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耕地占用税制度 课件(共11张PPT)-《中国税制》同步教学(高教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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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耕地占用税制度 课件(共11张PPT)-《中国税制》同步教学(高教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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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1张PPT)
第十三章 耕地占用税制度
第一节  耕地占用税概述
第二节  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与税率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税收优惠
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第十三章
耕地占用税制度
第一节 耕地占用税概述
耕地占用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税率一次性征收的税种。
耕地占用税属于对特定土地资源占用课税。
国务院于1987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决定开征耕地占用税。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相应废止。
第二节 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与税率
纳税义务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征税对象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为: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也征收耕地占用税。
占用农用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税率
实行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
1.人均耕地不超过l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50元;
2.人均耕地超过l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
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30元;
4.人均耕地超过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25元。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当地适用税额的50%。
税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规定的平均税额。
地区 每平方米平均税额(元)
上海 45
北京 40
天津 35
江苏、浙江、福建、广东 30
辽宁、湖北、湖南 25
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重庆、四川 22.5
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 20
山西、吉林、黑龙江 17.5
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12.5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税收优惠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实行一次性征收。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二、耕地占用税税收优惠
1.免税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2.减税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注意:依照条例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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