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制度 课件(共82张PPT)-《中国税制》同步教学(高教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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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制度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第三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税收优惠
第六节 征收管理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制度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也是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的主要税种之一。
特点:实行混合征收方式
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费用扣除额较宽
个人所得税制度沿革
1980年9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向中国公民和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我国形成了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三税并存的个人所得征税格局。
国务院于1994年1月28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七次修正,将分类征收制改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征收制,提高了综合所得的扣除标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
税率与扣除率
一、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
类别 判定标准
居民纳税人 以下两个标准只要具备一个就成为居民纳税人:
①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②居住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满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临时离境的规定。
非居民纳税人 以下两条必须同时具备:
(1)在我国无住所
(2)在我国不居住或居住不满1年
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
境内所得的判定
个人取得归属中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
由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支付或者负担的稿酬所得,为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二、征税对象
1、综合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注意】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差别,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独立提供劳务为标准判别。
(3)稿酬所得。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个人提供以图书、报刊等形式为载体的著作权)。
2、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指负债方为借债向债权人所付的补偿性费用。
股息即股票的利息,指公司根据股东出资或者占股的比例,按照事先固定的比率向股东分配的公司盈余。
红利是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
4、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5、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偶然所得
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的特殊情况
(1)个人接受促销展业赠品时,下列情形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下列情形须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而抽到的奖品。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的特殊情况
(2)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应计征个人所得税。  
(5)个人因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商品房买卖过程中,个人取得的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取得
三、 个人所得税税率与预扣率
税率 适用情况
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综合所得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20%的比例税率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税率
纳税人身份及所得类别不同,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不同。
1、居民个人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综合所得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经营所得超额累进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0元的 5 0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65500
对于非居民纳税人而言,其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税,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二)个人所得税预扣率
为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实行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制度。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适用预扣率表一;劳务报酬所得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适用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适用20%预扣率。
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级数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000元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7000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 (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 减除费用 - 专项扣除 - 专项附加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 年度劳务报酬收入额+ 年度稿酬收入额+年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 - 减除费用 - 专项扣除 - 专项附加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1、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之和,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税,计算公式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收入额 = 劳务报酬收入 × 80%
稿酬所得收入额 = 稿酬收入 × 80% × 7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收入额 = 特许权适用费收入 × 80%
2、专项扣除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计算公式如下:
专项扣除 = 基本养老保险 + 基本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 住房公积金
3、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专项附加扣除 = 子女教育支出 + 继续教育支出 + 大病医疗支出 + 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支出+ 赡养老人支出
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规则如下:
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一 、 居民个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预扣预缴
为保证征管效率,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涉及的四类所得实行预扣预缴制度。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促消费,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自2021年1月1日起,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1、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1、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
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1)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2)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的,减除费用按800计算;每次收入4000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
(3)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款 =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预扣率 - 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款 =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 20%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例7-1
居民个人李某为独生子,2020年交完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后共取得税前工资收入25万元,劳务报酬收入6万元,稿酬收入1万元。李某有两个上小学的小孩且均由其扣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李某的父母健在且均已年满60岁。计算李某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析: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50000+60000×(1- 20%)+10000×(1-20%) ×70%-60000-1000×12×2-2000×12=195600(元)
应纳税额=195600×20%-16920=22200(元)
例7-2
小周为A单位员工,2020年1-12月在A单位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单位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A单位每月给其发放工资8000元、个人按国家标准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 请分析新老扣税办法下,小周的纳税义务。
解析:
在不考虑其他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周每月需预缴个税30元。采用新预扣预缴方法后,1-7月份,小周因其累计收入(8000×7个月=56000元)不足6万元而无需缴税;从8月份起,小周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每月需要预扣预缴的税款计算如下:
8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8-2000×8-60000)×3%-0=0元
9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9-2000×9-60000)×3%-0=0元
10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0-2000×10-60000)×3%-0=0元
11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1-2000×11-60000)×3%-0=180元
12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2-2000×12-60000)×3%-180=180元
一 、 居民个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全年一次性奖金等收入应纳税额的计算
(1)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也选择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表7-3)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例7-3
王某2020年底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2万元,当年各种扣除均按规定扣除后得到综合所得为40万元。分别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税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和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的应纳税额。
解析:
(1)合并纳税应纳税额=(40+12)×30%×10000-52920=103080元
(2)不并入纳税应纳税额计算步骤:
第一,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查税率表得到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
第二,计算全年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120000×10%-210=11790元;
第三步,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40 ×25%×10000-31920=68080元;
第四步,加总计算最终应纳税额为79870元。
(2)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的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规定计税。
(3)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不符合递延纳税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表7-1)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企业和事业单位缴付的超过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的部分,以及个人缴付的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的部分,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
(5)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表7-1),计算纳税。
例7-4
2020年12月,某单位增效减员与在单位工作了10年的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20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5万元,则张某该项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解析:
①计算免征额=5万元×3=15万元
②计算超过上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20-15=5(万元),查税率表得10%税率、2520速算扣除数。
③应纳税=50000×10%-2520=2480(元)
(6)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表7-1)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例7-5:李某因身体原因,符合《公务员法》规定的30年以上工龄可申请提前退休的条件,于2020年12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比正常退休提前2年),取得单位按照统一标准发给的一次性收入200000元。计算该一次性收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解析:
将一次性收入按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实际年度数进行平均:200000÷2=100000,应纳税额=(200000÷2-60000)×10%-2520=1480元
(7)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根据月度税率表(表7-3)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月度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当月原单位工资薪金+再就业单位工资薪金
-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7-6:刘某月薪6000元,于2019年12月办理内退手续(比正常退休提前5年),取得一次性收入60000元。内退后,仍保留其原工资标准6000元,但不享受今后的涨薪。内退当月加入乙公司再就业,当月从乙公司领取月薪9000元。则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次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是多少?
