言之,税收是国家机器的经济基础,没有税收,国家职能就无法实现。一、税收基础理论(3)税收的职能②经济职能税收的经济职能,涵盖资源配置、收入分配、调节经济三大方面。③监督职能税收制度的运行,客观上具有约束纳税人经济行为,使之符合国家政治法律要求的功能。税收三职能辩证统一,其中财政职能为核心职能,经济职能与监督职能为伴生职能。三者相辅相成,共同作用。二、税法基础理论(1)税法的分类① 按照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税法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税收基本法是税法体系的主体和核心,在税法体系中起着税收母法的作用。 其基本内容一般包括:税收制度的性质、税务管理机构、税收立法与管理权限、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税收征收范围(税种)等。我国目前没有税收基本法。税收普通法是根据税收基本法的原则,对税收基本法规定的事项分别立法实施,如《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法的分类②按照职能作用的不同,税法可分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处罚法和税收争讼法。税收实体法是拥有立法权的立法主体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其主要是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税收程序法指拥有税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为保证税收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的,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包括了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征纳的程序、法律责任和税收诉讼等问题。税法的分类税收处罚法指拥有税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处罚的法律规范。由于违法程度的不同,处罚的方式也有差异,一般包括税收行政处罚和税收刑事处罚两种。目前,我国尚无税收处罚的专门法。税收争讼法指有关解决税收争议的法律规范,包括税收争议法和税收诉讼法。税收争议法是指拥有税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制定、认可的,用来调整与争议当事人在解决税务行政争议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税收诉讼法是有拥有立法权的立法主体制定、认可的,用来审理税务行政、犯罪案件,调整人民法院和税收诉讼参与人在税务诉讼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税收诉讼法包括税收行政诉讼法和税收刑事诉讼法。③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税法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国内税法是指一国在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因跨国纳税人的所得而产生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其效力一般高于国内税法。外国税法指其他国家(非本国)内部施行的关于税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的分类④按照相关税种征收对象的不同,税法可分为货劳税及附加税税法、所得税税法、财产税税法、行为税税法、资源税税法。税法的分类本书即以此分类为介绍逻辑二、税法基础理论(2)税法的原则①基本原则①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 ,也称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 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为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税收要件法定原则,从立法角度理解,是指有关纳税人、课税对象、课税标准等税收要件必须以法律形式作出规定,且有关课税要素的规定必须尽量明确。税务合法性原则,从征收程序法定来理解,是指税务机关按法定程序依法征税,不得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无法律依据不征税。②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纵向公平指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性原则,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的法理,禁止对特定纳税人给予歧视性对待,也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特别优惠。③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效率,二是行政效率。前者要求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节约征管成本。④量能课税原则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外在表现和形式。二、税法基础理论(2)税法的原则②税法适用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程序法优于实体法原则 实体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程序法溯及既往原则二、税法基础理论(3)税法的作用三、税制基础理论(1)税制要素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减免加成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违章处理税制要素①征税对象征税对象也叫课税对象,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标的,即对什么征税,反映了一个税种征税的基本范围。征税对象是税法诸要素中最为基础的要素,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征税对象数量上的规定即税基,税基也叫做计税依据,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数量依据或标准。税制要素② 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即税法规定的应直接履行税款缴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凡是从事征税对象规定范围内的经营业务的主体,不管是什么身份,都有依照国家税法纳税的义务,从而都会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人。 每个税种都有规定的纳税人。法律角度:个人与法人个人包括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两类。