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车辆购置税制度 课件(共14张PPT)-《中国税制》同步教学(高教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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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车辆购置税制度 课件(共14张PPT)-《中国税制》同步教学(高教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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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车辆购置税制度
第一节  车辆购置税概述
第二节  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与税率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税收优惠
第四节  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第十四章
车辆购置税制度
第一节 车辆购置税概述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为征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车辆购置税是价外税,兼有财产税和行为税的性质。
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作用:
有利于筹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有利于调节收入差别,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有利于配合打击车辆走私,维护国家权益。
第二节 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与税率
征税对象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
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税率
车辆购置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10%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税收优惠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 适用税率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
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因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销售方因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价格为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
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确定
(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最低计税价格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价格信息,参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核定的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
(4)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5)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的车辆、库存超过3年的车辆、行驶8万千米以上的试验车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有效价格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二、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
(一)法定税收优惠
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1)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的车辆。国家税务总局定期编列免税图册。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二)其他税收优惠
根据国务院规定,车辆购置税按照如下规定实行减税或免税:
(1)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
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
(2)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的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
(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的1辆自用小汽车。
(4)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运输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5)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6)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例14-1:某市经批准从事城市公交经营的甲公交公司2020年1月对新设的公交线路购置了10 辆公交巴士和10辆无轨电车,其中10辆公交巴士的含增值税购价格合计113万元,10辆无轨电车含增值都购置价格合计101.7万元;当月该公交公司为管理部门购入办公用小轿车2辆,含增值税购置价格合计47.46万元,支付车辆保险费1万元并取得保险公司开具的票据。计算甲公交公司上述业务应纳的车辆购置税。
解析: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但公交公司非客运经营车辆不属于免税范围。保险费是由保险公司开具的发票,不属于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甲公交公司应纳的车辆购置税 = 47.46÷(1+13%)×10%=4.2(万元)。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
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第四节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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