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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关税制度
第一节 关税概述
第二节 关税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与税率
第三节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 关税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第五章
关税制度
第一节 关税概述
关税是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国境是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境域;关境是海关行政管辖并征收关税的境域。一般情况下关境与国境是一致的,但也存在关境与国境不一致的情况。
一、 关税制度沿革
早在西周时期我国就有了“关市之征”,此时的关税主要是在国内的一些关卡对行商征税,对坐商征收市税,为我国早期的工商税收。唐代设市泊司专司对国外来华船舶、货物征税,可视此为对外关税的开始。
鸦片战争后,中国关税自主权旁落。直到新中国成立,废除资本主义列强签的不平等条约后,国家才真正收回关税自主权。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形成了当时关税征管的基本法规。 随着有关货物监督、关税征收、查禁走私等方面的一些主要业务规章的陆续制定施行,我国建立起了完全独立自主的保护性关税制度和海关管理制度。
④ 1985年2月发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 《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进出口税则》),对关税的基本制度、其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一些相关重大政策等进行了系统的规范。
⑤ 2000年我国对旧的法律法规进行了集中清理,同时全面修订了《海关法》, 明确规定了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⑥ 2004年1月1日起,我国施行新的《进出口关税条例》,对税率设置、完税价格的确定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修订。
二、关税的作用和特点
三、关税的分类
(一)按货物流动方向不同,关税分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
进口关税:在外国商品进入国境或关境时,或由自由港、自由贸易区、海关保税仓库运往进口国国内市场销售时征收的关税。
出口关税:是在货物和物品的出口环节征收的关税
过境关税:是在货物和物品通过本国国境和关境时征收的关税
(二)按征收方式不同,关税分为从价关税、从量关税、复合关税、选择关税和滑准关税
从价关税是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为依据计征的一种关税。
从量关税是根据进出海关的货物和物品的实物量计量单位,按照单位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关税。
复合关税是分别按从价、从量计税并合并征收的关税,其作用是增强关税的调控力度。
选择关税是比较从价、从量两种计税方法,选择税负较重的一种方式征收关税的一种关税。
滑准关税是在关税税则中规定几种税率,视商品进口价格的高低采取价高低税、价低高税的一种关税。
(三)按征收目的不同,关税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财政关税是以增加财政收入为征收目的的关税。
保护关税是以保护本国资源、产业、市场为征收目的的关税。
(四)按有无优惠与差别,关税分为普通关税、优惠关税和差别关税
普通关税是指国家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双方按各自的关税税则征税的关税。
优惠关税是指国家之间按照签订的协议征收的关税,税负一般较轻。优惠关税还可以进一步分为互惠关税、特惠关税与最惠国待遇等等。
差别关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差别关税就是实行复式税则的关税;狭义的差别关税是对一部分进口商品,视其国家、价格或进口方式的不同,对该进口商品按照高于一般税率征收的关税。
差别关税的种类很多,有加重关税、反倾销关税、反贴补关税、平衡关税、报复性关税等。
加重关税,也称歧视关税,是指对某些输出国、生产国的进口货物,因某种原因(如歧视、报复、保护和经济方面的需要等),使用比正常税率高的税率征收的关税。
反倾销关税,是指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的工、农业生产和国内市场,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对外国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倾销的商品在一般进口税以外附加征收的关税。
反补贴关税,是指进口国为保护本国的工、农业生产和国内市场,对接受政府或公共机构津贴的外国商品在进口时所征收的一种附加税,税额一般与该商品所接受的补贴额相等。
平衡关税,是指为了使进口商品与本国商品竞争基础相同,而对进口商品课征的关税。
报复性关税,是指对违反与出口国签订或者共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出口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进口国家或地区采取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五)按税率制定方式不同,关税分为自主关税与协定关税
自主关税也称国定关税,是指一国根据本国政策法规和主观意志自主确定的关税。
协定关税是一国根据其与别国签订的贸易条约或协定制定的关税。
第二节 关税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与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贸易性进出口商品关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和进境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所有人。
二、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收对象是进出口关境的货物和物品。
三、关税的税率
在关税税率设计方面,总体体现出以下思路:
对进口的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必需而国内生产供应不足的商品实行低税率或免税;
原材料比成品半成品适用更低进口税率;
零部件一般适用低于整机的进口税率;
国内已能生产和非国计民生必需物品适用的进口税率较高;
国内需要保护和国内外价差大的物品适用的进口税率更高。
关税的税率
关税税率适用规则
进出口应税标的关税税率的确定分为两步
1.税则号列确定
对于原材料性质的货品,应首先考虑按其属性归类;对于制成品,应首先考虑按其用途归类。
2.选择税率类别
确定税则号列之后,出口税率即可明确,选择相对应的出口税率即可。出口税率凡是有暂定税率的,优先选择暂定税率。
对进口商品按必需品、需用品、非必需品、限制进口品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
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我国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项目很少,目前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出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出口征税。在一定期限内实行暂定税率。
进口税率的选择适用根据货物原产地和具体进口日期而确定。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国家或地区的名单,由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决定。原产地不明的货物实行普通税率。
税率——原产地规定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该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实质性加工标准是确定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以最后一个具备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
实质性加工是指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加工后,税则4位归类发生改变。
(2)加工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超过30%及以上的。
税率—进出口日期规定
(1)进出口货物,应按纳税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该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应按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有特例情况。
税率—进出口日期规定
① 减免税货物转让或改变成不免税用途的,应按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② 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料、件经批准转为内销的,应按申报转内销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应按查获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③ 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的,应按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④ 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应按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⑤ 溢卸、误卸货物事后需补税的,应按其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进口日期无法查明的,应按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税率征税;
⑥ 税则号列改变、完税价格审定、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税的,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⑦ 走私补税的,应按查获之日的税率征税。
第三节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依据
关税计税方式包括从价定率、从量定额以及复合计税。
从价定率对应计税依据为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从量定额对应计税依据为进出口货物数量。
一、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
从价定率计税下,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关税 = 应税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 比例税率
应税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 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 × 单位价格
从量定额计税下,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 × 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下,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应税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 比例税率