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出生并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个体工商户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户。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意义上的人格化。 法人指依照法律程序建立,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根据现行规定,在我国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四种。纳税义务人划分缴纳途径:直接缴纳与间接缴纳纳税义务人划分间接缴纳直接缴纳VS扣缴义务人 税务代理人委托代征人纳税人自行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代扣代缴指扣缴义务人在经营中发放资金时扣下收款方相应税款交给税务机关,资金的流向是流出扣缴义务人,例如单位给员工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代收代缴是指扣缴义务人在经济业务往来中收取资金时另外收取相应税款交给税务机关,资金的流向是流入扣缴义务人, 例如受托方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在收取加工费时代收代缴委托方的消费税。税务代理人是指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在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单位或者个人。税务代理是专业化分工的一个自然结果,由税务代理专业人士代纳税人处理涉税事宜,有利于纳税人减少纳税风险,也有利于税务机关提高征管效率。委托代征指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的一种征收管理方式, 委托代征人即被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或个人。税款代征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发挥代征单位在控制税源、组织征收方面的优势,保证征税效率,简化征纳手续,缓解税务机关征管力量不足的矛盾。经济角度:纳税人与负税人纳税人在法律意义上是承担税款的主体,但从经济意义上来看,税款的真实承担者不一定是纳税人。负税人一般指税款的实际负担者。在经济实践中,纳税人可以通过价格机制将税款转嫁给其他相关主体,从而导致经济意义上负担税款的主体与法律意义上缴纳税款的主体不一致,即负税人与纳税人不一致。纳税义务人划分税制要素③ 税率税率指对征税对象课征税款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即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量之间的比例。在税基既定的前提下,税率体现征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是税收制度的核心重点。比例税率是从价计税时按照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的法定比例,通常采用固定的百分比的形式。比例税率包括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及幅度比例税率三种形式。比例税率具有鼓励生产、计算简便、便于征管的优点,一般应用于商品课税。其缺点是有悖于量能纳税原则,且具有累退性质。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从价计税时按照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的法定比例,通常采用固定的百分比的形式。比例税率包括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及幅度比例税率三种形式。比例税率具有鼓励生产、计算简便、便于征管的优点,一般应用于商品课税。其缺点是有悖于量能纳税原则,且具有累退性质。比例税率比例税率单一比例税率,即一个税种只采用同一个百分比作为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即一个税种采用了不同的比例作为税率,如对不同产品规定不同比例税率的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对不同行业规定不同比例税率的行业差别比例税率以及对不同地区规定不同比例税率的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即由税法规定统一的最高比例税率与最低比例税率、确定幅度范围,地方政府在此幅度内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确定具体的适用比例税率。累进税率是指随征税对象数额增大而提高的税率。累进税率是指随征税对象数额增大而提高的税率。根据税率累进依据和计算规则不同,累进税率可以分为以征税对象绝对数额为依据设计税率等级的额累和以征税对象相对比率为依据设计税率等级的率累。累进税率额累又包括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率累又包括全率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级数 征税对象级距(元) 税率(%) 速算扣除数1 不超过1500元的部分 3 02 超过1500元但不超过4500元的部分 10 1053 超过4500元的部分 20 555表1-1 累进税率表问:假定甲、乙、丙三人的征税对象数额状况分别为甲1500元、乙1501元、丙4500元,丁4501元。在全额累进税率与超额累进税率下分别计算四人应纳税额。累进税率的特点也称固定税额,即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应纳税额的税率形式。基本表现形式:地区差别定额税、分类分级定额税率、幅度定额税率。特点:计算简单,征收方便;从量计税,利于质量提升;税负基本不受价格波动影响适用:定额税率一般适用于征税对象的规格质量规范、价格稳定、收入均衡的税种。 在我国现行税制下,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均采用定额税率。定额税率地区差别定额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按照不同地区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数额,这种税率具有调节不同地区之间级差收入的作用。分类分级定额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一定标志分为类、项或级,然后按不同的类、项或级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数额。幅度定额税率,即在统一规定的征税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拥有的征税对象或发生课税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纳税人的具体适用税率。定额税率从经济分析视角来看,根据经济法律性质的不同,税率可以分为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等。名义税率即法定税率,指税法规定的税率。实际税率是名义税率的对称,也被称作有效税率,是实际缴纳税额占征税对象数额的比率。边际税率是指征税对象数额的增量中税额所占的比率。平均税率是指全部税额与征税对象或全部收入之比。在比例税制中,边际税率等于平均税率;在累进税制中,边际税率高于平均税率。