解析:
①将一次性收入按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60000/(5年×12个月)=1000(元);
②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找适用税率:1000(平均结果)+6000(原单位当月工资)+9000(再就业单位当月工资)-5000(费用扣除标准)=11000(元);查表得到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
③当月税额:(60000+6000+9000-5000)×10%-210=6790(元)。
次月应缴税=(6000+9000-5000)×10%-210=790(元)
(8)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免征情况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表12-3)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一 、 居民个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税额计算公式为:
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成本-费用-损失-60000-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
一 、 居民个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适用比例税率的各项所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1)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等四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其中,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二、非居民个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 非居民个人所得收入额的确定
1、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
类别 居住时间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不超过90天 征税 免征 不征(高管征) 不征
超过90天 不满183天 征税 征税 不征(高管征) 不征
满183天但年度连续不满六年 征税 征税 征税 符合条件的免征
(高管征)
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 征税 征税 征税 征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高管人员属于非居民个人,其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所得境内支付)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 ×当月境内支付工资薪金数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注意: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的公历天数,是指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按公历计算的天数。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包含归属于不同期间的多笔工资薪金的,应当先分别按照规定计算不同归属期间工资薪金收入额,然后再加总计算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
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高管人员属于非居民个人,其工资薪金所得中属于境内所得(境内所得境内支付+境内所得境外支付)的部分,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境外所得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 ×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工资薪金所属工作期间公历天数
③ 在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无住所非高管人员属于居民个人,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工资薪金所得中境外所得境外支付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余均须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④ 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的无住所非高管人员属于居民个人,其在境内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其工资薪金所得无论来源地和支付地是否属于境内都要计入计税收入额。
注意: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2、数月奖金或股权激励所得额
数月奖金是指一次取得归属于数月的奖金、年终加薪、分红等工资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发放的奖金及一次性发放的数月工资。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履职或者执行职务时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无住所个人停止在境内履约或者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数月奖金或者股权激励所得,对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部分,为来源于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税数月奖金或股权激励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二、非居民个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非居民个人应纳税额计算的具体规则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月度税率表(表7-3),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5000)× 税率-速算扣除数。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3、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非居民个人的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适用20%比例税率,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 20%。
相应应纳税所得额具体确规则参照居民个人相关规定: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前者以支付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后者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4、数月奖金、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照纳税义务确认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表7-3)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股权激励所得,单独按照纳税义务确认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一个公历年度内的股权激励所得应合并计算),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表7-3)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合计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本公历年度内股权激励所得已纳税额。
例7-7
假定某美国专家(非居民个人)临时来华工作,2020年2月取得由该企业发放的工资收入40000元人民币,此外还受某大学邀请担任外语比赛评委取得劳务报酬6000元人民币。请计算当月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解析:
企业扣缴该非居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40000-5000)×25%-2660=6090(元);
大学扣缴该非居民个人当月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6000×(1-20%)×10%-210=270(元)。
当月其应缴纳个税合=合计=6090+270=6360(元)
三、捐赠扣除规则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四、境外已纳所得税抵免规则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规定计算出的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纳税调整规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一)法定免税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烈属所得;
2.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法定减税项目
1.关于保险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免税、减税规定
3.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5.关于股息、红利、利息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例7-8:中国公民王某于2019年9月起以6万元的资金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某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10000股。2020年2月,该上市公司宣布实施每股0.8元的分红决定,王某在2020年3月将上述股票以7万元的价格转让,请计算王某上述行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析:
王某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免征个人所得税;
获得分红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的,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王某上述行为应纳个人所得税= 10000×0.8×50%×20%=800(元)。
6.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7年1月1日起,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地区施行如下政策: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7.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8.商业养老保险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规定如下:
(1)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2)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
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9.无住所个人适用税收协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无住所个人适用受雇所得条款的规定时
①无住所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享受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受雇所得协定待遇是指税收协定中的受雇所得条款规定。
②无住所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享受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内受雇所得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受雇所得条款规定,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的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在境内从事受雇活动取得受雇所得,不是由境内居民雇主支付或者代其支付的,也不是由雇主在境内常设机构负担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关于无住所个人适用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
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条款规定,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取得的独立个人劳务所得或者营业利润符合税收协定规定条件的,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关于无住所个人适用董事费条款的规定
对方税收居民个人为高管人员,该个人取得的高管人员报酬按照税收协定董事费条款规定可以在境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按照有关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关于无住所个人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条款的规定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可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的,可不纳入综合所得,在取得当月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应纳税额,并预扣预缴税款。年度汇算清缴时,该个人取得的已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的所得不纳入年度综合所得,单独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年度应纳税额及补退税额。
10.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相应收入免税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教育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依照相应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节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申报、清缴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4)取得境外所得;(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汇算清缴信息有错误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其更正;纳税人更正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退税。
二、纳税期限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三、扣缴申报管理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四、无住所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2)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3)无住所个人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境内居住天数累计不超过90天,但实际累计居住天数超过90天的,或者对方税收居民个人预计停留天数不超过183天,但实际停留天数超过183天的,待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以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并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五、其他征管规定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有关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个人所得税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式样,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个人所得税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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