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费税制度 课件(共40张PPT) 《中国税制》同步教学(高教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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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税制度 课件(共40张PPT) 《中国税制》同步教学(高教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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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税制度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税目与税率
第三节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第四节 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
第五节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 增值税税收优惠
第七节 增值税征收管理
第八节 增值税出口退(免)税
第三章
消费税制度
什么是消费税???
消费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消费税相当于销售税,即对所有的消费行为和消费品征税;狭义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现行消费税属于狭义消费税,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道消费税。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一、 消费税制度沿革
一、 消费税制度的特点
在我国税制中,对特定应税消费品而言,消费税与增值税是重叠征收关系,即应税消费品经营业务既要缴纳消费税也要缴纳增值税。 在征税范围上增值税是普遍征收、消费税是特别征收。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般情况下,凡是缴纳消费税的,都要缴纳增值税。
注意: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增值税从价计征的税基包括消费税,而消费税从价计征的税基则不包括增值税。增值税与消费税在计算上形成相互影响的复合关系,实务处理中一般先计算消费税、后计算增值税。
三、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二节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税目与税率
★ 消费税只在应税消费品交易的特定环节征收,未处在制度规定的征税环节的经营者,即便经营的商品在消费税税目中也不构成消费税的纳税人,不发生消费税纳税义务。
消费税的纳税人与征税环节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是特别消费税,当前征税范围共包括15类商品,消费税税目、税率由国务院确定。
消费税税率设计的指导思想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能够正确引导消费方向,有效地限制超前消费倾向,调节供求关系,同时适应消费者的货币支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消费税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二、消费税税率与税目
税目 子目  税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生产、井口、委托加工环节):每条标准(200支,下同)调拨价70元(含70元,不含增值税)  56% + 0.003元/支
(2)乙类卷烟(生产、井口、委托加工环节):每条标准调拨价70元以下  36% +
0.003元/支 
商业批发  11% +
0.005元/支
2.雪茄(生产环节):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 36% 
3.烟丝(生产环节):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 30%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子目  税率
二、酒 1.啤酒  (1)甲类啤酒:出厂价(含包装物及押金)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下同)以上  250元/吨
(2)乙类啤酒:出厂价3000元以下 220元/吨
(3)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  250元/吨
2.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20% + 0.5元/斤
3.黄酒: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精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240元/吨
4.其他酒: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 10%
税目 子目 税率
三、高档化妆品 包括高档美容类化妆品、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15%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零售环节) 5%
2.其他金银珠宝首饰、珠宝玉石(生产进口或委托加工环节)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52元/升
2、柴油 1.2元/升
3、航空煤油 1.2元/升(暂缓征收)
4、石脑油 1.52元/升
5、溶剂油 1.52元/升
6、润滑油 1.52元/升
7、燃料油 1.2元/升
税目 子目 税率
七、摩托车 气缸容量250毫升 3%  
气缸容量250毫升以上 10%
八、小汽车      1、乘用车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以下 1%
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 3%
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 5%
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 9%
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 12%
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 25%
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生产、进口环节) 5%
3、超豪华小汽车: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生产、进口环节:按照上述标准
零售环节:10%
税目 子目 税率
九、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高档手表 20%
十一、游艇 10%
十二、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三、实木地板 5%
十四、电池  4%
十五、涂料 4%
一、 消费税计税公式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消费税15个税目中,卷烟和白酒适用复合计税方法;啤酒、黄酒、成品油适用从量定额计税方法;除卷烟、白酒、啤酒、黄酒、成品油之外的其他所有应税消费品,均适用从价定率计税方法。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销售数量 × 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比例税率 + 销售数量 × 定额税率
第三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 消费税计税依据
(一)应税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消费税的应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不包括增值税在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①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 消费税计税依据
(二) 包装物应税销售额的计算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上述期限一般为合同上注明的期限,但如果该期限超过了 1年,则以1年为准。但酒类(黄酒、啤酒除外)包装物押金收到就并入计税依据,并须做增值税价税分离。
二、 消费税计税依据
(三)视同销售应税销售额的计算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之外的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将外购的非应税消费品以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或将外购的低税率消费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视同生产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须视同销售的,其应税销售额按如下规定确定: 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确定税基。没有同类消费品价格的,按照如下公式进行组价: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
例3-1:
2020年 12月某化妆品厂将一批成本为35000元的自产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用于集体福利;将新研制的高档香水赠送客户,生产成本20000元。已知高档化妆品的成本利润率为5%,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 15%。上述货物已全部发出,均无同类产品售价。
2020年 12月,该化妆品厂就上述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元。
A.11196.43     B.10191.18     
C.17575      D.25107.43
答案 : B 。
(四)委托加工应税销售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消费税征纳环节为纳税人提货环节。一般情况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计税依据为受托方同类商品销售价格;如果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价格,则须按照以下公式进行组价: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
二、 消费税计税依据
例3-2:
甲企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2020年 12月外购一批木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上注明价款50万元、税额6.5万元; 将该批木材运往乙企业,委托其加工木制一次性筷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上注明运费1万元、税额 0.03万元 , 支付不含税委托加工费5万元。假定乙企业无同类产品对外销售价格,木制一次性筷子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计算乙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解析:
本题要注意两点,一是材料成本的金额包括买价和运输费;二是材料成本和加工费都要使用不含增值税的金额。
二、 消费税计税依据
(五)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税销售额的计算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进口应税消费品进行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时,从价部分税基的确定必须按以下公式进行组价: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
二、 消费税计税依据
(六) 应税销售数量的确定
(1)生产销售的,应税销售数量为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的,应税销售数量为移送数量。
(3)进口的,应税销售数量为进口数量。
三、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避免重复征税
(1)抵扣范围:
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外购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纳税人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三、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2)抵扣税额:当期生产领用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第四节 消费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地点
四、其他管理规定
纳税义务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消费税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消费税出口退(免)税
一、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一)消费税退(免)税的一般规定
对纳税义务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一、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二) 消费税退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1)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金额。
(2)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为已征且未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中抵扣的购进出口货物数量。
(3)属于复合计征消费税的,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的计税依据分别确定。
一、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三)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消费税应退税额 = 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 × 比例税率
+ 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退税计税依据 × 定额税率
二、后续管理规定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消费税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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