其他税率形式税制要素④ 纳税环节纳税环节是指在征税对象运动过程的诸环节中依税法规定的应该纳税的环节。纳税环节的存在,取决于课税客体即征税对象的运动属性,包括所处位置的变换和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变更。纳税环节从宏观视角与微观视角来看,具体含义有所不同。宏观视角的纳税环节指的是全部征税对象在再生产过程中的分布。微观视角的纳税环节指征税对象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纳税的环节,具有十分现实的程序意义。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税收课征制度可以分为一次课征制度和多次课征制度。一次课征制度是指一种税收在各个流通环节只征收一次税;多次课征制是指一种税收在各个流通环节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环节征税。如中国现行税制下,资源税采取的是一次课征制,即在资源开采或生产出厂的第一个流转环节课征,对以后其他环节不再征税;而增值税采取的是多次课征制,即只要应税标的出现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环节都要征税。纳税环节税制要素⑤ 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指税法对税款缴纳时间即纳税时限方面所做出的规定,包括三个相关概念:税制要素⑥ 纳税地点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点。规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地点,既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源控管,防止税收流失,又便利纳税人缴纳税款。税制要素⑦ 减免与加征第一,税收减免税收减免即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税收减免方式包括以下四个视角的分类:减免对象上时间上性质上是否规定税收减免从减免的对象来看税收减免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与税额式减免三种基本形式。税基式减免即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减免税,适用范围十分广泛,例如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等规定。税率式减免即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减免税,适用于对行业、产品等“线”上的减免,例如一般税率下的低税率、零税率等规定。税额式减免即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减免税,适用于解决“点”上的个别问题,例如减半征收、减征30%等规定。从减免的时间上来看税收减免可划分为定期减免和不定期减免。前者指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减税免税,过期一般不再继续减免;后者是对特定纳税人和特定征税对象在一定范围内给予的减税免税,没有固定的减免时间限制。从减免的性质上来看税收减免可划分为政策减免、困难减免和一般减免。政策减免指配合国家有关政策所给予的减免优惠;困难减免指对纳税人因特殊情况纳税有困难而给予的减免照顾;一般减免指其他一般性的减免政策。从税收法律是否明确规定来看税收减免可划分为法定减免和非法定减免。法定减免指基本税法中明文规定的减税免税;非法定减免指基本税法规定以外的由行政性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税制要素⑦ 减免与加征第二,税收加征:包括加成征收与附加征收两种具体形式。加成征收是指对课税对象在依据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基础上,对税额再加征一定成数的税款。附加征收是指在按规定税率征税以外,另外加征一定比例的税额,以实现税法指明的特定目的,如增加社会福利、发展教育或满足地方财政的一些特殊需要。 这是国家为地方征集财力的一种通用方式。税制要素⑧ 违章处理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行为所采取的处罚措施。它保证税收法令的贯彻执行,体现税收的强制性。对违章行为的处理措施,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批评教育、强行扣款、征收滞纳金、处以税务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税制要素总结四、税制结构(1)税制结构的概念及影响因素1.2.3税制基础理论(2)税制结构类型与特点综观世界各国的税收体系,主要有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以资源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避税港”税制结构以及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五种类型。各类税制结构都有各自的特点。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及其主要特点结构表现:流转税居主体地位,在整个税制中发挥主导作用。优点:该类税征税范围广,而且不受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变化的影响,税源充裕,不仅具有保证财政收入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的特点,而且具有征管简便的特点。在实行价内税的情况下,该类税的税金又是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它能够与价格杠杆配合,调节生产消费并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企业的盈利水平。缺点:只在生产与流通领域形成收入的过程中对国民收入进行调节,调节功能相对较弱,且容易产生税负转嫁,其中有些税种还存在累退性或重复征税等缺陷。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及其主要特点结构表现:所得税居主体地位,在整个税制中发挥主导作用。优点:所得税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对社会所有成员普遍征收,还可与累进税率配合,具有按税负能力大小征收、自动调节经济和公平分配的特点。缺点:收入不稳定、计算复杂、征管难度较大等。以资源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及其主要特点结构表现:资源税居主体地位,在整个税制中发挥主导作用。优点:由于对土地、矿产、水利、滩涂、森林等所有资源征税,所以这类税制结构具有保护资源、促进资源合理配置、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等特点,并且税源一般不受成本费用等变化的影响。缺点: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资源分布都存在不均匀的现象,所以,除少数石油资源丰富的国家外,其他国家很少采用这种税制结构。“避税港”税制结构及其主要特点以低税结构为特征的“避税港”税制结构是在一国或地区的税制体系中,普遍实行低税甚至免税的税收制度。