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制度 课件(共16张PPT)-《中国税制》同步教学(高教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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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制度 课件(共16张PPT)-《中国税制》同步教学(高教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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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制度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概述
第二节  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与税率
第三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第十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一节 城镇土地使用概述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城镇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于1988年9月27日发布,于同年11月1日施行,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作用:
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变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促进合理、节约地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有利于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优化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第二节 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与税率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上述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分别按以下标准确认: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中,城市的土地包括市区和郊区的土地,县城的土地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土地,建制镇的土地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承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义务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包括以下6类: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5)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房管部门经租的公房用地,凡土地使用权属于房管部门的,由房管部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幅度差别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元-30元;
(2)中等城市1.2元-24元;
(3)小城市0.9元-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12元。
以上大、中、小城市是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标准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第三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确定方法如下: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等到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4)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
① 对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② 对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③ 另外,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例10-1:某企业2020年度拥有位于市郊的一宗地块,其地上面积为1万平方米,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占地面积为4千平方米(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该市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为2元/平方米。计算该企业2020年度就此地块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析:
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并且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该企业2016年度就此地块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1×2+0.4×2×50%=2.4 (万元)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4)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7)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下列土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二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使用城镇土地,一般是从次月起发生纳税义务,只有新征用耕地是在批准使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纳税。
具体情况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新建商品房 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出租、出借房地产 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新征用的耕地 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
新征用的非耕地 批准征用次月起
城镇土地适用税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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