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环境保护税制度 课件(共20张PPT)-《中国税制》同步教学(高教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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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环境保护税制度 课件(共20张PPT)-《中国税制》同步教学(高教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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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0张PPT)
第十六章 环境保护税制度
第一节  环境保护税概述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税目与税率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第十六章
环境保护税制度
第一节 环境保护税概述
环境保护税是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于2016年1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7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停征排污费。
特点:
调节性。环境保护税形成的财政收入越少,调节作用就越大。
技术性。
意义:
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首部专门的“绿色税法” 。具体而言,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的意义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有利于完善税制,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
有利于促进地方财政环保投入大幅增加。
有利于促进绿色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税目与税率
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应税污染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税目与税率
环境保护税的税率形式为定额税率,其税目、税率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税额
大气污染物 每污染当量 1.2元-12元
水污染物 每污染当量 1.4元-14元
固体废物 煤矸石 每吨 5元
尾矿 每吨 15元
危险废物 每吨 1000元
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弃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每吨 25元
噪声 工业噪声 超标1-3分贝 350元/月
超标4-6分贝 700元/月
超标7-9分贝 1400元/月
超标10-12分贝 2800元/月
超标13-15分贝 5600元/月
超标16分贝以上 11200/元月
第三节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
一般计税规定
一般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计税依据相应原始数据的确定,包括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不同的应税污染物(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计税依据为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税率
应税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
应税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税率:
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各种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如表16-3和表16-4所示。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口确定。
应税固体废物应纳税额计算
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固体废物应纳税额=[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免征)-贮存量和处置量(不属 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适用税额
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
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1)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2)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应税噪声应纳税额计算
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计算公式:
应税噪声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按税额。
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按税额,合并计征。
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按税额,累计计征。
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按税额。
第四节 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一、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
免征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减征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
依照上述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依照上述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是指:(1)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2)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3)应税噪声产生地。
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征收管理
申缴资料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纳税资料(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并妥善保管应税污染物监测和管理有关资料。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其他管理规定
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纳税人跨区域排放应税污染物,税务机关对税收征收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按照有利于征收管理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其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环境保护税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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