这类税制结构有三种具体类型:①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或赠与税;②课征税负较轻的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同时施行许多涉外税收优惠; ③实行正常税制,只是有较为灵活的税收优惠办法。主要特点:①有独特的低税结构;②以所得税为主,一般很少征收或不征收包括关税在内的流转税;③有明确的区域范围。这类税制结构通常只在政治环境比较安定、财政预算支出不太沉重的国家、地区或某国的一个局部范围采用。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及其主要特点结构表现:流转税制和所得税制均居主体地位,二者作用相当,互相协调、配合。优点:在发挥流转税征收范围广、税源充裕、征收简便等特点的同时也发挥所得税按负担能力大小征收、自动调节经济和公平分配等特点,形成了两个主体税类优势互补的税收体系。这类税制结构不仅在发展比较快的发展中国家采用,而且也开始引起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发达国家的重视。中国税制体系的基本实践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税制体系为了适应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外部条件变化,经历了多次调整与变革。1994年的税制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范围最广、程度最深、影响最大的一次税制改革。1994年的税制改革,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按照“统一税制、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证财政收入”的指导思想,选择以流转税制和所得税制为重点,建立了一个多税种、 多次征、主次分明的复合式税制体系。一、中国税制法律体系各权力机关根据国家立法体制规定所制定的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由于制定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机关不同,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级次不同,法律效力也不同。 我国税制法律体系按法律效力可以分为 6种。我国的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外,在税法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权力机关制定税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 其他各级权力机关制定的税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和税收法律相抵触。在现行税法中 ,《 企业所得税法 》《 个人所得税法 》《 车船税法 》《 烟叶税法 》《 环境保护税法 》《 耕地占用税法 》《 车辆购置税法 》《 资源税法 》《 契税法 》《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税收征收管理法 》 等都是税收法律 。(一)税收法律授权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授权立法与制定行政法规不同,国务院经授权立法所制定的规定或条例等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它们的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在立法程序上还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在现行税制中, 《 增值税暂行条例 》《 消费税暂行条例 》 等属于授权立法。(二)授权立法税收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行政法规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国务院发布的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 等都是税收行政法规 。(三)税收行政法规税收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且其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的授权行事。目前,我国除了海南省、民族自治区按照全国人大授权立法规定,在遵循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基础上,可以制定有关税收的地方性法规外,其他省、市一般都无权制定税收地方性法规。(四)税收地方性法规根据《宪法》规定,有权制定税收部门规章的税务主管机关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这些权力机关制定规章的范围包括对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解释、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规定、办法等,税收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效力,但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财政部颁发的 《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 《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 等都属于税收部门规章 。(五)税收部门规章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规章。但是地方政府制定税收规章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并且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没有税收法律、法规的授权,地方政府无权制定税收规章,凡是越权制定的税收规章没有法律效力。例如,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地方性税种暂行条例,都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六)税收地方规章二、中国税制税种体系类别 征税对象 具体税种货劳税 销售收入(数量)、营业收入和进出口货物的价格(数量) 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烟叶税资源税 自然资源的价值或数量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行为税 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 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环境保护税财产税 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 车船税、房产税所得税 纳税人取得的净收益 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中国税制总论内容结束 展开更多...... 收起↑ 资源预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