+ 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 × 定额税率
二、关税完税价格
(一)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且按照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
应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费用、价值
(1)由买方负担的下列三项费用:
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
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
(2)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
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
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
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
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而发生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应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费用、价值
(3)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4)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不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费用、价值
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六项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保修费除外。
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
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
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
符合条件的利息费用。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相关规定或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的确定
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其他合理方法。
(二)特殊贸易方式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税或内销补税的,由海关按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规定审定完税价格。
从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从保税仓库储库内销的进口货物(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除外),以海关审定的从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从保税仓库出库内销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确定完税价格。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二)特殊贸易方式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为完税价格;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或以经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为完税价格。
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为完税价格。
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要补税的,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后的余额为完税价格。
以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三)进口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进口货物的运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的,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的实际运输成本或者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利用自身动力进境的,其由海关审查确定的完税价格不再另行计入运费。
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 3‰ 计算保险费,其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费 = ( 货价 + 运费 ) ×3‰
邮运进口的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者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境外边境口岸价格的 1% 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例5-2:
某企业海运进口一批货物,海关审定货价折合人民币 5000万元,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折合人民币20万元,保险费无法查明,该批货物适用的进口关税税率为5%,计算该企业应纳关税。
解析:
进口货物保险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的,按 “货价加运费” 两者总额的 3% 计算。
完税价格 =(5000+20)×(1+3‰)=5035.06 ( 万元 )
应纳关税 = 5035.06 × 5% =251.75 ( 万元 )
(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指该货物出口销售时,卖方为出口该货物应当向买方直接收取和间接收取的价款总额。
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① 出口关税; ② 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③ 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以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为完税价格。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额为人民币26000元。在限额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为0% 。
超过单次限额、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额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 5000元限额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视同为按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全额征税。
第四节 关税税收优惠与征收管理
一、关税税收优惠
法定减免——下列情形免征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法定减免——下列情形暂不征收关税(共9点):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9类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额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第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法定减免——可减征关税的货物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 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 减征关税。
法律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关税的货物,海关根据规定予以免征或者减征。
(一)纳税期限、税款缴纳和税收保全措施
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 万分之五 的滞纳金。海关可以对纳税义务人欠缴税款的情况予以公告。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迹象的,海关可以责令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按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按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扣缴或者抵缴税款。
二、关税征收管理
(二)补征和追征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交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交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退税
以下货物可自交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相关凭证及资料,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1)纳税人发现海关误征、多缴纳税款的;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规格问题,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问题,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并已重新交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四)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对保税货物加以监管的一种制度。 我国的保税制度包括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和保税区等制度。
(1)保税货物是指经过海关批准,没有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以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税款的,不能擅自出售;未经过海关许可,不能擅自处置。
(2)保税仓库仅限于存放供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料件,暂时存放以后复运出口的货物和经过海关批准缓办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
(3)保税工厂是指经过海关批准,并在海关监管之下专门建立的,用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加工、生产、制造或者存放外销产品的专门工厂、车间。
(4)保税区是在出入境比较便利的地方,划出一些易于管理的区域,以与外界隔离的全封闭方式,在海关监管下存放和加工保税货物的特定区域。
关税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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